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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的行政法只强调行政主体的单方意志性,几乎忽略行政相对人的意思表示,因此造成行政之极其不平等.而行政意思表示则在承认双方平等的基础上,更加关注行政相对人的行政意思表示,从而实现对行政相对人的尊重.行政意思表示首先是行政法保护的一种自由权利,同时也是构成行政行为的重要条件.当下应通过立法限制行政主体行政意思表示的滥用,确立并扩张行政相对人的行政意思表示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