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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随着信息全球化及金融全球化时代的到来,我国的传统金融市场面临着较大的挑战和机遇,互联网金融在我国得到了充足发展,在促进国内金融市场繁荣发展的同时亦带来了一些发展问题,使得互联网金融市场治理成为了国家政府及相关部门重点关注的问题之一。笔者结合实际经验分析互联网金融市场的治理意义、治理问题,对新时代下互联网金融市场治理的具体策略进行探析,以供参考。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市场治理;路径探索
引言:随着互联网在我国国民日常生活中的融合,互联网安全问题被逐步重视起来,在此背景下的互联网金融市场,在改变国民金融生活的同时,因互联网特性影响开放性及灵活性较强,在未得到充足监管和规范的情况下,会对国内民众、金融机构等等带来较大的经济损失,新时代下随着国民投资意识的逐步觉醒,互联网金融市场的治理意义重大。
一、新时代互联网金融市场治理的意义
(一)促进国内经济发展
互联网金融是时代发展产物之一,是我国金融市场的一部分,近年来我国的经济实力得到了充足发展,其中离不开金融市场的支撑和助力。随着金融市场和互联网的灵活结合,我国传统金融市场面临着直接的改革和创新。互联网金融的繁荣发展背后隐藏着一系列的金融乱象,例如P2P网贷平台的发展便以信用中介形式开展,利用转变实现金融功能的途径来开展相关金融业务,以此来逃避相关监管机构的合法监管。随着P2P形式在国内的逐步发展,国家政府及相关部门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在一定程度上清洗了P2P网贷市场,抑制了非法平台的发展[1]。互联网金融市场的治理能有效规范相关平台运营、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并能维护互联网金融市场的良好氛围,作为我国经济发展的主要支柱之一,互联网金融市场的治理在促进国内金融领域规范的同时,带动我国的经济发展。
(二)落实依法治国方针
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科技进步带来了国民生活方式的优化和变革,在此背景下互联网金融市场的发展为国民消费、投资亦带来了较高的便捷度和适度收益。互联网金融依托于互联网形式,但究其本质仍与金融密切相关,对金融行业的监管和治理是我国“法制”的一部分,然我国当前的互联网金融法律体系受互联网金融市场的持续创新和发展影响,仍有待进一步的完善和落实。对互联网金融市场的监管治理有助于我国法律体系的不断完善,从时代特点、行业特点及国民实际需求出发,促进我国法制社会的不断建设,将法律落实进人民生活的方方面面。
(三)规范国内金融市场
传统金融市场的治理规则及监管方式在一定程度上不適应互联网金融市场的发展,例如互利网金融机构的存在,当前的部分法律法规未对该类机构进行准确定性,导致部分相关机构钻取法律漏洞,以此来逃避监管并从事一系列的金融业务。在此背景下对互联网金融市场的治理,国家政府及相关部门会依据互联网金融市场现象进行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以法制思维进行制度化、规范化的市场治理,将部分利用法律漏洞开展互联网金融业务的金融机构纳入进监管范围之内,以固定法律规范金融机构的运营及发展,解决实际问题与法律法规之间的差异之处,规范国内的互联网金融市场。
二、互联网金融市场治理中的主要问题
(一)政府定位问题
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是互联网科技及现代金融的创新及融合,在多数国民的实际运用中,部分互联网金融机构、金融产品已占据国内金融市场份额,成为国内金融经济中的一大重点组成部分[2]。然互联网特性致使当下的互联网金融在为国民解决部分金融需求的同时,亦为国内的金融发展、社会发展带来一定的不良问题,需要国家政府的及时关注和调控。但就当下的互联网金融市场治理现状可知,我国政府及相关部门对互联网金融市场的监督力度、治理力度、治理方式仍有待进一步提升,政府在市场治理中扮演的角色定位较为模糊。例如在网贷平台的发展前期,我国政府及相关部门持相对包容态度,但随着网贷平台的大量发展,越来越多的平台风险、违规运营问题逐渐显现。国家政府在互联网金融市场治理中的监督滞后性导致部分金融风险问题的滋生,在金融问题发生后只能以被动形式进行补充监督和治理,影响了实际的治理效果。
(二)法律体系问题
