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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由于存在着卷帙浩繁的法律规范、变幻多样的职业环境和范围广泛的职业技能需求,法学教育在如何为学生更好地从事法律职业所做的培养准备上,面临着巨大的挑战,强化对法律学生技能的培养,实现法律教学与律师职业技能的顺利对接,使法律学生满足社会对法律职业人的需求,实现法律学生从校园到社会的成功跳跃。
[关键词] 法律教学 法律职业技能 法律职业教育
中图分类号: G64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法学是一门实践性和应用性很强的社会科学,它不仅仅是一种理论知识,还是一种技能,一种在法律实践中形成的职业技能,法学的教学目的之一就是让法学专业的学生掌握这项技能,从而运用它去解决实践中的法律问题,因此在法学教学中除了对法学理论知识传授之外,还应当重视对学生职业技能的培养,实现法律教学与律师执业技能的对接。
一、法律教学与律师职业技能的内在关系
对于我国法学教育的定位,学者们见仁见智,存在着“通才教育”与“职业教育”的分歧,其实,在这不朽的争论中隐含着一个问题,那就是:法学教育在承担着理论教育、素质教育的同时,是否还应承担法律职业技能教育的任务?二者存在着何种关系?其实,法学教育不仅是纯粹知识的传授,更重要的是要进行能力的培养,法学教育也不应当单单是通识或是学历教育,更为重要的是职业技能素养的养成。 法学教育本身就包含着法律职业技能的教育,法律职业技能是法学教学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目前,我国法学教育中,职业技能的培养逐渐被边缘化,法学毕业生即使通过了司法考试取得了律师执业证书,也最终会由于法律技能低下,无法满足社会对法律专业技能人才的需求,出现了从校园到社会不适应的“心理断乳期”,究其原因,是我们大陆法系的学院式教学与律师执业技能尚不能顺利对接。本项目的目的,即是将法学专业学生的专业理论知识与法律实践特别是律师执业技能做相对顺利对接的尝试,以使学生尽快适应法律实践的要求,尽快将知识转化为实践操作技能,从而帮助其实现从法律学生到法律职业者的顺利转换。
二、教学中对律师职业技能的具体培养内容
法律职业技能是从事法律职业的人所应具备的与法律职业密切相关的能力,技术和方法的總称。 它所涵盖的内容是十分广泛的,作为法学学生来讲,一些基本的法律职业能力是我们在学校就应进行培养和训练的,本项目具体对学生如下的技能进行教学训练:
1、接待当事人的能力
对于作为职业的律师来讲,当事人就成为了我们的首要客户,与当事人的沟通是工作的开端,代理案件的工作也正是始于此。因此,如何接待当事人,并与之进行良好沟通直接关系到是否能成功代理该案件,而这就要求具备专业的法律语言沟通能力。很多时候,当事人询问的问题其实不是他挂在口头的言语,而是巨大冰山深藏于水面之下未曾外露的部分。律师需要学会听懂当事人的弦外之音,将思路拓宽至文书之外、问题之外,及时对症下药,安抚当事人,解除他内心深处的忧虑。不仅要能够更深刻地了解当事人的真正想法,还要将该问题转化成严谨的法律问题,并为当事人提供咨询和建议,确定和执行当事人的决定。
2、签订委托合同的能力
委托合同虽是由当事人与律师自愿达成的合约,但实际上,委托合同作为一种法律文书,对法律人的职业能力提出了专业性要求。委托合同是当事人与律师进行法律代理实务的指南,是二者权力与义务的保障书,在一些实质问题上,任何含糊的措词都可能最终导致履约障碍。因此,撰写委托合同必须严肃认真、谨慎从事,既要做到严密,不能遗漏合同的主要条款,也应当做到准确,语言要表述清楚,避免使用模糊概念或是有歧义的文字。事实上,在很多情况下,律师事务所出具的空白合同中应该已经包括了以上所有重要内容,这时候,需要注意的是,合同条款的表述是否准确、具体和完整。
3、书写诉讼文书的能力
