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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F270 文献标识:A 文章编号:1006-7833(2011)12-000-01
摘 要 在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知识产权学院张洪林副院长指导下(广东省大学生创新实验项目,项目编号:1056111132),我们对律所的改革问题不断深入。着力于探讨党委建制的必要性、可行性及相应措施。研究公司制的推进及对策。着眼于党委建制与公司制改革的统一,实现律师事务所跨越式发展。
关键词 党委建制 公司制改革 统一
两个看似矛盾的、对立的事物能否实现统一,党委建制与公司制改革的统一问题在学界尚未有人进行深入研究,我们认为,两者完全是辩证统一的,有统一的可能性和可行性:
一、可能性
我们发现一个奇怪的现象,大多数所有律师事务所对党委建制持及对党委建制与公司制改革的统一持否定态度。他们认为:
党委建制是中国特色的情况,在国外几乎都不可能在律师事务所出现党支部;而公司制是西方资本主义的产物,因此,党委建制与公司制改革是根本不能统一的;
党委建制是把意识形态的观点渗透到律师事务所中,而公司制强调的是尊重市场运作。因此二者是矛盾的,不可调和的。
但是,在公、检、法部门中,几乎清一色的对党委建制与公司制的统一持非常正面的肯定态度,他们认为:
虽然二者存在着某些矛盾之处,但是我们强调的是中国特色的律师事务所改革,二者有相容的可能;
我们强调改革,就是要以巨大的勇气去跳出条条框框,实现改制不能拘泥于条条、本本。必须开动脑筋,才能实现跨越式发展[摘自《律所事务所的公司制改革》。]。
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立的经验来看,面对一个重大的体制问题尚能予以破解,要实现党委建制与公司制的统一当然不成问题。
因此,我们从对立中看到了二中统一的希望,坚定了我们继续调研,需求破解之道的信心。
可行性
如果说统一的可能的话,那么要证明二者的统一完全可行则是推动改革的必由之路。我们从调研的情况来看:
目前绝大多数的律师事务所都建立了党支部,而且不论是流于形式
还是实际运作,都还是在某些程度上发挥了一定的功能,这为实现二者的统一提供了可能性;
在调研情况来看,国资所已经逐渐退出历史舞台,一线城市的律师
事务所主要是合伙制,而二三线城市以个人所居多,也在一些地区出现了一些合伙制律师事务所。适应市场经济条件新兴模式的出现为实现二者的统一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摘自《法治化进程中的我国律师制度》。];
从实践情况来看,部分合伙制律师事务所实现了成功改制转化为公
司制律师事务所,并正在已有党支部的基础上谋求发挥更大的作用,这些成功的例子为实现二者的统一提供了坚实的动力。
凡此种种,要实现党委建制与公司制改革的统一,二者不仅是可能的,而且是可行的。但是,我们在调查中也发现,要在真正意义上实现二者的统一存在着很大的困难。
绝大部分律师事务所对实现党委建制与律师事务所改革的统一的意愿不高,期间包含着个人利益与律师事务所乃至整个律师行业利益的博弈。在这场博弈中,单靠自觉性实现统一几乎不可能。
三、实现统一的必要举措
(一)各级党组织要加强指导,明确分工,积极稳妥推进
要充分发挥律师事务所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关键在党。目前大部分律师事务所都建立了党支部,在此基础上,一方面要加强律师事务所的党组织自身建设,不断强化党组织在律师事务所改革发展的作用和地位。另外一个方面,要加强各级党组织内部领导,在适当时机强化责任,明确分工,支部建在所上,要利用党组织在律师事务所中的作用引导律师事务所朝着公司制的方面前进。同时也对表现突出的党组织给予适当鼓励。
(二)有关政府部门要强化政策指引,倾注资金支持改制
1.有关政府部门要科学决策,加强政策指引。制定律师事务所中长期发展纲要,指引律师事务所长远发展。要适当考虑政策倾斜,推动律師事务所改制;
2.可以适当考虑“先试点后推广”。由国家设立专项资金扶持几家重点律师事务所进行改制,在改制成功的基础上在向全国推广。
(三)律师协会等行业组织要加强引导,适时给予鼓励措施
律师协会作为律师的行业组织,实现律师队伍的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提高。但是,在现行情况下其职能没有得到充分发挥。因此,要不断加强引导:
1.开展年会等丰富多彩的交流活动。让不同模式的律师事务所相互学习和借鉴;
2.组织律师骨干对公司制改革成功的律师事务所进行调研,让律师切身体会公司制与非公司制的区别,明确党委建制与公司制改革统一的优越性,激发律师自发推动改制;
3.对实行改制的律师事务所给予鼓励,表彰,经验推广等,切身促进律师事务所改制;
4.律师协会要与律师事务所党组织保持密切合作,互利合作推动党委建制与公司制改革顺利完成。
(四)依靠律师界精英,增强改制影响力
要千方百计支持律师界精英做有利于党委建制与公司制改革统一的事情。积极牵针引线,引导律师界精英发挥自身影响力,推动改革[ 摘自《关于我国律师制度改革若干问题的思考》。]。同时进行成果推荐,扩大改制影响力,形成有利于改制的氛围。
律师事务所本身不断尝试,力求突破
外因起作用,但内因起根本作用。律师事务所的改革必须紧紧依靠自身,跳
出条条框框,在眼前利益与长远利益的博弈中自己战胜自己,敢于尝试,敢于突破,勇于做“第一个吃螃蟹的人”。本着为律师事务所长远利益和社会效益的角度出发,创新体制机制,让本所成为实现党委建制与公司制改革统一的“领头羊”!
注释:
摘自《律所事务所的公司制改革》.
摘自《法治化进程中的我国律师制度》.
