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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当今时代已经出现了各种各样的经济学理论,包括财产权理论、经济组织理论、社会保险理论、婚姻家庭、犯罪和刑罚、人类学及历史等在内的经济学理论,而且还包括几乎与以上所有理论都交叠的法律经济学理论。法律经济学理论以崭新的方法分析社会制度和现象,为法学研究开拓了新的领地,使整个法学理论进入了一个新阶段。本文就是以法律经济学原理为工具,对现代“丁克家庭”现象所作的研究和解读。
关键词:丁克家庭;法律经济学;原理
一、问题的提出
诚如阿尔温·托夫勒(美)在他的《第三次浪潮》中所言,“随着第二次浪潮小家庭失去它的优势地位,某种其他形式将取而代之,一个非常可能的结果是,在第三次浪潮时期,家庭将长期没有一个统一的形式,相反,我们将看到高度多样化的家庭结构。”现代社会下,丁克(DINK,英文Double income and no kids的缩写),一个双收入无子女的家庭结构的出现和增多,已经十分显著地证明了这一点。由于它极大的背离了社会传统,因而一时间各种批评纷至沓来。有人认为不生育有悖于人类发展的自然规律,不利于人类正常的繁殖生息。也有人认为,女性在其一生中如果没有一次完整的生育过程,将有损于其女性的身体健康。当然,对这样一个新事物,于指责之声不绝于耳之际,也不乏另一种态度给予了理解和认可。
实际上,家庭法的研究从来都在法律经济学的研究中占有重要的地位。究竟为什么不要孩子?丁克,一种前卫的家庭模式下所掩藏的难道仅仅是离经叛道的自由?在自由与叛逆的背后又有何种奇特但却合理的因素支撑?下面,笔者以法律经济学为研究基点,试对 “丁克家庭”背后的法律经济学原理加以探析,以期破解这一“现代浪潮”之谜并丰富法律经济学关于家庭法的理论研究。
二、“丁克家庭”的法律经济学原理
1.自由之显性偏好
丁克家庭中的夫妻双方有相当一部分是对自由的极端追求者。作为“新新人类”的重要代表,他们有着全新的家庭观和生育观。在婚恋关系中,他们极其看重或者唯一看重的只是彼此独处的时光。因而他们宁愿选择携手天下、浪漫天涯的“二人世界”的美好,也不愿意遵循传统进行生育而引入一个哪怕是最亲的第三者即孩子。由此,对纯粹“二人世界”的自由追求通过生育与否的选择被表现出来。
2.生养之风险厌恶
如同笔者在前述《谬哉“养儿防老”之谓》中所言,由于不完全信息和不确定风险等问题,生养子女实际上有将来不能防老之虞。显然,丁克家庭中的夫妻已经看到了这一点,并且在内在价值观的指导下,他们大胆地做出了比较“时尚”的选择——不生养。换言之,对于这部分夫妻来说,他们是绝大多数风险的逃避者,因为他们厌恶风险的或然存在。
3.成本效益之衡量
这是与风险厌恶类似的问题却又有所不同。因为基于这种原因而选择丁克家庭模式者之所以会有此选择,并不是出于厌恶某种未来的风险,而是在根本上就不愿意为子女的生养耗费心血(哪怕是将来能够因此老有所养)。他们崇尚对酒当歌无所负担的生活方式,不想因孩子的出生而使自己太累以致于拖垮了整个的美好人生——在他们的理念里,有孩子的人生无疑是高成本而缺乏效益和效率的。
4.现状博弈之决策
