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解涉执信访纠纷需要构建社会救助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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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 随着当前基层经济社会发展和民主法治建设步伐加快,各种矛盾错综复杂,社会矛盾的关联性、聚合性和敏感性都在不断增强,人民法院被推上了信访问题的前沿。在人民法院被上访的案件中,涉及执行案件的比例也日渐提高,司法公信力受到了质疑。如何化解涉执信访纠纷是摆在法院尤其是基层法院面前的重要课题。本文以申请执行人邱某与被执行人王乙侵权纠纷为例,解读化解涉执信访纠纷需要构建社会救助体系。
  关键词 涉执信访 化解 救助
  作者简介:王巍娜,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中图分类号:D63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10-251-02
  一、案情回放
  信访人(原告)邱某,男,汉族,1981年5月15日出生,福建龙岩人。
  2006年5月14日0时45分左右,王甲驾驶江西省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重型货车(实际车主为王乙)在集美区杏林建材市场章平汽车修理厂启动车时碰撞了为修理工的原告邱某,造成原告受伤的后果。2006年6月7日集美交警大队做出第200620215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王甲负事故的全部责任,邱某不负事故责任。原告邱某因伤在厦门市第一医院住院治疗47天,共花费医疗费22227.3元,原告委托福建正泰司法鉴定中心对其伤残等级和护理依赖及护理期限进行鉴定,2007年6月18日该中心出具鉴定书,结论为原告邱某伤残等级为三级附加八级,属于部分依赖护理者,护理时间暂定为16年,16年后若需继续发生,可根据相关法律进行追加。事故车辆是王乙以分期付款的方式向八都运输公司购买,王甲是王乙雇用的驾驶员。
  2007年8月中旬,邱某以王甲、王乙和江西省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为被告起诉至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三被告连带赔偿原告邱某各项经济损失26万余元。该案审理期间,原告邱某于2007年10月23日撤回了对被告王甲的起诉。2007年11月6日,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了一审判决,认定被告江西省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虽在事故发生时仍登记为车主,但该车已于2006年2月13日以分期付款保留所有权的方式转让给王乙,其已非该车辆的实际管理者和支配者,依法不应承担民事责任。被告王乙系肇事车辆的实际车主,王甲系其雇用的司机,因此判决被告王乙支付原告邱某各项损失236163元。宣判后,各方均未上诉。
  该判决生效后,王乙没有履行判决所确定的给付义务,原告邱某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我院于2008年1月16日依法委托江西省吉水县人民法院执行,但吉水县人民法院至今执行未果。
  2009年3月,邱某又以其雇主游某为被告起诉至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游某支付赔偿款236163元(该数额即为前案生效判决确定的数额)。2009年6月1日,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作出了一审判决,认定原告邱某就其损害后果形成两种损害赔偿请求权即与其雇主游某之间的雇员受害赔偿请求权和与侵权人王乙之间的侵权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权,原告邱某只能择一行使;现其与王乙之间的侵权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权已经法院生效判决所确定,且已申请强制执行,原告邱某再就同一损失请求游某承担雇主责任,缺乏法律依据。因此,判决驳回了原告邱某的诉讼请求。
  邱某不服判决,向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2月20日作出二审判决:驳回邱某的上诉,维持原判。
  邱某仍不服于2010年向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诉,2011年3月15日省高院以(2010)闽民申明字第776号裁定驳回邱某的再审申请。
