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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农村经济市场化程度的持续加深,农民专业合作社得到迅猛发展。作为新型农村经济组织,它代表了农村经济组织化、规模化、市场化的发展方向,已成为重要的农村市场主体,对促进现代农业建设、推动农村经济发展和实现农民增收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融资问题一直是掣肘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壮大的瓶颈。本文以湖北省公安县为例分析农发行贷款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存在的困难及成因,并提出相关对策建议。
公安县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概况及融资情况
目前,公安县共有农民专业合作社169家,广泛分布于种植、养殖、农机服务、加工及流通领域,基本覆盖了水产、瓜果、蔬菜、畜禽、粮食、棉花、苗木花卉、农机等各个产业和具有特色农业行业,其中种植业67家、水产36家、畜禽53家、农机13家。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出资总额1.22亿元,其中货币出资5312万元,实物出资6954万元,出资总额在100万元以上的有50家,入社农户8000户,核心成员总数1505人,其中农民成员1404人,非农民成员101人,带动农户7.5万户,基地面积约20万亩。目前合作社共注册产品商标30个,资产总额近1.8亿元,固定资产6000万元,总收入近2亿元,纯收益8000万元,成员人均比全县农民人均收入高1600元左右。当前,公安县农民专业合作社在新农村建设中主要发挥了四个方面的作用:一是完善了农村双层经营体制;二是推进了农业产业化经营;三是推动了现代农业的健康发展;四是增加了农民的收入。但在运作中也还呈现出“八多八少”的状态:一是经营一产业的多,经营二、三产业的少,种养殖业占90%,流通服务及加工业占10%;二是松散型多,紧密型少,松散型占80%,紧密型占20%;三是农民成员多,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成员加入少,农民成员占95%以上,而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只占5%以下;四是没有购股金的多,认购股金的少;五是机构不健全的多,机构健全的少;六是没有设置成员账户的多,设置成员账户的少;七是财务管理制度不健全的多,健全的少;八是没有提取公积、公益、风险“三金”的多,提取的少。据调查,目前在公安县辖内金融机构中没有一家直接向农民专业合作社投放贷款的。因普遍缺乏信贷资金支持,生产经营规模无法有效扩大。
农发行贷款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面临的困难
(一)农民专业合作社管理不规范缺乏合格承贷主体。一是经营管理缺失达不到银行信贷要求。大部分农民专业合作社是由原先的种养大户演化而来,普遍存在规模小、制度不健全、成员权利义务不明、市场竞争经验不足、稳定性和抗风险能力差等问题。有些合作社登记设立后,无生产、办公场所,也没有任何经济业务和服务内容,社员与合作社之间联系不够紧密,没有形成真正的利益共同体,经营管理缺失直接影响了银行的信贷支持。二是管理不规范财务不健全达不到银行评级标准。多数合作社除了营业执照、验资开户证明外,没有财务制度、财务数据、现金流等信息资料。有的合作社即使建立了财务制度,但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差,给银行信用评级带来困难。调查中发现,涉农金融机构更愿意直接贷款给农户,因为在贷款管理中可以直接掌握农户的有关信息,而贷给合作社,掌握的信息是间接的,难以有效防范风险。三是经营规模小抗风险能力差达不到银行准入门槛。农民专业合作社大多数覆盖在村级以下,大部分还处于起步阶段,经营规模小,带动能力弱,技术和人才力量也比较薄弱,缺乏进一步做大做强的核心竞争力,抵御市场风险的能力明显不足,导致在银行贷款资格准入上很困难。
(二)风险转移机制缺乏导致贷款风险缓释难。一是自有资产少,抵押措施难以落实。农民专业合作社在组建时一般约定以每个入社农户以各自的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属于社员的私有财产并没有转变为合作社的共有财产,真正属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本身的资产少,加之地处农村,抵押品变现难度大,使得可用于贷款抵押的资产少。而其所经营的农产品、畜牧、林木等财产的流动性太强,又因其弱质特性,受自然风险和市场经营风险影响较大,无法作为贷款抵押。二是区域担保公司缺乏,难以提供有效的担保。调查中了解到,部分农民专业合作社欲通过专业担保公司向银行申请贷款,合作社社员也同意以自愿抵押的土地流转承包权、五户联保、猪舍及存栏畜禽等为担保公司提供反担保,但担保公司感到监管能力不足、反担保措施难以奏效而不愿介入,可见抵押与担保的缺失是合作社向银行贷款的重要障碍。