博弈论不仅在理论层面而且在实践层面上的重要地位都是那么的无庸置疑。现代丁克家庭的出现和增多,其原因之一便是有些夫妻婚后由于受到经济条件的制约感到自顾不暇,从而对有孩子的对家庭生活缺少足够的信心,担心带来更糟的困窘而无法给孩子一个可靠的未来,所以就选择了不生育。作为一种考虑了现状并充分进行了全盘利益的比较之后的策略性的取舍行为,这显然是一次真切的博弈决策。
5.违约成本之减降
由于人们价值观念的变化以及其他一切可能的原因的共和作用,现代家庭表现出越来越明显的不稳定性,一个很好的事例便是现代民事诉讼中离婚案件的日益增多。在法经济学的视野里,这就意味着在婚姻契约的维系过程中,夫妻双方未来违约的机会和可能性的显著增加。这种情况使即便现在极端恩爱的夫妻双方都有着高度的戒备心和潜性的不安。不可否认的是,无论在理论抑或现实层面上,他们相信谁也无法知晓未来。于是,为了减少和降低双方的将来的违约成本——表现为一旦将来夫妻感情破裂导致离婚,其后可以不受孩子的羁绊和困扰而再度追求可能的新生活,夫妻双方自愿地加入了丁克一族。
6.外部条件之依赖
形成丁克家庭的另一个背景是现代社会条件下各类保险和保障措施的进步和完善。以保险为例,无论是社会保险还是商业保险的存在,都很大程度地消除了丁克家庭的后顾之忧,使夫妻双方有理由相信即便不生养子女也能够老有所依的发生。这让他们在内心意识里敢于把获得家庭幸福的外在凭借放松和放宽,并因此选择了无子女的家庭形式。
7.个体需求之抉择
基于有限理性的法经济学原理,也有原因更加直接和简单的当事者。因为我们看到,还有一些夫妻是纯粹基于事业发展的考虑而过分专注于工作以至于拒绝孩子的存在所带来的干扰,或者干脆是基于一方(通常是妻子)为了良好身材之维持而作出的对生育的舍弃。而不管是哪一种类似于上述的理由,其共同点都在于对个体需求的
特殊强调并由此作出了归一的丁克抉择。
三、结语
在理性研究法律上,知文字者也许是现在的当令者,但是未来属于统计人与经济学的专精者。法律经济学作为一种以人、制度及制度环境为分析对象,以利益分析为中心桥梁,以人的行为及制度绩效为评判目标的学问和方法,为我们开拓了一个全新的研究视野,应当而且已经成为我们研习法律和社会所不可或缺的工具。
关键词:丁克家庭;法律经济学;原理
一、问题的提出
诚如阿尔温·托夫勒(美)在他的《第三次浪潮》中所言,“随着第二次浪潮小家庭失去它的优势地位,某种其他形式将取而代之,一个非常可能的结果是,在第三次浪潮时期,家庭将长期没有一个统一的形式,相反,我们将看到高度多样化的家庭结构。”现代社会下,丁克(DINK,英文Double income and no kids的缩写),一个双收入无子女的家庭结构的出现和增多,已经十分显著地证明了这一点。由于它极大的背离了社会传统,因而一时间各种批评纷至沓来。有人认为不生育有悖于人类发展的自然规律,不利于人类正常的繁殖生息。也有人认为,女性在其一生中如果没有一次完整的生育过程,将有损于其女性的身体健康。当然,对这样一个新事物,于指责之声不绝于耳之际,也不乏另一种态度给予了理解和认可。
实际上,家庭法的研究从来都在法律经济学的研究中占有重要的地位。究竟为什么不要孩子?丁克,一种前卫的家庭模式下所掩藏的难道仅仅是离经叛道的自由?在自由与叛逆的背后又有何种奇特但却合理的因素支撑?下面,笔者以法律经济学为研究基点,试对 “丁克家庭”背后的法律经济学原理加以探析,以期破解这一“现代浪潮”之谜并丰富法律经济学关于家庭法的理论研究。
二、“丁克家庭”的法律经济学原理
1.自由之显性偏好
