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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针对我国现在高职教育的发展方向,创新实践教学模式,提高高职法律专业课程教学的实效性。通过对其构成要素的动态分析,探索出有效的实践教学模式,即工作过程导向的教学模式与情境式教学模式。
[关键词]高职法律教育 实践教学模式 构成要素 路径选择
一、高职法律专业实践教学模式问题的提出
我国高职教育的发展方向是“以就业为导向,以服务为宗旨,培养技术技能型人才,满足社会需求”。《教育部关于全面提高高等职业教育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提出:“要针对高等职业院校学生的特点,培养学生的社会适应性,教育学生树立终身学习理念,提高学习能力,学会交流沟通和团队协作,提高学生的实践能力、创造能力、就业能力和创业能力,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高职法律专业的大学生不仅要具有扎实的法律专业基础,而且还要具有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创新能力、实践能力、交流与协作能力、正确的价值观、终身学习的能力。高职法律专业所培养的毕业生将走向县(区)法院、检察院担任书记员,在乡镇司法所从事社区矫正等工作,协助律师办理律师业务和承担较小规模的律师业务,在基层政权机关和中小企业担任法律顾问、法律秘书工作等等,其核心能力为法律服务技能。因而,高职法律专业教育能否为社会培养合格的人才,最重要的是加强对学生实践能力的锻炼,通过实践性法律教育,训练学生在纷繁复杂的社会涉法问题中以法律的思维考虑问题,提高灵活运用法律知识和法律操作手段以解决法律问题的能力,从而培养具有一定法学理论基础,能够适应基层司法实践需要的应用型、实用型法律人才。
法律专业课是实用性、实践性非常强的课程,离开了实践,无异于“纸上谈兵”。影响专业课教学效果的因素有很多,如:教材选用、教学内容、教师个人倾向、教师方法和手段、评价体系等,均对教学效果产生影响。从当前的教学实际来看,很多教师在教学中往往以传授系统知识、培养基本技能为目标,充分挖掘人的记忆力、推理能力与间接经验在掌握知识方面的作用。这种传统的教学模式的缺点是学生对接受的信息很难真正地理解,不利于创新性、分析性学生的发展,不利于培养学生的创新思维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可见,我国现阶段的高职法学教学仍然是以课堂讲授为主,其他方式为辅,理论教学一直是法学专业教学的主导,实践教学不受重视,致使理论与实践处于相对脱节状况,实践环节基本因循过去的做法,影响了学生能力的培养。
实践教学泛指一切通过自主参与和体验来获得知识、发展能力、形成品德的教学活动和学习方式。它的理念是全方位学习,目的是为学生提供应有的学习经历,培养学生的各项共通能力以及价值观和态度,促进学生的多元化发展。教学模式是指在一定教学思想或教学理论指导下,在特定教学环境中为教育者和学习者所共同选择的,具有一定典型意义或标准价值的教学方式。实践教学模式是法律专业教学模式的有机组成部分,它是通过实践性教学环境而充分表现出来的一种典型化、类型化的教学方式,是为特定教学实践所蕴含、所表达的一种动态理论,是被法学教育理论、教学观念充分烙印了的教学行为方式。通过创新训练,培养学生的法律思维能力、实践动手能力,实现从知识积累向能力生成转化,从被动学习向主动创新转化。
二、高职法律专业实践教学模式的构成要素
创新实践教学模式,提高高职法律专业课程教学的实效性。实践教学模式的具体面目可能千差万别,但其构成要素大体上应该是比较一致的,差别可能更多来自构成要素的有机配比或有效缺省。对实践教学模式的构成要素进行动态分析,则通常包括教学目标、教学内容、实现条件、教学评价共四个因素,这四个因素之间有规律的联系着就是教学模式的结构。
(一)教学目标
