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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D630.1 文献标识码:C 文章编号:1008-925X(2011)11-0011-02
摘要:伴随着中国经济体制转轨和社会转型,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下国家大包大揽社会事务的现象正在逐步改变,舶来品NGO在中国也应运而生,非政府组织同政府、企业共同构成了现代社会结构的三大支柱。但是在当前中国,非政府组织的发展目前尚处于起步阶段,本文将深入探讨非政府组织在中国所呈现出来的特征,来探究NGO在中国的生存现状,并借鉴国外经验,提出三大有效机制来应对NGO在中国所遇到的困境。
关键词:NGO 特征 发展策略
近年来,在中国登记注册的NGO以年均10%到15%的速度递增,已趋近40万家。不仅如此,各种未登记注册的草根组织的数量与形式也层出不穷,多如繁星。NGO在中国的服务领域已经慢慢地渗透到了我们日常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如环保、教育、救助等公共领域,有些已经发展成熟,但更多的NGO在中国还仅仅只是个模糊雏形,他们的生存现状和所面临的困境许多人都不得而知。本文将从NGO在中国所呈现出来的特征出发,来探究其真实的生存状态,并提出三个有效机制来应对所面临的困境。
1 NGO概念定义及其所发挥的重要性
NGO是英文单词“non-governmental organization”的缩写,直译为“非政府组织”。由于各国对处于政府和市场之间的制度空间的关注焦点有所不同,所以对非政府组织这样一种组织形态的叫法多种多样,综合不同的概念界定,我们可以认为:非政府组织是具有稳定的组织形式和固定的成员的、超出政府机构和私人企业而独立运作,并且发挥特定社会功能的、不以营利为目的而关注于特定的或普遍的公众、公益事业的民间团体。
里贾纳﹒E﹒赫兹琳杰曾经说过:“非营利组织在提高人们的知识文化水平、提供医疗保健资助艺术事业以及为穷人提供生活保障等方面成绩卓著,令企业和政府都望尘莫及。”的确,非政府组织有着超越政府和企业的卓越功能,它是社会分化、社会需求和利益分配多元化的产物,在社会多元化、需求多元化、服务多元化的趋势下,NGO更容易凸显出它的重要性。于此同时,在社会转型如此激烈的今天,面对社会冲突的发生,非政府组织还可以充当润滑剂,缓解社会矛盾,比如在社区中,住户之间产生了矛盾,住户中德高望重、热心公益的人士可以组织起来成立NGO,为社区住户化解矛盾、调解纠纷。目前在中国的部分社区中,他们已经成为民事调解的重要力量,并逐渐探索出了一条符合民众需求、切合命中利益、民众更愿意接受的调解模式。相比于向政府部门反映情况,这样的解决方式更加便民和高效。正如一个形象的比喻所描绘的那样:“当一个大型的官方捐赠人队伍到一个小渔村的时候,他们可能乘坐直升飞机,飞机着陆的时候,鱼都从水里跳出来。而非政府组织的成员则更有可能划着独木舟或骑自行车来。”这个例子通过对比NGO和政府的两种不同工作方式,显示了NGO有较广的工作的领域和较强的工作潜力:他们可能更善于了解和深入到贫困或偏僻的地区;他们在具体的工作可能更有创意,更有灵活性,更有工作经验;他们因为人员精干和志愿热情从而使工作成本较低。
2 从中国NGO的特性来看生存现状
在当前中国,绝大多数的非政府组织,虽然发挥着西方非政府组织相应的功能,但并不完全具备萨拉蒙界定的五个特征(组织性;民间性;非营利性;自治性;志愿性),能够完全符合萨拉蒙这一界定的组织,只是我国非政府组织的一小部分。下面本文将仔细来分析这五个特征在中国NGO的具体表现:
第一,从“组织性”来看。在中国有内部规章制度、有固定成员和经常性的NGO很多,但有根据国家法律注册的“合法身份”的却十分地少——中国民间组织登记管理的两个主要法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都规定,登记注册由各级民政部门来管,而日常性事务由业务主管单位来管,在成立登记时,发起人必须要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
