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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谐的劳动关系是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重要保障。劳动关系是否和谐,直接关系到百姓能否安居乐业、经济社会是否繁荣稳定。因此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对促进和谐社会建设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以下简称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相继颁布和实施,在有效保护劳动者的相关权益的同时,也出现了劳动者滥诉、恶意讨薪或要求补偿金的现象。《劳动合同法》中对于劳动关系解除的原因有明确的规定,但对于劳动关系解除的形式、程序并未完整的进行规定,从而造成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解除劳动关系上发生纠纷。为了能够更好的平衡劳动者、用人单位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必须进一步规范劳动关系的解除,积极推进和谐劳动关系建设。
一、劳动关系解除情况的主要分类及相关法条
劳动关系解除的分类主要有两大类,一类是合法解除劳动关系,一类是违法解除劳动关系。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合法解除劳动关系的情形及补偿金在《劳动合同法》中第三十六条至第四十五条有着明确的规定。合法解除包含了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三十六条)、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关系(三十七、三十八条)、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关系(三十九条)、无过失性辞退(第四十条)、经济性裁员(四十一条)、劳动合同终止(四十四、四十五条)几种形式。其中,在审判过程中,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及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关系的案件在合法解除劳动关系范畴中数量最多,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及劳动合同终止的数量次之。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违法解除劳动关系支付赔偿补偿金在《劳动合同法》中第四十八条、第八十七条有明确规定,但是就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情形并没有明确界定和限制,只是统述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应支付的赔偿金。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违法解除劳动关系所导致诉求与合法解除劳动关系诉求数量相当。
1.诉求劳动关系解除补偿金及赔偿金的原因
首先,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关系(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存在该法条所述的情形;或者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存在不符合法律规定,违法解解除劳动关系。
其次,从劳动者心态而言,除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外的其他原因导致双方解除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间存在着一定矛盾,使得劳动者向仲裁机构提起仲裁,目的就是从用人单位得到一定补偿后开始新的工作。另一种情况,是用人单位采用强硬的手段或说辞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导致劳动者对于用人单位产生一种激愤的情绪,是否得到相应的补偿已经不是劳动者的第一想法,与用人单位对簿公堂则成为劳动者的主要目的。由此引人深思,为何用人单位会采用强硬的手段或说辞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原因有二,一是用人单位作为劳动关系中强势一方,占据主导地位,往往享有更多的话语权,二是现行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解除劳动关系时所应遵循的程序、形式等,从而使双方在解除劳动关系过程出现相应的问题,本文后续有相应叙述。
2.仲裁案件中,解除劳动关系所采取的主要形式
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的,主要是以书面的形式将劳动者以何原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叙述清楚后,以邮寄送达的形式向用人单位送达;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的,主要以书面的形式将用人单位以何原因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叙述清楚后,以邮寄送达的形式向劳动者送达。除此之外,用人单位无法联系劳动者或无法确定是否能送达与劳动者时,会采用公证送达(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有效手机号或者电子邮箱邮件送达解除通知书,并将该过程进行公证)、公布处理决定(用人单位将劳动者的解除决定等以公布张贴的形式送达)、公告送达等;
二、劳动关系解除中存在的问题
1.劳动关系的解除要件
