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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社会主义建设探索时期“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的实践在促进生产力发展方面不尽如人意。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经济改革正是试图解决这一问题。同时正确解读该理论既是进一步解放思想的需要,又是明确深化改革方向的需要。
【关键词】“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理论与实践的悖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改革
我国学术界对马克思“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理论的解读众说纷纭、莫衷一是。对 “马克思经济学之谜”的热烈探讨既反应了学者们对该理论的解读方法、角度各异,也反应了学者对历史实践反思的分歧,也反应了学者对未来求同的期望。同时正确厘清该理论对中国道路下的经济改革意义重大。
一、解读“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理论
马克思在《资本论》第1卷阐述资本主义发展趋势时指出:“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产生的资本主义占有方式,从而资本主义的私有制,是对个人的、以自己劳动为基础的私有制的第一个否定。但资本主义生产由于自然过程的必然性,造成了对自身的否定。这是否定的否定。这种否定不是重新建立私有制,而是在资本主义时代的成就的基础上,也就是说在协作和对土地及靠劳动本身生产的生产资料的共同占有的基础上,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 [1]笔者试从下面四个方面对“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理论”进行解读:
首先,从原文本的角度解读。在资本主义积累的历史趋势一文中,这段话是个总结性的话。马克思对这段话有着自己的阐述,从这些阐述中我们可能更接近马克思的原意,而不是就这段话而结合现实需要谈自己的看法。
文章的开始,马克思阐释了“第一个否定”。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产生的资本主义占有方式,从而资本主义的私有制,是对个人的、以自己劳动为基础的私有制的第一个否定。“靠自己劳动挣得的私有制,即以各个独立劳动者与其劳动条件相结合为基础的私有制,被资本主义私有制,即以剥削他人的形式上是自由的劳动为基础的私有制所排挤。” [2]
接着他对“第二个否定”进行了阐述。这种否定不是重新建立私有制,而是在资本主义时代的成就的基础上,也就是说在协作和对土地及靠劳动本身生产的生产资料的共同占有的基础上,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生产资料的集中和劳动的社会化,达到了同它们的资本主义外壳所不能相容的地步…剥夺者要被剥夺了。” [3]
最后在总结两个否定之后,马克思指出:“以个人自己劳动为基础的分散的私有制,同事实上已经以社会生产为基础的资本主义所有制转化为公有制比较起来,自然是一个长久的多、艰苦的多的、困难的多的过程。前者是少数掠夺者剥夺人民群众,后者是人民群众剥夺少数掠夺者。” [4]
这里我们很清楚的看出,重新建立的个人所有制指的就是公有制。而且马克思认为以社会生产为基础的资本主义所有制转化为公有制比较起来相对个人私有制转化为资本主义所有制要容易得多。
其次,从其真正实现的时代基础解读。在马克思的理论中,重新建立的个人所有制是资本主义社会生产力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是建立在社会化大生产的基础上,不是建立在小作坊的生产方式上。生产力发展高度发达后,每个人的物欲能够得到轻易的满足(不是被完全抑制),同时私人占有的大多数的快乐可以被很容易的替代时,“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就会真正的实现。
再次,从与原始社会的共产主义之间的区别解读。有人认为我们所建立的共产主义就是要对原始社会“共产主义”的回归。其实不然。我们所设想的未来社会的共产主义和在面对残酷环境和生产力极低的情况下原始社会所建立的“集体秩序”是完全不同的。这种集体秩序是没有文明特征的、是低级的,是带有动物盲目性、无意识性质的。 “休戚与共和利他主义的本能,对这种协作的方式起决定性作用”。[5]
最后,从“否定之否定”的方法解读“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打破了封建社会自给自足的生产模式,并在此基础上形成了资本主义的私有制。但历史到此并未结束,因为从扬弃的哲学原理来看,“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是可以预见的。
二、“重建个人所有制”理论与实践的悖论
理论是灰色的,而生命之树长青。“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理论的讲述要比实践简单的多、轻松的多。马克思在《共产党宣言》中指出:“共产党可以把自己的理论概括为一句话:消灭私有制。”[6]新中国成立后,我们国家就开始积极努力的“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期望按照“老祖宗”的理论能够跑步进入共产主义社会,也希望能够以此来摆脱国家落后的面貌从而实现民族的伟大复兴。1953年,国家提出了“过渡时期总路线”,计划用15年甚至更长时间实现对个体农业和私人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任务,结果不到三年的时间变实现了公有制为国民经济唯一基础的目标。
