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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河南的摄影师张一帆在观看本地举办的一场大型文艺晚会时,意外地发现有一个节目的背景大屏幕中,播放了他拍摄的作品,但晚会主办方事先并没有征得作者的同意,也没有署名和支付报酬。于是张一帆开始了他的维权之道,而我们的律师也给出了相关建议。
今年4月份,我到现场观摩当地一场大型文艺晚会 。
我用数码相机拍摄了部分节目场景。在浏览图片时发现有一张是我拍摄的《 河大市场夜市》。但从未有人告知要用我的这幅作品,也没有支付稿费。
在收集有关证据时, 得知河南一家广告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是晚会主要策划者,而且独家负责晚会入场券的销售,具有盈利目的,是直接的受益者。但因为在各种广告宣传中,晚会的主办方也注有当地政府及其他单位,所以该广告公司一直将责任推到当地政府的身上。
该广告公司出售晚会的门票收入金额不得而知。若大概预测一下现场容纳的观众人数约3万人,出售1万张门票,预计收入可达近1000万。每幅摄影作品按预计收入的0.5索赔金额为5万。这能成立吗?
请问我该通过什么程序来维护自己的权利?应该向法院起诉谁?又该如何索要赔偿金。
——张一帆
律师建议
究竟谁是侵权人
一般认为,包括活动主办方、承办方在内的活动组织、实施者应对活动的合法性、安全性负责,尤其是作为活动发起人和负责人的主办方,应承担其主办的活动所带来的法律后果。
因此,根据您所述的情况,可以认为主办方、承办方是本案的侵权人。各侵权人共同侵犯了您的著作权,应就其共同侵权行为承担连带责任。
近年来活动主办方“被挂名”的现象屡见不鲜,即所谓“主办方”其实根本不是活动的发起人,也未参与活动的组织和实施,并且根本没有同意过作为活动的“主办方”。这种情况下,“被挂名”方事实上并非活动主办方,自然谈不上参与共同侵权。至于本案中的活动主办方是否属于此种情况,则有待于其在法庭上的举证,如果无法举出有效证据证明活动与其无关,则应当作为共同侵权人承担法律责任。
是否可只起诉部分侵权人?
可以。根据法律规定,对于共同侵权的案件原告只起诉部分侵权人的,法庭会追加其他共同侵权人为被告。
需要注意的是,法庭追加其他共同侵权人为被告之前一般会先征询原告的意见,如果此时您不同意追加其他共同侵权人为被告的话,将可能产生放弃追究该部分未被列为被告的共同侵权人责任的法律后果,该部分侵权人原本应负的法律责任将从整体责任中被切除,最终将影响您所能获得的赔偿金额。当然,律师认为司法实践中的这种做法实际已背离了连带责任的法律逻辑,颇值商榷。请您在选择被告时注意此节。
侵犯哪些权利?
根据现有材料得出的初步判断,侵犯了您的署名权、复制权、放映权。署名权无须多言,主要谈谈后两者。
A、复制权。按照您的说法,有关摄影作品的发表途径是登载于纸面杂志上,那么侵权人要电子屏幕上显示该作品,就必须对杂志上的照片进行扫描,将其复制为电子文件,然后才能在电子屏幕上显示。而这种扫描照片以获取作品复制件的行为正是受版权法调整的复制行为。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五)项规定,著作权人享有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因此,在本案中,您的复制权可能首先受到了侵犯。
B、放映权。著作权法第十条第(十)项规定了著作权人享有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的权利。本案中的活动向公众开放 ,活动场所为不特定之多数人所出入,符合“公开”之要件;活动进程中,现场大屏幕显示了有关摄影作品,属于通过技术设备再现摄影作品的放映行为。因此,您的摄影作品被公开放映,您的放映权可能受到了侵害。
损害赔偿金如何确定?