在法律实践工作中,法律文书写作是律师的基本技能之一,是律师代理的案件能否胜诉的保证,能否写得一手好文书,客观上说也证明了律师水平的高低。但是,调查发现有相当一部分的法学院学生即使通过了司法考试取得律师执照,在刚开始律师执业生涯时,撰写法律文书的能力并不强,明明是对己方有力的案件事实和证据,因为没有掌握诉状的写作技巧,导致了在诉讼中非常容易被经验丰富的老律师抓住把柄,一驳而倒,案件反胜为败。法律专业的学生在作为法律事物主体或从事法律工作时,必然要制作或填写与法律事务相关的各种具有法律效力、法律意义的文书,这也是他们参加法律实践活动的一项必备本领,因而认识文书写作的重要性,掌握文书写作的特点、要求和技巧就成为文书写作课教学的首要问题。
4、法官的专业沟通能力
基于律师与法官同属于一个职业共同体,因此二者之间的沟通更是一种纯粹的法律语言的沟通,是在法律专业的同行之间使用同种术语进行的交流,这种交流要求法律语言能够准确、简约地传递信息,不会产生大众语言所带来的繁琐与不一致性,这对法律语言逻辑与专业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律师与法官沟通一般是通过理论研讨会等这种非业务形式进行的,此外,律师协会有一个很重要的职能就是要负责组织律师与法官之间的专业沟通(通常采取专业委员会形式进行),增进双方之间的了解与信任。另外,在实践中,律师与法官的交流不仅仅表现为语言这一种形式,更多的是体现在诉讼程序中的交流,往往需要将我们的法律语言通过起诉书、上诉状或是判决书这些文本形式表现出来,这就对我们专业的法律沟通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5、参加庭审的综合能力
法律并不是一个束之高阁的理论,它是用来解决法律事务的知识,而我们所学的法律知识发挥最全面的地方就是在法庭的审判中,律师参加庭审是律师进行诉讼活动的核心内容,这一阶段对于法律学生的法律技能的综合性考验,在此阶段,要注意陈述、质证、揭露对方虚假材料、发问和回答问题、语言辩论的技巧。而且,我国的三大诉讼法规定了诉讼程序中所应遵循的程序规则,是实现程序公正的前提,同时也是实现实体公正的保障。因此,对庭审中的诉讼程序要做到心中有数,明确诉讼的各个阶段和过程中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辩护人应当享有的权利和义务,这是能够顺利进行诉讼的前提条件,也是作为一个合格的法律职业者所应当具备的基本庭审能力。 三、强化实践教学,顺利实现二者的对接
法律教育的实质应当是一种实践性教育,法律本身就是实践性非常强的一门社会科学,它从实践中来,又要运用到实践中去,即“法律的生命在于经验,而非逻辑”, 因此,运用实践性教学的模式是实现法律教学与法律职业技能对接的最佳途径。具体来说,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1、开展模拟法庭活动
模拟法庭的教学模式是能够全面提高学生法律职业技能的有效方式,通过精选的案例让学生充分适应法律审判中的若干主体角色,不仅让学生明确不同的角色分工,体会作为法官要如何公平公正,作为律师要如何以理雄辩,更有助于学生熟悉诉讼程序技术,在模拟中锻炼学生的实践能力,提早的进入并适应法庭审判的环境,有利于从业后角色的尽快转变。
2、组织学员学术讨论
组织学员定期开展对典型法律问题的讨论,学员间发表看法,交换意见,相互切磋,取长补短,从实践问题中获取相关的法律知识。通过学生的发言和争辩,使学生既动脑又动口,既锻炼了学生的口头表达能力,同时有培养了学生的法律思维能力。最终通过相互间的辩论与探讨,激励学生从多角度多方面去发现问题,用多种方式去思考并解决问题,从而训练学员缜密的法律思维能力。
3、请知名律师做学术报告
在校的教师固然能对学生进行法律知识的传授,但是,鉴于大多教师都未从事于社会实践中的法律问题,这就导致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技能教育的先天性脱节,因此,邀请参加实践工作的律师来给学生做学术报告,可以第一时间向学生传送最新的法律咨询,同时,通过律师与学生的交流与互动,进行疑难问题的解答,有助于学生理论知识的归纳与升华,实现理论问题到实践问题的跳跃。
4、参与律师事务所的实际工作
组织学生到律师事务所参加实际法律工作,是提高学生法律职业技能最直接的教学方式。学生可以在律所第一时间接触到的法律案件,通过对原始的法律事务的整合处理,需要运用到学生的多方面的技能,例如对案件法律关系的分析能力,对案件证据的搜集与调取的能力,以及按照具体的案情书写相应的法律文书的能力。对于可以参加庭审工作的学生来说,可以更直接的体会一个案件从一审到二审以及申请再审不同诉讼阶段的程序设置。因此,进入律所实习完全可以看做是学生进入社会的一次战前的实战演习。