我国的互联网发展与国民的日常生活联系密切,在此因素影响下,国内的互联网金融市场发展十分活跃,而互联网金融市场的发展同时具备着金融风险和互联网风险,对我国金融行业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和优化提出了更高要求。然就我国当前的互联网金融市场治理现状可知,政府及相关机构对其的治理较为模糊,较多以当下相关法律法规为参考,忽视了对法律法规中未进行明令禁止的部分违法违规行为的治理。在相关法律法规的确立上,互联网金融市场参考传统金融市场的法律法规形式,在消费者权益保护、准入退出机制及信用管理等环节存在一定立法空缺之处,并以部分效力等级较弱的临时性质规章制度进行辅助。此外,中央监管存在一定成本较高、深度不足等问题,在对特殊情况的监管上灵活性不足,在对部分互联网金融的监管中,相关部门过于依赖于中央监管而忽视了地方监管的便捷性及实效性,导致法律制定与实际市场治理需求存在一定偏差,不利于互联网金融市场的治理。
(三)治理主体问题
我国互联网金融市场的发展范围较大,随着互联网金融的繁荣发展,部分行业的跨界经营等现象逐步显现,国内部分非金融性质的大型企业亦参与进互联网金融市场中,例如搜索引擎、门户网站、社交媒体及电商平台等等,部分相关的互联网公司并未获得金融牌照[3]。在国内对互联网金融市场的治理过程中,政府及相关部门强调政府的治理主要地位,忽视了对社会其他力量的结合,例如在市场治理中以国家政府为中心,忽视了社会层面多方位力量在市场行为制定中的博弈、协商及共同抵制等作用,以单一形式的法律法规制定及完善来规范互联网金融市场,忽视了社会公众及相关行业组织的力量,而在法律法规未完善的状态下,市场治理的实际效果仍有待提升,影响了国内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 三、新时代互联网金融市场的治理策略
(一)政府找准自身定位
在新时代国内互联网金融市场的治理环节中,国家政府及相关部门应正视自身的监督、治理权力,处理好自身和互联网金融市场的关系,找准自身定位,划分好国家政府的相关权利行使范围。例如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将互联网金融产品的特点及风险特征重视起来,利用好司法自治在资源配置当中的重要作用,以“监护”形式的治理转变为“服务”形式,尊重互联网金融市场的市场规律,提升相关金融法律法规的灵活性及创新性,创设适应于互联网金融市场创新的外在环境,将系统性风险充分防范起来。例如在当市场机制出现失灵时,政府及国家部门应及时发挥自身的整治作用,及时对互联网金融市场进行规范和整理,把握好政府在互联网金融市场治理中的定位及出手时机,及时、适时并适度的发挥自身的治理权力,保障我国的金融安全及经济发展。
(二)优化治理法制体系
在对互联网金融市场的治理中,我国政府可利用好审慎监管理念,并结合市场特性进行治理理念的创新和改革,在基础法律法规基础上,对互利网金融市场中的新兴企业进行差异化监管,适度支持、引导、规范相关企业的金融业务开展,以全面完善的纠错机制引导互联网金融市场中部分进行“灰色金融”的相关企业;在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中,应结合互联网金融市场特性改良当下的金融基本法,增添与互联网金融相关的法律法规,例如将互联网金融企业的业务范围、市场准入退出机制、主体资格及信息隐私保护等问题规范起来;此外应注重中央權力和地方权力的互相结合,中央部门应结合地方发展需要适度下放金融监管权,强化地方金融监管机构的实际权力,满足地方金融发展需要,以两者间的互相辅助完成互联网金融的立法及治理工作,配置好两者前的治理权限及干预范围,做到地方中央联合管理、中央监督地方管理的监督和管理形式,促进国内互联网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
(三)开展多元化金融治理
在对互联网金融市场的治理中我国应落实多元主体的齐力治理,政府及相关部门应转变不适应互联网金融发展的监督模式,以“多方共治”理念为参考,以政府联合市场、市场联合组织等多元形式进行治理模式的构建。例如政府及相关部门在对互联网金融市场的监督治理中应保持一定的前瞻性,将金融消费者的实际利益保护起来,以事前及事中管制代替事后管制。例如相关互联网金融机构及平台应发挥自身的监管及维护市场的权利及职责,以积极自治改善互联网金融市场乱象。在对相关行业协会制度的确立中,政府及相关机构应激发行业内组织对其自身发展的有效治理,以社会层面力量制定互联网金融业内的自律标准,规范业内金融行为。此外应完善互联网金融企业的信用信息系统,改良当今的信息披露机制,以此来规范部分企业的运营行为等等。
结束语:结合以上,互联网金融市场的治理不仅是政府及相关部门的职责,更是业内机构、社会组织及公众的责任与义务,在治理过程中政府应结合互联网金融特点及当下金融法律制度的不足之处,完善互联网金融法律体系,促进互联网金融机构的运营规范。
参考文献:
[1]吴英刚.浅析新时代背景下互联网金融发展与风险管控[J].现代经济信息,2016(12):279-,281共2页.
