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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互联网时代的到来和计算机技术的发展,加快了信息传播的速度,扩宽了信息传播的渠道,在给人们的生产生活带来便利的同时,也形成了个人信息容易泄露和丢失的问题。本文从网络个人信息的含义出发,分析了网络环境下的个人信息保护问题,提出了几项个人信息保护的对策,从相关人员参考。
【关键词】:网络环境;个人信息保护;问题;对策
引言:在当今的网络环境中,个人信息保护面临的主要问题就是个人信息的泄露风险和个人信息保护难度的增加,在复杂的网络环境中,黑客及不法分子窃取网络用户的个人信息易如反掌,并且窃取的方式和手段是多种多样的,这些因素给个人信息保护工作的进行带来了巨大的安全隱患和阻碍。
1.网络个人信息的含义
在现代社会中,个人信息指的是一切可以识别个人身份信息的总和,网络上的个人信息一般都是能够直接或间接的识别个人身份的,并且通过个人信息能够获得网络用户的个人数据和资料。网络中的个人信息与传统模式中的个人信息最大的区别就是,网络中的个人信息是以互联网形式储存和传播的,且储存和传播的电子化的个人信息,以网络技术为依托的个人信息传播更加迅速,同时也更加危险。
2.网络环境下的个人信息保护问题
2.1个人信息保护难度较大
互联网与计算机技术的发展一向具有信息储存量大、资源共享、资源开发性强等特点,加上一些互联网公司对用户个人信息保护的重视程度不高,没有相对应的保护系统和方式,也没有完善的个人信息管理体系,因此增加了个人信息泄露的风险。并且网络中的个人信息泄露具有泄漏量大、泄露速度快、不易被控制等特点,尤其是一些政府工作人员的个人信息被泄露后还可能会造成国家机密信息的泄露。另外网络中的个人信息保护涉及到的行业有很多,保护过程中涉及到的管理部门也有很多,如公安部门、个人信息管理部门、媒体部门、新闻传播部门等,这些个人信息保护部门之间缺少明确的职责分工制度,导致一些个人信息泄露问题没有部门解决,这也增加了网络环境下个人信息保护的难度[1]。
2.2个人信息缺乏法律保护
互联网的普及和计算机技术发展的时间不长,因此我国法律中关于互联网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规定基本是近几年制定的,具有一定的不完善性和不全面性,这些法律规定为网络个人信息保护工作提供了一定法律支持,但是大多数的网络个人信息保护法律规定具有高度的概括性,在具体的个人信息保护方式应用中只能发挥指导的作用。并且现阶段的网络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规定针对的都是相关的管理部门,很少有针对某项破坏个人信息行为而制定的,且惩罚的力度较小,惩罚的金额较少,对恶意盗取和泄露个人信息的不法分子没有严厉的警示作用。总体而言,我国的法律保护虽然对网络个人信息保护有涉及,但是涉及到的方面不够全面和广泛,大多数的法律规定原则性过强,缺乏实际意义和可实践性,又缺乏统一的管理体系和综合全面的网络个人信息保护法律体系。
2.3个人信息泄露范围较广
互联网环境下的个人信息泄露来源有很多,如公共服务机构、互联网软件、互联网公司等,这些网络平台中含有大量用户和消费者的个人信息,并且其涉及到的个人信息比较全面,有个人姓名、电话号码、家庭住址、身份证号码、银行卡号码、年龄等,甚至一些投资软件中还会存在个人财产信息、存款信息、投资项目等。网络中的不法分子利用这些个人信息来牟取利益,这使得通过病毒、不正规软件等方式来窃取个人信息的行为在逐渐增多,更有甚者利用这种不法行为形成了一系列的个人信息倒卖产业,这让网络上的个人信息成为了一种特殊的黑市交易商品,在网络用户个人信息被廉价出售的同时,网络用户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也遭受着巨大的威胁[2]。
3.个人信息保护的对策
3.1明确网络服务者和管理者的职责与义务
网络运营商和网络公司要将保护用户的个人信息归纳到自身的职责范围中,并建立相关的信息保护制度和规定,明确网络服务者和管理者的职责与义务,即网络服务人员在收集和应用用户信息时要符合相关的法律规定和行业规定,并且向用户明示收集个人信息的用途、方式、范围,并且要经过用户的同意后才能进行收集,在收集和应用的过程中不能违反双方的相关规定;在应用用户个人信息的时候要保证应用过程的公开性和透明性;网络运营商和网络公司在提供网络服务时要做好个人信息传输的保密工作,提高保密系统的技术含量,在收集和应用个人信息的时候要及时的通知用户,更新运行系统中的不准确信息,删除不符合运行系统的信息;网络服务者要积极进行用户发布信息管理工作,发现其中含有不符合国家法律规定信息时要及时删除,并采用消除等措施。
