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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新疆作为“ 一带一路”战略的核心区,是连接中国与中亚国家的前沿和桥头堡。随着具体政策的相继实施和落地,新疆必将迎来与中亚国家合作发展的新契机。在此千载难逢的机遇到来时,对于国际物流也有了新的挑战,国际物流必须有相关的国际物流法律法规作为支撑,才能使国际物流公平、公正的进行。在新疆面临的特殊机遇时期,政府部门必须结合实际情况来建立和完善统一的法律法规。
关键词:一带一路 国际物流 法律法规 问题研究
一、国际物流及现状
国际物流是由国际贸易的产生与发展而形成发展起来的,它属于国内物流向国际的外延。一方面,国际物流不仅是国际贸易最终实现的基础,也成为以国际市场作为企业经济运行价值链中的基本环节。另一方面,国际物流是全世界各国间经济贸易活动能够顺利进行的重要条件之一,为企业跨国经营带来新的利益增长点,在经济全球化的大环境中,国际物流成为了企业的“第三利润源泉”。自古以来,中国与吉尔吉斯斯坦就有着经济贸易往来。我国作为吉尔吉斯斯坦的第二大贸易伙伴,交往日益密切,且不断深入。中国与欧洲各国、中亚、西亚、南亚进行交流的重要口岸就是位于克州的吐尔尕特口岸。而吉尔吉斯斯坦与中国克州接壤,是中国与吉尔吉斯斯坦贸易往来的唯一直接出口,该口岸通商始于1881年,已有上百年的历史。1983年12月13日,对外通商贸易再次开放,吐尔尕特口岸作为常年开放口岸,批准中国与吉尔吉斯斯坦与两国一起参与的相关合约的第三国成员、商品货物及交通工具可以通行。
数据显示,中吉双方1998年的贸易总额为1.98亿美元,同比增长了85.8%,其中中方进出口贸易额为2569万美元和1.72亿美元。从2016年开始,两国的贸易开始恢复正常,中吉全年的贸易总额可能逼近甚至打破历史最高峰值。
二、中国—吉尔吉斯斯坦国际物流立法现状
根据阅读关于国际物流法律法规的文献,可以总结出,物流本身没有立法,我们在此探讨的是物流行业立法,国际物流业是核心产业,需要立法调整,所以其立法是相关法律规范的综合。
中吉双方与2013年9月11日共同签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吉尔吉斯共和国关于建立战略伙伴关系的联合宣言》。宣言强调,两国将深入巩固战略合作伙伴关系,定期交换关于发展中吉关系及双方共同关注的国际及地区相关问题的意见。两国将深入推进双方政府与相关部门间的往来,扩展和强化各领域的合作。两国将交通领域合作进一步深化,积极推进以平等、互利互惠、合作共赢为原则的在国际道路运输方面的多方协作,促进两国企业在物流运输方面大力发展双边合作,不断完善相关的基础配套设施。伊尔克什坦口岸位于中国克州,而很大一部分国际物流企业并不在克州,调查显示,关系到两国的国际物流的物流企业基本都是通过线上或线下联系并达成协议合同后运作,对于运作过程中所发生的意外事故,不能亲自参与处理,现存沟通方式又不能很好的处理问题。提供物流服务的第三方企业,其一般都具有从事过运输、仓储、包装、配送行业等与物流活动相关的行业背景。对于中-吉两国国际物流提供物流服务的第三方物流服务商,只能利用合同法中关于运输或者仓储的一些发条作为支持,而没有真正的国际物流第三方物流服务商的法律法规。
三、存在的问题
1.物流商与客户所签合同的责任风险。物流企业和客户之间的法律责任集中体现在双方共同签订所签的具有法律效率的正规合同,在当前阶段签署商业物流类合同过程中,经常出现某些经济实力雄厚且业务量巨大的客户,在商务谈判中占据有利的地位,经常提出一些特殊的要求与商务条款,而物流企业也因为商业压力而接受一些严苛的条款,甚至是“无理”条款、“霸王”条款。在正规的商务合同中协定诸如此类的“不合理”的条款,一旦出现经济纠纷,将造成极为严重的后果。