第二,从“民间性”来看。中国的非政府组织在法律规定上都不是政府的一部分,也不隶属于政府受其支配,只是接受其对应业务主管部门的指导。但现实中,政府对所有非政府组织都有或多或少的控制,至少是一种底线控制,即:只要非政府组织不挑战政府或者不闹事,政府就放任它们的行为。但是一旦它们“越轨”,就会受到严厉的制裁,甚至被清理整顿掉。因此,在中国,真正不受政府干扰的,符合萨拉蒙意义上的“民间性”组织少之又少,甚至可以说是没有的。对于中国的非政府组织而言,“民间性”更多只能是一个法律层面的概念,即从法律上来讲,并不隶属于政府。
第三,从“非营利性”来看。中国的非政府组织基本上都遵循着利润不分配原则,与西方社会没有太大区别。但由于部分非政府组织没有建立完善的财务监管制度,不对外公开资金进出,再加上业务主管部门并没有发挥很大的监控作用,在一部分非政府组织内容易滋生腐败,产生某些失范行为,利用法律的空隙,用公共捐款谋求个人利益,最终,使非政府组织成为其变相“寻租”的工具。
第四,从“自治性”来看。在当前中国,一方面,国家对我国非政府组织仍然采取一种“去自主性”的发展战略,在具体措施上则沿用行政控制的手段,施加了很多不必要的限制。正如顾昕、王旭等学者指出的,目前“民间组织发展依然受到既有制度框架的极大约束。这一制度框架具有法团主义的各种特征:在特定的区域,国家的法律确保了在任何一个社会经济领域中社会团体的数量唯一性;因此获得合法地位的社会团体也就有了垄断性;社会团体的组建和合法地位的获得在很大程度上于国家的意愿,而靠在既有的某个公立组织成为任何一个社会团体合法组建的必要条件之一;就相当一部分社会团体而言,国家明文规定了强制性的参与;国家对于社会团体领导人和利益表达同样施加了强有力的控制。”由此可以看出,国家对非政府组织的强有力的控制极大地阻碍了其自身的发展壮大,约束了它在更广阔领域的提供公共服务的能力,并且容易导致非政府组织对政府产生资源依赖,不利于组织内部自治和自主性的发挥。例如非政府组织要组织重大活动时需要向业务主管单位请示报告,这是一种事前检查和审批制度,是典型的去自主性的做法,不利于非政府组织的自主发展。另一方面,海外力量也是妨碍我国非政府组织提高自治性的重要力量,它们通过提供资金、理念、运作模式等各种方式对中国的非政府组织施加影响,使中国的非政府组织逐渐接受西方的价值观,这其实也是一种控制,它有别于国内政府控制非政府组织的行为,而是更多地控制了中国非政府组织的思想。
第五,从“志愿性”来看。萨拉蒙所指的“志愿性”,从根本上来说就是指“公共精神”——为他人服务的大公无私的精神。 NGO成立之初,基本上所有的成员都是出于无私奉献不求回报的精神,自愿加入到非政府组织中来做善事。但久而久之,如果单纯只是出于奉献精神是不可能长久坚持下去的。有的人会期待别人的认可,有的人会期待帮助别人后自己也能获得同样帮助,有的人会期待从中获得工作或者商业机会,抱有前两种期望的志愿者,一旦达不成短期目标就比较难以坚持下去,而抱有最后一种期待的志愿者,一旦找到这样机会的就可能退出。因此怎么样使中国非政府组织的成员保持“激情退却后的那一点点淡”,用怎么的方式留住非政府组织的成员就显得格外重要。
3 NGO的中国化发展策略
针对以上NGO在中国生存现状所反映出来的问题,我主要提出以下三点发展策略:
3.1 建立“宽进严管”机制,做到有效监督。从上述特征可以看出,我国政府对非营利组织管理存在着“严进入、松管理”的特点。通过双重管理体制、归口登记原则、分级管理原则以及非竞争性原则,提高进入条件、严格手续、复杂程序,加强对非营利组织的准入限制。而一旦组织登记成立便放松了对其的监管,只是通过年检的形式加以监督,而且由于我国对非营利组织监管的重视程度不够,非营利组织管理部门人员缺乏,再加上以往年检的内容较为空洞,缺乏可评估性,以至于大多数地方的年检形同虚设。因此我国政府应该转变观念,对非政府组织施行“宽进严管”的策略。在这一方面,我国可以借鉴英国对于慈善组织的认定、登记和监管制度,在对我国民间组织进行科学界定和分层的基础上,构建一整套对民间组织进行“备案注册——登记认可——公益认定”的三层准入制度。