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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次修订的《著作权法》第三条在界定作品定义时加入的“独创性”要素,将继续引发业界关于作品独创性的热议.作品独创性仅指表达的独创性,还是包括其他要素的独创性?独创性判断究竟应坚持有无标准还是高低标准?人工智能生成物对作品独创性的判断构成何种挑战?作品的长度和类型,是否影响作品独创性的判断?本短文试对这几个问题发表如下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