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黑名单”:让“老赖”举步维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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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古代有“一言九鼎、一诺千金”的古训。一个人,乃至一个企业,要想建立起他人对自己的信任,也许需要漫长的时间,然而要毁掉已经建立起来的信任,也许只要一瞬间。
  2013年7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今后,对有能力履行法院生效判决而拒不履行的“老赖”,其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将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亦称“失信黑名单”。实施“失信黑名单”,旨在通过信用惩戒手段,使被执行人的信用好坏和其经济利益、个人名誉、企业声誉、交易机会、生存空间直接挂钩——
  2013年11月5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在河南郑州举行新闻发布会,披露了一个月来的成绩单:截至11月4日,全国有31259例失信者上榜,1045人慑于压力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案件顺利执结。“这项制度是对失信被执行人予以信用惩戒、破解执行难的一个有益尝试,施行以来取得了积极、明显的效果。”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孙军工说。
  孙军工介绍,为配合《规定》实施,最高法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于2013年10月24日开通。截至2013年11月4日,全国法院共将31259例失信被执行人信息纳入其中,并通过最高法网站统一对外公布,社会公众可直接查阅。截止到2013年11月4日17时,名单库的点击量已超过18万次。
  在31259例失信者信息当中,自然人有25625例,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有5634例。其中,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是较为常见的失信情形,占全部信息的50.46%;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占7.46%;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占7.87%;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占0.23%;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占4.19%;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抗拒执行的占29.79%。
  法院生效判决执行难,实施“失信黑名单”势在必行
  最高人民法院统计显示,全国法院2008年至2012年执结的被执行人有财产的案件中,70%以上的被执行人存在逃避、规避甚至暴力抗拒执行的行为,自动履行的不到30%。
  “以前只知道法院要公平断案,没想到法院执行竟会这么难!”全国人大代表、湖州职业技术学院副院长沈琪芳发出如此感慨。南昌中院、赣州中院有关负责人表示,当地法院的执行率也就在50%左右。
  “大部分被执行人对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采取逃避或者消极态度。”孙军工指出,这些人中有的一走了之,下落不明;有的隐匿、转移、低价出售财产或者将财产过户到亲友名下,甚至以虚假诉讼、仲裁等方式转移财产;有的公司停业、歇业,而股东另行注册公司继续经营原业务;有的甚至暴力抗拒执行。
  最高法院执行局局长刘贵祥说,让人不能接受的是,这些逃债的“老赖”们,相当一部分虽然债台高筑,却住别墅、坐飞机、出国旅游,出入高档饭店、夜总会等高消费场所,过着奢侈的生活。“前不久一个法院依法搜查一个长期欠债不还的‘老赖’,从他家里和汽车里搜出两麻袋名表、名包等奢侈品,法院毫不客气地都依法拍卖了。”
  与这些“老赖”过着舒服日子相比,很多追讨工资的农民工、交通肇事案的受害人,因为不能及时拿到工资和赔偿款,生活困难,生计都难以维持。很多公司被“老赖”生生拖垮,倒闭破产,很多员工下岗失业。因此,用“失信黑名单”管住“老赖”,势在必行。
  “被执行人实在是太难找了!”瑞金市人民法院执行局局长杨盖华说,“我们院目前审理的1100多件案子中,有430件是被告人在审理阶段就跑了,拿到判决书后,人躲起来的还有100多件。现在人员流动性大,按身份证上的地址很难找到人,很多时候要靠原告提供线索,还有就是趁过节返乡时去找人。”
  被执行人财产难查、法院缺乏侦查手段也是困扰法院执行的难题。南昌中院副院长熊春安说,该院曾处理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由于被执行人消失,法院干警只能24小时分三班轮流守在被执行人家门口,后来还是请公安机关协助才找到被执行人。
  “由于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刚刚起步,强制执行法律规范不完善,不能有效监控和制约逃废债务的行为,不能对形形色色的逃债者进行有效的信用惩戒,导致很多被执行人罔顾生效法律文书的权威和债权人的困难。”孙军工说,债权不能及时实现,导致一些企业无法维持正常的生产经营,被迫停工停产、减员。特别是一些个人债权,如交通肇事受害人的债权、拖欠农民工工资等劳动债权不能实现,会严重影响债权人及其家庭的基本生活。
  “失信黑名单”问世,正在融入公众生活
  在当今社会,虽然确有少数人不守信,但重信守诺之人一定是更受肯定和欢迎。人无信不立,这个道理,连“老赖”也明白。你看,这几位一听说失信者可能要入这个任何人都能查的“黑名单”,马上乖乖“投降”了。
  案例 1
  俞某前阵子向杭州市江干区法院申请执行高某和蒋某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标的是40万。案件执行中,法官给高某发传票,石沉大海。
