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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中俄原油管道已经在实质运营,但是现今在跨国运输管道方面的法律制度还存在缺憾。因此对能源合作跨国运输管道的相关法律问题进行研究具有现实意义。本文介绍了中俄跨国运输管道应坚持的基本原则,分析了中俄跨国管道运输的争议类型和处理方法,并从中俄跨国运输管道问题的法律分析角度出发对中俄双边能源合作法律制度的完善提出了自己的一些建议。
关键词:跨国运输;管道;争议;完善
一、中俄跨国管道运输和应坚持的基本原则
(一)中俄跨国管道运输的概念
中俄原油管道起点为俄罗斯东西伯利亚—太平洋原油管道斯科沃罗季诺分输站,终点为中国漠河—大庆原油管道漠河首站,长约71千米(需穿越黑龙江),一期工程设计输量为1500万吨/年,二期工程输送能力将达到3000万吨/年。中俄原油管道建设项目,是两国油气战略合作的重大项目之一,对于扩大中俄两国之间的友好合作、实现共同发展具有重大意义,标志着两国石油领域的合作进入新阶段。
(二)中俄跨国管道运输应坚持的基本原则
原油管道是中俄在能源合作中的关键内容,关系到双方利益能否最终实现的问题。由于管道运输的特殊性质,在中俄能源合作中涉及到运输管道方面的问题,一些一般国际法原则包括过境自由原则、不妨碍原则和非歧视原则等也应当坚持。
1.过境自由的原则
过境自由类似于在公海上的无害通过的权利,也就是说在能源合作中双方得以无害在他国境内铺设运输管道。但是这方面的内容并非无限宽泛。一国在另一国铺设运输管道时,不能要求本国设计的专门路线来进行。
2.非歧视的原则
非歧视原则一方面要求不得对所运输的能源作出具有差别的对待,另一方面要求不得对其进行任何情况下的限制。只有坚持这个原则,才能保证能源的运输能得到安全有效的运输环境,避免不必要的争端和损失。
3.不妨碍原则
不妨碍原则就是不得无合法理由和正当原因对能源的运输实行中断的行为或者故意减少運输数量,为了规避因争议而产生的供应中断或者其他损害行为,合作方即使出现了有关的争议,能源的运输也不能够被打断或者损害。这一原则有利于充分保障各方的权益。
二、中俄跨国管道运输的争议类型和解决方法
中俄跨国运输管道是中俄能源合作的重要动脉,在双方运输管道问题中遇到的各种问题后的解决情况都牵动着整个合作进程的神经。中俄双方应当在国际法范围内,有效地应对跨国运输管道将会出现的争议和各类问题。
(一)争议类型
1.技术问题。中俄原油管道全长1030 公里,如果因为技术方面的原因出现事故、机械故障等情况,则很容易引发争议。
2.商务纠纷。在管道过境的税费、合同具体内容出现分歧、合同的履行过程这些环节上,由于牵涉到现实的经济利益,因而纠纷的出现概率较大。虽然中俄双方在原油价格问题上统一了意见,但是因为价格原因而产生的纠纷也未必能够避免。
3.生态坏境问题。跨国能源运输管道在运营过程中由于各种因素难免发生泄漏之类的事故,造成生态坏境的破环,由此给双方带来这方面的争议。
4.管道改造投资问题。中俄的能源运输管道在各自境内的部分又各自投资建设,因此各自享有所在境内部分的所有权。但不能排除对现有管道设施进行改造或者投资新的管道时发生争议的可能性。
(二)争议解决的方法
解决中俄跨国管道争议的方法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通过采取谈判和商议此类的手段,二是运用法律途径的方法。
1.政治或外交手段
国际法奉行的原则要求国家间在争端出现时应当持友好的态度积极进行磋商和谈判,稳妥的化解各方的矛盾。目前中俄间涉及能源合作的政府间协调机制有中俄总理定期会晤委员会,能源合作分委会,除此之外还有中俄能源谈判机制。能源合作分委会每年举行一次,目前已召开11次,由双方政府能源主管部门组织召开。能源谈判机制采取非定期会晤方式,自2008年7月底正式启动以来,至今双方共举行5次会晤,该机制举行的多次会晤取得了诸多成果,为推动中俄能源合作取得实质性进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2.法律手段