2.跨国物流企業与物流分包企业所签定商业合同的责任风险。物流企业在所有物流链中承担组织者的责任,整个物流链中的责任,有的需要物流企业负责,有的需要受委托分企业来承担。物流企业这样做既是行业惯例也是行业特征。在实际的物流过程中,物流企业必须选择优质的分包企业,才能同时将企业的主营业务成本和主要业务风险降到最低。因为在与分包企业合作中即物流运输的全程中,当发生承运物的丢失或破损引起经济损失时,无论是物流企业还是分包企业的责任,都得由物流企业承担对外先行赔付的责任。
3.中国与吉尔吉斯斯坦尚无统一双边公约。到目前为止,中国与吉尔吉斯斯坦两国之间尚没有一个类似“联合国国际多式联运公约”的有关物流业的国际公约或双边、多边条约,也未曾听说某个国家国内法对物流经营人法律责任问题有统一规定。这与物流业的兴盛较晚有关,而统一物流经营人法律责任的难度之大也是重要原因。物流过程所涉及的运输、仓储、加工、包装等领域有各自相应的责任制度,其内容各不相同,其中运输领域又分别包括公路运输,海运,空运,铁路运输等,仅仅这几种运输方式的责任制度就千差万别,国际物流的关于两个国家的这类公约或者双边条约难度就更不用说了。
四、改善建议
1.制定统一的国际物流产业发展规划。在“一带一路”的大政策下要转变这种现状,必须突破地区、行政部门和行业本身的限制,制定物流工作的联系会议制度,优化协调管理,切实做到全面统筹规划,从整体角度出发,要制定出既能充分整合利用现有资源、又能优化新建资源并适应现代物流业发展方向的具有全国性的物流产业总体发展规划。并以此建设我国的立体化运输干线及物流集散点,科学合理的建设综合性的物流中心或基地。各省、地区、各发展综合物流基地坐在城市要再全国的统一规划的框架下,通过科学认真的调查研究、严谨缜密科学论证之后,再制定能和相邻战略地区密切配合的当地物流产业发展规划。
2.建立和完善物流发展的细化政策与法律法规体系。由于新疆的现代物流发展刚刚开始,当地政府在制订有关物流政策与法规时都应坚持充分利用市场自有活力、不随意干涉市场自我运行规律的原则。第一,要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在资源合理配置中的作用。第二,要发挥当地政府的政策引导性作用以弥补市场运行机制的滞后性,建立良性的市场竞争秩序,努力降低市场运行的政策成本和法律成本。需要抓紧清理、修订不利于物流发展的法律规章,使整个产业合理配置、协调发展。
3.国际物流主合同和分合同衔接一致,避免责任差异。物流企业在签署物流商务合同时,务必注意,物流经营活动中存在两个基本合同关系。第一是物流企业与物流客户的物流服务主合同,第二个是物流企业与分包企业的分包合同。物流经营人承担的赔偿责任取决于它与货方签订的主合同中订立的条款和条件,同时,物流经营人将其赔偿责任转嫁给有过错或者说应负责任的分包方的能力和机会,则取决于它与分包方订立的合同和条件。显而易见,够实现上述案例的责任平衡,物流企业就能在纷繁复杂的业务中规避协调上的失误,绕过合同责任差异的陷阱,起到降低物流运营风险的作用。
五、结语
综上所述,在特殊的环境与政策的支持下,新疆与中亚国家的经济贸易以前所未有的速度在发展,由于国际物流的复杂性,在国际物流业务中,必然会在法律法规方面带来很多问题,国际物流业的发展与兴盛依赖于一个统一、透明、公平和高效率的市场法制环境,目前我国物流业发展的瓶颈恰恰在于法制环境的缺陷和不足。所以本文提出站在一个全球性的宏观角度,起草相关法律并建立国际物流业法律保障体系,优化当今时代背景下的国际物流的法制环境,推动国际物流产业健康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陈强.“一带一路”战略下的新疆国际贸易与国际物流协同分析[J].金融理论与教学,2017,(01):75 -79.