“重新建个人所有制”的实践没有调动人们工作的积极性,从而提高生产力的发展,这就是“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之痛。从农村方面看,人民公社遍地开花后,大部分农民的生活连温饱都解决不了。1957年,农民人均纯收入为73.37元,1978年增加到133.57元[7],922年仅增长60.2元[8]。5-7还有2.5亿人不得温饱[9]。城市的国有企业从严格的意义上说并不是企业。它不以盈利为目的,失去了生产的活力。“软预算约束”则导致生产成本的增加和资源的极大浪费[10]。到文化大革命结束时,国民经济已经走到了崩溃的边缘。改革开放后,我国逐渐建立和完善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的所有制制度,有效的提高了资源配置效率,国民经济迅速发展。2007年,我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其中法律第三條规定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 国家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保障一切市场主体的平等法律地位和发展权利。 第四条明确指出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三、反思与启示
改革开放30多年来,围绕“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的实践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是在中国道路下如何进一步深化经济改革,需要在尊重历史经验的基础上积极稳妥推进。
第一,我们应充分认清实现“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的历史条件,现阶段不能搞纯而又纯的公有制。马克思认为随着社会化大生产的不断扩大必然导致生产资料占有方式的改变,这样才能使得生产力得到进一步的发展。“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的最终实现最少需要满足下面三个条件:首先,社会生产力极大提高,社会物品丰裕,这为私有制的消灭提供物质基础;其次,财富能够实现充分涌流。人们占有物品的边际效益几乎为零,私人占有已经毫无意义;最后,整个社会是自由人的联合体。无数个“鲁宾逊”都能够相安无事的实现自己的价值。所以,在上述条件未达到的时候,片面的要求完全的公有制是不符合马克思设想的,是注定行不通的。就国家的现阶段生产力状况来看,“重建个人所有制”的实现仍待时日。
第二,发展生产力应尊重客观经济规律与社会现实。事实证明:公有制加计划经济加意识形态灌输并不能带来社会生产力的快速发展,相反可能会带来灾难。建设具有“一大二公”性质的社会主义不是目的,只有按照经济规律办事指引人民过上幸福生活才是必然的选择。我们应清醒的认识到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矛盾仍然是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同落后的生产之间的矛盾。首先,进一步建立和完善的市场经济体制,强化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作用。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引入竞争机制,打破国有企业的行业垄断地位,进一步提高国有经济的质量。为私人企业的发展“搭桥铺路”。不断完善现代金融体系。再次,继续推行改革开放,积极高效的利用外资。鼓励企业走出国门,开拓海外市场,占领产业链的上游。再次,健全相关法律法规。依法保护公民的合法财产权。通过立法确保企业在公平公正的环境下竞争。最后,建设现代化政府,防止权力寻租。应对国际竞争,政府要有驾驭各种复杂国际经济挑战的掌舵能力,以免使经济遭到不必要的损失。
第三,人的自由全面发展是“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的根本出发点。人的全面自由发展是马克思所关注的核心问题,是消灭私有制,推翻资本主义社会,建立共产主义社会的根本目标。人的自由全面发展一方面作为文明进步的追求,一方面也是在实践过程中衡量改革绩效的重要尺度。
随着全球化的日益深化, 实现“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的条件在不断趋于成熟。二战之后,非政府组织(NGO)在人类活动中发挥影响越来越重要。非政府组织的兴起在某种程度代表了人们对人类整体利益的关注,这种关注是超脱国家和地域界限的。少部分发达国家的资本家决心将自己获得的财富贡献给社会。这种财富观的转变的趋势是一个好的兆头,因为它把奉献社会作为实现自我价值的归宿,是人的较为全面发展的具体表现。
参考文献
[1]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867.
[2]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867.
[3]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867.
[4]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867.
[5]F.A..哈耶克.致命的自负[M].北京:中国科学出版社,2000.
[6]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867.
[7]国家统计局统计司编.我国农民生活的巨大变化[M].北京:中国统计出版社,1985.
[8]参加国家统计局统计司编.我国农民生活的巨大变化[M].北京:中国统计出版社,1985.
[9]国家统计局农调队.中国农村贫困监测报告—2000[M].北京:中国统计出版社,2000.
