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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荀子是中国先秦思想集大成者,他信崇孔子以儒家为本,兼涉百家,独成荀学。荀子是首位提出“化性起伪”去除“人性之恶”,把“礼”与“法”结合起来,以法入礼,据礼制法的哲学家。荀学精髓“隆礼重法”思想开儒法合流之先河,影响极为深远,对于现代社会的建设管理仍然有值得借鉴之处。
关键词:荀子 人性恶 礼法 隆礼重法
中图分类号:I206.2 文献标识码:A
春秋战国时期,诸侯争霸,战事频繁,分封制和宗法制遭到破坏,社会原有的价值体系土崩瓦解。诸子百家从时代要求出发,针对怎样才能有效的协调社会关系各抒己见。荀子立足现实,从社会实用性出发倡导“隆礼重法”。他认为正是因为社会利益分配不公和人性的“恶”即私欲膨胀才会出现纷争,导致国家和人民贫困。于是荀子倡导社会分工和分配要以“礼”为准绳衡量道德,用“法”做制度来规范行为,以法入礼,礼法结合,以“隆礼重法”为手段,通过“外儒内法”来达成王者“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的政治理想。
荀子政治思想吸收了儒家思想和法家思想的精华部分,是先秦哲学思想的集大成者。荀子认为“人性本恶”,人们为利益而不尽的冲突,根源于人性的“恶”即人的自然属性。“人性之恶,其善者伪。今人之性,生而有好利焉。”(《荀子·性恶》)荀子看到了礼义对人类欲求的有效调节,认为“人性本恶”,只有用“礼”来“化性起伪”才能化解人的自然属性中无止的欲望,真正成为具有社会性的人,也只有通过礼义教化国家才能长治久安。
“礼”的思想是荀子社会政治思想的核心观念,《荀子》书中专有一文名为《礼论》。“礼”的普及就是通过道德教化使社会性作为人的第一属性,以“礼”为准绳调节自身的欲望,生产关系得以和谐,社会得到稳定发展。“礼起于何也?曰:人生而有欲,欲而不得,则不能无求,求而无度量分界,则不能不争。争则乱,乱则穷。先王恶其乱也,故制礼义以分之,以养人之欲、给人之求。使欲必不穷于物,物必不屈于欲,两者相持而长,是礼之所起也。”(《荀子·礼论》)意思是说“礼”是“先王”为了人们从内在思想上提升、避免利益纷争而制定出来的“度量分界”;“礼”的内容虽包含“事生”、“送死”、“祭祀”、“师旅”等等,实质不外乎“养”即调节人类自身的欲望;“礼”是衡量一切的最高标准和治国的根本,即“人道之极”,同时也是至高无上、永恒存在的最高原则。
有限制的自由才是真正的自由,有了礼教的规范,社会才能有适宜人类生活生产的和谐环境。“礼”即是个人生存立业的依托,也是社会关系得以协调国家稳定发展的根据,“故人之命在天,国之命在礼”(《荀子·强国》)。“礼”更是国家长治久安的源泉,“国无礼则不正”(《荀子·王霸》)。如果人的自然属性毫无约束——“从其性,顺其情,安恣睢,以出乎贪利争夺”,就会导致社会混乱。有了“礼”的规范,个人才能发展、提升主体意识;以“礼”为准绳,社会关系得到协调,社会生产力得以发展,社会面貌会焕然一新,“礼者,贵贱有等,长幼有等,贫富轻重皆有称者也。”(《荀子·富国》)“天地以合,日月以明,四时以序,星辰以行,江河以流,万物以昌,好恶以饰,喜怒以当,以为下则顺,以为上则明,万变而不乱,贰之则丧也,礼岂不至矣哉!”(《荀子·礼论》)
以“礼”做为社会道德规范,建立良好的社会秩序,人们生产生活才能顺利开展,国家才能稳定社会和谐。那么怎样才能保障“礼”的规范性在社会中彻底的得到实现,化解“人性之恶”呢?荀子与孟子不同,他认为“礼”不是万能的,单纯的礼义教化没有外在约束是不够的,需要有“法”来补充并保障礼义的普及。“法者,治之端也”(《荀子·君道》),“严刑罚以戒其心”(《荀子·富国》)。“法”在当时主要指刑罚才能有效的治理国家。礼法思想正是荀子思想的精髓所在,内在的道德建设需要有外在的强制性规范才能更彻底的实现。“度量分界”既包括“礼”也包括“法”。
