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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教师兼具公民与专业人员双重身份,其权利保障是发挥大学教师应有作用的前提,尽管相关法律法规对其主体权利作出了较完整的规定,但在法定权利转化为现实权利中,由于受到主客观条件的制约,仍然存在着学术自由权不彰、专业自主权紊乱、培训进修权受限等问题。因此,应从加大大学教师职业权利立法步伐、健全权利救济制度、扩大其参与政策制定与审议的力度等方面来保障大学教师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