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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一位哲人曾经讲过,如果一次犯罪可以说是污染了水流,那么一次不公正的司法审判则是污染了水源。当司法腐败盛行,司法将不能再担任正义的防线。而如今,层出不穷的法官腐败案件,突出了我国防治司法腐败的重要性与必要性。本文以周文轩案为例,对我国防治法官腐败提出思考与建议。
关键词:周文轩案;法官腐败;司法制度
中图分类号:D917.6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09)17—0131—02
近年来,法院系统频频发生令人触目惊心的案件,武汉中院、深圳中院、阜阳中院、宜宾中院、长沙中院、山西高院甚至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十几位法官纷纷落马。其中不乏“人民最喜爱的法官”、“办案能手”、“优秀法官”。我们的司法队伍为何出现这种不和谐的现象,值得我们深思。在百度新闻里,用0.001秒的时间就有79万条法官腐败相关信息,其中老百姓的质疑与不满占很大一部分比例,加大力度打击司法腐败、防止法官腐败显得尤为重要及迫切。分析这诸多案例,享有“救火队长”之称的武汉中院前院长周文轩的案件尤其具有代表性。
一、周文轩案始末
周文轩,1947年2月出生,湖北省汉川市人。1968年4月参加工作,同年9月加入中国共产党,研究生学历。2003年1月——2006年9月21日,任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長、党组书记。
2002年,武汉中院13名法官和44名律师涉案,被当做司法系统典型的“腐败窝案”而震惊中国司法界。涉案人员中,不仅包括当时的武汉中院常务副院长柯昌信和副院长胡昌尤,而且还包括副庭长3名、审判员7名、书记员1名。涉案金额高达70多万元。这次“窝案”过后,周文轩临危受命,在2003年年初武汉市第十一届人大一次会议上,当选为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
周文轩上任后高调反腐,2003年3月15日,在中院召集的第一次会议上,周文轩出人意料地请来了全院60多位法官的妻子。他表示“为了法官的清正廉洁,为了家庭的幸福,大家不妨在家里学学电影里的河东狮吼,当个好妻子。”2004年1月14日,在武汉市十一届人大二次会议上,周文轩向大会作武汉中院2003年工作报告。在长达18页的报告里,他用相当大的篇幅自揭“家丑”,表示:“我们为极少数法官没有把握好人生航向而痛惜,为他们破坏整个法官队伍形象而忿恨。”作出了“对违法办案和办错案的法官,实行责任追究,发现一起,查处一起,依法纠正一起”、“严禁法官私自会见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开通‘武汉天平热线’接受署名投诉和举报,做到有举必查,有查必果”等八项承诺。2004年,他又推出所谓的“刮骨疗毒”,如在全市法院系统设立立案接待大厅,公开接待、立案、收费等有关事项;对需评估、审计、鉴定、拍卖的案件,一律采取随机摇号的方式选定中介机构。2005年年初他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整整一年的‘刮骨疗毒’,武汉法官的形象有了新的改善”。
就这样一位“高调反腐”的“救火队长”在2007年黯然“落马”。周文轩因涉嫌受贿于2006年12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6日被湖北省检察院决定逮捕,12月30日由湖北省公安厅执行逮捕。2007年7月19日,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对周文轩一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审理中,检察机关指控1996年至2006年6月间,周文轩利用其担任武汉市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秘书长,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的职务之便,先后收受原中保财产保险公司及武汉北斗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周垂远、武汉天立期货有限公司董事长何军等单位和个人贿赂,共计93.69万元人民币、3000美元、3000新加坡元、港币9000元,并为请托人谋取了利益。
