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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本文通过收集西部地区A省B市辖区内各基层法院2020年1月到6月底的小额诉讼程序的适用情况的相关数据,分析当前小额诉讼程序运行现状和面临的困境,并以完善制度设计,提高小额诉讼适用率为出发点提出小额诉讼程序的改进建议。
关键词:小额诉讼;适用率;一审终审
1研究背景
2012年修正的《民事诉讼法》首次引入小额诉讼程序,将其附于简易程序一章,纵观整个《民事诉讼法》只有一个条文对小额诉讼程序作出规定,并且其可操作性并不理想。随后,2015年颁行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271~283条对小额诉讼程序的适用范围、审理期限、举证和答辩期限等方面进一步做出了细化规定。2020年1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决定印发的《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以下简称繁简分流实施办法)第五条到第十一条在《解释》的基础上对小额诉讼的适用条件、答辩期限、审理方式、文书简化、举证期限等内容做出变通规定。小额诉讼程序从诞生至今一直受到立法主体的高度重视,理论和实务界都给予厚望,期许该制度能够化解案多人少的矛盾,从而真正实现民事诉讼程序的繁简分流。本文遂通过对小额诉讼程序运行现状的研究,分析其中问题所在,并提出相应的改进思路,以期为理论界和实务界提供一丝启发。
2小额诉讼程序运行现状
2.1数据来源。
本文的选取的数据来源于西部地区A省B市辖区内在2020年1月到6月底的小额诉讼程序的适用情况,选取这部分数据的依据主要在于:小额诉讼程序运行至今已有8年之久,要想将全国每个法院反应小额诉讼程序的适用情况的有关数据都找到并不现实,因此本文决定采取抽样调查的方法,选取最近半年的数据更有利于反映出小额诉讼程序最新运行现状。
2.2.整体适用情况。
2020年1—6月,该西部地区A省B市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受理案件19057件,小额诉讼程序适用率为16.70%。小额程序适用率前三的法院分别为29.73%、29.32%、28.28%,适用率较低的为7.04%。
2.3程序转换情况。
全市法院小額诉讼程序转换案件共1251件,程序转换率为6.56%,转换率最高的为法院28.92%。小额诉讼程序转为简易程序共876件,程序转换率为4.60%,小额诉讼程序转入简易程序转换率最高为16.14%。小额诉讼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共375件,程序转换率为1.97%,小额诉讼程序转入普通程序转换率最高为11.08%。
2.4审判质效情况。
全市法院适用小额诉讼程序案件结案率为73.26%,平均审理期限为30.43天,同比下降1.40天。小额诉讼案件提起再审3件、再审改发案件0件,再审改发率为0%。平均审理期限最短的为13.03天,超过40天的有三家法院。
2.5小额诉讼程序简式文书适用情况。
全市法院小额诉讼案件适用简式文书案件共5061件,简式文书适用率为38.80%,适用率同比上升19.63个百分点。其中,适用率最高的为100%,超过80%的还有一家法院;部分的适用率低于10%。
3问题分析
3.1适用率偏低。
由上数据分析可以看出,小额诉讼程序整体适用率偏低。早在2012年小额诉讼程序刚被正式写入法律不久,时任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杜万华在宁夏调研时谈到:根据我们初步估计全国法院小额诉讼案件将占到全部民事案件的30%左右,总数将超过120万件。小额诉讼程序实施之初,有学者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上,统计分析出2013年1月到2018年6月六年来小额诉讼案件适用率,分别为0.06%、0.91%、1.60%、2.56%、2.51%、1.61%。适用率之低远远达不到预期;从笔者统计的数据来看,该市22个辖区2020年1—6月小额诉讼程序的平均适用率仅为16.7%。可以看出,近年来小额诉讼程序的适用率尽管已经有了极大的提升,但是依然不能满足程序设置的最初预期。
3.2小额诉讼程序适用不均衡。
由以上小额诉讼程序适用情况可知,小额诉讼程序适用率最高的法院接近30%,基本上达到了小额诉讼程序设立之初,最高院的专家学者对该制度的预期,而排名靠后的几个区法院小额诉讼适用率还不到10%,可以看出各大法院之间小额诉讼程序适用率差距较大,这也从一个侧面反映出,各大法院对小额诉讼程序的接受情况有所不同,有些地方法院认为小额诉讼制度可以极大的提高审判效率,从而积极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而某些基层法院囿于小额诉讼程序一审终审的审判压力,不到万不得已并不会首选小额诉讼程序
3.3制度设计上来看并没有表现出明显的效率优势。