结语
如果把法学教育比作一种“生产”,则法律人才便是其“产品”,对于“产品”是否符合人才市场需求,是否具备基本的法律职业技能,是否实现法律教学与律师执业技能的对接应当是评价法学教育是否成功的重要指標之一。 目前,我国的法学教育需要法律职业市场的评价与牵引,教学中需要通过综合的实践训练,加深法律学生对法律基本知识的理解,掌握实践中所需基本的技能,培养学生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培养学生的职业意识和习惯,使学生既要具备较高理论素养和丰富法律知识,又要具备较强操作技能,使其在走入社会以后能够尽快适应实际工作。
参考文献
[1] 房文翠:法律职业技能及其培养途径,现代法学,2003年2月第25卷第1期
[2]贺卫方.中国法律教育观察[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03)
[3]邱筠.构建高校实践教学质量评价体系的探究:《江西教育》2011(Z1)
[4]张爱军.高等法学教学实验室建设研究.重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12-2).
[5]贾秀琴.法律逻辑与法律人职业技能培养. 长春师范学院学报.2012(08)
[6]张光华,孙一宁:法律职业技能的实践性教学培养方式,吉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9(02)
[7]胡晓霞.论法律职业技能培育的实现.人民论坛(总第384期).2012(11-28)
[8]杨梓.高职法律专业实践性教学的评价体系[J].宁夏师范学院学报:社会 科学 ,2007,(7):130-132.
[9]郭文才.法学案例教学的实践与探索.集美大学学报.2002(04).
[10]罗国民,王学沛.法学专业人才的素质构成与课程设置[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
[关键词] 法律教学 法律职业技能 法律职业教育
中图分类号: G64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法学是一门实践性和应用性很强的社会科学,它不仅仅是一种理论知识,还是一种技能,一种在法律实践中形成的职业技能,法学的教学目的之一就是让法学专业的学生掌握这项技能,从而运用它去解决实践中的法律问题,因此在法学教学中除了对法学理论知识传授之外,还应当重视对学生职业技能的培养,实现法律教学与律师执业技能的对接。
一、法律教学与律师职业技能的内在关系
对于我国法学教育的定位,学者们见仁见智,存在着“通才教育”与“职业教育”的分歧,其实,在这不朽的争论中隐含着一个问题,那就是:法学教育在承担着理论教育、素质教育的同时,是否还应承担法律职业技能教育的任务?二者存在着何种关系?其实,法学教育不仅是纯粹知识的传授,更重要的是要进行能力的培养,法学教育也不应当单单是通识或是学历教育,更为重要的是职业技能素养的养成。 法学教育本身就包含着法律职业技能的教育,法律职业技能是法学教学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目前,我国法学教育中,职业技能的培养逐渐被边缘化,法学毕业生即使通过了司法考试取得了律师执业证书,也最终会由于法律技能低下,无法满足社会对法律专业技能人才的需求,出现了从校园到社会不适应的“心理断乳期”,究其原因,是我们大陆法系的学院式教学与律师执业技能尚不能顺利对接。本项目的目的,即是将法学专业学生的专业理论知识与法律实践特别是律师执业技能做相对顺利对接的尝试,以使学生尽快适应法律实践的要求,尽快将知识转化为实践操作技能,从而帮助其实现从法律学生到法律职业者的顺利转换。
二、教学中对律师职业技能的具体培养内容
法律职业技能是从事法律职业的人所应具备的与法律职业密切相关的能力,技术和方法的總称。 它所涵盖的内容是十分广泛的,作为法学学生来讲,一些基本的法律职业能力是我们在学校就应进行培养和训练的,本项目具体对学生如下的技能进行教学训练:
1、接待当事人的能力
对于作为职业的律师来讲,当事人就成为了我们的首要客户,与当事人的沟通是工作的开端,代理案件的工作也正是始于此。因此,如何接待当事人,并与之进行良好沟通直接关系到是否能成功代理该案件,而这就要求具备专业的法律语言沟通能力。很多时候,当事人询问的问题其实不是他挂在口头的言语,而是巨大冰山深藏于水面之下未曾外露的部分。律师需要学会听懂当事人的弦外之音,将思路拓宽至文书之外、问题之外,及时对症下药,安抚当事人,解除他内心深处的忧虑。不仅要能够更深刻地了解当事人的真正想法,还要将该问题转化成严谨的法律问题,并为当事人提供咨询和建议,确定和执行当事人的决定。
2、签订委托合同的能力
委托合同虽是由当事人与律师自愿达成的合约,但实际上,委托合同作为一种法律文书,对法律人的职业能力提出了专业性要求。委托合同是当事人与律师进行法律代理实务的指南,是二者权力与义务的保障书,在一些实质问题上,任何含糊的措词都可能最终导致履约障碍。因此,撰写委托合同必须严肃认真、谨慎从事,既要做到严密,不能遗漏合同的主要条款,也应当做到准确,语言要表述清楚,避免使用模糊概念或是有歧义的文字。事实上,在很多情况下,律师事务所出具的空白合同中应该已经包括了以上所有重要内容,这时候,需要注意的是,合同条款的表述是否准确、具体和完整。
3、书写诉讼文书的能力
在法律实践工作中,法律文书写作是律师的基本技能之一,是律师代理的案件能否胜诉的保证,能否写得一手好文书,客观上说也证明了律师水平的高低。但是,调查发现有相当一部分的法学院学生即使通过了司法考试取得律师执照,在刚开始律师执业生涯时,撰写法律文书的能力并不强,明明是对己方有力的案件事实和证据,因为没有掌握诉状的写作技巧,导致了在诉讼中非常容易被经验丰富的老律师抓住把柄,一驳而倒,案件反胜为败。法律专业的学生在作为法律事物主体或从事法律工作时,必然要制作或填写与法律事务相关的各种具有法律效力、法律意义的文书,这也是他们参加法律实践活动的一项必备本领,因而认识文书写作的重要性,掌握文书写作的特点、要求和技巧就成为文书写作课教学的首要问题。
4、法官的专业沟通能力
基于律师与法官同属于一个职业共同体,因此二者之间的沟通更是一种纯粹的法律语言的沟通,是在法律专业的同行之间使用同种术语进行的交流,这种交流要求法律语言能够准确、简约地传递信息,不会产生大众语言所带来的繁琐与不一致性,这对法律语言逻辑与专业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律师与法官沟通一般是通过理论研讨会等这种非业务形式进行的,此外,律师协会有一个很重要的职能就是要负责组织律师与法官之间的专业沟通(通常采取专业委员会形式进行),增进双方之间的了解与信任。另外,在实践中,律师与法官的交流不仅仅表现为语言这一种形式,更多的是体现在诉讼程序中的交流,往往需要将我们的法律语言通过起诉书、上诉状或是判决书这些文本形式表现出来,这就对我们专业的法律沟通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5、参加庭审的综合能力
法律并不是一个束之高阁的理论,它是用来解决法律事务的知识,而我们所学的法律知识发挥最全面的地方就是在法庭的审判中,律师参加庭审是律师进行诉讼活动的核心内容,这一阶段对于法律学生的法律技能的综合性考验,在此阶段,要注意陈述、质证、揭露对方虚假材料、发问和回答问题、语言辩论的技巧。而且,我国的三大诉讼法规定了诉讼程序中所应遵循的程序规则,是实现程序公正的前提,同时也是实现实体公正的保障。因此,对庭审中的诉讼程序要做到心中有数,明确诉讼的各个阶段和过程中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辩护人应当享有的权利和义务,这是能够顺利进行诉讼的前提条件,也是作为一个合格的法律职业者所应当具备的基本庭审能力。 三、强化实践教学,顺利实现二者的对接
法律教育的实质应当是一种实践性教育,法律本身就是实践性非常强的一门社会科学,它从实践中来,又要运用到实践中去,即“法律的生命在于经验,而非逻辑”, 因此,运用实践性教学的模式是实现法律教学与法律职业技能对接的最佳途径。具体来说,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1、开展模拟法庭活动