任何教学模式都指向和完成一定的教学目标,在教学模式的结构中教学目标处于核心地位,并对构成教学模式的其他因素起着制约作用。《教育部关于全面提高高等职业教育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指出:“要积极推行与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相结合的学习模式,把工学结合作为高等职业教育人才培养模式改革的重要切入点,带动专业调整与建设,引导课程设置、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改革。人才培养模式改革的重点是教学过程的实践性、开放性和职业性,实验、实训、实习是三个关键环节。”
高职法律专业学生的就业岗位群主要有律师助理、法律服务所工作者、中小企业法律顾问、司法助理员、企事业法律文员、经理助理、档案管理、法院书记员等,岗位群的工作任务主要包括分析案件的性质和事实、制作法律文书、代理出庭诉讼、调处民间纠纷、社区矫正、法制宣传等,对应的岗位核心职业能力主要包括分析案情、提供法律咨询的能力、法律文书写作与分析能力、熟悉诉讼业务能力、审查经济合同能力、良好的人际交往能力、良好的语言能力与法律逻辑思维能力等。因此,高职法律专业教育的首要目标是通过引导学习者的法律实践,培养其关系协调能力、法律思维能力、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
教学目标可分为专业教学目标与课程教学目标两大类型。有关法规规定高职院校在课程安排过程中实践课课时不得低于40%,而实际上这里的40%是正常的教学过程中的比例,再加上目前高职三年制大专最后一学期基本上都是在校外实习,则实践课时的比例就应该是56.67%。但是,如果片面追求实践而忽视法学理论知识的传授,则不利于学生对实践系统的理解,从而导致学生难以承受将来知识自主拓展的需要。所以在制定专业教学目标与课程教学目标时一定要注意把握好实践与理论的数量配比与有机聚合,合理构建学习者的知识结构。课程教学目标首先是以静态形式体现在课程标准、授课计划、教材、教案等具体教学设计中,其次是以动态形式体现在具体教学行为、教学过程中。教学目标决定着教学模式的操作程序和师生在教学活动中的组合关系,也是教学评价的标准和尺度。不同教学模式是为完成一定的教学目标服务的。
(二)教学内容
实践教学内容贯穿于高职法律教育的全过程,其基本可分为校内实践教学和社会实践教学两大部分。校内实践教学体系又可以分为课程中的实践教学环节和学期综合训练环节。课程实践教学环节是最基础的实践教学环节,老师根据所讲授的学科特点,对学生进行有针对性的单项技能训练,多数单项法律实训是以课堂案例讨论、辩论为主要方式来开展实训教学的。学期综合训练是单项技能训练的提高,该项训练的目的主要是培养学生从事法律职业的实际工作能力,训练内容涉及该专业的综合知识能力或与本专业相关的知识能力。高职法律教育培养的不仅是某项或几项具体的技能,而更应该是知识、技能和态度等素质要素的整合,因此,在应用型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应保持1/2以上的实训课时作为能力培养的实践教学环节,并设置配套的综合实训课程。
社会实践教学是校内实践教学必要的补充,主要包括社会调查、专业见习、毕业实习等教学环节。学生在校内的理论学习和实训活动基本上完成了对专业知识、综合专业技能和职业技能模拟等环节的学习与培养,但这仍然是非社会性的准实践活动,是学生和老师的接触,还不能反映真正职业生活的全貌,还不能完成学生在人际交往、组织协调、独立解决问题与创新能力等方面的培养。社会调查活动是学生接触社会实践、关注社会现实、了解我国司法实践的重要途径,可以培养学生运用法学理论和法律知识发现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基本能力与创新意识,进行法学思维和业务技能的基本训练。专业见习是学生在政法机关和法律服务机构指导老师的指导下,参与一定的实际工作,了解有关业务知识的活动。它主要适用于高职一、二年级的学生,他们在学完一定的专业课后,利用暑假时间,到法院、检察院、律师事务所、司法所进行专业见习。毕业实习是学生参加工作前的演练和准备,是检验学校教育质量的一个重要措施,是对学生的一次集中的综合训练,通过实践,可以加深理解和进一步巩固已学的专业技术理论知识,受到一次本专业人员所从事的业务工作的基本训练。在校外实训基地,学生还可以进行顶岗实习,密切学校和用人单位的关系,实现职学的有机结合,建立新型的职学关系。