三是农村保险市场缺位,容易造成损失风险向银行转移。农业风险大、赔付率高,政府又缺少对农业保险的政策支持,加之农民保险意识淡薄,投保率低,一旦发生经营损失其资金风险就会向银行转嫁。四是政府帮扶力度不够,正向激励政策不落实。由于地方财政资金不够宽裕,致使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政府奖励、税收优惠、技术补贴、资金援助等扶持优惠政策难以落实。也没有对发放农民专业合作社贷款的银行出台相应的优惠政策,不能实现财税政策与农村金融政策的有效衔接,从而影响了因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而需要承受较高风险代价银行的积极性。
(三)银行信贷产品及监管的适应性还有欠缺。一是思想上重视不够,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积极性不高。大部分农民专业合作社贷款需求额都不大,加之农发行机构少、信贷力量不足,“求大弃小”的思想使得农发行对介入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兴趣不大。没有提高到着力推动现代农业产业发展,促进农民持续增收的高度上来认识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目的、作用和重要意义。二是缺少为农民专业合作社量身定做的信贷产品。目前,农发行主要通过所开设的其他涉农企业贷款品种来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但准入门槛高,必须采用非信用方式,而且要求按月结息、到期一次性归还本金。而养殖、种植业与加工企业有所不同,不是每月都能产生现金流,因此贷款品种和管理制度与合作社需求不相适应。另外,间接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贷款也只有合同收购贷款等品种,其支持范围也较狭窄,仅局限于向已建立信贷关系的龙头加工企业发放贷款,无法涉足蔬菜大棚、畜牧业养殖、种子、化肥、农药、饲料等其他领域。而且信贷支持的环节也有限,仅局限于农产品的订单生产环节。三是贷后监管难以到位。在承贷主体是专业合作社的情况下,资金实际使用者是社员,有些贷款又是通过合作社以货币方式分到社员手中,在目前农发行人力有限的情况下,难以对其实施有效监管。 农发行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对策建议
(一)规范内部管理,培育合格承贷主体。一是帮助专业合作社规范发展,提高专业合作社资信程度。按照现代企业要求,依法完善相关制度和章程,健全财务制度,建立适度风险补偿机制和有效的组织架构体系,保证社员股东的监督权得到有效行使,真正形成自愿联合、产权明晰、利益共享、民主管理的紧密合作关系,全面提升合作社自我发展能力和资信程度。二是鼓励专业合作社延伸产业发展链条,提升生存发展能力。依托现有的种养殖基础,根据各自产品特色,由产前、产中、产后生产模式向产后精深加工、产品运输、商场超市对接等层次延伸,做大做强,逐渐孵化出符合农发行贷款条件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业科技企业、农村流通体系建设企业等,更好地获得贷款支持。
(二)优选支持模式,推动政府积极扶持。一是在直接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模式上,其贷款对象的选择要优先支持公司治理结构完善、合作紧密型、处于成长期,有组织活动、有合作手段、有较大规模、有明显经济效益的“四有”专业合作社。二是鼓励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以现金及有效资产入股,农民以土地经营权折资入股成立农民专业合作社或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签订生产订单合同的模式,既保证企业生产经营的原料可靠来源,同时能够迅速带动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壮大。三是积极探索以“政府+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社+农户”的模式着力解决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融资需求。促成地方政府作为扶持主体、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作为购销主体、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生产主体、农发行作为融资主体的“四位一体”支持方式,大力推进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快速发展。四是积极促成地方政府出台各项政策性扶持措施,加大财政资金投入力度,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搭建有效的融资平台。(三)创新信贷产品,完善信贷管理机制。一是针对种植业、养殖业专业合作社社员生产周期特点,建议总行修改其他涉农企业贷款管理办法,允许种植业、养殖业专业合作社贷款实行利随本清的贷款管理方式。二是降低专业合作社使用流动资金循环贷款条件,妥善解决养殖专业合作社续贷问题。三是尽快制订出台专门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贷款管理办法及相应的评级、授信办法。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生产经营特点,在贷款种类、额度、期限、审批流程上满足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实际需求。
