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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在科技水平进步和交通工具不断改革升级的环境下,无人驾驶汽车作为创新型汽车产品,已经逐渐走进人们的视野中,但是随之而来的交通问题,也是比较严重的。与传统汽车的驾驶和操作不同,无人驾驶汽车的特点导致其在遇到交通事故时事故责任划分和事故赔偿都存在一定复杂性和困难。本文主要针对无人驾驶汽车的特点和现存无人驾驶汽车交通事故法律责任问题进行探讨,并提出了相应解决对策,旨在为我国无人驾驶汽车相关交通问题的解决提供一些建议。
关键词:无人驾驶汽车;交通事故;法律问题;责任分析
自从百度CEO李彦宏,在2017年7月5日通过视频直播展示自己乘坐无人驾驶汽车之后,无人驾驶汽车这一创新型交通工具开始进入人们的视野,随之而来的是关于无人驾驶汽车的交通合法性、交通事故责任、路面安全性等一系列问题的探讨。在我国经济与科技不断发展下,技术的进步尚无法遏制交通事故的出现,而无人驾驶汽交通事故法律责任问题方面应该如何应对,已成为传统交通工具事故解决外的新难题,需要我们积极研究和解决。
一、无人驾驶汽车概述
(一)无人驾驶汽车的概念
无人驾驶汽车就是指一种完全借助自动驾驶系统实现独立驾驶运行的汽车。关于无人驾驶汽车,美国国家高速公路安全管理局层对其汽车技术进行过技术划分,按照无自动到全自动,将汽车技术等级划分为0~4级,无人驾驶汽车属于4级,是一种完全排除人工操作的汽车技术,能实现汽车安全达到目的地[1]。我国直到2018年5月1日《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管理规范(试行)》文件出台,才正式认定无人驾驶汽车的交通合法性。
(二)无人驾驶汽车的特点
无人驾驶汽车的特点主要可以归纳为以下三点:第一,高度自主的驾驶运行。借助车载雷达、定位、智能导航等系统,无人驾驶汽车使用者仅需要进行车载用户端的目的地输入就可以。第二,无人驾驶汽车的驾驶参与主体具有多样性。在传统汽车的驾驶中,驾驶员是驾驶的主要责任人,而无人驾驶汽车并不需要驾驶员角色,而车中每一个主体都能够通过智能车载系统进行驾驶指令的输入,这导致无人驾驶汽车一旦出现事故,其责任主体因为参与者数量多,较难划分[2]。第三,无人驾驶汽车的驾驶员不具有限定性。传统汽车驾驶需遵守规则较多,驾驶员需要具备驾驶技能和专业证书,对驾驶能力的要求较高,而无人驾驶汽车则没有这些限制,多依靠车载职能系统进行自动操作,使老人、小孩都能作为驾驶员,驾驶员的限定性比较少。
二、无人驾驶汽车交通事故法律责任现存问题
无人驾驶汽车作为新兴交通工具,配套的交通法律仍存在问题,根据无人驾驶汽车交通责任现状,笔者总结了以下三点无人驾驶汽车交通事故法律责任中的问题。
(一)过错侵权责任的界定和适用难
由于无人驾驶汽车与传统汽车在驾驶操作中的差异性比较大,没有固定的驾驶员,只要进入无人驾驶汽车的乘坐者都可以对车载智能系统进行指令的发布,驾驶基本在车载智能系统的全自动操作下完成。只要在合乎规范的初始操作后没有恶意或者故意的干扰无人驾驶汽车的驾驶行为,乘坐者就可以在初始操作完成后进行其他车内活动。在这样的情况下,一旦出现交通事故,无人驾驶汽车生产制造商、车载系统研发方、销售主体等方面需要承担更多责任,但是当前我国无人驾驶汽车的过错侵权责任划分和责任界定与适用相关法律仍不完善,这方面的界定和适用比较难[3]。
(二)无人驾驶汽车相关交通法缺失
在传统交通法律法规中,监控的重点主要是驾驶员的技术和汽车配置安全性等方面是否合法,而无人驾驶汽车的驾驶特点和事故现实情况都导致传统汽车的交通法律法规可能不再适用。无人驾驶汽车的驾驶者并不需要取得国家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规定需具备的驾驶证件和安全驾驶技能,在传统交通事故中的事故过错侵權责任也将不再适用于无人驾驶汽车的交通事故解决,其责任主体因为驾驶情况的改变,已经由驾驶员可能转化为无人驾驶汽车生产商、使用者、所有者等,而在事故责任的相关法律认定中,我国尚无对无人驾驶汽车交通事故认定的相关法律法规,对无人驾驶汽车生产制造商的安全技术检查标准等内容也并未确定,这给无人驾驶汽车交通事故归则、责任主体认定都带来了困难。