“法”的地位在荀子思想中仅次于“礼”,“礼”先于“法”,“法”源于“礼”。“天地者,生之始也;礼义者,治之始也”(《荀子·王制》),“礼者,法之大分,类之纲纪也”(《荀子·劝学》)。在制定法令时,必需以礼义为依据,“法”服务于“礼”。“圣人化性而起伪,伪起而生礼义,礼义生而制法度”(《荀子·性恶》)。如果不按照礼义作为依据来指定刑罚,就会“害事乱国”。其实在荀子心中“礼”和“法”是一个概念,“礼”是不成文法的“法”,“法”是具有约束性的“礼”。“礼”“法”思想同源,以礼入法,皆为化解“人性之恶”为用。“礼”“法”二者通过不同的方式,分别从内在警醒和外在约束来达到“化性起伪”。
“礼”是社会的道德规范,相对于“法”来说更侧重内在的道德建设,通过传统文化的深厚祭奠净化人的心灵,使人从内心产生敬畏感,加上法的外界约束辅助从而“化性起伪”以成“君子”。“礼”又是制定法律的依据,“法”是为了维护“礼”而根据“礼”的原则制订并服务于“礼”。礼义为先行,刑罚为辅助。虽然刑罚根据礼义来制定,礼义比刑罚更根本,不论是礼义还是刑罚都是统治者治国理民的工具和手段,二者异曲同工之妙,从而来达成王者“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的政治理想。“隆礼至法则国有常”(《荀子·君道》),“治之经,礼与刑,君子以修百姓宁”(《荀子·成相》)。
荀子“隆礼重法”在他的时代具体实行时又各有侧重的对象。“礼”的适用对象侧重于上层统治阶级;“法”则针对下层被统治阶级,特别是那些不听教化的被统治者而言。“听政之大分:以善至者待之以礼,以不善至者待之以刑”(《荀子·王制》),“由士以上则必以礼乐节之,众庶百姓则必以法数治之”(《荀子·富国》)。
一味强调礼义教化会无法解决社会的发展中出现的问题,拿不出切实可行的政策,过于理想化而也不能维持社会稳定;过分推崇刑罚制度实质上是一种专制主义的政治理论,这种理论可能在短时期内见效,却不可能长久维持,因为它不可避免地会引起反抗,从而导致政权的崩溃。单纯的倡导礼治是不能解决社会发展出现的种种问题的,单纯的推行法制更不是长久之策。荀子清醒的认识到了这些问题,批判的继承了孔子的礼治,并吸收了法家的先进思想。以刑罚来辅助礼义,就会让人怀着敬畏的态度去崇尚礼义;有了礼义做刑罚的依据,才能让人从思想上切实的去遵循法律。荀子的政治思想和政治手段最终指向“外儒内法”,礼仪刑罚作为工具和手段以达成王者“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的政治理想。荀子“隆礼重法”对孔子“礼学”思想有所裨益,相对于孔子主张天人合一即主观与客观完全符合的绝对精神,荀子要更注重客观现实,颇有向法家转变的趋势。至于师承荀子的法家代表韩非子、李斯在秦国完全推行重法的暴政统治,则是把荀子的法制思想发展到了极端的地步。
荀子哲学思想社会实践性很强,“隆礼重法”是荀子哲学思想的核心部分,既要以道德的柔化教导作用温情脉脉的收拢人心,又要以法的绝对指令制约调整规范秩序,礼教刑罚异曲同工,为以后的封建统治者治国理民提供了制定政策的礼法基础。韩愈评论《荀子》一书“大醇小疵”,皆因荀子虽信崇孔子但是提出与孟子的“人性善”截然相反的“人性恶”。但是荀子正是从解决“人性本恶”这一核心问题入手,进而提出“隆礼重法”为主要手段和工具的政治思想,兼容并蓄了孔孟德治与法家法治思想的精华部分,成为先秦哲学思想的集大成者。“隆礼重法”正是儒法结合,外儒内法的集中体现,成为汉代乃至中国封建社会长期采用的政治文化模式。可以说,正是荀子使礼治结合法治这一模式在理论上臻于成熟。因此,无怪乎谭嗣同《仁学》谓:“二千年来之学,荀学也。”
“隆礼重法”治国思想虽然是为当时统治者服务,但是我们可以取其精华弃其糟粕古为今用。我国是处在转型期的发展中国家,社会各阶层情况都很复杂,再加上现代西方思想文化对我们的冲击等等一些因素不容忽视,致使我们必须推行以法制为主体,德治为辅助的政策。以德治国与以法治国需要并重,不可以偏废。法治为德治做必要的法律保障,德治则为法治做必要的精神准备,德治说到底就是发挥社会舆论力量对社会的调节作用,法治和德治之间的关系应该是相互促进和相互推动的,共同促进个人发展、社会和谐和国家稳定。荀子不但有敏锐的目光发现问题,更有深邃的思想来解决问题,由此可见荀子不愧是位不同凡响的哲学家和政治家。