据西部地区A省B市内部数据显示,全市法院适用小额诉讼程序案件平均审理期限为30.43天,平均审理期限最短的为13.03天,其次为13.84天、15.21天,超过40天的三家法院,最长为62.16天。从审限上来看,各基层法院小额诉讼的平均审限与简易程序的审限相比并没有表现出明显的降低;从该市简式文书适用率来看,有百分之百适用简式文书的法院,也有简式文书适用率不到10%的,平均下来,简式文书的适用率只有38.80%,也就是说绝大多数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还是参照简易程序制作裁判文书,而在审判实务中,我们知道制作裁判文书是最花费时间和精力的一个环节,小额诉讼制度设计的初衷,是为了在简易程序的基础上进一步提高诉讼效率,那么小额诉讼程序的制度设计应当比简易程序更加简易,才能明显体现出小额诉讼程序的效率优势。
4小额诉讼程序的改进建议
4.1落实最高院《繁简分流实施办法》中关于合意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相关规定。
尽管我国民事诉讼法还未予以明确规定可以协商适用小额诉讼程序,最高院在2020年1月15日发布的《繁简分流实施办法》中第五条也明确规定在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况下可以选择协商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规定。然而司法实务中,符合小额诉讼程序案件,主要通过法院主动适用,对此笔者认为可以通过贯彻和落实最高院《繁简分流实施办法》中关于合意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相关规定来提高小额诉讼陈诉的适用率,条件成熟的情况下,还可以将该条款的内容上升为法律规定。小额诉讼程序确实缓解了法院的办案压力,也让当事人享受到了更多的诉讼便利,但它毕竟牺牲掉了当事人的部分程序权利,私法领域讲求意思自治原则,如果允许当事人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选择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系其对自己的程序权利的一种处分行为,也是尊重当事人程序选择权利的一种体现,更利于当事人接受裁判结果。 4.2简化制作小额诉讼程序的笔录和文书。
《新民诉法司法解释》第282条规定了小额诉讼案件的裁判文书可以简化,《繁简分流实施办法》第九条则进一步规定了小额诉讼裁判文书需要载明的内容以及如何简化制作裁判文书。以上两项规定出台以后,简式文书依然只有不到40%平均适用率,也就是说超过一半的法院没有在小额诉讼程序中适用简式文书,对此法律可以做进一步的细化规定,提高小额诉讼程序中适用简式文书的可操作性,探索制作令状式、要素式、表格式文书。
4.3对于小额诉讼程序设置合理的考核机制。
小额诉讼程序有其自身特点,为提告小额诉讼程序在基层法院的适用率,可以为适用该类程序的案件建立专门、独立的管理和考评机制,将小额诉讼案件与其他案件分离出来,不将因小额诉讼案件产生的申诉、信访案件的比例列为考评数据,以减少法官对于小额诉讼可能引发的信访问题的顾虑。但可以参照上诉率、发改率的基本模式,对于小额诉讼的复议提出率和复议支持率进行统计,并作为考评的依据。同时,在对法官进行结案量考核时,应改变之前简单按照案件数统计工作量的方式,为更准确的衡量审理小额诉讼、简易、普通各个类型案件的法官的工作量,应在综合考虑案件类型、难易程序等多种因素的情况下,对于小额诉讼案件的结案数量以一定比例进行折算。
5结语
小额诉讼制度能否落到实处,依赖于制度本身的完善和配套制度的保障。除上文所提的建议之外,还需要能保证通过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能够执行到位,让当事人真正服判息讼。此外,有关部门也需同步做好小额诉讼制度的普法宣传作用,提高普通民众对小额诉讼的接受度和认可度。
注释:
①2012年《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
②《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第五条: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实施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金钱给付类案件,标的额为人民币五万元以下的,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实行一审终审。标的额超出前款规定,但在人民币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简单金钱给付类案件,当事人双方约定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可以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
③《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第九条: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可以比照简易程序进一步简化裁判文书,主要记载当事人基本信息、诉讼请求、答辩意见、主要事实、简要裁判理由、裁判依据、裁判主文和一审终审的告知等内容。
参考文献
[1]谢勇.“杜万华在宁夏调研时强调要认真做好小额诉讼实施准备工作”[J].中国法院网,https://www.sohu.com/a/334341280_120032.