2007年9月14日,汉江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原党组书记、院长周文轩因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0万元。
至此,红极一时的“救火队长”以十年有期徒刑结束了自己的法官生涯。
二、周文轩案件背后的思考
周文轩临危受命,上任后打出了“夫人反腐”、“警示反腐”、“宣誓反腐”三面旗帜,高调积极地宣扬反腐。在这样的氛围下,武汉中院曾轰动一时,人们认为来了这样一位“铁血”反腐的法官,一定能重振法律的尊严与权威。然而呢,九十多万的赃款,十年的徒刑再一次敲响了警钟。为何在前车之鉴如此惨烈的情况下,院长还是“前腐后继”,这其中的原因值得深思。总的来说,笔者认为有以下两点:
(一)运行体制不健全诱发腐败
回顾这些年的法官腐败案件,不难发现一个现象,中级法院似乎比其他级别的法院更容易发生案件。根据现实的情况看,中级法院成了司法腐败案件发案率较高的部门。
在我国,中级法院处在司法体系中的关键位置。其上,是省区之内的最高审判机关高级法院,其下,是处理最大量诉讼的基层法院。从地理环境上看,中院既不像许多基层法院那样多数处于偏远地区,又不像高院那样身处监督的风口浪尖之下,中院一般都在经济较为发达的大中城市里。在这样的环境下,中院的院长、法官们面临着各种利益的诱惑与多种社会关系的纠葛与冲击。同时,其司法行为没有过于受到民众的瞩目,这样的环境在一定程度上对法官的腐败产生了不小的诱惑。
其次,我国司法审判实行“两审终审”制度,而根据诉讼法的规定,一般案件都由基层法院管辖,中院除了管辖一些重大疑难案件的一审之外,主要担负着当事人不服一审裁判而启动的二审任务。在我国四级审判机关当中,中院是行使最大量二审终审职权的机关。而对案件的当事人而言,具有决定意义的是二审环节。中级法院的法官和负责人也因此成了各界“公关”的重点对象。这在一定程度上为法官腐败提供了动力与来源。
(二)监督机制不健全助长腐败
司法权是一种国家权力,要防止滥用权力,必须以权力约束权力。我国司法权的监督主要是检察机关、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和近年来出现的新闻和舆论的监督。其中,前两者是法定意义上的监督机关,但检察机关的监督在理论上似乎有背司法独立的原则,往往很难起到其应有的作用。而对于人大监督,在现实中由于诸多因素,往往力度不够或不能有效实施监督,新闻监督也缺乏时效、公正性。甚至有的新闻记者与法官勾结,采取有条件、带倾向性的报道,其结果是直接导致了司法腐败。
除了以上三种监督程序,申请再审程序是法院自己内部审判监督庭对案件进行监督,是自己“监督”自己,但对于这种“左手监督右手”的自我监督,在现实中收效甚微。由此看出,我国对于法院的监督机制不健全,不完善的监督机制进一步助长了法官腐败。
三、防止法官腐败的对策
司法是一项复杂的专业技术,并不是依据法条简单的重复,在具体个案上还应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而自由裁量权本身是一把双刃剑,既可用来伸张正义,亦可成为谋取个人利益的工具。因此,司法人员特别是法官必须具有优良的品德和高尚的职业道德情操,才能保证裁决结果最大限度地符合法律的本意与案件的事实,才能自觉地防止司法腐败,维护司法公正。只有确保高素质人才进入法官队伍,从源头上遏制司法腐败的产生,才能在根本上防止司法腐败。
(一)建立健全司法制度,根本遏制法官腐败
为了防止司法腐败,首先应当建立法官与当事人隔离制度。在司法程序启动后将法官与当事人隔离,禁止法官一人单独会见当事人,禁止法官在另一方不在的情况下会见另一方当事人。法官会见当事人应限定在法官办公室和法庭这两个场所。限定会见场所的好处是有利于法官公正执法。只有没有私下的会见与利益纠葛,才能隔绝法官偏袒与违法裁判。
其次,司法机关如果与地方党政机关产生人财物的联系,在行使司法权实施过程中就必然受到干涉与阻扰。因而法院的人财物不应受到地方行政机关的管辖,也不应由地方财政负担司法经费。建议中央建立专门的司法经费,纵向划拨以保证法院、检察院的经费开支,避免法院在财政经费上受制于地方政府,以此保证法官全身心地行使司法权不受地方权利的干扰。
(二)加强反腐监管与惩戒力度
加强对权力的制约,是有效防治腐败的关键。注重从源头防治腐败,就必须坚持把监督权力行使作为重点。只有改革完善对法官权力的监督机制。使制度架构真正形成对权力的监督和制约,才能有效遏制腐败。
首先,大力推进群众监督和评议制度,把法官的执法置于社会监督之下。公开既是预防的有效措施,也是群众实施监督的基础和条件。只有法官的执法走向公开化、全面性、真实性,才有监督的约束力和威慑力,腐败问题才能得到有效遏制。