(三)无人驾驶汽车事故法律责任主体认定难
传统汽车在遇到交通事故的法律责任主体主要为驾驶员,而无人驾驶汽车主要依靠车载自动化程序进行驾驶,这些程序的基础设定后,车载系统还有“自主学习”功能,而这些功能和衍生操作即使对专业技术人员而言也具有一定的复杂和隐蔽性,存在难以理解的问题。这就导致网络信息安全可能成为无人驾驶汽车未来安全的主要问题,在出现无人驾驶汽车交通事故时,会存在事故当时责任主体认定困难、网络信息和技术与交通事故实际责任情况取证及界定难的现象,在这样的情况下,事故责任主体的复杂性和多样性,是无人驾驶汽车交通事故法律责任问题解决中主要面对的困境。
三、无人驾驶汽车交通事故法律责任解决对策
根据以上无人驾驶汽车交通事故法律责任问题的研究,在未来无人驾驶汽车交通事故法律完善构建和问题解决中,我们主要可以通过以下几种方式进行。
(一)责任主体的多元化构建
交通事故的归则问题是处理交通事故法律责任问题中最主要的方面,在无人驾驶汽车运行特点之下,交通事故主体不再是传统的驾驶人员,而具有责任主体多元化特点,下面主要针对无人驾驶汽车事故中一方存在责任且给车中及车外人员造成损失来探讨。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可以将无人驾驶汽车的责任主体划分为无人驾驶汽车生产者、销售者、无人驾驶汽车所有者、网络侵权攻击者四种类型。在无人驾驶汽车交通事故中,要对事故核心引发原因进行分析,如因汽车自动驾驶系统产品技术、部件失灵、未及时通知汽车所有者更新、导航问题等导致的事故,责任主体为无人驾驶汽车生产者。如果因为销售产品为假冒伪劣产品,或者没有为汽车购买者清楚的讲解汽车使用、保养、保险等问题,未尽到责任,则销售者承担事故侵权责任[4]。如果由于无人驾驶汽车所有者在使用中因为自己未充分学习和了解操作规则,恶意干预自动驾驶等出现事故,责任归于汽车所有者。如因车载系统遭受网络攻击存在故障引发事故,则责任主体为网络攻击者。 (二)依据差别化原则实施事故归则
无人驾驶汽车交通事故的引发情况更为复杂,在实际交通事故的解决和归则中,应该采取差别化原则进行责任主体划分,完善相关的事故归则交通法规。无人驾驶汽车高度智能化的水平导致其出现交通事故责任的倚重存在差异,需要对生产者、销售者、所有者对汽车事故的责任进行差异化的划分,制定全面细致的无人驾驶汽车交通法律法规,对交通事故问题进行差别化深度责任划分。例如,在引发交通事故的因素中,可以将其划分为设备装置问题、天气问题、驾驶速度、行车记录仪安装问题等各个方面,对每一项的归则进行明確,以此确认责任主体的责任占比。
(三)无人驾驶汽车强制保险和赔偿基金制度确定
由于无人驾驶汽车的交通事故责任主体划分复杂,为解决交通事故法律责任问题,强制保险和相关赔偿基金制度的建立十分关键。而且强制保险不能仅由汽车购买者承担,需要生产者也承担车辆保险,并且在保险赔偿中,除了在保险公司理赔范围内赔偿,超出的部分应该按照归则原则由制造商、汽车使用者、销售者等各个方面进行赔偿。而赔偿基金制度的建立则可由政府、无人驾驶汽车生产者、销售者、使用者共同注入资金,用于解决保险制度责任外的无人驾驶汽车交通事故法律责任问题。
四、结束语
综上所述,研究无人驾驶汽车交通事故中的法律责任归责问题,已经成为当前无人驾驶汽车行业逐渐成型中需要解决的重点问题,我们仍需要从相关交通法的完善方面进行更深入的研究。
参考文献:
[1]胡亚军.无人驾驶汽车交通事故的法律责任探析[J].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8,33(06):108-112.
[2]潘福全,王铮,泮海涛,张丽霞,杨金顺.无人驾驶汽车事故成因分析与责任划分[J].交通科技与经济,2018,20(06):6-10+28.
[3]赵先飞.无人驾驶汽车交通事故法律责任问题研究[J].蚌埠学院学报,2018,7(01):90-93.