(三)实现条件
实现条件是指能使教学模式发挥效力的各种条件因素,如教师、教学手段、学生、教学方法、教学时间等等。要办出高职特色,培养高素质高职法律人才,就必须建造一支适应高职教育的师资队伍。学院的教师可采取脱产培训或在职进修的办法,进一步充实和更新专业理论知识,努力提高教师的业务能力,鼓励教师成为“双师型”人才,提高其实践能力。同时应积极创造条件,主动与外界联系,聘请富有实践经验的法学专家、学者、法官、检察官、律师前来讲学和指导工作,充实法律实践教学内容。
法律实践教学需要校内和校外具有运作良好的实践条件。校内基地主要指法庭模拟审判活动场所、学生实践活动中心、法律咨询与服务工作室、证据展示仪、摄影机等,老师可以在模拟环境下指导学生分析和解决实际法律问题,组织学生对形象、语言表达等进行讨论、评析,提高语言表达能力,培养学生各种法律职业能力。校外基地可与法院、检察院、律师事务所、司法所、监狱、看守所等司法部门建立长期合作的实训基地,完成审判实况观摩、见习以及毕业前的实习实训等实践活动,从而推动高职法律教育教学社会化。在组织和实施教学过程中,应针对不同的课程教学目标,设置有效的能力训练项目和工作任务,采取工作过程导向、情景教学等教学模式,引导学生积极思考,提升学生分析和解决刑事纠纷的实际运用能力,实现教、学、做合一。此外,教学目标的实现还需要解决学生的学习动力、教学方法的合理运用、教学时间的合理安排等问题。
(四)教学评价
教学评价是指各种教学模式所特有的完成教学任务、达到教学目标的评价方法和标准等。由于不同教学模式所要完成的教学任务和达到的教学目标不同,使用的程序和条件不同,所以其评价的标准和方法也必然有所不同。高职法律实践教学应建立一套科学、完整的学生评价体系。校内实践教学和校外实践教学都要加强指导和管理,每次实践的过程都应由专业指导教师做好记载并形成实践报告,作为评定成绩的依据,按实践教学学时占总学时数的比例记入课程成绩,实践成绩按优秀、良好、及格和不及格等次单独记入成绩档案。对学生参加实训、实习的各个实践教学环节的效果提出严格要求,加强学生综合实践能力的考评,制订综合实践能力考评方案,确定考评内容与方法,提出考评成绩的学分比重,通过笔试、口试、实习报告以及论文等多种形式考评学生的综合实践能力。
建立规范的教师评价体系。根据培养目标的要求,制定出高职法律实践教学各个环节具体明确的质量标准,并通过文件的形式使之制度化,严格规范执行。再结合同行评价结果、学生评教结果,在学年期末给每位教师写出评语,同本人见面,促进教学的进一步提升。
三、高职法律专业实践教学模式的路径选择
教学模式是教学理论的具体化,是教学实践的概括化的形式和系统,具有多样性和可操作性,由于任何一种教学模式都围绕着一定的教学目标设计的,而且每种教学模式的有效运用也是需要一定的条件,不存在对任何教学过程都适用的普适性的模式。因此教师对教学模式的选择和运用是有一定的要求,教学模式必须要与教学目标相契合,要针对不同的教学内容考虑实际的教学条件来选择教学模式。评价教学模式的标准是在一定的情况下达到特定目标的最有效的教学模式。
高职法律实践教学模式要注重学生法律职业技能的培养,增强学生的就业能力、创业能力和职业转换能力,提高综合素质。适用于高职法律专业的教学模式最主要的有两种:一是工作过程导向的教学模式,根据实务的具体形式按其流程进行教学活动,适用于模拟法庭、诉讼法类课程、撰写法律文书、社会实践教学环节等;二是情境式教学模式,根据不同的情形安排案例教学、专题辩论等情景式的教学形式,适用于理论及应用法学课程;
(一)工作过程导向的教学模式
工作过程导向的教学模式是不再把知识传授作为教学的核心任务,而是把完成具体的工作任务、提高学生的综合职业能力作为教学目标,充分培养学生岗位职业能力、自主学习能力、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及开拓创新能力。高职教育“工作过程导向”教学模式是依据行动导向的职业教育理念,从实际工作岗位的典型任务出发,以完成实际工作任务所需要的知识为学习内容,以培养社会所需的职业能力为目标,以实践过程的学习为主要过程的一种模式。