中俄双方在有关的协议里面约定,在争议无法通过政治外交手段解决的情况下,双方得以提交到国际仲裁进行处理。这种方式不失为有利于纷争解决的方式之一。中国于1990年签署并批准《关于解决国家和他国国民之间投资争端公约》,俄罗斯于1992年签署,但至今未批准。有鉴于此,中国企业与俄罗斯国家之间的投资争端可提交到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的“诉讼管理辅助机构”来进行仲裁。此外,中俄双方的投资还可依据两国2006年11月签署的《关于鼓励和相互保护投资的协定》予以保护。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能源争端既可以基于双方事先的约定,也可以基于争端发生后双方的协商。此外,能源争端解决的具体方式及其法律依据也可以通过双方协商一致做出选择,具有一定的多样性与灵活性。
三、对中俄双边能源合作法律制度的完善提出的建议
(一)建立中俄能源合作相关的专门协议
跨国管道运输关系到诸多方面的利益,因此中俄双方应建立有关的政府间协议,明确国家对能源管道运输的管辖权范围,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且应当在协议中规定“等待争议得以平息,不得因发生争议而中止或者削减能源的数量”等内容,以此来保护双方的利益。尽管中俄双方已就管道原油价格达成了一致,但是在天然气价格方面仍然没有实现突破。本文认为,中俄双方有必要拟定涉及能源谈判会晤机制、价格谈判时间表、通过谈判签署的文件的法律效力等多方面内容的关于能源价格的政府间协议,以解决中俄能源价格谈判机制问题。在此过程中,中俄两国应当以实际情况为出发点,鉴发达国家和地区的有益经验,吸纳有关的能源方面的学者和专家参与到协定制定的过程中来,使得协定能最大限度的维护双方的共同利益。 (二)完善争端解决机制
中国与俄罗斯在能源合作出现争端之时诉诸于对话协商机制,从而避免争端性质的转化。这个进程中,政府应发挥关键性的作用,制定行之有效的能源策略,从而以巩固中俄两国间的能源领域的联系与合作。诉诸法律手段来解决双方的争端,应当以双方均承认的法律规则为实现前提,并且这种方式的选择是靠后的,毕竟法律途径的解决受到各项规则的约束比较繁琐,因而显得不够经济,容易浪费过多成本。仲裁也同样适用于解决一国政府与另一国企业之间的能源争端问题。就运用仲裁解决国际能源投资来解决这个问题来说,对与投资者和东道国来说均有一定的利处,投资者的风险可以得到降低,以便更有时间进行各个事项的经营管理。
(三)完善我国能源法律体系
近年来,我国能源领域立法进程不断推进,已经初步形成了包含《电力法》、《节约能源法》、《可再生能源法》等能源专门法律及相关法规在内的能源法律体系,但仍存在缺乏能源基本法和部分领域缺乏能源专门法的不足之处。针对与俄罗斯的合作而言,我国与俄罗斯的能源合作主要集中于石油、天然气资源的开发、输送,而目前在我国的能源法律体系中石油天然气领域能源专门法是缺失的,一旦能源合作争端发生,在寻求争端解决途径时则缺少可以依靠的国内法依据。因此,加快制定能源基本法和石油天然气领域的专门法是目前完善我国能源法律体系,为涉外能源争端提供国内法依据的当务之急。
在中国经济稳定持续发展的大前提下,经济转型、工业化和城镇化等一系列战略目标的实现都将导致对进口能源的依赖程度升高。俄罗斯作为能源出口大国和中国战略伙伴在中国能源安全战略中占有很重要的比重。我们应积极完善中俄双边能源合作法律制度,为双方的共赢创造良好的合作环境。
参考文献
[1]易磊.中俄能源合作法律问题研究.重庆大学.2012.
[2]耿艺夫.跨国能源管道运输的法律问题研究.辽宁大学.2012.
[3]杨永红.俄罗斯在国际能源合作开发中争端解决机制研究.西北大学.2014.
[4]张正怡.国际能源投資争端法律问题研究.华东政法大学.2013.
[5]杨泽伟.跨国能源管道运输的若干国际法问题.暨南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5).
[6]张莹国际能源新形势下的中俄能源合作问题分析学术交流,哈尔滨,2012.
[7]孙传香.国际能源合作开发争端的非传统解决机制析论[J〕江南社会学院学报2009.
[8]岳树梅.中国参与国际能源合作的法律机制创新研究「J}.河北法学,2009.
