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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违法建筑行政处罚将"违法建设行为人"作为行政处罚相对人。这一认定模式未能预见违法建筑"建设行为人"与"持有人"相分离的场合,因此造成制度失语和实践混乱。通过对违法建筑行政处罚规范的解读、对一般处罚模式的病灶诊断发现,一种建立在"行为责任"与"状态责任"两分基础上、以物为中心的行政处罚模式,以灵活、高效、符合妥当性原则等优势或可成为化解制度困境的新路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