“工作过程导向”教学模式首先要确定所从事职业的主要工作任务,即典型工作任务,以任务引领、项目驱动为导向,将一些综合技能训练项目设计成学习性工作任务,其次是创设与工作任务相关的、尽可能真实的学习情境,充分利用校内外实训基地、顶岗实习等条件,组织学生获取并有效地利用相关教学资源,进行具体任务的实施,按照从行动领域转化到学习领域的思路,通过学习情境的设计完成学习领域的开发与建设工作。最后进行学习效果的评价,主要围绕是否掌握工作任务环节进行自我评价。在任务实施过程中的教师指导主要体现为流程指示与错误纠正,并对整个学习或工作的过程进行发动、监督帮助、控制和评估
我们以刑事诉讼法为例,在刑事法律实务课程综合实训环节,可结合刑法理论知识及刑事诉讼程序,布置典型工作任务,精选难度适当的案例,虚拟被告、公诉人、辩护人、审判人员以及证人、证言等法庭要素,组织学生进行角色扮演,收集证据、撰写辩护词、撰写代理词、开展刑事案件的庭审模拟等,培养学生的书记能力、应变能力、辨诉能力和质证能力。体会各自的职业特点和职业技巧, 以适应未来的法律事务工作。
基于工作过程导向的课程模式改革不是万能的,并不是所有课程都适合开展,例如一些基础课和专业基础课程,它们注重基本知识与理论的系统性,课程本身没有工作过程而言,并且课程所提问题的结论与答案唯一,对此类课程进行工作过程导向课程模式改革,会割裂了知识的系统性,使课程定位面向单一。
(二)情境式教学模式
这种教学要求建立在有感染力的真实事件或真实问题的基础上,一旦这类事件或问题被确定了,整个教学内容和教学进程也就被确定了。这种方式有时也被称为“抛锚式教学”情境式教学模式的理论基础是建构主义。建构主义认为,知识不是通过教师传授得到,而是让学习者到现实世界的真实环境中,借助其他人(包括教师和学习伙伴)的帮助,如人与人之间的协作、交流、利用必要的学习资料等,亲身去感受、体验该知识所反映事物的性质、规律以及该事物与其它事物之间联系,从而完成对所学知识的意义建构。
情境式教学模式适用于理论及应用法学课程,要根据不同的教学内容与特点安排案例教学、专题辩论等情景。情境式教学包括创设情境、确定问题、自主学习、效果评价几个环节。
创设情境是模拟实践,使课堂教学更接近实际,使学生如临其境,加强感知,突出体验。在创设教学情境时,一定要保证新设情境能激起学生的认知冲突,激起学生的积极思考。在高职法律教学中,教学情境的创设是一个涉及素材的选取、内容的组织和呈现,以提高学生法律思维能力为主要目标的系统工程。法学教材是由多个知识点有机组合而成的,我们既可以在同一个知识点中从不同的角度创设多个不同的法律实践情境,以利于学生从不同的角度理解和掌握这一知识点;也可以在同一个教学情境中反映多个不同的知识点,以便于学生对所学知识的融会贯通。确定问题是在创设的情境下,选择出与当前学习主题密切相关的真实性事件或问题作为学习的中心内容。发现法律问题进而运用法律规则去解决问题就是法律思维方式的核心,教师要根据学生法律思维的特点、已有法律知识水平的高低程度来确定问题,不需要完全拘泥于现行法律的框架,可以与现行法律不完全吻合,从而能推动现有法律的变革。自主学习即不是由教师直接告诉学生应如何去解决问题,而是由教师向学生提供解决该问题的有关线索,让学生自己从中分析提炼出准确适用的“活”法律和活生生的社会生活关系。自主学习还注重师生之间的交流与合作,让学生大胆提出问题,使课堂“乱”起来,让课堂“活”起来,激起师生之间的思维碰撞,让师生相互启发,诱导,达到和谐共振的境界。由于情境式教学的学习过程就是解决问题的过程,该过程可以直接反映出学生的学习效果,因此对这种教学效果的评价不需要进行独立于教学过程的专门测验,只需在学习过程中随时观察并记录学生的表现即可。
在高职法律专业的教学中,有效的实践教学模式是培养学生综合素质和创新能力的重要途径。因此,必须改革传统的教学模式,从高职法律教育的实践性、职业性特点出发重新构建新的实践教学模式。
基金项目:本文系南京交通职业技术学院青年教师基金项目部分研究成果(JQ0906)
[参考文献]
[1]高芳.高职院校教学模式和教学方法改革[J].职业技术教育,2008(20).
