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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等就业”是公民劳动权的基本内容,也是“人生而平等”这一人权理念在劳动法上的体现。“就业”关乎个人的生存与发展,每一个有劳动能力又愿意工作的人都应有获得工作的权利,并且这一权利不因个人性别、年龄、民族、宗教信仰、国籍的不同而有所区别。歧视是社会的不公正现象,就业歧视则使一部分社会成员减少应得的收入,丧失较好的工作机会,以致被剥夺就业的权利,这是一个非常严重的社会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