[9]刘莉、曾加.国际能源合作与中国石油储备的法律对策[J].西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2(1).
作者简介
李姗珊(1994-),女,汉族,山西临汾人,西北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在读。
(作者单位:西北政法大学)
关键词:跨国运输;管道;争议;完善
一、中俄跨国管道运输和应坚持的基本原则
(一)中俄跨国管道运输的概念
中俄原油管道起点为俄罗斯东西伯利亚—太平洋原油管道斯科沃罗季诺分输站,终点为中国漠河—大庆原油管道漠河首站,长约71千米(需穿越黑龙江),一期工程设计输量为1500万吨/年,二期工程输送能力将达到3000万吨/年。中俄原油管道建设项目,是两国油气战略合作的重大项目之一,对于扩大中俄两国之间的友好合作、实现共同发展具有重大意义,标志着两国石油领域的合作进入新阶段。
(二)中俄跨国管道运输应坚持的基本原则
原油管道是中俄在能源合作中的关键内容,关系到双方利益能否最终实现的问题。由于管道运输的特殊性质,在中俄能源合作中涉及到运输管道方面的问题,一些一般国际法原则包括过境自由原则、不妨碍原则和非歧视原则等也应当坚持。
1.过境自由的原则
过境自由类似于在公海上的无害通过的权利,也就是说在能源合作中双方得以无害在他国境内铺设运输管道。但是这方面的内容并非无限宽泛。一国在另一国铺设运输管道时,不能要求本国设计的专门路线来进行。
2.非歧视的原则
非歧视原则一方面要求不得对所运输的能源作出具有差别的对待,另一方面要求不得对其进行任何情况下的限制。只有坚持这个原则,才能保证能源的运输能得到安全有效的运输环境,避免不必要的争端和损失。
3.不妨碍原则
不妨碍原则就是不得无合法理由和正当原因对能源的运输实行中断的行为或者故意减少運输数量,为了规避因争议而产生的供应中断或者其他损害行为,合作方即使出现了有关的争议,能源的运输也不能够被打断或者损害。这一原则有利于充分保障各方的权益。
二、中俄跨国管道运输的争议类型和解决方法
中俄跨国运输管道是中俄能源合作的重要动脉,在双方运输管道问题中遇到的各种问题后的解决情况都牵动着整个合作进程的神经。中俄双方应当在国际法范围内,有效地应对跨国运输管道将会出现的争议和各类问题。
(一)争议类型
1.技术问题。中俄原油管道全长1030 公里,如果因为技术方面的原因出现事故、机械故障等情况,则很容易引发争议。
2.商务纠纷。在管道过境的税费、合同具体内容出现分歧、合同的履行过程这些环节上,由于牵涉到现实的经济利益,因而纠纷的出现概率较大。虽然中俄双方在原油价格问题上统一了意见,但是因为价格原因而产生的纠纷也未必能够避免。
3.生态坏境问题。跨国能源运输管道在运营过程中由于各种因素难免发生泄漏之类的事故,造成生态坏境的破环,由此给双方带来这方面的争议。
4.管道改造投资问题。中俄的能源运输管道在各自境内的部分又各自投资建设,因此各自享有所在境内部分的所有权。但不能排除对现有管道设施进行改造或者投资新的管道时发生争议的可能性。
(二)争议解决的方法
解决中俄跨国管道争议的方法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通过采取谈判和商议此类的手段,二是运用法律途径的方法。
1.政治或外交手段
国际法奉行的原则要求国家间在争端出现时应当持友好的态度积极进行磋商和谈判,稳妥的化解各方的矛盾。目前中俄间涉及能源合作的政府间协调机制有中俄总理定期会晤委员会,能源合作分委会,除此之外还有中俄能源谈判机制。能源合作分委会每年举行一次,目前已召开11次,由双方政府能源主管部门组织召开。能源谈判机制采取非定期会晤方式,自2008年7月底正式启动以来,至今双方共举行5次会晤,该机制举行的多次会晤取得了诸多成果,为推动中俄能源合作取得实质性进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2.法律手段