[2]吾鲁吐汉·拉合木别尔德.丝绸之路经济带背景下的新疆国际物流发展研究[D].新疆大学,2016.
[3]赵国涛.“丝绸之路经济带”背景下新疆国际物流发展研究[D].新疆财经大学,2016.
关键词:一带一路 国际物流 法律法规 问题研究
一、国际物流及现状
国际物流是由国际贸易的产生与发展而形成发展起来的,它属于国内物流向国际的外延。一方面,国际物流不仅是国际贸易最终实现的基础,也成为以国际市场作为企业经济运行价值链中的基本环节。另一方面,国际物流是全世界各国间经济贸易活动能够顺利进行的重要条件之一,为企业跨国经营带来新的利益增长点,在经济全球化的大环境中,国际物流成为了企业的“第三利润源泉”。自古以来,中国与吉尔吉斯斯坦就有着经济贸易往来。我国作为吉尔吉斯斯坦的第二大贸易伙伴,交往日益密切,且不断深入。中国与欧洲各国、中亚、西亚、南亚进行交流的重要口岸就是位于克州的吐尔尕特口岸。而吉尔吉斯斯坦与中国克州接壤,是中国与吉尔吉斯斯坦贸易往来的唯一直接出口,该口岸通商始于1881年,已有上百年的历史。1983年12月13日,对外通商贸易再次开放,吐尔尕特口岸作为常年开放口岸,批准中国与吉尔吉斯斯坦与两国一起参与的相关合约的第三国成员、商品货物及交通工具可以通行。
数据显示,中吉双方1998年的贸易总额为1.98亿美元,同比增长了85.8%,其中中方进出口贸易额为2569万美元和1.72亿美元。从2016年开始,两国的贸易开始恢复正常,中吉全年的贸易总额可能逼近甚至打破历史最高峰值。
二、中国—吉尔吉斯斯坦国际物流立法现状
根据阅读关于国际物流法律法规的文献,可以总结出,物流本身没有立法,我们在此探讨的是物流行业立法,国际物流业是核心产业,需要立法调整,所以其立法是相关法律规范的综合。
中吉双方与2013年9月11日共同签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吉尔吉斯共和国关于建立战略伙伴关系的联合宣言》。宣言强调,两国将深入巩固战略合作伙伴关系,定期交换关于发展中吉关系及双方共同关注的国际及地区相关问题的意见。两国将深入推进双方政府与相关部门间的往来,扩展和强化各领域的合作。两国将交通领域合作进一步深化,积极推进以平等、互利互惠、合作共赢为原则的在国际道路运输方面的多方协作,促进两国企业在物流运输方面大力发展双边合作,不断完善相关的基础配套设施。伊尔克什坦口岸位于中国克州,而很大一部分国际物流企业并不在克州,调查显示,关系到两国的国际物流的物流企业基本都是通过线上或线下联系并达成协议合同后运作,对于运作过程中所发生的意外事故,不能亲自参与处理,现存沟通方式又不能很好的处理问题。提供物流服务的第三方企业,其一般都具有从事过运输、仓储、包装、配送行业等与物流活动相关的行业背景。对于中-吉两国国际物流提供物流服务的第三方物流服务商,只能利用合同法中关于运输或者仓储的一些发条作为支持,而没有真正的国际物流第三方物流服务商的法律法规。
三、存在的问题
1.物流商与客户所签合同的责任风险。物流企业和客户之间的法律责任集中体现在双方共同签订所签的具有法律效率的正规合同,在当前阶段签署商业物流类合同过程中,经常出现某些经济实力雄厚且业务量巨大的客户,在商务谈判中占据有利的地位,经常提出一些特殊的要求与商务条款,而物流企业也因为商业压力而接受一些严苛的条款,甚至是“无理”条款、“霸王”条款。在正规的商务合同中协定诸如此类的“不合理”的条款,一旦出现经济纠纷,将造成极为严重的后果。
2.跨国物流企業与物流分包企业所签定商业合同的责任风险。物流企业在所有物流链中承担组织者的责任,整个物流链中的责任,有的需要物流企业负责,有的需要受委托分企业来承担。物流企业这样做既是行业惯例也是行业特征。在实际的物流过程中,物流企业必须选择优质的分包企业,才能同时将企业的主营业务成本和主要业务风险降到最低。因为在与分包企业合作中即物流运输的全程中,当发生承运物的丢失或破损引起经济损失时,无论是物流企业还是分包企业的责任,都得由物流企业承担对外先行赔付的责任。