其次,近年来兴起的网络监督,已逐渐展示其强大的监督力量。我们应当利用网络监督,形成监督合力,加强群众监督的权利,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作用,使对法官监督的制约更加有效,运行更加规范。
最后,威慑是约束违法违纪行为的重要手段,要更好的防止法官腐败,就必须健全惩治机制。充分运用法律、纪律、经济和组织处理等手段,始终保持惩治腐败的高压态势,严惩腐败行为。特别是对法官执法犯法,要严肃查处,该纪律处分的要处分,该罚款的彻底清缴非法所得,并处以几倍甚至几十倍的罚款。震慑腐败分子,让他们政治上身败名裂,经济上倾家荡产,思想上后悔莫及;对行为未构成违纪,但在一定范围内造成不良影响的,应对其采取调离岗位、免职或责令辞职等措施,给他们以“千万莫伸手、伸手必被捉”的强烈警示,从而减少腐败产生的群仿影响,以遏制腐败现象的滋长。
法院是社會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法官则是这道关键防线的卫士。这条防线一旦失守,体现为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社会公平正义价值体系的维护就失去了最后一点希望。法官的集体犯案和法院的整体沦陷,意味着社会正义底线的失守和崩溃,这是现代社会的悲哀,更是法治社会的耻辱。
在很多西方法治发达国家,法官是极少腐败的。新加坡自独立至1994年统计,没有一名法官犯案。德国上世纪60年代以来也几乎没有法官犯案,英国全国250名法官,犯案者极其罕见,美国自独立200年来只有40余名法官犯案。而我国目前纷纷出现的法官腐败,充分反映出惩治法官腐败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参考文献:
[1]叶兰.司法腐败的诱因与防治[J].成都大学学报,2005,(1):33-35.
[2]伍光红,樊逢春.司法腐败的法官因素及其控制[J].长江大学学报,2006,(8):52-55.
[3]王秋玲.法官:人类公正的操持者和守护神[J].辽宁法制研究,2007,(1):12-18.
[4]黄怡.完善人大对法院的监督机制[J].人大研究,2007,(5):42.
[5]范涛,珞珈.玩火自焚的“救火队长”[J].党员干部之友,2007,(12):40-41.
[6]傅达林.中级法院缘何成为司法腐败重灾区[N].中国青年报,2008-1-31.
(责任编辑/彭巍)
关键词:周文轩案;法官腐败;司法制度
中图分类号:D917.6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09)17—0131—02
近年来,法院系统频频发生令人触目惊心的案件,武汉中院、深圳中院、阜阳中院、宜宾中院、长沙中院、山西高院甚至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十几位法官纷纷落马。其中不乏“人民最喜爱的法官”、“办案能手”、“优秀法官”。我们的司法队伍为何出现这种不和谐的现象,值得我们深思。在百度新闻里,用0.001秒的时间就有79万条法官腐败相关信息,其中老百姓的质疑与不满占很大一部分比例,加大力度打击司法腐败、防止法官腐败显得尤为重要及迫切。分析这诸多案例,享有“救火队长”之称的武汉中院前院长周文轩的案件尤其具有代表性。
一、周文轩案始末
周文轩,1947年2月出生,湖北省汉川市人。1968年4月参加工作,同年9月加入中国共产党,研究生学历。2003年1月——2006年9月21日,任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長、党组书记。
2002年,武汉中院13名法官和44名律师涉案,被当做司法系统典型的“腐败窝案”而震惊中国司法界。涉案人员中,不仅包括当时的武汉中院常务副院长柯昌信和副院长胡昌尤,而且还包括副庭长3名、审判员7名、书记员1名。涉案金额高达70多万元。这次“窝案”过后,周文轩临危受命,在2003年年初武汉市第十一届人大一次会议上,当选为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