(四)丰富担保形式,强化风险防范措施。一是扩大抵质押担保范围。凡是法律法规不禁止、产权归属清晰的各类资产,都可以作为贷款抵押物。探索采用合作社法人代表、主要社员的房地产抵押、土地承包经营权、集体林权抵押;有价证券、存单、合作社股权质押等担保方式。二是对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出资创办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由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向我行提供有效资产抵押,如房产、土地、机械设备抵押,库存物资浮动抵押等。三是采用专业担保机构担保的方式。优先选择那些实力强、信誉好、资金雄厚的专业担保公司为贷款提供担保服务。同时,建议由政府主导成立采取市场化方式运作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贷款担保机构,运用政府风险金担保方式给予资金支持,引导实现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信贷投入的持续增加和金融服务的持续改善。四是大力发展农业保险,明确农发行为第一受益人。发挥政府主导作用,建立专业的政策性农业保险机构,健全鼓励商业性保险公司开展农业保险的政策措施,推进提高农业保险覆盖面,为信贷资金安全提供保障。
(五)加强信贷监管,强化贷后管理措施。一是严格监管资金的发放使用。认真落实贷款的批复条件,一次审批,分次发放,根据企业实际经营需求掌握贷款投放进度。二是建立信贷资金使用台帐,按月检查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资金、物资运行情况。三是密切关注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生产经营动态,对生产经营出现困难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及时研究解决对策,建立贷款风险预警机制。四是增加信贷监管人员力量,加强对合作社及社员整个经营链条的监管,堵塞监管漏洞。
(作者单位:农发行公安县支行)
公安县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概况及融资情况
目前,公安县共有农民专业合作社169家,广泛分布于种植、养殖、农机服务、加工及流通领域,基本覆盖了水产、瓜果、蔬菜、畜禽、粮食、棉花、苗木花卉、农机等各个产业和具有特色农业行业,其中种植业67家、水产36家、畜禽53家、农机13家。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出资总额1.22亿元,其中货币出资5312万元,实物出资6954万元,出资总额在100万元以上的有50家,入社农户8000户,核心成员总数1505人,其中农民成员1404人,非农民成员101人,带动农户7.5万户,基地面积约20万亩。目前合作社共注册产品商标30个,资产总额近1.8亿元,固定资产6000万元,总收入近2亿元,纯收益8000万元,成员人均比全县农民人均收入高1600元左右。当前,公安县农民专业合作社在新农村建设中主要发挥了四个方面的作用:一是完善了农村双层经营体制;二是推进了农业产业化经营;三是推动了现代农业的健康发展;四是增加了农民的收入。但在运作中也还呈现出“八多八少”的状态:一是经营一产业的多,经营二、三产业的少,种养殖业占90%,流通服务及加工业占10%;二是松散型多,紧密型少,松散型占80%,紧密型占20%;三是农民成员多,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成员加入少,农民成员占95%以上,而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只占5%以下;四是没有购股金的多,认购股金的少;五是机构不健全的多,机构健全的少;六是没有设置成员账户的多,设置成员账户的少;七是财务管理制度不健全的多,健全的少;八是没有提取公积、公益、风险“三金”的多,提取的少。据调查,目前在公安县辖内金融机构中没有一家直接向农民专业合作社投放贷款的。因普遍缺乏信贷资金支持,生产经营规模无法有效扩大。
农发行贷款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面临的困难