(1)关于公司解除劳动者案件应注意以下几点:首先,解除原因是否有相关规章制度支持;其次,该制度是否向劳动者公示;第三,劳动者是否存在解除原因之行为;第四,公司是否做出处理决定,解除原因是否与《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所述一致,且是否向劳动者送达。以上几点,环环相扣,缺一不可。
2.邮寄送达效力的认定
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关系时,向用人单位告知解除劳动关系的主要形式是书面邮寄送达;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者时,向劳动者告知解除劳动关系的主要形式有邮寄送达、公证送达、公布处理决定、公告送达等。
对于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关系时所采取邮寄送达方式,应予以肯定。但在此过程中,往往会出现诸多问题。例如,劳动者在邮寄送达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时,仅快递详情单上简要注明或写明用人单位的简称或者仅写明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姓名,对于用人单位的注册地(用人单位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地址并未写明或只写明部分地址。目前相关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关系所需履行的程序或形式(方式)。劳动者除采用书面邮寄外,还会采用以口头形式告知用人单位或者书面递交辞职文件的形式,但此两种形式不利于劳动者进行举证。
3.其他送达方式效力认定
用人单位单方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向劳动者送达解除劳动通知书的方式有很多,其中包括书面邮寄、公告送达、公政送达、公布处理决定等。
第一,书面邮寄送达是用人单位采取的主要方式之一。但在此过程中也会产生一些问题,例如劳动者的现住址与其户籍所在地或者身份证住址不一致,所以用人单位若按照劳动者的现住址进行邮寄送达可能会导致无法送达或者无法举证该邮寄送达地址与劳动者具有关联性。
第二,公告送达,用人单位将解除劳动通知书以书面公告(报纸)方式向劳动者送达,此种形式因所需时间较长因而一般较少被采用。但是值得注意的是要提前核实公告送达所刊登的报纸是否有约定,或是否是大众型报纸或是关于招聘、就业方面的报纸。
第三,公证送达,用人单位以手机短信或者是电子邮件形式向劳动者送达解除劳动关系的相关信息后,由公证处出具公证书,从而提高手机短信或者是电子邮件形式送达的证明力。以手机信息的形式向劳动者送达是具有确定性的,因为劳动者的手机号码具有唯一性,前提是用人单位能够确定劳动者的手机号码。若是用电子邮件进行送达则具有一定风险性,因为电子邮件信箱可以随意注册且具有不定性。但是若双方曾约定往来的电子邮箱,用人单位以该邮箱向劳动者送达并进行公证是可以被采信。
第四,公布处理决定,可采用张贴公布处理结果或者是单位内部进行通报,无论哪一种方式均没有明确而有效的向劳动者送达解除通知。
三、结语
《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的实施,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劳动者的权利,平衡了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权利义务,但法律的制定是有一定的滞后性的,在现实中或实务操作过程中,依然会出现相关法律没有规定的情形。和谐劳动关系并非一朝一夕的事情,这需要一个较为漫长的过程,也需要立法者、执行者共同努力才能达到。
一、劳动关系解除情况的主要分类及相关法条
劳动关系解除的分类主要有两大类,一类是合法解除劳动关系,一类是违法解除劳动关系。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合法解除劳动关系的情形及补偿金在《劳动合同法》中第三十六条至第四十五条有着明确的规定。合法解除包含了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三十六条)、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关系(三十七、三十八条)、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关系(三十九条)、无过失性辞退(第四十条)、经济性裁员(四十一条)、劳动合同终止(四十四、四十五条)几种形式。其中,在审判过程中,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及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关系的案件在合法解除劳动关系范畴中数量最多,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及劳动合同终止的数量次之。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违法解除劳动关系支付赔偿补偿金在《劳动合同法》中第四十八条、第八十七条有明确规定,但是就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情形并没有明确界定和限制,只是统述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应支付的赔偿金。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违法解除劳动关系所导致诉求与合法解除劳动关系诉求数量相当。
1.诉求劳动关系解除补偿金及赔偿金的原因
首先,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关系(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存在该法条所述的情形;或者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存在不符合法律规定,违法解解除劳动关系。