参考文献:
[1] 王先谦:《荀子集解》,中华书局。
[2] [美]本杰明·史华兹,程刚译,刘东校:《古代中国的思想世界》,江苏人民出版社。
[3] 赵艳茹、李俊文、李俊秀:《中西哲人智慧》,哈尔滨工程大学出版社。
[4] 袁行霈:《中国文学史》(第二卷),高等教育出版社,1999年7月。
作者简介:余淼淼,女,1982—,河南人,四川大学在读硕士,研究方向:汉语言文字学。
关键词:荀子 人性恶 礼法 隆礼重法
中图分类号:I206.2 文献标识码:A
春秋战国时期,诸侯争霸,战事频繁,分封制和宗法制遭到破坏,社会原有的价值体系土崩瓦解。诸子百家从时代要求出发,针对怎样才能有效的协调社会关系各抒己见。荀子立足现实,从社会实用性出发倡导“隆礼重法”。他认为正是因为社会利益分配不公和人性的“恶”即私欲膨胀才会出现纷争,导致国家和人民贫困。于是荀子倡导社会分工和分配要以“礼”为准绳衡量道德,用“法”做制度来规范行为,以法入礼,礼法结合,以“隆礼重法”为手段,通过“外儒内法”来达成王者“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的政治理想。
荀子政治思想吸收了儒家思想和法家思想的精华部分,是先秦哲学思想的集大成者。荀子认为“人性本恶”,人们为利益而不尽的冲突,根源于人性的“恶”即人的自然属性。“人性之恶,其善者伪。今人之性,生而有好利焉。”(《荀子·性恶》)荀子看到了礼义对人类欲求的有效调节,认为“人性本恶”,只有用“礼”来“化性起伪”才能化解人的自然属性中无止的欲望,真正成为具有社会性的人,也只有通过礼义教化国家才能长治久安。
“礼”的思想是荀子社会政治思想的核心观念,《荀子》书中专有一文名为《礼论》。“礼”的普及就是通过道德教化使社会性作为人的第一属性,以“礼”为准绳调节自身的欲望,生产关系得以和谐,社会得到稳定发展。“礼起于何也?曰:人生而有欲,欲而不得,则不能无求,求而无度量分界,则不能不争。争则乱,乱则穷。先王恶其乱也,故制礼义以分之,以养人之欲、给人之求。使欲必不穷于物,物必不屈于欲,两者相持而长,是礼之所起也。”(《荀子·礼论》)意思是说“礼”是“先王”为了人们从内在思想上提升、避免利益纷争而制定出来的“度量分界”;“礼”的内容虽包含“事生”、“送死”、“祭祀”、“师旅”等等,实质不外乎“养”即调节人类自身的欲望;“礼”是衡量一切的最高标准和治国的根本,即“人道之极”,同时也是至高无上、永恒存在的最高原则。
有限制的自由才是真正的自由,有了礼教的规范,社会才能有适宜人类生活生产的和谐环境。“礼”即是个人生存立业的依托,也是社会关系得以协调国家稳定发展的根据,“故人之命在天,国之命在礼”(《荀子·强国》)。“礼”更是国家长治久安的源泉,“国无礼则不正”(《荀子·王霸》)。如果人的自然属性毫无约束——“从其性,顺其情,安恣睢,以出乎贪利争夺”,就会导致社会混乱。有了“礼”的规范,个人才能发展、提升主体意识;以“礼”为准绳,社会关系得到协调,社会生产力得以发展,社会面貌会焕然一新,“礼者,贵贱有等,长幼有等,贫富轻重皆有称者也。”(《荀子·富国》)“天地以合,日月以明,四时以序,星辰以行,江河以流,万物以昌,好恶以饰,喜怒以当,以为下则顺,以为上则明,万变而不乱,贰之则丧也,礼岂不至矣哉!”(《荀子·礼论》)
以“礼”做为社会道德规范,建立良好的社会秩序,人们生产生活才能顺利开展,国家才能稳定社会和谐。那么怎样才能保障“礼”的规范性在社会中彻底的得到实现,化解“人性之恶”呢?荀子与孟子不同,他认为“礼”不是万能的,单纯的礼义教化没有外在约束是不够的,需要有“法”来补充并保障礼义的普及。“法者,治之端也”(《荀子·君道》),“严刑罚以戒其心”(《荀子·富国》)。“法”在当时主要指刑罚才能有效的治理国家。礼法思想正是荀子思想的精髓所在,内在的道德建设需要有外在的强制性规范才能更彻底的实现。“度量分界”既包括“礼”也包括“法”。