[2]丁文阁.新时代互联网治理发展逻辑与路径探索[J].学术交流,2018,No.288(03):117-121.
[3]董伟.新时代互联网金融发展思考[J].审计与理财,2018,No.370(05):41-43.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市场治理;路径探索
引言:随着互联网在我国国民日常生活中的融合,互联网安全问题被逐步重视起来,在此背景下的互联网金融市场,在改变国民金融生活的同时,因互联网特性影响开放性及灵活性较强,在未得到充足监管和规范的情况下,会对国内民众、金融机构等等带来较大的经济损失,新时代下随着国民投资意识的逐步觉醒,互联网金融市场的治理意义重大。
一、新时代互联网金融市场治理的意义
(一)促进国内经济发展
互联网金融是时代发展产物之一,是我国金融市场的一部分,近年来我国的经济实力得到了充足发展,其中离不开金融市场的支撑和助力。随着金融市场和互联网的灵活结合,我国传统金融市场面临着直接的改革和创新。互联网金融的繁荣发展背后隐藏着一系列的金融乱象,例如P2P网贷平台的发展便以信用中介形式开展,利用转变实现金融功能的途径来开展相关金融业务,以此来逃避相关监管机构的合法监管。随着P2P形式在国内的逐步发展,国家政府及相关部门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在一定程度上清洗了P2P网贷市场,抑制了非法平台的发展[1]。互联网金融市场的治理能有效规范相关平台运营、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并能维护互联网金融市场的良好氛围,作为我国经济发展的主要支柱之一,互联网金融市场的治理在促进国内金融领域规范的同时,带动我国的经济发展。
(二)落实依法治国方针
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科技进步带来了国民生活方式的优化和变革,在此背景下互联网金融市场的发展为国民消费、投资亦带来了较高的便捷度和适度收益。互联网金融依托于互联网形式,但究其本质仍与金融密切相关,对金融行业的监管和治理是我国“法制”的一部分,然我国当前的互联网金融法律体系受互联网金融市场的持续创新和发展影响,仍有待进一步的完善和落实。对互联网金融市场的监管治理有助于我国法律体系的不断完善,从时代特点、行业特点及国民实际需求出发,促进我国法制社会的不断建设,将法律落实进人民生活的方方面面。
(三)规范国内金融市场
传统金融市场的治理规则及监管方式在一定程度上不適应互联网金融市场的发展,例如互利网金融机构的存在,当前的部分法律法规未对该类机构进行准确定性,导致部分相关机构钻取法律漏洞,以此来逃避监管并从事一系列的金融业务。在此背景下对互联网金融市场的治理,国家政府及相关部门会依据互联网金融市场现象进行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以法制思维进行制度化、规范化的市场治理,将部分利用法律漏洞开展互联网金融业务的金融机构纳入进监管范围之内,以固定法律规范金融机构的运营及发展,解决实际问题与法律法规之间的差异之处,规范国内的互联网金融市场。
二、互联网金融市场治理中的主要问题
(一)政府定位问题
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是互联网科技及现代金融的创新及融合,在多数国民的实际运用中,部分互联网金融机构、金融产品已占据国内金融市场份额,成为国内金融经济中的一大重点组成部分[2]。然互联网特性致使当下的互联网金融在为国民解决部分金融需求的同时,亦为国内的金融发展、社会发展带来一定的不良问题,需要国家政府的及时关注和调控。但就当下的互联网金融市场治理现状可知,我国政府及相关部门对互联网金融市场的监督力度、治理力度、治理方式仍有待进一步提升,政府在市场治理中扮演的角色定位较为模糊。例如在网贷平台的发展前期,我国政府及相关部门持相对包容态度,但随着网贷平台的大量发展,越来越多的平台风险、违规运营问题逐渐显现。国家政府在互联网金融市场治理中的监督滞后性导致部分金融风险问题的滋生,在金融问题发生后只能以被动形式进行补充监督和治理,影响了实际的治理效果。
(二)法律体系问题
我国的互联网发展与国民的日常生活联系密切,在此因素影响下,国内的互联网金融市场发展十分活跃,而互联网金融市场的发展同时具备着金融风险和互联网风险,对我国金融行业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和优化提出了更高要求。然就我国当前的互联网金融市场治理现状可知,政府及相关机构对其的治理较为模糊,较多以当下相关法律法规为参考,忽视了对法律法规中未进行明令禁止的部分违法违规行为的治理。在相关法律法规的确立上,互联网金融市场参考传统金融市场的法律法规形式,在消费者权益保护、准入退出机制及信用管理等环节存在一定立法空缺之处,并以部分效力等级较弱的临时性质规章制度进行辅助。此外,中央监管存在一定成本较高、深度不足等问题,在对特殊情况的监管上灵活性不足,在对部分互联网金融的监管中,相关部门过于依赖于中央监管而忽视了地方监管的便捷性及实效性,导致法律制定与实际市场治理需求存在一定偏差,不利于互联网金融市场的治理。
