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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买回制度是否有必要在我国《合同法》中做出专门的规定,本文提出了质疑,并从买回的一般理论着手,借助买回与典权的比较,认为既然买回与典权在制度设计的功能上具有极其的相似性,都具有融资且最终不丧失所有权和发挥物的使用收益的功能,而且,在具体的细节上典权制度又具有买回无可比拟的优势,所以无需再浪费法律资源专门规定买回制度,可任由当事人自由去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