  法官打电话给高某,高某说:“我人不在杭州,我在外面做生意,太忙了,没空找你们。”高某横竖就是不肯还钱。
  正好当时失信被执行人查询系统开通在即,执行法官于是警告他,要把他列入首批黑名单。
  高某一听,慌了,主动要求和债主俞某协商还钱的计划。当天,他就付了10万元,还约定剩余的在11月底前肯定还清。他唯一的要求就是,别把他弄进那个黑名单系统……
  案例 2
  杭州市拱墅区法院一起执行案子中的“老赖”寿某,法官一直找不到他。
  今年7月底,法官决定对他颁布限制高消费令。
  去他家送达限制高消费令时,法官还使了个独家秘诀——把一张7月20日的《人民法院报》复印件留给他了。
  新闻大标题是:全国法院将建立“失信者黑名单”,最高法出台司法解释,严厉惩戒失信被执行人;副标题是:“老赖”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将昭告天下;这篇报道还配发了评论员文章《让失信者“寸步难行”》。   一直“躲猫猫”的寿某,第二天就出现在法院了,当场交了一部分欠款,并承诺剩余欠款按时还给债主。
  失信者一旦上了“黑名单”,将会受到诸多惩罚。
  “接收到‘失信黑名单’的机构,将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对失信被执行人予以信用惩戒。”刘贵祥说,对失信被执行人进行信用惩戒,是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的主要价值所在。较早探索这一制度的浙江有一案例:
  据《今日早报》报道:2011年4月27日下午,杭州萧山机场,一名中年男子持飞机票和登机牌准备通过2号安检通道时,报警器突然狂叫,一旁乘客无比惊讶地盯着这个秃顶男子。紧接着,该男子被安检人员带到一间小办公室,告知他被禁止乘坐飞机及原因,并出示相关依据和材料。
  男子脸色一下子变得很难看,只是说机票是别人帮忙代买的,再无过多的辩解,退了登机牌后,赶紧离开机场。他知道自己“老赖”的身份,但没想到自己想坐趟飞机却很快被发现。
  该男子名叫傅XX,是杭州法院“限高令”黑名单上的一员,是杭州两级法院4月20日开展反规避执行专项活动以来,萧山机场拦截的第一位持机票准备坐飞机的“老赖”。
  据杭州市上城区法院提供的已生效的法院判决资料显示,仅在该院,傅XX就涉及一宗金额超过3000万元的借贷官司。2008年5月,傅XX以登记在其20岁儿子名下的豪华别墅(别墅位于东阳市海德公园旁,三层建筑面积690多平方米,带有游泳池和私家花园)作抵押,向银行贷款2800万元。但贷款到期后,傅XX分文未还,法院最后判傅XX及其妻儿连本带利要还银行3000余万元。
  在判决生效后,法官多次到傅XX居住地和公司找人,但都没见到他的影子,电话也无法联系,法院还向其一家人送达了“限高令”,却不见他们的动静,最后上了“失信黑名单”。
  根据《规定》,并非所有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被执行人都会被纳入该名单,只有具备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义务的才将被纳入该名单。
  怎么判断一个人具备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义务呢?刘贵祥说,《规定》明确了6项判断标准: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符合其中一项,就应该将其列入“失信黑名单”。
  按照《规定》,在张榜公布“失信黑名单”前,法院要在《执行通知书》中对被执行人作出纳入风险提示,“这是‘先礼后兵’,通过提示失信风险,督促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义务。”孙军工说。失信被执行人的信息可以通过全国统一的名单库在互联网上向社会公布,也可以通过公告栏、报纸、广播、电视、网络、新闻发布会等方式公布。
  此外,还可以定向通报,即将失信被执行人的信息数据向政府相关部门、金融监管机构、金融机构、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及行业协会等,进行“点对点”通报,将失信被执行人的信息纳入征信系统。其实,联手对付“老赖”的,不仅是银行,由于有了“失信黑名单”,金融、土地、房产、工商、交通等机构掌握了“老赖”的情况,会采取办法迫使“老赖”不得不履行义务。
  “参与到执行联动的机构越多,层级越高,对失信执行人的压力越大”,多次开展集中曝光“老赖”活动的河南省高院执行局局长宋海萍说,最高法《规定》的出台不是最终目标,社会诚信制度的完善,需要许多机构、部门全力配合,最大限度压缩失信被执行人的生存空间,只有这样,才能打破“老赖”“西边不亮东边亮”的侥幸。
  刘贵祥介绍,《规定》出台后,各级法院可以在自己的管辖范围内列举自己的“失信黑名单”,最高法将汇总全国各地法院的“失信黑名单”,向全国统一公布。这在最高法执行工作历史上是开创性的,以最高法的权威,列入最高法“失信黑名单”的被执行人会付出更高的失信代价。
  孙军工表示,除了在网上公布以外,最高法还将充分借助报纸、广播、电视等方式公布失信者名单信息,并向政府相关部门、金融监管机构、金融机构、征信机构等通报。“凡被纳入名单的被执行人,都将受到信用惩戒,社会生存空间将大幅度缩小。”孙军工强调。
  履行义务后,失信者便被从“黑名单”上删除
  “失信黑名单”不是一成不变的终身记录。中国人民大学教授肖建国说:“纳入‘失信黑名单’,是对失信被执行人的一种惩戒,而《规定》设立的退出机制又为已经被贴上标签的‘老赖’提供反向的保护。纳入和退出机制、惩罚和保护,二者之间形成了平衡。如果失信被执行人在接受惩戒之后,履行了法律文书的义务,使得债权人债权得到了实现,再继续把他放在黑名单中,就与制度初衷背道而驰了。”
  2012年5月,吴某因公司扩大经营去银行贷款,吃了“闭门羹”。吴某连换了几家银行,结果都一样。原来,吴某未经批准,擅自占用集体土地建设厂房,被当地国土资源局作出拆除违法建筑并缴纳罚款6136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但吴某一直拒不履行义务。
  随后,当地国土资源局向法院申请执行。执行法官调查发现,吴某把公司车辆全部登记在他人名下,所有银行账户均无任何存款,平时业务经营资金往来全部使用个人名义,土地、厂房及设备也全部抵押贷款。吴某故意造成没有履行能力的假象,躲避法院强制执行。法院将吴某的失信信息提供给各家银行,银行因此降低了吴某的信用等级,不对其发放贷款。