[2]钟建伟.以建构主义为基础的高职教学模式探讨[J].中国成人教育,2008(7).
[3]李华荣,李海涛,汤晓兰.论大学生创新教育与创新思维的培养[J].南华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3).
[4]周巧英.“工作过程导向”的内涵分析[J].继续教育,2011(2).
(作者单位:南京交通职业技术学院 江苏南京)
[关键词]高职法律教育 实践教学模式 构成要素 路径选择
一、高职法律专业实践教学模式问题的提出
我国高职教育的发展方向是“以就业为导向,以服务为宗旨,培养技术技能型人才,满足社会需求”。《教育部关于全面提高高等职业教育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提出:“要针对高等职业院校学生的特点,培养学生的社会适应性,教育学生树立终身学习理念,提高学习能力,学会交流沟通和团队协作,提高学生的实践能力、创造能力、就业能力和创业能力,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高职法律专业的大学生不仅要具有扎实的法律专业基础,而且还要具有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创新能力、实践能力、交流与协作能力、正确的价值观、终身学习的能力。高职法律专业所培养的毕业生将走向县(区)法院、检察院担任书记员,在乡镇司法所从事社区矫正等工作,协助律师办理律师业务和承担较小规模的律师业务,在基层政权机关和中小企业担任法律顾问、法律秘书工作等等,其核心能力为法律服务技能。因而,高职法律专业教育能否为社会培养合格的人才,最重要的是加强对学生实践能力的锻炼,通过实践性法律教育,训练学生在纷繁复杂的社会涉法问题中以法律的思维考虑问题,提高灵活运用法律知识和法律操作手段以解决法律问题的能力,从而培养具有一定法学理论基础,能够适应基层司法实践需要的应用型、实用型法律人才。
法律专业课是实用性、实践性非常强的课程,离开了实践,无异于“纸上谈兵”。影响专业课教学效果的因素有很多,如:教材选用、教学内容、教师个人倾向、教师方法和手段、评价体系等,均对教学效果产生影响。从当前的教学实际来看,很多教师在教学中往往以传授系统知识、培养基本技能为目标,充分挖掘人的记忆力、推理能力与间接经验在掌握知识方面的作用。这种传统的教学模式的缺点是学生对接受的信息很难真正地理解,不利于创新性、分析性学生的发展,不利于培养学生的创新思维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可见,我国现阶段的高职法学教学仍然是以课堂讲授为主,其他方式为辅,理论教学一直是法学专业教学的主导,实践教学不受重视,致使理论与实践处于相对脱节状况,实践环节基本因循过去的做法,影响了学生能力的培养。
实践教学泛指一切通过自主参与和体验来获得知识、发展能力、形成品德的教学活动和学习方式。它的理念是全方位学习,目的是为学生提供应有的学习经历,培养学生的各项共通能力以及价值观和态度,促进学生的多元化发展。教学模式是指在一定教学思想或教学理论指导下,在特定教学环境中为教育者和学习者所共同选择的,具有一定典型意义或标准价值的教学方式。实践教学模式是法律专业教学模式的有机组成部分,它是通过实践性教学环境而充分表现出来的一种典型化、类型化的教学方式,是为特定教学实践所蕴含、所表达的一种动态理论,是被法学教育理论、教学观念充分烙印了的教学行为方式。通过创新训练,培养学生的法律思维能力、实践动手能力,实现从知识积累向能力生成转化,从被动学习向主动创新转化。
二、高职法律专业实践教学模式的构成要素
创新实践教学模式,提高高职法律专业课程教学的实效性。实践教学模式的具体面目可能千差万别,但其构成要素大体上应该是比较一致的,差别可能更多来自构成要素的有机配比或有效缺省。对实践教学模式的构成要素进行动态分析,则通常包括教学目标、教学内容、实现条件、教学评价共四个因素,这四个因素之间有规律的联系着就是教学模式的结构。
(一)教学目标