3.2完善个人信息的法律保护制度
实现网络个人信息的良好保护,需要建立完善的、具有实际操作意义的、比较全面的个人信息保护法律制度,让个人信息保护工作得到法律的保护和支持,为个人信息保护工作营造安全的法律氛围。在上文中提到了现阶段个人信息保护法律中存在的问题就是缺乏针对性和惩罚力度较小,因此相关部门应当针对网络个人信息保护中的问题来制定全面的法律保护制度,采用单独立法的方式来切实保护个人信息[3]。
在完善个人信息的法律保护制度的过程中,要遵循以下两项原则,第一是利益均衡原则,即在立法时考虑到个人、国家、网络服务企业三方的利益;第二是双重保护原则,法律对于个人信息的保护要是两方面的,即人格保护和财产保护。
3.3提高网络用户的个人信息保护意识
今些年来不少的个人信息泄露是由于网络用户对网络性质不了解而造成的,一部分网络用户因为这种不了解,个人的信息防范意识又不强,导致在发布个人信息时没有意识到其危害性,容易出现一些泄露个人信息的网络行为。因此有关部门要加强对网络个人信息安全知识的推广,提高网络用户的个人信息保护意识,这样网络用户在公开或者是传播个人信息时就会多一份防范意识。还有一方面就是现在的一些网络用户法律观念淡薄,陷入了对互联网自由的理解误区,其表現为不懂如何应用法律来抵抗网络上的侵权行为,在网络上发表言论时过于随意。因此网络个人信息保护部门还要加强对互联网法律和网络个人信息保护法律的普及,以此来培养网络用户的法律意识。
总结:综上所述,现阶段的网络环境下,个人信息的保护存在的问题比较普遍且类型繁多,因此实现网络个人信息的安全保护,需要社会各界相关人士的支持与配合,有关部门在进行保护和管理的过程中,要结合当下互联网发展的形势,认真分析其中存在的问题,并制定合理的解决方案,建立保护系统,为个人信息的保护作出贡献。
参考文献:
[1]薛瑞汉.网络环境下的个人信息保护:问题与对策[J].中州学刊,2013,11:174-176.
[2]杨东升.计算机互联网环境下的个人信息保护对策探讨[J].信息与电脑(理论版),2014,11:40-41.
[3]王少辉,印后杰.基于政府管理视角的大数据环境下个人信息保护问题研究[J].中国行政管理,2015,11:19-24.
作者简介:刘璐,女,籍贯:辽宁法库,学历:本科,院校:沈阳理工大学,研究方向:通信。
【关键词】:网络环境;个人信息保护;问题;对策
引言:在当今的网络环境中,个人信息保护面临的主要问题就是个人信息的泄露风险和个人信息保护难度的增加,在复杂的网络环境中,黑客及不法分子窃取网络用户的个人信息易如反掌,并且窃取的方式和手段是多种多样的,这些因素给个人信息保护工作的进行带来了巨大的安全隱患和阻碍。
1.网络个人信息的含义
在现代社会中,个人信息指的是一切可以识别个人身份信息的总和,网络上的个人信息一般都是能够直接或间接的识别个人身份的,并且通过个人信息能够获得网络用户的个人数据和资料。网络中的个人信息与传统模式中的个人信息最大的区别就是,网络中的个人信息是以互联网形式储存和传播的,且储存和传播的电子化的个人信息,以网络技术为依托的个人信息传播更加迅速,同时也更加危险。
2.网络环境下的个人信息保护问题
2.1个人信息保护难度较大
互联网与计算机技术的发展一向具有信息储存量大、资源共享、资源开发性强等特点,加上一些互联网公司对用户个人信息保护的重视程度不高,没有相对应的保护系统和方式,也没有完善的个人信息管理体系,因此增加了个人信息泄露的风险。并且网络中的个人信息泄露具有泄漏量大、泄露速度快、不易被控制等特点,尤其是一些政府工作人员的个人信息被泄露后还可能会造成国家机密信息的泄露。另外网络中的个人信息保护涉及到的行业有很多,保护过程中涉及到的管理部门也有很多,如公安部门、个人信息管理部门、媒体部门、新闻传播部门等,这些个人信息保护部门之间缺少明确的职责分工制度,导致一些个人信息泄露问题没有部门解决,这也增加了网络环境下个人信息保护的难度[1]。
2.2个人信息缺乏法律保护