即:首先,对所有的民间组织搭建一个进行普通备案的注册平台,通过备案注册获取民间组织的基本信息,并赋予民间组织以最基本的合法形式;其次,对于满足特定条件的民间组织施行登记许可制度,所谓特定条件包括:限定的活动领域、限定的资金规模、限定的会员人数、限定的活动地域等,对于满足这些限定条件的民间组织搭建一个登记认可的制度平台,由国家授权的监管机关根据相关法规进行受理、分类、登记并予以认可,经过认可的民间组织一方面以特定的法人形式获得相应的法律保障并享有相应的政策待遇,另一方面作为特定法人接受监管机关较为严格的监管和社会监督;最后,对于从事特定公共服务或者政策鼓励的社会公益活动的民间组织,实行更加严格的公益法人认定制度,国家在公益法人认定上掌握严格的政策标准和导向,对于认定成为公益法人的民间组织,一方面给予财政和税收等方面最大的优惠待遇,另一方面进行更为严格和规范的行政监管及社会监督。通过这样一层一层地递进制度,一方面最大限度地拓宽民间组织的准入范围,以零门槛的设定解决民间组织合法性的问题,另一方面又非常鲜明地表明政府的政策导向,为公益性民间组织的发展创造更好的制度环境。对民间组织的自身发展来说,也能使激励民间组织为了获得最后的公益认定对自己提高要求,有利于民间组织的公众形象和自身发展。
3.2 建立多元评估机制,恢复公众信任。应当建立起对非政府组织的多元评估机制,即政府对非政府组织的评估、社会对非政府组织的评估以及组织自身内部的评估。首先,政府应该建立起类似于美国的NCIB(全国慈善信息局)和PAS(公益咨询服务部)这样的一个针对民间非政府组织的独立的专业评估机构,季度性地对非政府组织进行日常性活动的评估,但在中国民间组织还未发展成熟的情况下,由政府机构执行评估功能是可行的也是必要的,但是最终的发展目标是由独立的专业机构来执行评估任务。评估的方法既可以借鉴国际上相关评估模式比如“四E”、“三D”评估模式,也可以采用国内由清华大学NGO研究所提出的“APC”(问责、绩效、能力)评估框架。其次,社会公众是非政府组织服务的主体,因此社会评估是至关重要的部分。要充分发挥社会力量,及时有效地对活动作出评估。如,非政府组织可以通过在每次活动后让参与群众填写活动后期评估问卷,或是进行相关的访谈,从而能够及时有效地了解到服务对象的真实想法,提高下次活动质量。
3.3 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实现平等交流。在信息共享的基础上,才可能有真正平等的话语权,否则,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形下,话语平等就只能是粉饰性的。在信息公开方面,由于电视、互联网的迅速发展,中国的政府已经开始逐步拓宽与民众信息共享的领域,并且在法律法规方面也作出了一定的规制,如2008年我国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等,但对于我国的非政府组织,至今还未有成形的法律约束,虽然每个非政府组织都会制定内部法规,但在实际操作上还远远不够。近些年来,各种侵吞公益财产的“公益腐败”案件频繁发生和曝光,严重地打击了社会公众的参与热情,同时也降低了NGO的社会公信度。因此要想实现两者的平等交流,非政府组织要做的第一步就是要建立起信息共享机制,让社会大众清楚地了解NGO内部发展情况、财务情况、活动信息等等,从而树立起主人翁意识并进一步反馈信息,只有只有才能慢慢地培育出社会公众的参与意识,最后实现双方的平等交流。
参考文献
[1] 付爱兰.《非营利组织的公共责任及其实现机制探析》,载《安徽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7(3)
[2] [美]保罗·斯特里滕.《非政府组织和发展》,载《公民社会与第三部门》,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年版
[3] 童星, 薛亚利.《社会转型期有关NGO若干问题的探讨》,载《湖南社会科学》,2004(3)
[4] 陈华.《吸纳与合作——非政府组织与中国社会管理》.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1年版
[5] 康晓光、冯利.《2011中国第三部门观察报告》.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1版