任何教学模式都指向和完成一定的教学目标,在教学模式的结构中教学目标处于核心地位,并对构成教学模式的其他因素起着制约作用。《教育部关于全面提高高等职业教育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指出:“要积极推行与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相结合的学习模式,把工学结合作为高等职业教育人才培养模式改革的重要切入点,带动专业调整与建设,引导课程设置、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改革。人才培养模式改革的重点是教学过程的实践性、开放性和职业性,实验、实训、实习是三个关键环节。”
高职法律专业学生的就业岗位群主要有律师助理、法律服务所工作者、中小企业法律顾问、司法助理员、企事业法律文员、经理助理、档案管理、法院书记员等,岗位群的工作任务主要包括分析案件的性质和事实、制作法律文书、代理出庭诉讼、调处民间纠纷、社区矫正、法制宣传等,对应的岗位核心职业能力主要包括分析案情、提供法律咨询的能力、法律文书写作与分析能力、熟悉诉讼业务能力、审查经济合同能力、良好的人际交往能力、良好的语言能力与法律逻辑思维能力等。因此,高职法律专业教育的首要目标是通过引导学习者的法律实践,培养其关系协调能力、法律思维能力、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
教学目标可分为专业教学目标与课程教学目标两大类型。有关法规规定高职院校在课程安排过程中实践课课时不得低于40%,而实际上这里的40%是正常的教学过程中的比例,再加上目前高职三年制大专最后一学期基本上都是在校外实习,则实践课时的比例就应该是56.67%。但是,如果片面追求实践而忽视法学理论知识的传授,则不利于学生对实践系统的理解,从而导致学生难以承受将来知识自主拓展的需要。所以在制定专业教学目标与课程教学目标时一定要注意把握好实践与理论的数量配比与有机聚合,合理构建学习者的知识结构。课程教学目标首先是以静态形式体现在课程标准、授课计划、教材、教案等具体教学设计中,其次是以动态形式体现在具体教学行为、教学过程中。教学目标决定着教学模式的操作程序和师生在教学活动中的组合关系,也是教学评价的标准和尺度。不同教学模式是为完成一定的教学目标服务的。
(二)教学内容
实践教学内容贯穿于高职法律教育的全过程,其基本可分为校内实践教学和社会实践教学两大部分。校内实践教学体系又可以分为课程中的实践教学环节和学期综合训练环节。课程实践教学环节是最基础的实践教学环节,老师根据所讲授的学科特点,对学生进行有针对性的单项技能训练,多数单项法律实训是以课堂案例讨论、辩论为主要方式来开展实训教学的。学期综合训练是单项技能训练的提高,该项训练的目的主要是培养学生从事法律职业的实际工作能力,训练内容涉及该专业的综合知识能力或与本专业相关的知识能力。高职法律教育培养的不仅是某项或几项具体的技能,而更应该是知识、技能和态度等素质要素的整合,因此,在应用型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应保持1/2以上的实训课时作为能力培养的实践教学环节,并设置配套的综合实训课程。
社会实践教学是校内实践教学必要的补充,主要包括社会调查、专业见习、毕业实习等教学环节。学生在校内的理论学习和实训活动基本上完成了对专业知识、综合专业技能和职业技能模拟等环节的学习与培养,但这仍然是非社会性的准实践活动,是学生和老师的接触,还不能反映真正职业生活的全貌,还不能完成学生在人际交往、组织协调、独立解决问题与创新能力等方面的培养。社会调查活动是学生接触社会实践、关注社会现实、了解我国司法实践的重要途径,可以培养学生运用法学理论和法律知识发现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基本能力与创新意识,进行法学思维和业务技能的基本训练。专业见习是学生在政法机关和法律服务机构指导老师的指导下,参与一定的实际工作,了解有关业务知识的活动。它主要适用于高职一、二年级的学生,他们在学完一定的专业课后,利用暑假时间,到法院、检察院、律师事务所、司法所进行专业见习。毕业实习是学生参加工作前的演练和准备,是检验学校教育质量的一个重要措施,是对学生的一次集中的综合训练,通过实践,可以加深理解和进一步巩固已学的专业技术理论知识,受到一次本专业人员所从事的业务工作的基本训练。在校外实训基地,学生还可以进行顶岗实习,密切学校和用人单位的关系,实现职学的有机结合,建立新型的职学关系。