  邱某与王乙侵权纠纷一案,邱某向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但因被执行人王乙系江西省吉水县人,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将案件于2008年1月16日委托江西省吉水县人民法院执行。因案件未能执行到位,邱某多次到吉水县人民法院和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上访。同时,邱某认为法院驳回其要求雇主游某赔偿的判决不对,到北京最高人民法院和全国人大上访。
  二、化解
  1.2009年11月,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执行局领导前往信访人邱某的老家永定县培丰镇,并与当地政府部门进行沟通和协调,将其生活及经济状况的情况反映给当地政府,很快为其解决了社会低保问题。
  2.在案件执行过程中,因为被申请人执行款迟迟未到位,邱某亦多次到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上访,集美区人民法院执行局长多次接待了邱某,集美区人民法院多次对其给予司法救助,共对其发放执行救助金人民币23000元。
  3.该案委托江西省吉水县人民法院执行后,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执行局于2008年、2009年先后两次派执行人员前往江西省吉水县人民法院进行协调关于邱某案件的执行问题,并要求吉水法院重视该案的执行情况。
  4.为解决邱某涉诉信访问题,防止其再次进京上访,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领导于2012年9月27日携同执行法官千里迢迢驱车前往邱某户籍所在地龙岩永定县培丰镇,为其送去人民币一万元的慰问金,并与当地法院、当地政府联系,要求共同做好邱学增的稳控工作,并共同关注和关心其家庭的生活困难。
  5.启动三级配套“解决特殊疑难信访问题专项资金”程序,加大对邱某的救助力度,邱某承诺收到救助款项后不再进省、进京上访,否则将如数退还救助款项。
  三、启示
  本案是一起因执行未到位引发的当事人对另一判决不服的信访案件。本案矛盾纠纷的化解主要得益于以下做法:
  1.依靠當地政府,做好稳控工作。信访案件是各种矛盾纠纷的集中反映,其解决单靠法院的力量是不够的,必须依靠党委、政府强有力的支持。本案在处理过程中,在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无法执行到位的情况下,集美区人民法院积极与当地法院、当地政府联系,要求共同做好邱某的稳控工作,并将其生活及经济状况的情况反映给当地政府,很快为其解决了社会低保问题。   2.发放司法救助金,展现人文关怀。法院的判决最终将落实到执行工作中,执行救助工作开展的好坏,影响困难群众的切身利益。集美区人民法院于2007年出台《执行救助实施细则》,对于家庭经济困难、急需医疗费用、因事故致残等申请执行人,为了缓解其实际生活困难,在执行过程中,通过先行支付执行救助金的方式,保障其生活需求。在处理本案过程中,集美区人民法院领导及执行法官曾多次接待邱某,倾听其诉求,并且亲自到其家中了解其生活状况。鉴于其家庭经济困难而执行款又未到位,向其发放救助金,缓解其生活上的困难。
  3.启动解决特殊疑难信访问题专项资金,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邱某信访案是一个长期积累、久拖不决、难以划分责任主体的特殊疑难信访案件。为使该案得到根本化解,集美区人民法院向集美区党委、政府申请信访专项资金,用于救助邱某,同时对邱某进行思想教育,避免其缠访,影响社会稳定。
  邱某信访案的化解过程其实是一个落实司法救助的工程。在司法救助工作的开展中,我们越来越清醒地认识到,司法救助是社会救助的一部分,要有效、全面落实救助职能,客观上要求建立一个由党委牵头、政府出资、法院承办的救助保障体系。当前,执行救助金部分由法院进行管理使用,对困难当事人的救助绝大多数都是给予经济救助。但是,真正要从根本上解决这些弱势群体的生活困难,仅给予一次性的经济救助,仅在诉讼过程中给予救助,并不能解决问題的症结。从缓解社会矛盾,构筑和谐社会的宗旨出发,司法救助应该与其他社会救助结合起来,帮助救助对象解决诸如低保、就业等根本性问题。在政府主导下,成立一个职能专一、人员齐备的社会救助机构,具体的事务可以由民政部门操作承办。这样,既有利于司法救助工作的完备与发展,同时也能推进社会救助保障体系的构建。
  参考文献:
  [1]蔺怀民.建立和完善涉执信访工作长效机制探究.2012年11月19日.http://www.china court.org/article/detail/2012/11/id/788993.shtml.
  [2]刘凌.涉执信访的成因及对策.中国法院网.http://old.chinacourt.org/html/article/2008 09/09/320777.shtml
  [3]陈红涛,吕松涛.浅谈如何化解涉执信访问题.2012-10-08.http://lhslfy.hncourt.org/public/detail.php?id=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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