其次,从劳动者心态而言,除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外的其他原因导致双方解除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间存在着一定矛盾,使得劳动者向仲裁机构提起仲裁,目的就是从用人单位得到一定补偿后开始新的工作。另一种情况,是用人单位采用强硬的手段或说辞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导致劳动者对于用人单位产生一种激愤的情绪,是否得到相应的补偿已经不是劳动者的第一想法,与用人单位对簿公堂则成为劳动者的主要目的。由此引人深思,为何用人单位会采用强硬的手段或说辞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原因有二,一是用人单位作为劳动关系中强势一方,占据主导地位,往往享有更多的话语权,二是现行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解除劳动关系时所应遵循的程序、形式等,从而使双方在解除劳动关系过程出现相应的问题,本文后续有相应叙述。
2.仲裁案件中,解除劳动关系所采取的主要形式
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的,主要是以书面的形式将劳动者以何原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叙述清楚后,以邮寄送达的形式向用人单位送达;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的,主要以书面的形式将用人单位以何原因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叙述清楚后,以邮寄送达的形式向劳动者送达。除此之外,用人单位无法联系劳动者或无法确定是否能送达与劳动者时,会采用公证送达(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有效手机号或者电子邮箱邮件送达解除通知书,并将该过程进行公证)、公布处理决定(用人单位将劳动者的解除决定等以公布张贴的形式送达)、公告送达等;
二、劳动关系解除中存在的问题
1.劳动关系的解除要件
(1)关于公司解除劳动者案件应注意以下几点:首先,解除原因是否有相关规章制度支持;其次,该制度是否向劳动者公示;第三,劳动者是否存在解除原因之行为;第四,公司是否做出处理决定,解除原因是否与《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所述一致,且是否向劳动者送达。以上几点,环环相扣,缺一不可。
2.邮寄送达效力的认定
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关系时,向用人单位告知解除劳动关系的主要形式是书面邮寄送达;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者时,向劳动者告知解除劳动关系的主要形式有邮寄送达、公证送达、公布处理决定、公告送达等。
对于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关系时所采取邮寄送达方式,应予以肯定。但在此过程中,往往会出现诸多问题。例如,劳动者在邮寄送达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时,仅快递详情单上简要注明或写明用人单位的简称或者仅写明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姓名,对于用人单位的注册地(用人单位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地址并未写明或只写明部分地址。目前相关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关系所需履行的程序或形式(方式)。劳动者除采用书面邮寄外,还会采用以口头形式告知用人单位或者书面递交辞职文件的形式,但此两种形式不利于劳动者进行举证。
3.其他送达方式效力认定
用人单位单方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向劳动者送达解除劳动通知书的方式有很多,其中包括书面邮寄、公告送达、公政送达、公布处理决定等。
第一,书面邮寄送达是用人单位采取的主要方式之一。但在此过程中也会产生一些问题,例如劳动者的现住址与其户籍所在地或者身份证住址不一致,所以用人单位若按照劳动者的现住址进行邮寄送达可能会导致无法送达或者无法举证该邮寄送达地址与劳动者具有关联性。
第二,公告送达,用人单位将解除劳动通知书以书面公告(报纸)方式向劳动者送达,此种形式因所需时间较长因而一般较少被采用。但是值得注意的是要提前核实公告送达所刊登的报纸是否有约定,或是否是大众型报纸或是关于招聘、就业方面的报纸。
第三,公证送达,用人单位以手机短信或者是电子邮件形式向劳动者送达解除劳动关系的相关信息后,由公证处出具公证书,从而提高手机短信或者是电子邮件形式送达的证明力。以手机信息的形式向劳动者送达是具有确定性的,因为劳动者的手机号码具有唯一性,前提是用人单位能够确定劳动者的手机号码。若是用电子邮件进行送达则具有一定风险性,因为电子邮件信箱可以随意注册且具有不定性。但是若双方曾约定往来的电子邮箱,用人单位以该邮箱向劳动者送达并进行公证是可以被采信。
第四,公布处理决定,可采用张贴公布处理结果或者是单位内部进行通报,无论哪一种方式均没有明确而有效的向劳动者送达解除通知。
三、结语
《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的实施,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劳动者的权利,平衡了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权利义务,但法律的制定是有一定的滞后性的,在现实中或实务操作过程中,依然会出现相关法律没有规定的情形。和谐劳动关系并非一朝一夕的事情,这需要一个较为漫长的过程,也需要立法者、执行者共同努力才能达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