(三)实现条件
实现条件是指能使教学模式发挥效力的各种条件因素,如教师、教学手段、学生、教学方法、教学时间等等。要办出高职特色,培养高素质高职法律人才,就必须建造一支适应高职教育的师资队伍。学院的教师可采取脱产培训或在职进修的办法,进一步充实和更新专业理论知识,努力提高教师的业务能力,鼓励教师成为“双师型”人才,提高其实践能力。同时应积极创造条件,主动与外界联系,聘请富有实践经验的法学专家、学者、法官、检察官、律师前来讲学和指导工作,充实法律实践教学内容。
法律实践教学需要校内和校外具有运作良好的实践条件。校内基地主要指法庭模拟审判活动场所、学生实践活动中心、法律咨询与服务工作室、证据展示仪、摄影机等,老师可以在模拟环境下指导学生分析和解决实际法律问题,组织学生对形象、语言表达等进行讨论、评析,提高语言表达能力,培养学生各种法律职业能力。校外基地可与法院、检察院、律师事务所、司法所、监狱、看守所等司法部门建立长期合作的实训基地,完成审判实况观摩、见习以及毕业前的实习实训等实践活动,从而推动高职法律教育教学社会化。在组织和实施教学过程中,应针对不同的课程教学目标,设置有效的能力训练项目和工作任务,采取工作过程导向、情景教学等教学模式,引导学生积极思考,提升学生分析和解决刑事纠纷的实际运用能力,实现教、学、做合一。此外,教学目标的实现还需要解决学生的学习动力、教学方法的合理运用、教学时间的合理安排等问题。
(四)教学评价
教学评价是指各种教学模式所特有的完成教学任务、达到教学目标的评价方法和标准等。由于不同教学模式所要完成的教学任务和达到的教学目标不同,使用的程序和条件不同,所以其评价的标准和方法也必然有所不同。高职法律实践教学应建立一套科学、完整的学生评价体系。校内实践教学和校外实践教学都要加强指导和管理,每次实践的过程都应由专业指导教师做好记载并形成实践报告,作为评定成绩的依据,按实践教学学时占总学时数的比例记入课程成绩,实践成绩按优秀、良好、及格和不及格等次单独记入成绩档案。对学生参加实训、实习的各个实践教学环节的效果提出严格要求,加强学生综合实践能力的考评,制订综合实践能力考评方案,确定考评内容与方法,提出考评成绩的学分比重,通过笔试、口试、实习报告以及论文等多种形式考评学生的综合实践能力。
建立规范的教师评价体系。根据培养目标的要求,制定出高职法律实践教学各个环节具体明确的质量标准,并通过文件的形式使之制度化,严格规范执行。再结合同行评价结果、学生评教结果,在学年期末给每位教师写出评语,同本人见面,促进教学的进一步提升。
三、高职法律专业实践教学模式的路径选择
教学模式是教学理论的具体化,是教学实践的概括化的形式和系统,具有多样性和可操作性,由于任何一种教学模式都围绕着一定的教学目标设计的,而且每种教学模式的有效运用也是需要一定的条件,不存在对任何教学过程都适用的普适性的模式。因此教师对教学模式的选择和运用是有一定的要求,教学模式必须要与教学目标相契合,要针对不同的教学内容考虑实际的教学条件来选择教学模式。评价教学模式的标准是在一定的情况下达到特定目标的最有效的教学模式。
高职法律实践教学模式要注重学生法律职业技能的培养,增强学生的就业能力、创业能力和职业转换能力,提高综合素质。适用于高职法律专业的教学模式最主要的有两种:一是工作过程导向的教学模式,根据实务的具体形式按其流程进行教学活动,适用于模拟法庭、诉讼法类课程、撰写法律文书、社会实践教学环节等;二是情境式教学模式,根据不同的情形安排案例教学、专题辩论等情景式的教学形式,适用于理论及应用法学课程;
(一)工作过程导向的教学模式
工作过程导向的教学模式是不再把知识传授作为教学的核心任务,而是把完成具体的工作任务、提高学生的综合职业能力作为教学目标,充分培养学生岗位职业能力、自主学习能力、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及开拓创新能力。高职教育“工作过程导向”教学模式是依据行动导向的职业教育理念,从实际工作岗位的典型任务出发,以完成实际工作任务所需要的知识为学习内容,以培养社会所需的职业能力为目标,以实践过程的学习为主要过程的一种模式。