[10]J.科尔纳.短缺经济学[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1986.
【关键词】“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理论与实践的悖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改革
我国学术界对马克思“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理论的解读众说纷纭、莫衷一是。对 “马克思经济学之谜”的热烈探讨既反应了学者们对该理论的解读方法、角度各异,也反应了学者对历史实践反思的分歧,也反应了学者对未来求同的期望。同时正确厘清该理论对中国道路下的经济改革意义重大。
一、解读“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理论
马克思在《资本论》第1卷阐述资本主义发展趋势时指出:“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产生的资本主义占有方式,从而资本主义的私有制,是对个人的、以自己劳动为基础的私有制的第一个否定。但资本主义生产由于自然过程的必然性,造成了对自身的否定。这是否定的否定。这种否定不是重新建立私有制,而是在资本主义时代的成就的基础上,也就是说在协作和对土地及靠劳动本身生产的生产资料的共同占有的基础上,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 [1]笔者试从下面四个方面对“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理论”进行解读:
首先,从原文本的角度解读。在资本主义积累的历史趋势一文中,这段话是个总结性的话。马克思对这段话有着自己的阐述,从这些阐述中我们可能更接近马克思的原意,而不是就这段话而结合现实需要谈自己的看法。
文章的开始,马克思阐释了“第一个否定”。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产生的资本主义占有方式,从而资本主义的私有制,是对个人的、以自己劳动为基础的私有制的第一个否定。“靠自己劳动挣得的私有制,即以各个独立劳动者与其劳动条件相结合为基础的私有制,被资本主义私有制,即以剥削他人的形式上是自由的劳动为基础的私有制所排挤。” [2]
接着他对“第二个否定”进行了阐述。这种否定不是重新建立私有制,而是在资本主义时代的成就的基础上,也就是说在协作和对土地及靠劳动本身生产的生产资料的共同占有的基础上,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生产资料的集中和劳动的社会化,达到了同它们的资本主义外壳所不能相容的地步…剥夺者要被剥夺了。” [3]
最后在总结两个否定之后,马克思指出:“以个人自己劳动为基础的分散的私有制,同事实上已经以社会生产为基础的资本主义所有制转化为公有制比较起来,自然是一个长久的多、艰苦的多的、困难的多的过程。前者是少数掠夺者剥夺人民群众,后者是人民群众剥夺少数掠夺者。” [4]
这里我们很清楚的看出,重新建立的个人所有制指的就是公有制。而且马克思认为以社会生产为基础的资本主义所有制转化为公有制比较起来相对个人私有制转化为资本主义所有制要容易得多。
其次,从其真正实现的时代基础解读。在马克思的理论中,重新建立的个人所有制是资本主义社会生产力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是建立在社会化大生产的基础上,不是建立在小作坊的生产方式上。生产力发展高度发达后,每个人的物欲能够得到轻易的满足(不是被完全抑制),同时私人占有的大多数的快乐可以被很容易的替代时,“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就会真正的实现。
再次,从与原始社会的共产主义之间的区别解读。有人认为我们所建立的共产主义就是要对原始社会“共产主义”的回归。其实不然。我们所设想的未来社会的共产主义和在面对残酷环境和生产力极低的情况下原始社会所建立的“集体秩序”是完全不同的。这种集体秩序是没有文明特征的、是低级的,是带有动物盲目性、无意识性质的。 “休戚与共和利他主义的本能,对这种协作的方式起决定性作用”。[5]
最后,从“否定之否定”的方法解读“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打破了封建社会自给自足的生产模式,并在此基础上形成了资本主义的私有制。但历史到此并未结束,因为从扬弃的哲学原理来看,“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是可以预见的。
二、“重建个人所有制”理论与实践的悖论
理论是灰色的,而生命之树长青。“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理论的讲述要比实践简单的多、轻松的多。马克思在《共产党宣言》中指出:“共产党可以把自己的理论概括为一句话:消灭私有制。”[6]新中国成立后,我们国家就开始积极努力的“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期望按照“老祖宗”的理论能够跑步进入共产主义社会,也希望能够以此来摆脱国家落后的面貌从而实现民族的伟大复兴。1953年,国家提出了“过渡时期总路线”,计划用15年甚至更长时间实现对个体农业和私人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任务,结果不到三年的时间变实现了公有制为国民经济唯一基础的目标。
