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1924年5月29日《大公报》 京函云:北方自新正以来,迄未见点雨,北方乡民之耕种,俱因无雨而误播种之期。人民恐又见前数年之北五省大旱灾,故初则有乡民之祈雨,继则有北京军警当局之禁屠祈雨。然行之匝旬,仍无点雨,最后乃不得已而派军警督察长驰赴邯郸县请铁牌。此铁牌者,相传明代邯郸大旱,知县某百方为民祈雨而终无效,愤极而投身于井。不料知县投井后,立即甘霖下降,民赖以生。明室乃封某知县为雨神,并赐以铁牌,县民为立庙于井处。自是北方每至大旱祈雨无效,则请铁牌而祈之多有效验,故明时常行之,至清代亦常请铁牌,惟民国以来未尝为之。此次军警当局于十九日下午六时请到,王怀庆、薛之珩等均礼服以迎,是晚天竟作欲雨势,然只降数点而止。翌日彼等又礼服恭祷,至下午六时顷又作欲雨势,卒亦只降数点而止。彼等大窘,乃加意祈祷,及至昨二十一日夜间十二时顷,忽闻雷声殷然,十二时一刻,大雨如注,雷声间作。吾人至此,始见春天雷雨矣。如是者直至四时始已。雨量虽不甚多,然市民已欢喜不尽。次日下午又复小雨。说者谓此即迎铁牌之结果云。
水田耕作离不开水。每当干旱季节,人们就拼命求雨。科学观念不普及时,上至高官,下至百姓,莫不对“雨神”顶礼膜,迎“铁牌”求雨,亦非鲜见。
赣省实行强迫教育 办法业经规定
1928年5月25日《晨报》【本报南昌特约通讯】赣省教育厅既积极进行义务教育,则强迫教育就学,自属当然之事。闻其规定:
(一)学龄儿童之父母或保护人,有送其子女或被保护者就学至初级小学毕业为止之义务。
(二)每学年开始时,教育局应督同各学区学务委员查照学龄调查簿,发就学通知书于该学区应就学儿童之父母或保护人,指定学校,限令就学。
(三)已届学龄之儿童,经学务委员或劝学董事之督促二次以上,尚不就学者,应依下列各项,酌量处罚其父母或保护人,仍责令就学。(1)警告,(2)名誉之惩戒,(3)一元至五元之罚金(本条所规定之处罚,由教育局执行之。其所收入之罚金作为办理义务教育之用)。
(四)学龄儿童有下列原因之一,经教育局或学务委员之认可者,得暂时免学:(甲)儿童因心理上或生理上之妨碍,不适宜于就学,经医生书面证明者。(乙)儿童在六岁十岁之间,所居离学校逾二里者,或年十一岁十三岁之间,所居离学校四里,交通不便者。(丙)儿童在家庭受适宜之教师教授,其所学科目复与公立初级小学相同者。(丁)儿童在十岁以上,如家境贫困,父母或保护人病发,确须工作自给或养家者。(戊)家庭突遭变故者。
(五)凡雇用未入初级小学之学龄儿童,其雇主不得滥引前条,妨碍儿童之就学。
(六)学龄儿童就学之后,非有特殊情形,经该学区学务委员之核准者,不得中途退学。
(七)凡就学儿童,除因疾病及其他重要事故,经学校给假外,每学年出席日数,不得少于二百日。
1915年,袁世凯曾以大总统令颁布过《特定教育纲要》,规定要“施行义务教育”;1928年,国民政府大学院召集第一次全国教育会议,通过了《整理中华民国学校系统案》,决议厉行国民义务教育;1937年,国民政府教育部颁布《学龄儿童强迫入学暂行办法》》;等等。
滦县大庄河村全校学生被绑 一生图逃竟被击毙
1928年5月28日《大公报》滦县通信:滦县地方素多匪患,抢劫之案,层见迭出。自前任仵知事莅滦,督促各村,设立保卫团,以谋人民自卫。在任三月,成立民团八十余处,严令警队民团,痛加剿捕,悬赏缉拿,盗匪以之敛迹,地方渐趋安谧。近以前方情势变化,时有逃兵游勇扰乱闾阎,土匪乘机,又复蜂起,人民惊惧,寝食不安。日昨石佛口警区小东庄,突来军官一人,携随从三名,言有公事找村长佐谈话。村长刘某出为接洽,该军官自称某师旅团某营营附,由前线来此,追寻逃兵,向该庄索要大车一辆、洋面三十袋、大洋二百元。经同庄劳某说项,愿给洋三十元。该军官不允,定要原数。该村长等以其既无公事、又未在本管警团挂号,疑为土匪,遂均躲避,闭门不出。该军官即以石块砸门,并喝令随从搬柴放火。刘某无奈,将门开放,遂被军官捆绑,大加殴辱。庄人见其行为凶恶,暗报民团,该团闻警趋至,立将该军官等四人送县究办。闻其随从中有本地人二名,均经庭讯收押,其余二人,则已当堂开释。又县属海滨大庄河庄,昨有海洋盗匪数人,乘坐大车,来至该庄初级小学,肆行绑票。中有一生,意欲脱逃,匪即开枪射击,立时毙命,其余二十三名,悉被绑去,现闻尚未赎回。他若各处贴帖要钱,及黑夜抢掳之案,日有所闻,人民处此现状之下,极望当局予以拯救云。(五月二十二日)