[4]陈佳丽.无人驾驶汽车交通事故侵权责任的法律构思——责任主体及归责原则的认定与适用[J].襄阳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8,17(2):118-122.
作者简介:
邢阔(1978.2~ ),男,汉族,辽宁沈阳人,律师,本科,研究方向:保险、交通事故赔偿。
关键词:无人驾驶汽车;交通事故;法律问题;责任分析
自从百度CEO李彦宏,在2017年7月5日通过视频直播展示自己乘坐无人驾驶汽车之后,无人驾驶汽车这一创新型交通工具开始进入人们的视野,随之而来的是关于无人驾驶汽车的交通合法性、交通事故责任、路面安全性等一系列问题的探讨。在我国经济与科技不断发展下,技术的进步尚无法遏制交通事故的出现,而无人驾驶汽交通事故法律责任问题方面应该如何应对,已成为传统交通工具事故解决外的新难题,需要我们积极研究和解决。
一、无人驾驶汽车概述
(一)无人驾驶汽车的概念
无人驾驶汽车就是指一种完全借助自动驾驶系统实现独立驾驶运行的汽车。关于无人驾驶汽车,美国国家高速公路安全管理局层对其汽车技术进行过技术划分,按照无自动到全自动,将汽车技术等级划分为0~4级,无人驾驶汽车属于4级,是一种完全排除人工操作的汽车技术,能实现汽车安全达到目的地[1]。我国直到2018年5月1日《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管理规范(试行)》文件出台,才正式认定无人驾驶汽车的交通合法性。
(二)无人驾驶汽车的特点
无人驾驶汽车的特点主要可以归纳为以下三点:第一,高度自主的驾驶运行。借助车载雷达、定位、智能导航等系统,无人驾驶汽车使用者仅需要进行车载用户端的目的地输入就可以。第二,无人驾驶汽车的驾驶参与主体具有多样性。在传统汽车的驾驶中,驾驶员是驾驶的主要责任人,而无人驾驶汽车并不需要驾驶员角色,而车中每一个主体都能够通过智能车载系统进行驾驶指令的输入,这导致无人驾驶汽车一旦出现事故,其责任主体因为参与者数量多,较难划分[2]。第三,无人驾驶汽车的驾驶员不具有限定性。传统汽车驾驶需遵守规则较多,驾驶员需要具备驾驶技能和专业证书,对驾驶能力的要求较高,而无人驾驶汽车则没有这些限制,多依靠车载职能系统进行自动操作,使老人、小孩都能作为驾驶员,驾驶员的限定性比较少。
二、无人驾驶汽车交通事故法律责任现存问题
无人驾驶汽车作为新兴交通工具,配套的交通法律仍存在问题,根据无人驾驶汽车交通责任现状,笔者总结了以下三点无人驾驶汽车交通事故法律责任中的问题。
(一)过错侵权责任的界定和适用难
由于无人驾驶汽车与传统汽车在驾驶操作中的差异性比较大,没有固定的驾驶员,只要进入无人驾驶汽车的乘坐者都可以对车载智能系统进行指令的发布,驾驶基本在车载智能系统的全自动操作下完成。只要在合乎规范的初始操作后没有恶意或者故意的干扰无人驾驶汽车的驾驶行为,乘坐者就可以在初始操作完成后进行其他车内活动。在这样的情况下,一旦出现交通事故,无人驾驶汽车生产制造商、车载系统研发方、销售主体等方面需要承担更多责任,但是当前我国无人驾驶汽车的过错侵权责任划分和责任界定与适用相关法律仍不完善,这方面的界定和适用比较难[3]。
(二)无人驾驶汽车相关交通法缺失
在传统交通法律法规中,监控的重点主要是驾驶员的技术和汽车配置安全性等方面是否合法,而无人驾驶汽车的驾驶特点和事故现实情况都导致传统汽车的交通法律法规可能不再适用。无人驾驶汽车的驾驶者并不需要取得国家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规定需具备的驾驶证件和安全驾驶技能,在传统交通事故中的事故过错侵權责任也将不再适用于无人驾驶汽车的交通事故解决,其责任主体因为驾驶情况的改变,已经由驾驶员可能转化为无人驾驶汽车生产商、使用者、所有者等,而在事故责任的相关法律认定中,我国尚无对无人驾驶汽车交通事故认定的相关法律法规,对无人驾驶汽车生产制造商的安全技术检查标准等内容也并未确定,这给无人驾驶汽车交通事故归则、责任主体认定都带来了困难。
(三)无人驾驶汽车事故法律责任主体认定难