“重新建个人所有制”的实践没有调动人们工作的积极性,从而提高生产力的发展,这就是“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之痛。从农村方面看,人民公社遍地开花后,大部分农民的生活连温饱都解决不了。1957年,农民人均纯收入为73.37元,1978年增加到133.57元[7],922年仅增长60.2元[8]。5-7还有2.5亿人不得温饱[9]。城市的国有企业从严格的意义上说并不是企业。它不以盈利为目的,失去了生产的活力。“软预算约束”则导致生产成本的增加和资源的极大浪费[10]。到文化大革命结束时,国民经济已经走到了崩溃的边缘。改革开放后,我国逐渐建立和完善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的所有制制度,有效的提高了资源配置效率,国民经济迅速发展。2007年,我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其中法律第三條规定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 国家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保障一切市场主体的平等法律地位和发展权利。 第四条明确指出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三、反思与启示
改革开放30多年来,围绕“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的实践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是在中国道路下如何进一步深化经济改革,需要在尊重历史经验的基础上积极稳妥推进。
第一,我们应充分认清实现“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的历史条件,现阶段不能搞纯而又纯的公有制。马克思认为随着社会化大生产的不断扩大必然导致生产资料占有方式的改变,这样才能使得生产力得到进一步的发展。“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的最终实现最少需要满足下面三个条件:首先,社会生产力极大提高,社会物品丰裕,这为私有制的消灭提供物质基础;其次,财富能够实现充分涌流。人们占有物品的边际效益几乎为零,私人占有已经毫无意义;最后,整个社会是自由人的联合体。无数个“鲁宾逊”都能够相安无事的实现自己的价值。所以,在上述条件未达到的时候,片面的要求完全的公有制是不符合马克思设想的,是注定行不通的。就国家的现阶段生产力状况来看,“重建个人所有制”的实现仍待时日。
第二,发展生产力应尊重客观经济规律与社会现实。事实证明:公有制加计划经济加意识形态灌输并不能带来社会生产力的快速发展,相反可能会带来灾难。建设具有“一大二公”性质的社会主义不是目的,只有按照经济规律办事指引人民过上幸福生活才是必然的选择。我们应清醒的认识到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矛盾仍然是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同落后的生产之间的矛盾。首先,进一步建立和完善的市场经济体制,强化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作用。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引入竞争机制,打破国有企业的行业垄断地位,进一步提高国有经济的质量。为私人企业的发展“搭桥铺路”。不断完善现代金融体系。再次,继续推行改革开放,积极高效的利用外资。鼓励企业走出国门,开拓海外市场,占领产业链的上游。再次,健全相关法律法规。依法保护公民的合法财产权。通过立法确保企业在公平公正的环境下竞争。最后,建设现代化政府,防止权力寻租。应对国际竞争,政府要有驾驭各种复杂国际经济挑战的掌舵能力,以免使经济遭到不必要的损失。
第三,人的自由全面发展是“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的根本出发点。人的全面自由发展是马克思所关注的核心问题,是消灭私有制,推翻资本主义社会,建立共产主义社会的根本目标。人的自由全面发展一方面作为文明进步的追求,一方面也是在实践过程中衡量改革绩效的重要尺度。
随着全球化的日益深化, 实现“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的条件在不断趋于成熟。二战之后,非政府组织(NGO)在人类活动中发挥影响越来越重要。非政府组织的兴起在某种程度代表了人们对人类整体利益的关注,这种关注是超脱国家和地域界限的。少部分发达国家的资本家决心将自己获得的财富贡献给社会。这种财富观的转变的趋势是一个好的兆头,因为它把奉献社会作为实现自我价值的归宿,是人的较为全面发展的具体表现。
参考文献
[1]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867.
[2]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867.
[3]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867.
[4]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867.
[5]F.A..哈耶克.致命的自负[M].北京:中国科学出版社,2000.
[6]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867.
[7]国家统计局统计司编.我国农民生活的巨大变化[M].北京:中国统计出版社,1985.
[8]参加国家统计局统计司编.我国农民生活的巨大变化[M].北京:中国统计出版社,1985.
[9]国家统计局农调队.中国农村贫困监测报告—2000[M].北京:中国统计出版社,2000.
[10]J.科尔纳.短缺经济学[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19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