3.中国与吉尔吉斯斯坦尚无统一双边公约。到目前为止,中国与吉尔吉斯斯坦两国之间尚没有一个类似“联合国国际多式联运公约”的有关物流业的国际公约或双边、多边条约,也未曾听说某个国家国内法对物流经营人法律责任问题有统一规定。这与物流业的兴盛较晚有关,而统一物流经营人法律责任的难度之大也是重要原因。物流过程所涉及的运输、仓储、加工、包装等领域有各自相应的责任制度,其内容各不相同,其中运输领域又分别包括公路运输,海运,空运,铁路运输等,仅仅这几种运输方式的责任制度就千差万别,国际物流的关于两个国家的这类公约或者双边条约难度就更不用说了。
四、改善建议
1.制定统一的国际物流产业发展规划。在“一带一路”的大政策下要转变这种现状,必须突破地区、行政部门和行业本身的限制,制定物流工作的联系会议制度,优化协调管理,切实做到全面统筹规划,从整体角度出发,要制定出既能充分整合利用现有资源、又能优化新建资源并适应现代物流业发展方向的具有全国性的物流产业总体发展规划。并以此建设我国的立体化运输干线及物流集散点,科学合理的建设综合性的物流中心或基地。各省、地区、各发展综合物流基地坐在城市要再全国的统一规划的框架下,通过科学认真的调查研究、严谨缜密科学论证之后,再制定能和相邻战略地区密切配合的当地物流产业发展规划。
2.建立和完善物流发展的细化政策与法律法规体系。由于新疆的现代物流发展刚刚开始,当地政府在制订有关物流政策与法规时都应坚持充分利用市场自有活力、不随意干涉市场自我运行规律的原则。第一,要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在资源合理配置中的作用。第二,要发挥当地政府的政策引导性作用以弥补市场运行机制的滞后性,建立良性的市场竞争秩序,努力降低市场运行的政策成本和法律成本。需要抓紧清理、修订不利于物流发展的法律规章,使整个产业合理配置、协调发展。
3.国际物流主合同和分合同衔接一致,避免责任差异。物流企业在签署物流商务合同时,务必注意,物流经营活动中存在两个基本合同关系。第一是物流企业与物流客户的物流服务主合同,第二个是物流企业与分包企业的分包合同。物流经营人承担的赔偿责任取决于它与货方签订的主合同中订立的条款和条件,同时,物流经营人将其赔偿责任转嫁给有过错或者说应负责任的分包方的能力和机会,则取决于它与分包方订立的合同和条件。显而易见,够实现上述案例的责任平衡,物流企业就能在纷繁复杂的业务中规避协调上的失误,绕过合同责任差异的陷阱,起到降低物流运营风险的作用。
五、结语
综上所述,在特殊的环境与政策的支持下,新疆与中亚国家的经济贸易以前所未有的速度在发展,由于国际物流的复杂性,在国际物流业务中,必然会在法律法规方面带来很多问题,国际物流业的发展与兴盛依赖于一个统一、透明、公平和高效率的市场法制环境,目前我国物流业发展的瓶颈恰恰在于法制环境的缺陷和不足。所以本文提出站在一个全球性的宏观角度,起草相关法律并建立国际物流业法律保障体系,优化当今时代背景下的国际物流的法制环境,推动国际物流产业健康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陈强.“一带一路”战略下的新疆国际贸易与国际物流协同分析[J].金融理论与教学,2017,(01):75 -79.
[2]吾鲁吐汉·拉合木别尔德.丝绸之路经济带背景下的新疆国际物流发展研究[D].新疆大学,2016.
[3]赵国涛.“丝绸之路经济带”背景下新疆国际物流发展研究[D].新疆财经大学,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