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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确定了离婚过错损害赔偿制度,使司法机关对相关案件进行裁判有了法律的依据,是我国婚姻家庭立法的进一步完善。但是该制度涉及实务适用中的一些问题,在理论界存有争议。笔者就婚姻法损害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损害赔偿责任的性质以及损害赔偿请求权主体,损害赔偿的义务主体等进行了分析与探讨,提出了一些看法与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