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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D912.6 文献标识:A 文章编号:1006-7833(2011)12-000-01
摘 要 2008年2月28日出台的《水污染防治法》修订案,在监管制度和法律责任方面有所创新和突破。但从实施效果看,解决水污染问题不能单靠一部法律。本文对于目前水污染防治工作中管理制度、法律制度及公众意识方面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提出对策,从而探寻对于水污染问题进行综合治理的有效途径。
关键词 水污染防治 环境立法 环境诉讼
一、我国的水污染问题
随着经济的持续快速增长,我国的水污染物排放一直没有得有效控制,水污染防治面临着旧账未清,又欠新账的局面,水污染防治将是未来相当一个历史时期内环境领域最重要的主题。
二、修订后的《水污染防治法》的创新
2008年修订的《水污染防治法》有诸多重大进展,突出表现在两大方面:
(一)监管制度有创新
首先,更加突出饮用水安全。其次,强化了地方政府的环境责任。此外,一批实施过程收效良好的环保制度上升为法律意志,如生态补偿机制、“区域限批”手段法制化等。
(二)法律责任有突破
修订后的《水污染防治法》普遍提高了罚款幅度,扩大处罚对象,减少认定违法行为的难度,此外,赋予环保部门更多处罚权,增强了对违法行为的震慑力。
三、水污染防治工作目前存在的问题
(一)管理制度不科学
水污染的根本原因是管理制度问题:第一,多头管水,政出多门的现状并没有得到根本性改变。第二,环保部门受制于地方政府,很难严格执法。第三,水权制度不健全,很难解决水污染治理的市场化问题。第四,存在着水质水量分别管理以及水的流域属性与区域管理的冲突如何协调的问题。
(二)法律制度不完善
我国现有的水污染防治法律仍存在一定问题:第一,城市生活污水控制薄弱,农村面源污染未覆盖。第二,水污染造成损害时对政府方面的责任追究不够细化。第三,部门立法,存在《水污染防治法》与《水法》协调问题。第四,已经建立的诉讼机制与非诉讼机制不能很好地发挥作用,环境纠纷解决难的问题十分突出。
(三)公众环保意识不足
我国公众具有十分浓厚的环保依赖性,环保活动主动参与意识不强,从众心理表现突出,公众环保行为落后,显然不利于环保工作的开展。
四、解决水污染问题的路径
水污染防治,是一个综合治理的过程,法制是其中重要但不是唯一的方式。
(一)改革管理制度
首先,应该彻底打破过去的部门和地域条块分割的管理,建立起流域管理、集中管理的体制。其次,改革对地方政府官员政绩的考核指标体系,引入”绿色GDP”考核机制,改革环境保护系统的管理体制,实行自上而下的垂直管理。再次,通过物权立法的形式确立水权制度,并解决水污染治理的市场化问题。最后,通过权力的合理配置和建立机制来解决协调水质水量分别管理以及水的流域属性与区域管理的协调问题。
(二)完善法律制度
1.立法对污染源进行合理控制
《水污染防治法》应增加专门针对农村面源污染控制的条文,建立农村饮用水源保障或者农村饮水安全保障的专门制度,并将城市生活污水控制的有关内容在水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中做出专门规定。
2.设置专门的环境诉讼程序
专门环境诉讼的进步性在于:首先,能够克服如预防功能低下、法院司法困难、公益保护缺位、私益保障不足等问题;其次,堵塞法律漏洞,改变司法被动现状,推动法院在诉讼中行使裁量权,发挥司法的政策形成功能,促进环境法制的发展和完善。
3.完善环境纠纷的非诉讼解决机制
非訴讼机制(如协商、调解、仲裁等多种以当事人合意为基础的纠纷解决方式)具有成本低、迅速和便利的优势,更适合于环境纠纷的解决。完善环境纠纷的非诉讼解决机制,应确定其适用范围,具体规定各种非诉讼解决方式的程序,明确非诉讼解决方式的法律效力,建立与诉讼解决方式的协调机制。
4.积极确立环境公益诉讼
环境公益诉讼,是指由于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违法行为或不作为,使环境公共利益遭受侵害或即将遭受侵害时,法律允许其他的法人、自然人或社会团体为维护公共利益而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环境公益诉讼具有诉讼理由前置、请求内容以预防性救济为主、裁判效力扩张等特点。积极确立环境公益诉讼,对于保护公共环境和公民环境权益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三)提高公众环保意识
环境保护固然由政府和企业承担主要责任,但公众个人在其中也发挥着相当重要的作用。在环境污染已经越来越成为公众健康的威胁时,保护环境首先就是保护生存权。公众参与是推动环境保护的重要动力。提高公众环保意识,更好地凝聚这股动力,发挥公众的参与作用。
五、结语
水污染防治,是个综合性治理的过程,法律是其中重要但不是唯一的方式。法律发挥作用,需要从改革管理制度,完善法律条文,提高公众环保意识等方面全面推进,以达到最优的水资源保护效果。
参考文献:
[1]吕忠梅.环境友好社会中的环境纠纷解决机制论纲.中国地质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第8卷第3期).
[2]孙佑海.新水污染防治法的新变化.环境保护.2008(3).
[3]贾志敏,王敏.从美国环境公益诉讼制度谈中国环境保护问题的法律对策.华北电力大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4).