[6] 若弘.《中国NGO——非政府组织在中国》.人民出版社,2010年版
摘要:伴随着中国经济体制转轨和社会转型,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下国家大包大揽社会事务的现象正在逐步改变,舶来品NGO在中国也应运而生,非政府组织同政府、企业共同构成了现代社会结构的三大支柱。但是在当前中国,非政府组织的发展目前尚处于起步阶段,本文将深入探讨非政府组织在中国所呈现出来的特征,来探究NGO在中国的生存现状,并借鉴国外经验,提出三大有效机制来应对NGO在中国所遇到的困境。
关键词:NGO 特征 发展策略
近年来,在中国登记注册的NGO以年均10%到15%的速度递增,已趋近40万家。不仅如此,各种未登记注册的草根组织的数量与形式也层出不穷,多如繁星。NGO在中国的服务领域已经慢慢地渗透到了我们日常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如环保、教育、救助等公共领域,有些已经发展成熟,但更多的NGO在中国还仅仅只是个模糊雏形,他们的生存现状和所面临的困境许多人都不得而知。本文将从NGO在中国所呈现出来的特征出发,来探究其真实的生存状态,并提出三个有效机制来应对所面临的困境。
1 NGO概念定义及其所发挥的重要性
NGO是英文单词“non-governmental organization”的缩写,直译为“非政府组织”。由于各国对处于政府和市场之间的制度空间的关注焦点有所不同,所以对非政府组织这样一种组织形态的叫法多种多样,综合不同的概念界定,我们可以认为:非政府组织是具有稳定的组织形式和固定的成员的、超出政府机构和私人企业而独立运作,并且发挥特定社会功能的、不以营利为目的而关注于特定的或普遍的公众、公益事业的民间团体。
里贾纳﹒E﹒赫兹琳杰曾经说过:“非营利组织在提高人们的知识文化水平、提供医疗保健资助艺术事业以及为穷人提供生活保障等方面成绩卓著,令企业和政府都望尘莫及。”的确,非政府组织有着超越政府和企业的卓越功能,它是社会分化、社会需求和利益分配多元化的产物,在社会多元化、需求多元化、服务多元化的趋势下,NGO更容易凸显出它的重要性。于此同时,在社会转型如此激烈的今天,面对社会冲突的发生,非政府组织还可以充当润滑剂,缓解社会矛盾,比如在社区中,住户之间产生了矛盾,住户中德高望重、热心公益的人士可以组织起来成立NGO,为社区住户化解矛盾、调解纠纷。目前在中国的部分社区中,他们已经成为民事调解的重要力量,并逐渐探索出了一条符合民众需求、切合命中利益、民众更愿意接受的调解模式。相比于向政府部门反映情况,这样的解决方式更加便民和高效。正如一个形象的比喻所描绘的那样:“当一个大型的官方捐赠人队伍到一个小渔村的时候,他们可能乘坐直升飞机,飞机着陆的时候,鱼都从水里跳出来。而非政府组织的成员则更有可能划着独木舟或骑自行车来。”这个例子通过对比NGO和政府的两种不同工作方式,显示了NGO有较广的工作的领域和较强的工作潜力:他们可能更善于了解和深入到贫困或偏僻的地区;他们在具体的工作可能更有创意,更有灵活性,更有工作经验;他们因为人员精干和志愿热情从而使工作成本较低。
2 从中国NGO的特性来看生存现状
在当前中国,绝大多数的非政府组织,虽然发挥着西方非政府组织相应的功能,但并不完全具备萨拉蒙界定的五个特征(组织性;民间性;非营利性;自治性;志愿性),能够完全符合萨拉蒙这一界定的组织,只是我国非政府组织的一小部分。下面本文将仔细来分析这五个特征在中国NGO的具体表现:
第一,从“组织性”来看。在中国有内部规章制度、有固定成员和经常性的NGO很多,但有根据国家法律注册的“合法身份”的却十分地少——中国民间组织登记管理的两个主要法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都规定,登记注册由各级民政部门来管,而日常性事务由业务主管单位来管,在成立登记时,发起人必须要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