“工作过程导向”教学模式首先要确定所从事职业的主要工作任务,即典型工作任务,以任务引领、项目驱动为导向,将一些综合技能训练项目设计成学习性工作任务,其次是创设与工作任务相关的、尽可能真实的学习情境,充分利用校内外实训基地、顶岗实习等条件,组织学生获取并有效地利用相关教学资源,进行具体任务的实施,按照从行动领域转化到学习领域的思路,通过学习情境的设计完成学习领域的开发与建设工作。最后进行学习效果的评价,主要围绕是否掌握工作任务环节进行自我评价。在任务实施过程中的教师指导主要体现为流程指示与错误纠正,并对整个学习或工作的过程进行发动、监督帮助、控制和评估
我们以刑事诉讼法为例,在刑事法律实务课程综合实训环节,可结合刑法理论知识及刑事诉讼程序,布置典型工作任务,精选难度适当的案例,虚拟被告、公诉人、辩护人、审判人员以及证人、证言等法庭要素,组织学生进行角色扮演,收集证据、撰写辩护词、撰写代理词、开展刑事案件的庭审模拟等,培养学生的书记能力、应变能力、辨诉能力和质证能力。体会各自的职业特点和职业技巧, 以适应未来的法律事务工作。
基于工作过程导向的课程模式改革不是万能的,并不是所有课程都适合开展,例如一些基础课和专业基础课程,它们注重基本知识与理论的系统性,课程本身没有工作过程而言,并且课程所提问题的结论与答案唯一,对此类课程进行工作过程导向课程模式改革,会割裂了知识的系统性,使课程定位面向单一。
(二)情境式教学模式
这种教学要求建立在有感染力的真实事件或真实问题的基础上,一旦这类事件或问题被确定了,整个教学内容和教学进程也就被确定了。这种方式有时也被称为“抛锚式教学”情境式教学模式的理论基础是建构主义。建构主义认为,知识不是通过教师传授得到,而是让学习者到现实世界的真实环境中,借助其他人(包括教师和学习伙伴)的帮助,如人与人之间的协作、交流、利用必要的学习资料等,亲身去感受、体验该知识所反映事物的性质、规律以及该事物与其它事物之间联系,从而完成对所学知识的意义建构。
情境式教学模式适用于理论及应用法学课程,要根据不同的教学内容与特点安排案例教学、专题辩论等情景。情境式教学包括创设情境、确定问题、自主学习、效果评价几个环节。
创设情境是模拟实践,使课堂教学更接近实际,使学生如临其境,加强感知,突出体验。在创设教学情境时,一定要保证新设情境能激起学生的认知冲突,激起学生的积极思考。在高职法律教学中,教学情境的创设是一个涉及素材的选取、内容的组织和呈现,以提高学生法律思维能力为主要目标的系统工程。法学教材是由多个知识点有机组合而成的,我们既可以在同一个知识点中从不同的角度创设多个不同的法律实践情境,以利于学生从不同的角度理解和掌握这一知识点;也可以在同一个教学情境中反映多个不同的知识点,以便于学生对所学知识的融会贯通。确定问题是在创设的情境下,选择出与当前学习主题密切相关的真实性事件或问题作为学习的中心内容。发现法律问题进而运用法律规则去解决问题就是法律思维方式的核心,教师要根据学生法律思维的特点、已有法律知识水平的高低程度来确定问题,不需要完全拘泥于现行法律的框架,可以与现行法律不完全吻合,从而能推动现有法律的变革。自主学习即不是由教师直接告诉学生应如何去解决问题,而是由教师向学生提供解决该问题的有关线索,让学生自己从中分析提炼出准确适用的“活”法律和活生生的社会生活关系。自主学习还注重师生之间的交流与合作,让学生大胆提出问题,使课堂“乱”起来,让课堂“活”起来,激起师生之间的思维碰撞,让师生相互启发,诱导,达到和谐共振的境界。由于情境式教学的学习过程就是解决问题的过程,该过程可以直接反映出学生的学习效果,因此对这种教学效果的评价不需要进行独立于教学过程的专门测验,只需在学习过程中随时观察并记录学生的表现即可。
在高职法律专业的教学中,有效的实践教学模式是培养学生综合素质和创新能力的重要途径。因此,必须改革传统的教学模式,从高职法律教育的实践性、职业性特点出发重新构建新的实践教学模式。
基金项目:本文系南京交通职业技术学院青年教师基金项目部分研究成果(JQ0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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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南京交通职业技术学院 江苏南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