(三)治理主体问题
我国互联网金融市场的发展范围较大,随着互联网金融的繁荣发展,部分行业的跨界经营等现象逐步显现,国内部分非金融性质的大型企业亦参与进互联网金融市场中,例如搜索引擎、门户网站、社交媒体及电商平台等等,部分相关的互联网公司并未获得金融牌照[3]。在国内对互联网金融市场的治理过程中,政府及相关部门强调政府的治理主要地位,忽视了对社会其他力量的结合,例如在市场治理中以国家政府为中心,忽视了社会层面多方位力量在市场行为制定中的博弈、协商及共同抵制等作用,以单一形式的法律法规制定及完善来规范互联网金融市场,忽视了社会公众及相关行业组织的力量,而在法律法规未完善的状态下,市场治理的实际效果仍有待提升,影响了国内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 三、新时代互联网金融市场的治理策略
(一)政府找准自身定位
在新时代国内互联网金融市场的治理环节中,国家政府及相关部门应正视自身的监督、治理权力,处理好自身和互联网金融市场的关系,找准自身定位,划分好国家政府的相关权利行使范围。例如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将互联网金融产品的特点及风险特征重视起来,利用好司法自治在资源配置当中的重要作用,以“监护”形式的治理转变为“服务”形式,尊重互联网金融市场的市场规律,提升相关金融法律法规的灵活性及创新性,创设适应于互联网金融市场创新的外在环境,将系统性风险充分防范起来。例如在当市场机制出现失灵时,政府及国家部门应及时发挥自身的整治作用,及时对互联网金融市场进行规范和整理,把握好政府在互联网金融市场治理中的定位及出手时机,及时、适时并适度的发挥自身的治理权力,保障我国的金融安全及经济发展。
(二)优化治理法制体系
在对互联网金融市场的治理中,我国政府可利用好审慎监管理念,并结合市场特性进行治理理念的创新和改革,在基础法律法规基础上,对互利网金融市场中的新兴企业进行差异化监管,适度支持、引导、规范相关企业的金融业务开展,以全面完善的纠错机制引导互联网金融市场中部分进行“灰色金融”的相关企业;在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中,应结合互联网金融市场特性改良当下的金融基本法,增添与互联网金融相关的法律法规,例如将互联网金融企业的业务范围、市场准入退出机制、主体资格及信息隐私保护等问题规范起来;此外应注重中央權力和地方权力的互相结合,中央部门应结合地方发展需要适度下放金融监管权,强化地方金融监管机构的实际权力,满足地方金融发展需要,以两者间的互相辅助完成互联网金融的立法及治理工作,配置好两者前的治理权限及干预范围,做到地方中央联合管理、中央监督地方管理的监督和管理形式,促进国内互联网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
(三)开展多元化金融治理
在对互联网金融市场的治理中我国应落实多元主体的齐力治理,政府及相关部门应转变不适应互联网金融发展的监督模式,以“多方共治”理念为参考,以政府联合市场、市场联合组织等多元形式进行治理模式的构建。例如政府及相关部门在对互联网金融市场的监督治理中应保持一定的前瞻性,将金融消费者的实际利益保护起来,以事前及事中管制代替事后管制。例如相关互联网金融机构及平台应发挥自身的监管及维护市场的权利及职责,以积极自治改善互联网金融市场乱象。在对相关行业协会制度的确立中,政府及相关机构应激发行业内组织对其自身发展的有效治理,以社会层面力量制定互联网金融业内的自律标准,规范业内金融行为。此外应完善互联网金融企业的信用信息系统,改良当今的信息披露机制,以此来规范部分企业的运营行为等等。
结束语:结合以上,互联网金融市场的治理不仅是政府及相关部门的职责,更是业内机构、社会组织及公众的责任与义务,在治理过程中政府应结合互联网金融特点及当下金融法律制度的不足之处,完善互联网金融法律体系,促进互联网金融机构的运营规范。
参考文献:
[1]吴英刚.浅析新时代背景下互联网金融发展与风险管控[J].现代经济信息,2016(12):279-,281共2页.
[2]丁文阁.新时代互联网治理发展逻辑与路径探索[J].学术交流,2018,No.288(03):117-121.
[3]董伟.新时代互联网金融发展思考[J].审计与理财,2018,No.370(05):41-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