周文轩上任后高调反腐,2003年3月15日,在中院召集的第一次会议上,周文轩出人意料地请来了全院60多位法官的妻子。他表示“为了法官的清正廉洁,为了家庭的幸福,大家不妨在家里学学电影里的河东狮吼,当个好妻子。”2004年1月14日,在武汉市十一届人大二次会议上,周文轩向大会作武汉中院2003年工作报告。在长达18页的报告里,他用相当大的篇幅自揭“家丑”,表示:“我们为极少数法官没有把握好人生航向而痛惜,为他们破坏整个法官队伍形象而忿恨。”作出了“对违法办案和办错案的法官,实行责任追究,发现一起,查处一起,依法纠正一起”、“严禁法官私自会见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开通‘武汉天平热线’接受署名投诉和举报,做到有举必查,有查必果”等八项承诺。2004年,他又推出所谓的“刮骨疗毒”,如在全市法院系统设立立案接待大厅,公开接待、立案、收费等有关事项;对需评估、审计、鉴定、拍卖的案件,一律采取随机摇号的方式选定中介机构。2005年年初他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整整一年的‘刮骨疗毒’,武汉法官的形象有了新的改善”。
就这样一位“高调反腐”的“救火队长”在2007年黯然“落马”。周文轩因涉嫌受贿于2006年12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6日被湖北省检察院决定逮捕,12月30日由湖北省公安厅执行逮捕。2007年7月19日,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对周文轩一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审理中,检察机关指控1996年至2006年6月间,周文轩利用其担任武汉市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秘书长,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的职务之便,先后收受原中保财产保险公司及武汉北斗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周垂远、武汉天立期货有限公司董事长何军等单位和个人贿赂,共计93.69万元人民币、3000美元、3000新加坡元、港币9000元,并为请托人谋取了利益。
2007年9月14日,汉江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原党组书记、院长周文轩因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0万元。
至此,红极一时的“救火队长”以十年有期徒刑结束了自己的法官生涯。
二、周文轩案件背后的思考
周文轩临危受命,上任后打出了“夫人反腐”、“警示反腐”、“宣誓反腐”三面旗帜,高调积极地宣扬反腐。在这样的氛围下,武汉中院曾轰动一时,人们认为来了这样一位“铁血”反腐的法官,一定能重振法律的尊严与权威。然而呢,九十多万的赃款,十年的徒刑再一次敲响了警钟。为何在前车之鉴如此惨烈的情况下,院长还是“前腐后继”,这其中的原因值得深思。总的来说,笔者认为有以下两点:
(一)运行体制不健全诱发腐败
回顾这些年的法官腐败案件,不难发现一个现象,中级法院似乎比其他级别的法院更容易发生案件。根据现实的情况看,中级法院成了司法腐败案件发案率较高的部门。
在我国,中级法院处在司法体系中的关键位置。其上,是省区之内的最高审判机关高级法院,其下,是处理最大量诉讼的基层法院。从地理环境上看,中院既不像许多基层法院那样多数处于偏远地区,又不像高院那样身处监督的风口浪尖之下,中院一般都在经济较为发达的大中城市里。在这样的环境下,中院的院长、法官们面临着各种利益的诱惑与多种社会关系的纠葛与冲击。同时,其司法行为没有过于受到民众的瞩目,这样的环境在一定程度上对法官的腐败产生了不小的诱惑。
其次,我国司法审判实行“两审终审”制度,而根据诉讼法的规定,一般案件都由基层法院管辖,中院除了管辖一些重大疑难案件的一审之外,主要担负着当事人不服一审裁判而启动的二审任务。在我国四级审判机关当中,中院是行使最大量二审终审职权的机关。而对案件的当事人而言,具有决定意义的是二审环节。中级法院的法官和负责人也因此成了各界“公关”的重点对象。这在一定程度上为法官腐败提供了动力与来源。
(二)监督机制不健全助长腐败
司法权是一种国家权力,要防止滥用权力,必须以权力约束权力。我国司法权的监督主要是检察机关、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和近年来出现的新闻和舆论的监督。其中,前两者是法定意义上的监督机关,但检察机关的监督在理论上似乎有背司法独立的原则,往往很难起到其应有的作用。而对于人大监督,在现实中由于诸多因素,往往力度不够或不能有效实施监督,新闻监督也缺乏时效、公正性。甚至有的新闻记者与法官勾结,采取有条件、带倾向性的报道,其结果是直接导致了司法腐败。