(一)农民专业合作社管理不规范缺乏合格承贷主体。一是经营管理缺失达不到银行信贷要求。大部分农民专业合作社是由原先的种养大户演化而来,普遍存在规模小、制度不健全、成员权利义务不明、市场竞争经验不足、稳定性和抗风险能力差等问题。有些合作社登记设立后,无生产、办公场所,也没有任何经济业务和服务内容,社员与合作社之间联系不够紧密,没有形成真正的利益共同体,经营管理缺失直接影响了银行的信贷支持。二是管理不规范财务不健全达不到银行评级标准。多数合作社除了营业执照、验资开户证明外,没有财务制度、财务数据、现金流等信息资料。有的合作社即使建立了财务制度,但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差,给银行信用评级带来困难。调查中发现,涉农金融机构更愿意直接贷款给农户,因为在贷款管理中可以直接掌握农户的有关信息,而贷给合作社,掌握的信息是间接的,难以有效防范风险。三是经营规模小抗风险能力差达不到银行准入门槛。农民专业合作社大多数覆盖在村级以下,大部分还处于起步阶段,经营规模小,带动能力弱,技术和人才力量也比较薄弱,缺乏进一步做大做强的核心竞争力,抵御市场风险的能力明显不足,导致在银行贷款资格准入上很困难。
(二)风险转移机制缺乏导致贷款风险缓释难。一是自有资产少,抵押措施难以落实。农民专业合作社在组建时一般约定以每个入社农户以各自的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属于社员的私有财产并没有转变为合作社的共有财产,真正属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本身的资产少,加之地处农村,抵押品变现难度大,使得可用于贷款抵押的资产少。而其所经营的农产品、畜牧、林木等财产的流动性太强,又因其弱质特性,受自然风险和市场经营风险影响较大,无法作为贷款抵押。二是区域担保公司缺乏,难以提供有效的担保。调查中了解到,部分农民专业合作社欲通过专业担保公司向银行申请贷款,合作社社员也同意以自愿抵押的土地流转承包权、五户联保、猪舍及存栏畜禽等为担保公司提供反担保,但担保公司感到监管能力不足、反担保措施难以奏效而不愿介入,可见抵押与担保的缺失是合作社向银行贷款的重要障碍。三是农村保险市场缺位,容易造成损失风险向银行转移。农业风险大、赔付率高,政府又缺少对农业保险的政策支持,加之农民保险意识淡薄,投保率低,一旦发生经营损失其资金风险就会向银行转嫁。四是政府帮扶力度不够,正向激励政策不落实。由于地方财政资金不够宽裕,致使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政府奖励、税收优惠、技术补贴、资金援助等扶持优惠政策难以落实。也没有对发放农民专业合作社贷款的银行出台相应的优惠政策,不能实现财税政策与农村金融政策的有效衔接,从而影响了因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而需要承受较高风险代价银行的积极性。
(三)银行信贷产品及监管的适应性还有欠缺。一是思想上重视不够,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积极性不高。大部分农民专业合作社贷款需求额都不大,加之农发行机构少、信贷力量不足,“求大弃小”的思想使得农发行对介入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兴趣不大。没有提高到着力推动现代农业产业发展,促进农民持续增收的高度上来认识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目的、作用和重要意义。二是缺少为农民专业合作社量身定做的信贷产品。目前,农发行主要通过所开设的其他涉农企业贷款品种来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但准入门槛高,必须采用非信用方式,而且要求按月结息、到期一次性归还本金。而养殖、种植业与加工企业有所不同,不是每月都能产生现金流,因此贷款品种和管理制度与合作社需求不相适应。另外,间接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贷款也只有合同收购贷款等品种,其支持范围也较狭窄,仅局限于向已建立信贷关系的龙头加工企业发放贷款,无法涉足蔬菜大棚、畜牧业养殖、种子、化肥、农药、饲料等其他领域。而且信贷支持的环节也有限,仅局限于农产品的订单生产环节。三是贷后监管难以到位。在承贷主体是专业合作社的情况下,资金实际使用者是社员,有些贷款又是通过合作社以货币方式分到社员手中,在目前农发行人力有限的情况下,难以对其实施有效监管。 农发行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对策建议
(一)规范内部管理,培育合格承贷主体。一是帮助专业合作社规范发展,提高专业合作社资信程度。按照现代企业要求,依法完善相关制度和章程,健全财务制度,建立适度风险补偿机制和有效的组织架构体系,保证社员股东的监督权得到有效行使,真正形成自愿联合、产权明晰、利益共享、民主管理的紧密合作关系,全面提升合作社自我发展能力和资信程度。二是鼓励专业合作社延伸产业发展链条,提升生存发展能力。依托现有的种养殖基础,根据各自产品特色,由产前、产中、产后生产模式向产后精深加工、产品运输、商场超市对接等层次延伸,做大做强,逐渐孵化出符合农发行贷款条件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业科技企业、农村流通体系建设企业等,更好地获得贷款支持。