模拟法庭的教学模式是能够全面提高学生法律职业技能的有效方式,通过精选的案例让学生充分适应法律审判中的若干主体角色,不仅让学生明确不同的角色分工,体会作为法官要如何公平公正,作为律师要如何以理雄辩,更有助于学生熟悉诉讼程序技术,在模拟中锻炼学生的实践能力,提早的进入并适应法庭审判的环境,有利于从业后角色的尽快转变。
2、组织学员学术讨论
组织学员定期开展对典型法律问题的讨论,学员间发表看法,交换意见,相互切磋,取长补短,从实践问题中获取相关的法律知识。通过学生的发言和争辩,使学生既动脑又动口,既锻炼了学生的口头表达能力,同时有培养了学生的法律思维能力。最终通过相互间的辩论与探讨,激励学生从多角度多方面去发现问题,用多种方式去思考并解决问题,从而训练学员缜密的法律思维能力。
3、请知名律师做学术报告
在校的教师固然能对学生进行法律知识的传授,但是,鉴于大多教师都未从事于社会实践中的法律问题,这就导致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技能教育的先天性脱节,因此,邀请参加实践工作的律师来给学生做学术报告,可以第一时间向学生传送最新的法律咨询,同时,通过律师与学生的交流与互动,进行疑难问题的解答,有助于学生理论知识的归纳与升华,实现理论问题到实践问题的跳跃。
4、参与律师事务所的实际工作
组织学生到律师事务所参加实际法律工作,是提高学生法律职业技能最直接的教学方式。学生可以在律所第一时间接触到的法律案件,通过对原始的法律事务的整合处理,需要运用到学生的多方面的技能,例如对案件法律关系的分析能力,对案件证据的搜集与调取的能力,以及按照具体的案情书写相应的法律文书的能力。对于可以参加庭审工作的学生来说,可以更直接的体会一个案件从一审到二审以及申请再审不同诉讼阶段的程序设置。因此,进入律所实习完全可以看做是学生进入社会的一次战前的实战演习。
结语
如果把法学教育比作一种“生产”,则法律人才便是其“产品”,对于“产品”是否符合人才市场需求,是否具备基本的法律职业技能,是否实现法律教学与律师执业技能的对接应当是评价法学教育是否成功的重要指標之一。 目前,我国的法学教育需要法律职业市场的评价与牵引,教学中需要通过综合的实践训练,加深法律学生对法律基本知识的理解,掌握实践中所需基本的技能,培养学生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培养学生的职业意识和习惯,使学生既要具备较高理论素养和丰富法律知识,又要具备较强操作技能,使其在走入社会以后能够尽快适应实际工作。
参考文献
[1] 房文翠:法律职业技能及其培养途径,现代法学,2003年2月第25卷第1期
[2]贺卫方.中国法律教育观察[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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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张爱军.高等法学教学实验室建设研究.重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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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胡晓霞.论法律职业技能培育的实现.人民论坛(总第384期).2012(1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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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郭文才.法学案例教学的实践与探索.集美大学学报.2002(04).
[10]罗国民,王学沛.法学专业人才的素质构成与课程设置[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