互联网的普及和计算机技术发展的时间不长,因此我国法律中关于互联网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规定基本是近几年制定的,具有一定的不完善性和不全面性,这些法律规定为网络个人信息保护工作提供了一定法律支持,但是大多数的网络个人信息保护法律规定具有高度的概括性,在具体的个人信息保护方式应用中只能发挥指导的作用。并且现阶段的网络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规定针对的都是相关的管理部门,很少有针对某项破坏个人信息行为而制定的,且惩罚的力度较小,惩罚的金额较少,对恶意盗取和泄露个人信息的不法分子没有严厉的警示作用。总体而言,我国的法律保护虽然对网络个人信息保护有涉及,但是涉及到的方面不够全面和广泛,大多数的法律规定原则性过强,缺乏实际意义和可实践性,又缺乏统一的管理体系和综合全面的网络个人信息保护法律体系。
2.3个人信息泄露范围较广
互联网环境下的个人信息泄露来源有很多,如公共服务机构、互联网软件、互联网公司等,这些网络平台中含有大量用户和消费者的个人信息,并且其涉及到的个人信息比较全面,有个人姓名、电话号码、家庭住址、身份证号码、银行卡号码、年龄等,甚至一些投资软件中还会存在个人财产信息、存款信息、投资项目等。网络中的不法分子利用这些个人信息来牟取利益,这使得通过病毒、不正规软件等方式来窃取个人信息的行为在逐渐增多,更有甚者利用这种不法行为形成了一系列的个人信息倒卖产业,这让网络上的个人信息成为了一种特殊的黑市交易商品,在网络用户个人信息被廉价出售的同时,网络用户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也遭受着巨大的威胁[2]。
3.个人信息保护的对策
3.1明确网络服务者和管理者的职责与义务
网络运营商和网络公司要将保护用户的个人信息归纳到自身的职责范围中,并建立相关的信息保护制度和规定,明确网络服务者和管理者的职责与义务,即网络服务人员在收集和应用用户信息时要符合相关的法律规定和行业规定,并且向用户明示收集个人信息的用途、方式、范围,并且要经过用户的同意后才能进行收集,在收集和应用的过程中不能违反双方的相关规定;在应用用户个人信息的时候要保证应用过程的公开性和透明性;网络运营商和网络公司在提供网络服务时要做好个人信息传输的保密工作,提高保密系统的技术含量,在收集和应用个人信息的时候要及时的通知用户,更新运行系统中的不准确信息,删除不符合运行系统的信息;网络服务者要积极进行用户发布信息管理工作,发现其中含有不符合国家法律规定信息时要及时删除,并采用消除等措施。
3.2完善个人信息的法律保护制度
实现网络个人信息的良好保护,需要建立完善的、具有实际操作意义的、比较全面的个人信息保护法律制度,让个人信息保护工作得到法律的保护和支持,为个人信息保护工作营造安全的法律氛围。在上文中提到了现阶段个人信息保护法律中存在的问题就是缺乏针对性和惩罚力度较小,因此相关部门应当针对网络个人信息保护中的问题来制定全面的法律保护制度,采用单独立法的方式来切实保护个人信息[3]。
在完善个人信息的法律保护制度的过程中,要遵循以下两项原则,第一是利益均衡原则,即在立法时考虑到个人、国家、网络服务企业三方的利益;第二是双重保护原则,法律对于个人信息的保护要是两方面的,即人格保护和财产保护。
3.3提高网络用户的个人信息保护意识
今些年来不少的个人信息泄露是由于网络用户对网络性质不了解而造成的,一部分网络用户因为这种不了解,个人的信息防范意识又不强,导致在发布个人信息时没有意识到其危害性,容易出现一些泄露个人信息的网络行为。因此有关部门要加强对网络个人信息安全知识的推广,提高网络用户的个人信息保护意识,这样网络用户在公开或者是传播个人信息时就会多一份防范意识。还有一方面就是现在的一些网络用户法律观念淡薄,陷入了对互联网自由的理解误区,其表現为不懂如何应用法律来抵抗网络上的侵权行为,在网络上发表言论时过于随意。因此网络个人信息保护部门还要加强对互联网法律和网络个人信息保护法律的普及,以此来培养网络用户的法律意识。
总结:综上所述,现阶段的网络环境下,个人信息的保护存在的问题比较普遍且类型繁多,因此实现网络个人信息的安全保护,需要社会各界相关人士的支持与配合,有关部门在进行保护和管理的过程中,要结合当下互联网发展的形势,认真分析其中存在的问题,并制定合理的解决方案,建立保护系统,为个人信息的保护作出贡献。
参考文献:
[1]薛瑞汉.网络环境下的个人信息保护:问题与对策[J].中州学刊,2013,11:174-176.
[2]杨东升.计算机互联网环境下的个人信息保护对策探讨[J].信息与电脑(理论版),2014,11:40-41.
[3]王少辉,印后杰.基于政府管理视角的大数据环境下个人信息保护问题研究[J].中国行政管理,2015,11:19-24.
作者简介:刘璐,女,籍贯:辽宁法库,学历:本科,院校:沈阳理工大学,研究方向:通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