  吴某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他主动联系执行法官,交足了罚款,法院也依规定将吴某的失信信息删除,银行才为他办理了贷款业务。“过去,‘老赖’是老大,现在,银行联手对付‘老赖’,谁都不敢耍赖皮了。”吴某深有感触。
  《规定》明确了删除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条件:失信被执行人如果全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或者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经申请执行人确认履行完毕,或者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终结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有关信息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中删除。符合条件应予删除的信息,人民法院应依职权主动、及时从名单中删除,当事人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删除。“这一规定体现了‘促执行、促诚信’的目的。”孙军工说,除了注重“先礼后兵”,《规定》还强调“改过自新”,只要失信执行人认识到错误,及时履行生效裁判文书,其信息将从“失信黑名单”中删除。   把“失信黑名单”提供给银行等金融机构,会不会把“老赖”“一棍子打死”?使一些急需资金扩大再生产,改善经营状况来还债的人没有了出路?宋海萍说:“不会。首先,‘失信黑名单’是针对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义务的人;其次,‘失信黑名单’只是向银行等金融机构提示贷款人的征信状况,银行可以自行判断贷与不贷,并承担可能面临的风险。这不会影响银行的经营自由。”
  发布“失信黑名单”会不会侵犯被执行人隐私权?最高法执行局副局长张根大说,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规定“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采取或者通知有关单位协助采取限制出境,在征信系统记录、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这是“失信黑名单”的法律依据,即对于被执行人信息,法院可以公布。
  “但是公布是有限制的,电话号码不公布,家庭地址不公布,因为这些信息的公布可能给当事人带来执行案件以外的麻烦。”张根大说,即便是公布了失信执行人的身份证号码,也要做技术处理,比如,隐蔽四位号码,防止一些人利用这些信息来做一些非法违规的事情。
  建立长效机制,避免选择性执法
  失信者“黑名单”制度施行后,一些公众担忧,可能出现选择性执法,个别符合条件、应该纳入其中的失信者信息最终没有录入进去。
  对此,孙军工表示:“最高法将建立长效机制,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论任何主体,只要符合相应条件,均应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杜绝出现因案外因素导致相关被执行人应当纳入而未予纳入的情况。避免出现消极执行、选择性执法。”
  一是要发挥申请执行人申请纳入这一途径的作用,凡是申请执行人都可以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将某被执行人纳入名单,既体现对申请执行人权利的尊重,也监督法院,使制度实施更加规范。二是要建立常规检查、抽查机制,确保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认定、录入准确。
  “制度实施伊始,第一批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采取了由人民法院依职权纳入的方式。”孙军工说,在下一步的制度实施过程中,充分发挥由申请执行人申请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这一途径的重要作用,保证申请执行人申请纳入和法院依职权纳入两种启动模式并行不悖。孙军工透露,最高法将成立检查小组,对全国法院实施“黑名单”制度的情况、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的录入情况进行抽查,对应当录入而未录入的,发现一起,纠正一起。
  刘贵祥介绍,《规定》出台后,多个行政管理部门正着手制定相关规范,在今后的政府采购、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资质认定等行政管理事项中,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作为一项重要指标加以考量和参照,利用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完善行政管理职能。
  刘贵祥说,要更充分地发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作用,还需多部门协作。最高法正着手与银监会联合拟制通知,对如何利用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进行信用惩戒加以规范;将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证监会展开信息共享合作,建立和完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共享及信用惩戒机制。
  韩国现代集团创始人郑周永说:“一个企业发展受挫,可以爬起来再干,还有复兴的机会,而一旦名誉扫地,丧失信用,就永远翻不了身了。”实施“失信黑名单”,用制度来保障守信人的利益,让不守信的“老赖”暴露于阳光下,正是点中了“老赖”的要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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