除了以上三种监督程序,申请再审程序是法院自己内部审判监督庭对案件进行监督,是自己“监督”自己,但对于这种“左手监督右手”的自我监督,在现实中收效甚微。由此看出,我国对于法院的监督机制不健全,不完善的监督机制进一步助长了法官腐败。
三、防止法官腐败的对策
司法是一项复杂的专业技术,并不是依据法条简单的重复,在具体个案上还应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而自由裁量权本身是一把双刃剑,既可用来伸张正义,亦可成为谋取个人利益的工具。因此,司法人员特别是法官必须具有优良的品德和高尚的职业道德情操,才能保证裁决结果最大限度地符合法律的本意与案件的事实,才能自觉地防止司法腐败,维护司法公正。只有确保高素质人才进入法官队伍,从源头上遏制司法腐败的产生,才能在根本上防止司法腐败。
(一)建立健全司法制度,根本遏制法官腐败
为了防止司法腐败,首先应当建立法官与当事人隔离制度。在司法程序启动后将法官与当事人隔离,禁止法官一人单独会见当事人,禁止法官在另一方不在的情况下会见另一方当事人。法官会见当事人应限定在法官办公室和法庭这两个场所。限定会见场所的好处是有利于法官公正执法。只有没有私下的会见与利益纠葛,才能隔绝法官偏袒与违法裁判。
其次,司法机关如果与地方党政机关产生人财物的联系,在行使司法权实施过程中就必然受到干涉与阻扰。因而法院的人财物不应受到地方行政机关的管辖,也不应由地方财政负担司法经费。建议中央建立专门的司法经费,纵向划拨以保证法院、检察院的经费开支,避免法院在财政经费上受制于地方政府,以此保证法官全身心地行使司法权不受地方权利的干扰。
(二)加强反腐监管与惩戒力度
加强对权力的制约,是有效防治腐败的关键。注重从源头防治腐败,就必须坚持把监督权力行使作为重点。只有改革完善对法官权力的监督机制。使制度架构真正形成对权力的监督和制约,才能有效遏制腐败。
首先,大力推进群众监督和评议制度,把法官的执法置于社会监督之下。公开既是预防的有效措施,也是群众实施监督的基础和条件。只有法官的执法走向公开化、全面性、真实性,才有监督的约束力和威慑力,腐败问题才能得到有效遏制。
其次,近年来兴起的网络监督,已逐渐展示其强大的监督力量。我们应当利用网络监督,形成监督合力,加强群众监督的权利,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作用,使对法官监督的制约更加有效,运行更加规范。
最后,威慑是约束违法违纪行为的重要手段,要更好的防止法官腐败,就必须健全惩治机制。充分运用法律、纪律、经济和组织处理等手段,始终保持惩治腐败的高压态势,严惩腐败行为。特别是对法官执法犯法,要严肃查处,该纪律处分的要处分,该罚款的彻底清缴非法所得,并处以几倍甚至几十倍的罚款。震慑腐败分子,让他们政治上身败名裂,经济上倾家荡产,思想上后悔莫及;对行为未构成违纪,但在一定范围内造成不良影响的,应对其采取调离岗位、免职或责令辞职等措施,给他们以“千万莫伸手、伸手必被捉”的强烈警示,从而减少腐败产生的群仿影响,以遏制腐败现象的滋长。
法院是社會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法官则是这道关键防线的卫士。这条防线一旦失守,体现为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社会公平正义价值体系的维护就失去了最后一点希望。法官的集体犯案和法院的整体沦陷,意味着社会正义底线的失守和崩溃,这是现代社会的悲哀,更是法治社会的耻辱。
在很多西方法治发达国家,法官是极少腐败的。新加坡自独立至1994年统计,没有一名法官犯案。德国上世纪60年代以来也几乎没有法官犯案,英国全国250名法官,犯案者极其罕见,美国自独立200年来只有40余名法官犯案。而我国目前纷纷出现的法官腐败,充分反映出惩治法官腐败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参考文献:
[1]叶兰.司法腐败的诱因与防治[J].成都大学学报,2005,(1):33-35.
[2]伍光红,樊逢春.司法腐败的法官因素及其控制[J].长江大学学报,2006,(8):52-55.
[3]王秋玲.法官:人类公正的操持者和守护神[J].辽宁法制研究,2007,(1):12-18.
[4]黄怡.完善人大对法院的监督机制[J].人大研究,2007,(5):42.
[5]范涛,珞珈.玩火自焚的“救火队长”[J].党员干部之友,2007,(12):40-41.
[6]傅达林.中级法院缘何成为司法腐败重灾区[N].中国青年报,2008-1-31.
(责任编辑/彭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