丁克家庭中的夫妻双方有相当一部分是对自由的极端追求者。作为“新新人类”的重要代表,他们有着全新的家庭观和生育观。在婚恋关系中,他们极其看重或者唯一看重的只是彼此独处的时光。因而他们宁愿选择携手天下、浪漫天涯的“二人世界”的美好,也不愿意遵循传统进行生育而引入一个哪怕是最亲的第三者即孩子。由此,对纯粹“二人世界”的自由追求通过生育与否的选择被表现出来。
2.生养之风险厌恶
如同笔者在前述《谬哉“养儿防老”之谓》中所言,由于不完全信息和不确定风险等问题,生养子女实际上有将来不能防老之虞。显然,丁克家庭中的夫妻已经看到了这一点,并且在内在价值观的指导下,他们大胆地做出了比较“时尚”的选择——不生养。换言之,对于这部分夫妻来说,他们是绝大多数风险的逃避者,因为他们厌恶风险的或然存在。
3.成本效益之衡量
这是与风险厌恶类似的问题却又有所不同。因为基于这种原因而选择丁克家庭模式者之所以会有此选择,并不是出于厌恶某种未来的风险,而是在根本上就不愿意为子女的生养耗费心血(哪怕是将来能够因此老有所养)。他们崇尚对酒当歌无所负担的生活方式,不想因孩子的出生而使自己太累以致于拖垮了整个的美好人生——在他们的理念里,有孩子的人生无疑是高成本而缺乏效益和效率的。
4.现状博弈之决策
博弈论不仅在理论层面而且在实践层面上的重要地位都是那么的无庸置疑。现代丁克家庭的出现和增多,其原因之一便是有些夫妻婚后由于受到经济条件的制约感到自顾不暇,从而对有孩子的对家庭生活缺少足够的信心,担心带来更糟的困窘而无法给孩子一个可靠的未来,所以就选择了不生育。作为一种考虑了现状并充分进行了全盘利益的比较之后的策略性的取舍行为,这显然是一次真切的博弈决策。
5.违约成本之减降
由于人们价值观念的变化以及其他一切可能的原因的共和作用,现代家庭表现出越来越明显的不稳定性,一个很好的事例便是现代民事诉讼中离婚案件的日益增多。在法经济学的视野里,这就意味着在婚姻契约的维系过程中,夫妻双方未来违约的机会和可能性的显著增加。这种情况使即便现在极端恩爱的夫妻双方都有着高度的戒备心和潜性的不安。不可否认的是,无论在理论抑或现实层面上,他们相信谁也无法知晓未来。于是,为了减少和降低双方的将来的违约成本——表现为一旦将来夫妻感情破裂导致离婚,其后可以不受孩子的羁绊和困扰而再度追求可能的新生活,夫妻双方自愿地加入了丁克一族。
6.外部条件之依赖
形成丁克家庭的另一个背景是现代社会条件下各类保险和保障措施的进步和完善。以保险为例,无论是社会保险还是商业保险的存在,都很大程度地消除了丁克家庭的后顾之忧,使夫妻双方有理由相信即便不生养子女也能够老有所依的发生。这让他们在内心意识里敢于把获得家庭幸福的外在凭借放松和放宽,并因此选择了无子女的家庭形式。
7.个体需求之抉择
基于有限理性的法经济学原理,也有原因更加直接和简单的当事者。因为我们看到,还有一些夫妻是纯粹基于事业发展的考虑而过分专注于工作以至于拒绝孩子的存在所带来的干扰,或者干脆是基于一方(通常是妻子)为了良好身材之维持而作出的对生育的舍弃。而不管是哪一种类似于上述的理由,其共同点都在于对个体需求的
特殊强调并由此作出了归一的丁克抉择。
三、结语
在理性研究法律上,知文字者也许是现在的当令者,但是未来属于统计人与经济学的专精者。法律经济学作为一种以人、制度及制度环境为分析对象,以利益分析为中心桥梁,以人的行为及制度绩效为评判目标的学问和方法,为我们开拓了一个全新的研究视野,应当而且已经成为我们研习法律和社会所不可或缺的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