中俄双方在有关的协议里面约定,在争议无法通过政治外交手段解决的情况下,双方得以提交到国际仲裁进行处理。这种方式不失为有利于纷争解决的方式之一。中国于1990年签署并批准《关于解决国家和他国国民之间投资争端公约》,俄罗斯于1992年签署,但至今未批准。有鉴于此,中国企业与俄罗斯国家之间的投资争端可提交到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的“诉讼管理辅助机构”来进行仲裁。此外,中俄双方的投资还可依据两国2006年11月签署的《关于鼓励和相互保护投资的协定》予以保护。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能源争端既可以基于双方事先的约定,也可以基于争端发生后双方的协商。此外,能源争端解决的具体方式及其法律依据也可以通过双方协商一致做出选择,具有一定的多样性与灵活性。
三、对中俄双边能源合作法律制度的完善提出的建议
(一)建立中俄能源合作相关的专门协议
跨国管道运输关系到诸多方面的利益,因此中俄双方应建立有关的政府间协议,明确国家对能源管道运输的管辖权范围,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且应当在协议中规定“等待争议得以平息,不得因发生争议而中止或者削减能源的数量”等内容,以此来保护双方的利益。尽管中俄双方已就管道原油价格达成了一致,但是在天然气价格方面仍然没有实现突破。本文认为,中俄双方有必要拟定涉及能源谈判会晤机制、价格谈判时间表、通过谈判签署的文件的法律效力等多方面内容的关于能源价格的政府间协议,以解决中俄能源价格谈判机制问题。在此过程中,中俄两国应当以实际情况为出发点,鉴发达国家和地区的有益经验,吸纳有关的能源方面的学者和专家参与到协定制定的过程中来,使得协定能最大限度的维护双方的共同利益。 (二)完善争端解决机制
中国与俄罗斯在能源合作出现争端之时诉诸于对话协商机制,从而避免争端性质的转化。这个进程中,政府应发挥关键性的作用,制定行之有效的能源策略,从而以巩固中俄两国间的能源领域的联系与合作。诉诸法律手段来解决双方的争端,应当以双方均承认的法律规则为实现前提,并且这种方式的选择是靠后的,毕竟法律途径的解决受到各项规则的约束比较繁琐,因而显得不够经济,容易浪费过多成本。仲裁也同样适用于解决一国政府与另一国企业之间的能源争端问题。就运用仲裁解决国际能源投资来解决这个问题来说,对与投资者和东道国来说均有一定的利处,投资者的风险可以得到降低,以便更有时间进行各个事项的经营管理。
(三)完善我国能源法律体系
近年来,我国能源领域立法进程不断推进,已经初步形成了包含《电力法》、《节约能源法》、《可再生能源法》等能源专门法律及相关法规在内的能源法律体系,但仍存在缺乏能源基本法和部分领域缺乏能源专门法的不足之处。针对与俄罗斯的合作而言,我国与俄罗斯的能源合作主要集中于石油、天然气资源的开发、输送,而目前在我国的能源法律体系中石油天然气领域能源专门法是缺失的,一旦能源合作争端发生,在寻求争端解决途径时则缺少可以依靠的国内法依据。因此,加快制定能源基本法和石油天然气领域的专门法是目前完善我国能源法律体系,为涉外能源争端提供国内法依据的当务之急。
在中国经济稳定持续发展的大前提下,经济转型、工业化和城镇化等一系列战略目标的实现都将导致对进口能源的依赖程度升高。俄罗斯作为能源出口大国和中国战略伙伴在中国能源安全战略中占有很重要的比重。我们应积极完善中俄双边能源合作法律制度,为双方的共赢创造良好的合作环境。
参考文献
[1]易磊.中俄能源合作法律问题研究.重庆大学.2012.
[2]耿艺夫.跨国能源管道运输的法律问题研究.辽宁大学.2012.
[3]杨永红.俄罗斯在国际能源合作开发中争端解决机制研究.西北大学.2014.
[4]张正怡.国际能源投資争端法律问题研究.华东政法大学.2013.
[5]杨泽伟.跨国能源管道运输的若干国际法问题.暨南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5).
[6]张莹国际能源新形势下的中俄能源合作问题分析学术交流,哈尔滨,2012.
[7]孙传香.国际能源合作开发争端的非传统解决机制析论[J〕江南社会学院学报2009.
[8]岳树梅.中国参与国际能源合作的法律机制创新研究「J}.河北法学,2009.
[9]刘莉、曾加.国际能源合作与中国石油储备的法律对策[J].西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2(1).
作者简介
李姗珊(1994-),女,汉族,山西临汾人,西北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在读。
(作者单位:西北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