摘自《关于我国律师制度改革若干问题的思考》.
摘 要 在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知识产权学院张洪林副院长指导下(广东省大学生创新实验项目,项目编号:1056111132),我们对律所的改革问题不断深入。着力于探讨党委建制的必要性、可行性及相应措施。研究公司制的推进及对策。着眼于党委建制与公司制改革的统一,实现律师事务所跨越式发展。
关键词 党委建制 公司制改革 统一
两个看似矛盾的、对立的事物能否实现统一,党委建制与公司制改革的统一问题在学界尚未有人进行深入研究,我们认为,两者完全是辩证统一的,有统一的可能性和可行性:
一、可能性
我们发现一个奇怪的现象,大多数所有律师事务所对党委建制持及对党委建制与公司制改革的统一持否定态度。他们认为:
党委建制是中国特色的情况,在国外几乎都不可能在律师事务所出现党支部;而公司制是西方资本主义的产物,因此,党委建制与公司制改革是根本不能统一的;
党委建制是把意识形态的观点渗透到律师事务所中,而公司制强调的是尊重市场运作。因此二者是矛盾的,不可调和的。
但是,在公、检、法部门中,几乎清一色的对党委建制与公司制的统一持非常正面的肯定态度,他们认为:
虽然二者存在着某些矛盾之处,但是我们强调的是中国特色的律师事务所改革,二者有相容的可能;
我们强调改革,就是要以巨大的勇气去跳出条条框框,实现改制不能拘泥于条条、本本。必须开动脑筋,才能实现跨越式发展[摘自《律所事务所的公司制改革》。]。
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立的经验来看,面对一个重大的体制问题尚能予以破解,要实现党委建制与公司制的统一当然不成问题。
因此,我们从对立中看到了二中统一的希望,坚定了我们继续调研,需求破解之道的信心。
可行性
如果说统一的可能的话,那么要证明二者的统一完全可行则是推动改革的必由之路。我们从调研的情况来看:
目前绝大多数的律师事务所都建立了党支部,而且不论是流于形式
还是实际运作,都还是在某些程度上发挥了一定的功能,这为实现二者的统一提供了可能性;
在调研情况来看,国资所已经逐渐退出历史舞台,一线城市的律师
事务所主要是合伙制,而二三线城市以个人所居多,也在一些地区出现了一些合伙制律师事务所。适应市场经济条件新兴模式的出现为实现二者的统一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摘自《法治化进程中的我国律师制度》。];
从实践情况来看,部分合伙制律师事务所实现了成功改制转化为公
司制律师事务所,并正在已有党支部的基础上谋求发挥更大的作用,这些成功的例子为实现二者的统一提供了坚实的动力。
凡此种种,要实现党委建制与公司制改革的统一,二者不仅是可能的,而且是可行的。但是,我们在调查中也发现,要在真正意义上实现二者的统一存在着很大的困难。
绝大部分律师事务所对实现党委建制与律师事务所改革的统一的意愿不高,期间包含着个人利益与律师事务所乃至整个律师行业利益的博弈。在这场博弈中,单靠自觉性实现统一几乎不可能。
三、实现统一的必要举措
(一)各级党组织要加强指导,明确分工,积极稳妥推进
要充分发挥律师事务所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关键在党。目前大部分律师事务所都建立了党支部,在此基础上,一方面要加强律师事务所的党组织自身建设,不断强化党组织在律师事务所改革发展的作用和地位。另外一个方面,要加强各级党组织内部领导,在适当时机强化责任,明确分工,支部建在所上,要利用党组织在律师事务所中的作用引导律师事务所朝着公司制的方面前进。同时也对表现突出的党组织给予适当鼓励。
(二)有关政府部门要强化政策指引,倾注资金支持改制
1.有关政府部门要科学决策,加强政策指引。制定律师事务所中长期发展纲要,指引律师事务所长远发展。要适当考虑政策倾斜,推动律師事务所改制;
2.可以适当考虑“先试点后推广”。由国家设立专项资金扶持几家重点律师事务所进行改制,在改制成功的基础上在向全国推广。
(三)律师协会等行业组织要加强引导,适时给予鼓励措施
律师协会作为律师的行业组织,实现律师队伍的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提高。但是,在现行情况下其职能没有得到充分发挥。因此,要不断加强引导:
1.开展年会等丰富多彩的交流活动。让不同模式的律师事务所相互学习和借鉴;
2.组织律师骨干对公司制改革成功的律师事务所进行调研,让律师切身体会公司制与非公司制的区别,明确党委建制与公司制改革统一的优越性,激发律师自发推动改制;
3.对实行改制的律师事务所给予鼓励,表彰,经验推广等,切身促进律师事务所改制;
4.律师协会要与律师事务所党组织保持密切合作,互利合作推动党委建制与公司制改革顺利完成。
(四)依靠律师界精英,增强改制影响力
要千方百计支持律师界精英做有利于党委建制与公司制改革统一的事情。积极牵针引线,引导律师界精英发挥自身影响力,推动改革[ 摘自《关于我国律师制度改革若干问题的思考》。]。同时进行成果推荐,扩大改制影响力,形成有利于改制的氛围。
律师事务所本身不断尝试,力求突破
外因起作用,但内因起根本作用。律师事务所的改革必须紧紧依靠自身,跳
出条条框框,在眼前利益与长远利益的博弈中自己战胜自己,敢于尝试,敢于突破,勇于做“第一个吃螃蟹的人”。本着为律师事务所长远利益和社会效益的角度出发,创新体制机制,让本所成为实现党委建制与公司制改革统一的“领头羊”!
注释:
摘自《律所事务所的公司制改革》.
摘自《法治化进程中的我国律师制度》.
摘自《关于我国律师制度改革若干问题的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