[2]占善刚,王甜.小额诉讼程序运行效果之实证分析——以“中国裁判文书网”数据为基礎[J].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2018(06):142.
关键词:小额诉讼;适用率;一审终审
1研究背景
2012年修正的《民事诉讼法》首次引入小额诉讼程序,将其附于简易程序一章,纵观整个《民事诉讼法》只有一个条文对小额诉讼程序作出规定,并且其可操作性并不理想。随后,2015年颁行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271~283条对小额诉讼程序的适用范围、审理期限、举证和答辩期限等方面进一步做出了细化规定。2020年1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决定印发的《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以下简称繁简分流实施办法)第五条到第十一条在《解释》的基础上对小额诉讼的适用条件、答辩期限、审理方式、文书简化、举证期限等内容做出变通规定。小额诉讼程序从诞生至今一直受到立法主体的高度重视,理论和实务界都给予厚望,期许该制度能够化解案多人少的矛盾,从而真正实现民事诉讼程序的繁简分流。本文遂通过对小额诉讼程序运行现状的研究,分析其中问题所在,并提出相应的改进思路,以期为理论界和实务界提供一丝启发。
2小额诉讼程序运行现状
2.1数据来源。
本文的选取的数据来源于西部地区A省B市辖区内在2020年1月到6月底的小额诉讼程序的适用情况,选取这部分数据的依据主要在于:小额诉讼程序运行至今已有8年之久,要想将全国每个法院反应小额诉讼程序的适用情况的有关数据都找到并不现实,因此本文决定采取抽样调查的方法,选取最近半年的数据更有利于反映出小额诉讼程序最新运行现状。
2.2.整体适用情况。
2020年1—6月,该西部地区A省B市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受理案件19057件,小额诉讼程序适用率为16.70%。小额程序适用率前三的法院分别为29.73%、29.32%、28.28%,适用率较低的为7.04%。
2.3程序转换情况。
全市法院小額诉讼程序转换案件共1251件,程序转换率为6.56%,转换率最高的为法院28.92%。小额诉讼程序转为简易程序共876件,程序转换率为4.60%,小额诉讼程序转入简易程序转换率最高为16.14%。小额诉讼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共375件,程序转换率为1.97%,小额诉讼程序转入普通程序转换率最高为11.08%。
2.4审判质效情况。
全市法院适用小额诉讼程序案件结案率为73.26%,平均审理期限为30.43天,同比下降1.40天。小额诉讼案件提起再审3件、再审改发案件0件,再审改发率为0%。平均审理期限最短的为13.03天,超过40天的有三家法院。
2.5小额诉讼程序简式文书适用情况。
全市法院小额诉讼案件适用简式文书案件共5061件,简式文书适用率为38.80%,适用率同比上升19.63个百分点。其中,适用率最高的为100%,超过80%的还有一家法院;部分的适用率低于10%。
3问题分析
3.1适用率偏低。
由上数据分析可以看出,小额诉讼程序整体适用率偏低。早在2012年小额诉讼程序刚被正式写入法律不久,时任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杜万华在宁夏调研时谈到:根据我们初步估计全国法院小额诉讼案件将占到全部民事案件的30%左右,总数将超过120万件。小额诉讼程序实施之初,有学者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上,统计分析出2013年1月到2018年6月六年来小额诉讼案件适用率,分别为0.06%、0.91%、1.60%、2.56%、2.51%、1.61%。适用率之低远远达不到预期;从笔者统计的数据来看,该市22个辖区2020年1—6月小额诉讼程序的平均适用率仅为16.7%。可以看出,近年来小额诉讼程序的适用率尽管已经有了极大的提升,但是依然不能满足程序设置的最初预期。
3.2小额诉讼程序适用不均衡。
由以上小额诉讼程序适用情况可知,小额诉讼程序适用率最高的法院接近30%,基本上达到了小额诉讼程序设立之初,最高院的专家学者对该制度的预期,而排名靠后的几个区法院小额诉讼适用率还不到10%,可以看出各大法院之间小额诉讼程序适用率差距较大,这也从一个侧面反映出,各大法院对小额诉讼程序的接受情况有所不同,有些地方法院认为小额诉讼制度可以极大的提高审判效率,从而积极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而某些基层法院囿于小额诉讼程序一审终审的审判压力,不到万不得已并不会首选小额诉讼程序
3.3制度设计上来看并没有表现出明显的效率优势。
据西部地区A省B市内部数据显示,全市法院适用小额诉讼程序案件平均审理期限为30.43天,平均审理期限最短的为13.03天,其次为13.84天、15.21天,超过40天的三家法院,最长为62.16天。从审限上来看,各基层法院小额诉讼的平均审限与简易程序的审限相比并没有表现出明显的降低;从该市简式文书适用率来看,有百分之百适用简式文书的法院,也有简式文书适用率不到10%的,平均下来,简式文书的适用率只有38.80%,也就是说绝大多数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还是参照简易程序制作裁判文书,而在审判实务中,我们知道制作裁判文书是最花费时间和精力的一个环节,小额诉讼制度设计的初衷,是为了在简易程序的基础上进一步提高诉讼效率,那么小额诉讼程序的制度设计应当比简易程序更加简易,才能明显体现出小额诉讼程序的效率优势。