法院会依照下列三种方式之一确定损害赔偿金: 一是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计算;二是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计算;三是在权利人的实际损失和侵权人的违法所得均无法确定的情况下按照著作权法的规定在50万元以下酌情确定。
按前两种计算的,均需原告举证,且该等证据应直接、明确。如所谓“证据”系原告主观推断而来,那么等同于未能举证,法院将在50万元以下酌定赔偿金。
很明显,您谈到的有关被告违法所得的金额一节就属于这种情况。考虑到该等活动在当地一般颇有影响,会被辅以大量宣传、报道,建议您不妨注意一下当地新闻,或许可搜集到一些足以证明实际售票量、票价乃至活动收入的证据。
今年4月份,我到现场观摩当地一场大型文艺晚会 。
我用数码相机拍摄了部分节目场景。在浏览图片时发现有一张是我拍摄的《 河大市场夜市》。但从未有人告知要用我的这幅作品,也没有支付稿费。
在收集有关证据时, 得知河南一家广告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是晚会主要策划者,而且独家负责晚会入场券的销售,具有盈利目的,是直接的受益者。但因为在各种广告宣传中,晚会的主办方也注有当地政府及其他单位,所以该广告公司一直将责任推到当地政府的身上。
该广告公司出售晚会的门票收入金额不得而知。若大概预测一下现场容纳的观众人数约3万人,出售1万张门票,预计收入可达近1000万。每幅摄影作品按预计收入的0.5索赔金额为5万。这能成立吗?
请问我该通过什么程序来维护自己的权利?应该向法院起诉谁?又该如何索要赔偿金。
——张一帆
律师建议
究竟谁是侵权人
一般认为,包括活动主办方、承办方在内的活动组织、实施者应对活动的合法性、安全性负责,尤其是作为活动发起人和负责人的主办方,应承担其主办的活动所带来的法律后果。
因此,根据您所述的情况,可以认为主办方、承办方是本案的侵权人。各侵权人共同侵犯了您的著作权,应就其共同侵权行为承担连带责任。
近年来活动主办方“被挂名”的现象屡见不鲜,即所谓“主办方”其实根本不是活动的发起人,也未参与活动的组织和实施,并且根本没有同意过作为活动的“主办方”。这种情况下,“被挂名”方事实上并非活动主办方,自然谈不上参与共同侵权。至于本案中的活动主办方是否属于此种情况,则有待于其在法庭上的举证,如果无法举出有效证据证明活动与其无关,则应当作为共同侵权人承担法律责任。
是否可只起诉部分侵权人?
可以。根据法律规定,对于共同侵权的案件原告只起诉部分侵权人的,法庭会追加其他共同侵权人为被告。
需要注意的是,法庭追加其他共同侵权人为被告之前一般会先征询原告的意见,如果此时您不同意追加其他共同侵权人为被告的话,将可能产生放弃追究该部分未被列为被告的共同侵权人责任的法律后果,该部分侵权人原本应负的法律责任将从整体责任中被切除,最终将影响您所能获得的赔偿金额。当然,律师认为司法实践中的这种做法实际已背离了连带责任的法律逻辑,颇值商榷。请您在选择被告时注意此节。
侵犯哪些权利?
根据现有材料得出的初步判断,侵犯了您的署名权、复制权、放映权。署名权无须多言,主要谈谈后两者。
A、复制权。按照您的说法,有关摄影作品的发表途径是登载于纸面杂志上,那么侵权人要电子屏幕上显示该作品,就必须对杂志上的照片进行扫描,将其复制为电子文件,然后才能在电子屏幕上显示。而这种扫描照片以获取作品复制件的行为正是受版权法调整的复制行为。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五)项规定,著作权人享有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因此,在本案中,您的复制权可能首先受到了侵犯。
B、放映权。著作权法第十条第(十)项规定了著作权人享有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的权利。本案中的活动向公众开放 ,活动场所为不特定之多数人所出入,符合“公开”之要件;活动进程中,现场大屏幕显示了有关摄影作品,属于通过技术设备再现摄影作品的放映行为。因此,您的摄影作品被公开放映,您的放映权可能受到了侵害。
损害赔偿金如何确定?
法院会依照下列三种方式之一确定损害赔偿金: 一是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计算;二是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计算;三是在权利人的实际损失和侵权人的违法所得均无法确定的情况下按照著作权法的规定在50万元以下酌情确定。
按前两种计算的,均需原告举证,且该等证据应直接、明确。如所谓“证据”系原告主观推断而来,那么等同于未能举证,法院将在50万元以下酌定赔偿金。
很明显,您谈到的有关被告违法所得的金额一节就属于这种情况。考虑到该等活动在当地一般颇有影响,会被辅以大量宣传、报道,建议您不妨注意一下当地新闻,或许可搜集到一些足以证明实际售票量、票价乃至活动收入的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