传统汽车在遇到交通事故的法律责任主体主要为驾驶员,而无人驾驶汽车主要依靠车载自动化程序进行驾驶,这些程序的基础设定后,车载系统还有“自主学习”功能,而这些功能和衍生操作即使对专业技术人员而言也具有一定的复杂和隐蔽性,存在难以理解的问题。这就导致网络信息安全可能成为无人驾驶汽车未来安全的主要问题,在出现无人驾驶汽车交通事故时,会存在事故当时责任主体认定困难、网络信息和技术与交通事故实际责任情况取证及界定难的现象,在这样的情况下,事故责任主体的复杂性和多样性,是无人驾驶汽车交通事故法律责任问题解决中主要面对的困境。
三、无人驾驶汽车交通事故法律责任解决对策
根据以上无人驾驶汽车交通事故法律责任问题的研究,在未来无人驾驶汽车交通事故法律完善构建和问题解决中,我们主要可以通过以下几种方式进行。
(一)责任主体的多元化构建
交通事故的归则问题是处理交通事故法律责任问题中最主要的方面,在无人驾驶汽车运行特点之下,交通事故主体不再是传统的驾驶人员,而具有责任主体多元化特点,下面主要针对无人驾驶汽车事故中一方存在责任且给车中及车外人员造成损失来探讨。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可以将无人驾驶汽车的责任主体划分为无人驾驶汽车生产者、销售者、无人驾驶汽车所有者、网络侵权攻击者四种类型。在无人驾驶汽车交通事故中,要对事故核心引发原因进行分析,如因汽车自动驾驶系统产品技术、部件失灵、未及时通知汽车所有者更新、导航问题等导致的事故,责任主体为无人驾驶汽车生产者。如果因为销售产品为假冒伪劣产品,或者没有为汽车购买者清楚的讲解汽车使用、保养、保险等问题,未尽到责任,则销售者承担事故侵权责任[4]。如果由于无人驾驶汽车所有者在使用中因为自己未充分学习和了解操作规则,恶意干预自动驾驶等出现事故,责任归于汽车所有者。如因车载系统遭受网络攻击存在故障引发事故,则责任主体为网络攻击者。 (二)依据差别化原则实施事故归则
无人驾驶汽车交通事故的引发情况更为复杂,在实际交通事故的解决和归则中,应该采取差别化原则进行责任主体划分,完善相关的事故归则交通法规。无人驾驶汽车高度智能化的水平导致其出现交通事故责任的倚重存在差异,需要对生产者、销售者、所有者对汽车事故的责任进行差异化的划分,制定全面细致的无人驾驶汽车交通法律法规,对交通事故问题进行差别化深度责任划分。例如,在引发交通事故的因素中,可以将其划分为设备装置问题、天气问题、驾驶速度、行车记录仪安装问题等各个方面,对每一项的归则进行明確,以此确认责任主体的责任占比。
(三)无人驾驶汽车强制保险和赔偿基金制度确定
由于无人驾驶汽车的交通事故责任主体划分复杂,为解决交通事故法律责任问题,强制保险和相关赔偿基金制度的建立十分关键。而且强制保险不能仅由汽车购买者承担,需要生产者也承担车辆保险,并且在保险赔偿中,除了在保险公司理赔范围内赔偿,超出的部分应该按照归则原则由制造商、汽车使用者、销售者等各个方面进行赔偿。而赔偿基金制度的建立则可由政府、无人驾驶汽车生产者、销售者、使用者共同注入资金,用于解决保险制度责任外的无人驾驶汽车交通事故法律责任问题。
四、结束语
综上所述,研究无人驾驶汽车交通事故中的法律责任归责问题,已经成为当前无人驾驶汽车行业逐渐成型中需要解决的重点问题,我们仍需要从相关交通法的完善方面进行更深入的研究。
参考文献:
[1]胡亚军.无人驾驶汽车交通事故的法律责任探析[J].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8,33(06):108-112.
[2]潘福全,王铮,泮海涛,张丽霞,杨金顺.无人驾驶汽车事故成因分析与责任划分[J].交通科技与经济,2018,20(06):6-10+28.
[3]赵先飞.无人驾驶汽车交通事故法律责任问题研究[J].蚌埠学院学报,2018,7(01):90-93.
[4]陈佳丽.无人驾驶汽车交通事故侵权责任的法律构思——责任主体及归责原则的认定与适用[J].襄阳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8,17(2):118-122.
作者简介:
邢阔(1978.2~ ),男,汉族,辽宁沈阳人,律师,本科,研究方向:保险、交通事故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