4小额诉讼程序的改进建议
4.1落实最高院《繁简分流实施办法》中关于合意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相关规定。
尽管我国民事诉讼法还未予以明确规定可以协商适用小额诉讼程序,最高院在2020年1月15日发布的《繁简分流实施办法》中第五条也明确规定在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况下可以选择协商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规定。然而司法实务中,符合小额诉讼程序案件,主要通过法院主动适用,对此笔者认为可以通过贯彻和落实最高院《繁简分流实施办法》中关于合意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相关规定来提高小额诉讼陈诉的适用率,条件成熟的情况下,还可以将该条款的内容上升为法律规定。小额诉讼程序确实缓解了法院的办案压力,也让当事人享受到了更多的诉讼便利,但它毕竟牺牲掉了当事人的部分程序权利,私法领域讲求意思自治原则,如果允许当事人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选择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系其对自己的程序权利的一种处分行为,也是尊重当事人程序选择权利的一种体现,更利于当事人接受裁判结果。 4.2简化制作小额诉讼程序的笔录和文书。
《新民诉法司法解释》第282条规定了小额诉讼案件的裁判文书可以简化,《繁简分流实施办法》第九条则进一步规定了小额诉讼裁判文书需要载明的内容以及如何简化制作裁判文书。以上两项规定出台以后,简式文书依然只有不到40%平均适用率,也就是说超过一半的法院没有在小额诉讼程序中适用简式文书,对此法律可以做进一步的细化规定,提高小额诉讼程序中适用简式文书的可操作性,探索制作令状式、要素式、表格式文书。
4.3对于小额诉讼程序设置合理的考核机制。
小额诉讼程序有其自身特点,为提告小额诉讼程序在基层法院的适用率,可以为适用该类程序的案件建立专门、独立的管理和考评机制,将小额诉讼案件与其他案件分离出来,不将因小额诉讼案件产生的申诉、信访案件的比例列为考评数据,以减少法官对于小额诉讼可能引发的信访问题的顾虑。但可以参照上诉率、发改率的基本模式,对于小额诉讼的复议提出率和复议支持率进行统计,并作为考评的依据。同时,在对法官进行结案量考核时,应改变之前简单按照案件数统计工作量的方式,为更准确的衡量审理小额诉讼、简易、普通各个类型案件的法官的工作量,应在综合考虑案件类型、难易程序等多种因素的情况下,对于小额诉讼案件的结案数量以一定比例进行折算。
5结语
小额诉讼制度能否落到实处,依赖于制度本身的完善和配套制度的保障。除上文所提的建议之外,还需要能保证通过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能够执行到位,让当事人真正服判息讼。此外,有关部门也需同步做好小额诉讼制度的普法宣传作用,提高普通民众对小额诉讼的接受度和认可度。
注释:
①2012年《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
②《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第五条: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实施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金钱给付类案件,标的额为人民币五万元以下的,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实行一审终审。标的额超出前款规定,但在人民币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简单金钱给付类案件,当事人双方约定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可以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
③《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第九条: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可以比照简易程序进一步简化裁判文书,主要记载当事人基本信息、诉讼请求、答辩意见、主要事实、简要裁判理由、裁判依据、裁判主文和一审终审的告知等内容。
参考文献
[1]谢勇.“杜万华在宁夏调研时强调要认真做好小额诉讼实施准备工作”[J].中国法院网,https://www.sohu.com/a/334341280_120032.
[2]占善刚,王甜.小额诉讼程序运行效果之实证分析——以“中国裁判文书网”数据为基礎[J].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2018(06):1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