第二,从“民间性”来看。中国的非政府组织在法律规定上都不是政府的一部分,也不隶属于政府受其支配,只是接受其对应业务主管部门的指导。但现实中,政府对所有非政府组织都有或多或少的控制,至少是一种底线控制,即:只要非政府组织不挑战政府或者不闹事,政府就放任它们的行为。但是一旦它们“越轨”,就会受到严厉的制裁,甚至被清理整顿掉。因此,在中国,真正不受政府干扰的,符合萨拉蒙意义上的“民间性”组织少之又少,甚至可以说是没有的。对于中国的非政府组织而言,“民间性”更多只能是一个法律层面的概念,即从法律上来讲,并不隶属于政府。
第三,从“非营利性”来看。中国的非政府组织基本上都遵循着利润不分配原则,与西方社会没有太大区别。但由于部分非政府组织没有建立完善的财务监管制度,不对外公开资金进出,再加上业务主管部门并没有发挥很大的监控作用,在一部分非政府组织内容易滋生腐败,产生某些失范行为,利用法律的空隙,用公共捐款谋求个人利益,最终,使非政府组织成为其变相“寻租”的工具。
第四,从“自治性”来看。在当前中国,一方面,国家对我国非政府组织仍然采取一种“去自主性”的发展战略,在具体措施上则沿用行政控制的手段,施加了很多不必要的限制。正如顾昕、王旭等学者指出的,目前“民间组织发展依然受到既有制度框架的极大约束。这一制度框架具有法团主义的各种特征:在特定的区域,国家的法律确保了在任何一个社会经济领域中社会团体的数量唯一性;因此获得合法地位的社会团体也就有了垄断性;社会团体的组建和合法地位的获得在很大程度上于国家的意愿,而靠在既有的某个公立组织成为任何一个社会团体合法组建的必要条件之一;就相当一部分社会团体而言,国家明文规定了强制性的参与;国家对于社会团体领导人和利益表达同样施加了强有力的控制。”由此可以看出,国家对非政府组织的强有力的控制极大地阻碍了其自身的发展壮大,约束了它在更广阔领域的提供公共服务的能力,并且容易导致非政府组织对政府产生资源依赖,不利于组织内部自治和自主性的发挥。例如非政府组织要组织重大活动时需要向业务主管单位请示报告,这是一种事前检查和审批制度,是典型的去自主性的做法,不利于非政府组织的自主发展。另一方面,海外力量也是妨碍我国非政府组织提高自治性的重要力量,它们通过提供资金、理念、运作模式等各种方式对中国的非政府组织施加影响,使中国的非政府组织逐渐接受西方的价值观,这其实也是一种控制,它有别于国内政府控制非政府组织的行为,而是更多地控制了中国非政府组织的思想。
第五,从“志愿性”来看。萨拉蒙所指的“志愿性”,从根本上来说就是指“公共精神”——为他人服务的大公无私的精神。 NGO成立之初,基本上所有的成员都是出于无私奉献不求回报的精神,自愿加入到非政府组织中来做善事。但久而久之,如果单纯只是出于奉献精神是不可能长久坚持下去的。有的人会期待别人的认可,有的人会期待帮助别人后自己也能获得同样帮助,有的人会期待从中获得工作或者商业机会,抱有前两种期望的志愿者,一旦达不成短期目标就比较难以坚持下去,而抱有最后一种期待的志愿者,一旦找到这样机会的就可能退出。因此怎么样使中国非政府组织的成员保持“激情退却后的那一点点淡”,用怎么的方式留住非政府组织的成员就显得格外重要。
3 NGO的中国化发展策略
针对以上NGO在中国生存现状所反映出来的问题,我主要提出以下三点发展策略:
3.1 建立“宽进严管”机制,做到有效监督。从上述特征可以看出,我国政府对非营利组织管理存在着“严进入、松管理”的特点。通过双重管理体制、归口登记原则、分级管理原则以及非竞争性原则,提高进入条件、严格手续、复杂程序,加强对非营利组织的准入限制。而一旦组织登记成立便放松了对其的监管,只是通过年检的形式加以监督,而且由于我国对非营利组织监管的重视程度不够,非营利组织管理部门人员缺乏,再加上以往年检的内容较为空洞,缺乏可评估性,以至于大多数地方的年检形同虚设。因此我国政府应该转变观念,对非政府组织施行“宽进严管”的策略。在这一方面,我国可以借鉴英国对于慈善组织的认定、登记和监管制度,在对我国民间组织进行科学界定和分层的基础上,构建一整套对民间组织进行“备案注册——登记认可——公益认定”的三层准入制度。