(二)优选支持模式,推动政府积极扶持。一是在直接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模式上,其贷款对象的选择要优先支持公司治理结构完善、合作紧密型、处于成长期,有组织活动、有合作手段、有较大规模、有明显经济效益的“四有”专业合作社。二是鼓励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以现金及有效资产入股,农民以土地经营权折资入股成立农民专业合作社或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签订生产订单合同的模式,既保证企业生产经营的原料可靠来源,同时能够迅速带动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壮大。三是积极探索以“政府+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社+农户”的模式着力解决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融资需求。促成地方政府作为扶持主体、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作为购销主体、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生产主体、农发行作为融资主体的“四位一体”支持方式,大力推进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快速发展。四是积极促成地方政府出台各项政策性扶持措施,加大财政资金投入力度,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搭建有效的融资平台。(三)创新信贷产品,完善信贷管理机制。一是针对种植业、养殖业专业合作社社员生产周期特点,建议总行修改其他涉农企业贷款管理办法,允许种植业、养殖业专业合作社贷款实行利随本清的贷款管理方式。二是降低专业合作社使用流动资金循环贷款条件,妥善解决养殖专业合作社续贷问题。三是尽快制订出台专门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贷款管理办法及相应的评级、授信办法。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生产经营特点,在贷款种类、额度、期限、审批流程上满足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实际需求。
(四)丰富担保形式,强化风险防范措施。一是扩大抵质押担保范围。凡是法律法规不禁止、产权归属清晰的各类资产,都可以作为贷款抵押物。探索采用合作社法人代表、主要社员的房地产抵押、土地承包经营权、集体林权抵押;有价证券、存单、合作社股权质押等担保方式。二是对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出资创办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由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向我行提供有效资产抵押,如房产、土地、机械设备抵押,库存物资浮动抵押等。三是采用专业担保机构担保的方式。优先选择那些实力强、信誉好、资金雄厚的专业担保公司为贷款提供担保服务。同时,建议由政府主导成立采取市场化方式运作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贷款担保机构,运用政府风险金担保方式给予资金支持,引导实现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信贷投入的持续增加和金融服务的持续改善。四是大力发展农业保险,明确农发行为第一受益人。发挥政府主导作用,建立专业的政策性农业保险机构,健全鼓励商业性保险公司开展农业保险的政策措施,推进提高农业保险覆盖面,为信贷资金安全提供保障。
(五)加强信贷监管,强化贷后管理措施。一是严格监管资金的发放使用。认真落实贷款的批复条件,一次审批,分次发放,根据企业实际经营需求掌握贷款投放进度。二是建立信贷资金使用台帐,按月检查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资金、物资运行情况。三是密切关注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生产经营动态,对生产经营出现困难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及时研究解决对策,建立贷款风险预警机制。四是增加信贷监管人员力量,加强对合作社及社员整个经营链条的监管,堵塞监管漏洞。
(作者单位:农发行公安县支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