1928年,正是军阀猖獗、土匪当道的年代,散兵游勇与土匪无异,百姓深受其害。
水田耕作离不开水。每当干旱季节,人们就拼命求雨。科学观念不普及时,上至高官,下至百姓,莫不对“雨神”顶礼膜,迎“铁牌”求雨,亦非鲜见。
赣省实行强迫教育 办法业经规定
1928年5月25日《晨报》【本报南昌特约通讯】赣省教育厅既积极进行义务教育,则强迫教育就学,自属当然之事。闻其规定:
(一)学龄儿童之父母或保护人,有送其子女或被保护者就学至初级小学毕业为止之义务。
(二)每学年开始时,教育局应督同各学区学务委员查照学龄调查簿,发就学通知书于该学区应就学儿童之父母或保护人,指定学校,限令就学。
(三)已届学龄之儿童,经学务委员或劝学董事之督促二次以上,尚不就学者,应依下列各项,酌量处罚其父母或保护人,仍责令就学。(1)警告,(2)名誉之惩戒,(3)一元至五元之罚金(本条所规定之处罚,由教育局执行之。其所收入之罚金作为办理义务教育之用)。
(四)学龄儿童有下列原因之一,经教育局或学务委员之认可者,得暂时免学:(甲)儿童因心理上或生理上之妨碍,不适宜于就学,经医生书面证明者。(乙)儿童在六岁十岁之间,所居离学校逾二里者,或年十一岁十三岁之间,所居离学校四里,交通不便者。(丙)儿童在家庭受适宜之教师教授,其所学科目复与公立初级小学相同者。(丁)儿童在十岁以上,如家境贫困,父母或保护人病发,确须工作自给或养家者。(戊)家庭突遭变故者。
(五)凡雇用未入初级小学之学龄儿童,其雇主不得滥引前条,妨碍儿童之就学。
(六)学龄儿童就学之后,非有特殊情形,经该学区学务委员之核准者,不得中途退学。
(七)凡就学儿童,除因疾病及其他重要事故,经学校给假外,每学年出席日数,不得少于二百日。
1915年,袁世凯曾以大总统令颁布过《特定教育纲要》,规定要“施行义务教育”;1928年,国民政府大学院召集第一次全国教育会议,通过了《整理中华民国学校系统案》,决议厉行国民义务教育;1937年,国民政府教育部颁布《学龄儿童强迫入学暂行办法》》;等等。
滦县大庄河村全校学生被绑 一生图逃竟被击毙
1928年5月28日《大公报》滦县通信:滦县地方素多匪患,抢劫之案,层见迭出。自前任仵知事莅滦,督促各村,设立保卫团,以谋人民自卫。在任三月,成立民团八十余处,严令警队民团,痛加剿捕,悬赏缉拿,盗匪以之敛迹,地方渐趋安谧。近以前方情势变化,时有逃兵游勇扰乱闾阎,土匪乘机,又复蜂起,人民惊惧,寝食不安。日昨石佛口警区小东庄,突来军官一人,携随从三名,言有公事找村长佐谈话。村长刘某出为接洽,该军官自称某师旅团某营营附,由前线来此,追寻逃兵,向该庄索要大车一辆、洋面三十袋、大洋二百元。经同庄劳某说项,愿给洋三十元。该军官不允,定要原数。该村长等以其既无公事、又未在本管警团挂号,疑为土匪,遂均躲避,闭门不出。该军官即以石块砸门,并喝令随从搬柴放火。刘某无奈,将门开放,遂被军官捆绑,大加殴辱。庄人见其行为凶恶,暗报民团,该团闻警趋至,立将该军官等四人送县究办。闻其随从中有本地人二名,均经庭讯收押,其余二人,则已当堂开释。又县属海滨大庄河庄,昨有海洋盗匪数人,乘坐大车,来至该庄初级小学,肆行绑票。中有一生,意欲脱逃,匪即开枪射击,立时毙命,其余二十三名,悉被绑去,现闻尚未赎回。他若各处贴帖要钱,及黑夜抢掳之案,日有所闻,人民处此现状之下,极望当局予以拯救云。(五月二十二日)
1928年,正是军阀猖獗、土匪当道的年代,散兵游勇与土匪无异,百姓深受其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