即:首先,对所有的民间组织搭建一个进行普通备案的注册平台,通过备案注册获取民间组织的基本信息,并赋予民间组织以最基本的合法形式;其次,对于满足特定条件的民间组织施行登记许可制度,所谓特定条件包括:限定的活动领域、限定的资金规模、限定的会员人数、限定的活动地域等,对于满足这些限定条件的民间组织搭建一个登记认可的制度平台,由国家授权的监管机关根据相关法规进行受理、分类、登记并予以认可,经过认可的民间组织一方面以特定的法人形式获得相应的法律保障并享有相应的政策待遇,另一方面作为特定法人接受监管机关较为严格的监管和社会监督;最后,对于从事特定公共服务或者政策鼓励的社会公益活动的民间组织,实行更加严格的公益法人认定制度,国家在公益法人认定上掌握严格的政策标准和导向,对于认定成为公益法人的民间组织,一方面给予财政和税收等方面最大的优惠待遇,另一方面进行更为严格和规范的行政监管及社会监督。通过这样一层一层地递进制度,一方面最大限度地拓宽民间组织的准入范围,以零门槛的设定解决民间组织合法性的问题,另一方面又非常鲜明地表明政府的政策导向,为公益性民间组织的发展创造更好的制度环境。对民间组织的自身发展来说,也能使激励民间组织为了获得最后的公益认定对自己提高要求,有利于民间组织的公众形象和自身发展。
3.2 建立多元评估机制,恢复公众信任。应当建立起对非政府组织的多元评估机制,即政府对非政府组织的评估、社会对非政府组织的评估以及组织自身内部的评估。首先,政府应该建立起类似于美国的NCIB(全国慈善信息局)和PAS(公益咨询服务部)这样的一个针对民间非政府组织的独立的专业评估机构,季度性地对非政府组织进行日常性活动的评估,但在中国民间组织还未发展成熟的情况下,由政府机构执行评估功能是可行的也是必要的,但是最终的发展目标是由独立的专业机构来执行评估任务。评估的方法既可以借鉴国际上相关评估模式比如“四E”、“三D”评估模式,也可以采用国内由清华大学NGO研究所提出的“APC”(问责、绩效、能力)评估框架。其次,社会公众是非政府组织服务的主体,因此社会评估是至关重要的部分。要充分发挥社会力量,及时有效地对活动作出评估。如,非政府组织可以通过在每次活动后让参与群众填写活动后期评估问卷,或是进行相关的访谈,从而能够及时有效地了解到服务对象的真实想法,提高下次活动质量。
3.3 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实现平等交流。在信息共享的基础上,才可能有真正平等的话语权,否则,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形下,话语平等就只能是粉饰性的。在信息公开方面,由于电视、互联网的迅速发展,中国的政府已经开始逐步拓宽与民众信息共享的领域,并且在法律法规方面也作出了一定的规制,如2008年我国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等,但对于我国的非政府组织,至今还未有成形的法律约束,虽然每个非政府组织都会制定内部法规,但在实际操作上还远远不够。近些年来,各种侵吞公益财产的“公益腐败”案件频繁发生和曝光,严重地打击了社会公众的参与热情,同时也降低了NGO的社会公信度。因此要想实现两者的平等交流,非政府组织要做的第一步就是要建立起信息共享机制,让社会大众清楚地了解NGO内部发展情况、财务情况、活动信息等等,从而树立起主人翁意识并进一步反馈信息,只有只有才能慢慢地培育出社会公众的参与意识,最后实现双方的平等交流。
参考文献
[1] 付爱兰.《非营利组织的公共责任及其实现机制探析》,载《安徽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7(3)
[2] [美]保罗·斯特里滕.《非政府组织和发展》,载《公民社会与第三部门》,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年版
[3] 童星, 薛亚利.《社会转型期有关NGO若干问题的探讨》,载《湖南社会科学》,2004(3)
[4] 陈华.《吸纳与合作——非政府组织与中国社会管理》.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1年版
[5] 康晓光、冯利.《2011中国第三部门观察报告》.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1版
[6] 若弘.《中国NGO——非政府组织在中国》.人民出版社,2010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