摘 要 2008年2月28日出台的《水污染防治法》修订案,在监管制度和法律责任方面有所创新和突破。但从实施效果看,解决水污染问题不能单靠一部法律。本文对于目前水污染防治工作中管理制度、法律制度及公众意识方面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提出对策,从而探寻对于水污染问题进行综合治理的有效途径。
关键词 水污染防治 环境立法 环境诉讼
一、我国的水污染问题
随着经济的持续快速增长,我国的水污染物排放一直没有得有效控制,水污染防治面临着旧账未清,又欠新账的局面,水污染防治将是未来相当一个历史时期内环境领域最重要的主题。
二、修订后的《水污染防治法》的创新
2008年修订的《水污染防治法》有诸多重大进展,突出表现在两大方面:
(一)监管制度有创新
首先,更加突出饮用水安全。其次,强化了地方政府的环境责任。此外,一批实施过程收效良好的环保制度上升为法律意志,如生态补偿机制、“区域限批”手段法制化等。
(二)法律责任有突破
修订后的《水污染防治法》普遍提高了罚款幅度,扩大处罚对象,减少认定违法行为的难度,此外,赋予环保部门更多处罚权,增强了对违法行为的震慑力。
三、水污染防治工作目前存在的问题
(一)管理制度不科学
水污染的根本原因是管理制度问题:第一,多头管水,政出多门的现状并没有得到根本性改变。第二,环保部门受制于地方政府,很难严格执法。第三,水权制度不健全,很难解决水污染治理的市场化问题。第四,存在着水质水量分别管理以及水的流域属性与区域管理的冲突如何协调的问题。
(二)法律制度不完善
我国现有的水污染防治法律仍存在一定问题:第一,城市生活污水控制薄弱,农村面源污染未覆盖。第二,水污染造成损害时对政府方面的责任追究不够细化。第三,部门立法,存在《水污染防治法》与《水法》协调问题。第四,已经建立的诉讼机制与非诉讼机制不能很好地发挥作用,环境纠纷解决难的问题十分突出。
(三)公众环保意识不足
我国公众具有十分浓厚的环保依赖性,环保活动主动参与意识不强,从众心理表现突出,公众环保行为落后,显然不利于环保工作的开展。
四、解决水污染问题的路径
水污染防治,是一个综合治理的过程,法制是其中重要但不是唯一的方式。
(一)改革管理制度
首先,应该彻底打破过去的部门和地域条块分割的管理,建立起流域管理、集中管理的体制。其次,改革对地方政府官员政绩的考核指标体系,引入”绿色GDP”考核机制,改革环境保护系统的管理体制,实行自上而下的垂直管理。再次,通过物权立法的形式确立水权制度,并解决水污染治理的市场化问题。最后,通过权力的合理配置和建立机制来解决协调水质水量分别管理以及水的流域属性与区域管理的协调问题。
(二)完善法律制度
1.立法对污染源进行合理控制
《水污染防治法》应增加专门针对农村面源污染控制的条文,建立农村饮用水源保障或者农村饮水安全保障的专门制度,并将城市生活污水控制的有关内容在水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中做出专门规定。
2.设置专门的环境诉讼程序
专门环境诉讼的进步性在于:首先,能够克服如预防功能低下、法院司法困难、公益保护缺位、私益保障不足等问题;其次,堵塞法律漏洞,改变司法被动现状,推动法院在诉讼中行使裁量权,发挥司法的政策形成功能,促进环境法制的发展和完善。
3.完善环境纠纷的非诉讼解决机制
非訴讼机制(如协商、调解、仲裁等多种以当事人合意为基础的纠纷解决方式)具有成本低、迅速和便利的优势,更适合于环境纠纷的解决。完善环境纠纷的非诉讼解决机制,应确定其适用范围,具体规定各种非诉讼解决方式的程序,明确非诉讼解决方式的法律效力,建立与诉讼解决方式的协调机制。
4.积极确立环境公益诉讼
环境公益诉讼,是指由于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违法行为或不作为,使环境公共利益遭受侵害或即将遭受侵害时,法律允许其他的法人、自然人或社会团体为维护公共利益而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环境公益诉讼具有诉讼理由前置、请求内容以预防性救济为主、裁判效力扩张等特点。积极确立环境公益诉讼,对于保护公共环境和公民环境权益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三)提高公众环保意识
环境保护固然由政府和企业承担主要责任,但公众个人在其中也发挥着相当重要的作用。在环境污染已经越来越成为公众健康的威胁时,保护环境首先就是保护生存权。公众参与是推动环境保护的重要动力。提高公众环保意识,更好地凝聚这股动力,发挥公众的参与作用。
五、结语
水污染防治,是个综合性治理的过程,法律是其中重要但不是唯一的方式。法律发挥作用,需要从改革管理制度,完善法律条文,提高公众环保意识等方面全面推进,以达到最优的水资源保护效果。
参考文献:
[1]吕忠梅.环境友好社会中的环境纠纷解决机制论纲.中国地质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第8卷第3期).
[2]孙佑海.新水污染防治法的新变化.环境保护.2008(3).
[3]贾志敏,王敏.从美国环境公益诉讼制度谈中国环境保护问题的法律对策.华北电力大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