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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澳經屋的轉售制度,即16年禁售期后,在向政府補差價后能否流入普通商品房市場買賣,引起了社會激烈爭論。首先我們要明白,本澳的社會房屋,只是申請人在一段困難的時期,政府以極其低廉的租金出租給其使用,當申請人生活改善后要還給政府。經屋的屬性是免卻房屋地價的特殊市場商品,正因為上述緣故,所以申請人在登記向政府購買特別優惠的經屋商品時須接受資產審查,並應設立收入上下限,而且規定長達16年的禁售期,期滿後如出售,需向政府補繳地價的差價。由於經屋是帶有一定福利特徵的市場商品,是已經把房屋產權登記在購買人名下的物業單位,所以當全部的限制條件解除后,進入公開市場流轉十分正常。如果社會上真有意見對處於相對弱勢的廣大經屋業主如此苛求,要規定經屋16年后不准進行公開買賣,試問,最近二、三十年,澳門有那麼多的土地不是經由公開拍賣,而是經由所謂的廉價批地取得的?這種不包含土地成本,又以繳付極低廉的溢價金取得的土地上建造的房屋,在公開市場銷售,又有誰提出過對這種建築物和房屋設立買賣或轉售限制,又有誰大聲疾呼要求發展商售樓時須向政府繳清地價的差價?所以對同類事物的雙重標準,怎麼能不使社會上的弱勢階層覺得有成為澳門的二等公民感覺呢?我認為輪候經屋者進行入息審查是合理的,但考慮到澳門的通貨膨脹因素,二人家庭的月收入上限應該放寬到35,000元,一人家庭月收入上限應為18,000元,可以規定三年調整一次,這樣可以讓多一點市民享受到政府的幫扶政策。經屋發售用計分制,好過抽簽,問題是分數的設定要科學合理,首先照顧老弱病殘,當然也要充分關注年輕人的置業訴求。
經屋售價以目前的建築市場計算標準,相信每平方呎700~800元已屬合理,如果將拆遷或鋪設周邊道路或地下管網的價錢計算進去,則不是準確意義上的建築成本。如果改為根據申請者的經濟能力來定價,則根本無法設立一個統一標準,不具可操作性。
作為經屋申請人的資產審核,包括要申報海外資產,我認為是公平合理的措施。由於政府審核的難度高,所以可以要求申請人簽署文件,如將來發現有漏報或瞞報,則需要面對高額罰款,嚴重的情況可以以原出售價政府收回該等經屋單位。但是由於本澳貨幣快速貶值,我建議一人家庭資產淨值上限可放寬至50萬,二人家庭資產淨值上限可放寬至100萬。因為目前在澳門或鄰地珠海,一百萬應該買不到象樣的新建房屋了。
由於房屋局轄下的房屋監管處人數有限,在監察經屋有否違反用途(出租或改作貨倉)等方面均可經由對舉報者加強獎勵措施的辦法,動員群眾力量打擊違規行為。同時,經由從重處罰違規的措施,讓經屋業主提升守法的公民意識,還有就是加強宣傳工作。
本人始終認為在經屋處置上,必須堅持舊人舊制,新人新制,如現已輪候中的家庭,政府無權要求他們接受新的入息審查標準。否則作為政府的施政公信力會受到損害。作為一個依法施政,以人為本的政府,曾經向社會承諾的政策,絕對不能朝令夕改,要有延續性。綜上所述,完善本澳的經屋制度是爲了平抑過高的樓價,讓廣大夾心階層在住有所居的前提下,儘量縮窄貧富差距懸殊的科學施政措施,是建設和諧社會和提升本澳居民綜合生活質素的必須之舉。政府實施的經屋分配制度應是寬入嚴出;但16年后,讓其在市場流通,補充市場房屋資源的不足,也是正確的。至於有人擔心到時政府有沒有土地再建經屋,我認為到時,房地產公開市場可能已經回复平靜,市場上以房地產作為資產炒賣工具的現象已經消失殆盡。作為社會公共資源的掌握者,政府一定要通過財富的第二次分配,讓弱勢和夾心階層受惠更多,這樣才能掌握民心,爭取民意。如果僅僅爲了外資企業的市場拓展和本澳大企業的商場進軍而不斷借故廉價批地,對廣大經屋業主16年后的市場轉售反而橫加阻撓,這會被社會解讀為政府不公不義,根本不關心和扶持廣大弱勢群體。這是無論如何要避免的嚴重政治後果,如果實行全民公決,一定會被廣大市民群眾否決。
經屋售價以目前的建築市場計算標準,相信每平方呎700~800元已屬合理,如果將拆遷或鋪設周邊道路或地下管網的價錢計算進去,則不是準確意義上的建築成本。如果改為根據申請者的經濟能力來定價,則根本無法設立一個統一標準,不具可操作性。
作為經屋申請人的資產審核,包括要申報海外資產,我認為是公平合理的措施。由於政府審核的難度高,所以可以要求申請人簽署文件,如將來發現有漏報或瞞報,則需要面對高額罰款,嚴重的情況可以以原出售價政府收回該等經屋單位。但是由於本澳貨幣快速貶值,我建議一人家庭資產淨值上限可放寬至50萬,二人家庭資產淨值上限可放寬至100萬。因為目前在澳門或鄰地珠海,一百萬應該買不到象樣的新建房屋了。
由於房屋局轄下的房屋監管處人數有限,在監察經屋有否違反用途(出租或改作貨倉)等方面均可經由對舉報者加強獎勵措施的辦法,動員群眾力量打擊違規行為。同時,經由從重處罰違規的措施,讓經屋業主提升守法的公民意識,還有就是加強宣傳工作。
本人始終認為在經屋處置上,必須堅持舊人舊制,新人新制,如現已輪候中的家庭,政府無權要求他們接受新的入息審查標準。否則作為政府的施政公信力會受到損害。作為一個依法施政,以人為本的政府,曾經向社會承諾的政策,絕對不能朝令夕改,要有延續性。綜上所述,完善本澳的經屋制度是爲了平抑過高的樓價,讓廣大夾心階層在住有所居的前提下,儘量縮窄貧富差距懸殊的科學施政措施,是建設和諧社會和提升本澳居民綜合生活質素的必須之舉。政府實施的經屋分配制度應是寬入嚴出;但16年后,讓其在市場流通,補充市場房屋資源的不足,也是正確的。至於有人擔心到時政府有沒有土地再建經屋,我認為到時,房地產公開市場可能已經回复平靜,市場上以房地產作為資產炒賣工具的現象已經消失殆盡。作為社會公共資源的掌握者,政府一定要通過財富的第二次分配,讓弱勢和夾心階層受惠更多,這樣才能掌握民心,爭取民意。如果僅僅爲了外資企業的市場拓展和本澳大企業的商場進軍而不斷借故廉價批地,對廣大經屋業主16年后的市場轉售反而橫加阻撓,這會被社會解讀為政府不公不義,根本不關心和扶持廣大弱勢群體。這是無論如何要避免的嚴重政治後果,如果實行全民公決,一定會被廣大市民群眾否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