“法”的地位在荀子思想中仅次于“礼”,“礼”先于“法”,“法”源于“礼”。“天地者,生之始也;礼义者,治之始也”(《荀子·王制》),“礼者,法之大分,类之纲纪也”(《荀子·劝学》)。在制定法令时,必需以礼义为依据,“法”服务于“礼”。“圣人化性而起伪,伪起而生礼义,礼义生而制法度”(《荀子·性恶》)。如果不按照礼义作为依据来指定刑罚,就会“害事乱国”。其实在荀子心中“礼”和“法”是一个概念,“礼”是不成文法的“法”,“法”是具有约束性的“礼”。“礼”“法”思想同源,以礼入法,皆为化解“人性之恶”为用。“礼”“法”二者通过不同的方式,分别从内在警醒和外在约束来达到“化性起伪”。
“礼”是社会的道德规范,相对于“法”来说更侧重内在的道德建设,通过传统文化的深厚祭奠净化人的心灵,使人从内心产生敬畏感,加上法的外界约束辅助从而“化性起伪”以成“君子”。“礼”又是制定法律的依据,“法”是为了维护“礼”而根据“礼”的原则制订并服务于“礼”。礼义为先行,刑罚为辅助。虽然刑罚根据礼义来制定,礼义比刑罚更根本,不论是礼义还是刑罚都是统治者治国理民的工具和手段,二者异曲同工之妙,从而来达成王者“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的政治理想。“隆礼至法则国有常”(《荀子·君道》),“治之经,礼与刑,君子以修百姓宁”(《荀子·成相》)。
荀子“隆礼重法”在他的时代具体实行时又各有侧重的对象。“礼”的适用对象侧重于上层统治阶级;“法”则针对下层被统治阶级,特别是那些不听教化的被统治者而言。“听政之大分:以善至者待之以礼,以不善至者待之以刑”(《荀子·王制》),“由士以上则必以礼乐节之,众庶百姓则必以法数治之”(《荀子·富国》)。
一味强调礼义教化会无法解决社会的发展中出现的问题,拿不出切实可行的政策,过于理想化而也不能维持社会稳定;过分推崇刑罚制度实质上是一种专制主义的政治理论,这种理论可能在短时期内见效,却不可能长久维持,因为它不可避免地会引起反抗,从而导致政权的崩溃。单纯的倡导礼治是不能解决社会发展出现的种种问题的,单纯的推行法制更不是长久之策。荀子清醒的认识到了这些问题,批判的继承了孔子的礼治,并吸收了法家的先进思想。以刑罚来辅助礼义,就会让人怀着敬畏的态度去崇尚礼义;有了礼义做刑罚的依据,才能让人从思想上切实的去遵循法律。荀子的政治思想和政治手段最终指向“外儒内法”,礼仪刑罚作为工具和手段以达成王者“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的政治理想。荀子“隆礼重法”对孔子“礼学”思想有所裨益,相对于孔子主张天人合一即主观与客观完全符合的绝对精神,荀子要更注重客观现实,颇有向法家转变的趋势。至于师承荀子的法家代表韩非子、李斯在秦国完全推行重法的暴政统治,则是把荀子的法制思想发展到了极端的地步。
荀子哲学思想社会实践性很强,“隆礼重法”是荀子哲学思想的核心部分,既要以道德的柔化教导作用温情脉脉的收拢人心,又要以法的绝对指令制约调整规范秩序,礼教刑罚异曲同工,为以后的封建统治者治国理民提供了制定政策的礼法基础。韩愈评论《荀子》一书“大醇小疵”,皆因荀子虽信崇孔子但是提出与孟子的“人性善”截然相反的“人性恶”。但是荀子正是从解决“人性本恶”这一核心问题入手,进而提出“隆礼重法”为主要手段和工具的政治思想,兼容并蓄了孔孟德治与法家法治思想的精华部分,成为先秦哲学思想的集大成者。“隆礼重法”正是儒法结合,外儒内法的集中体现,成为汉代乃至中国封建社会长期采用的政治文化模式。可以说,正是荀子使礼治结合法治这一模式在理论上臻于成熟。因此,无怪乎谭嗣同《仁学》谓:“二千年来之学,荀学也。”
“隆礼重法”治国思想虽然是为当时统治者服务,但是我们可以取其精华弃其糟粕古为今用。我国是处在转型期的发展中国家,社会各阶层情况都很复杂,再加上现代西方思想文化对我们的冲击等等一些因素不容忽视,致使我们必须推行以法制为主体,德治为辅助的政策。以德治国与以法治国需要并重,不可以偏废。法治为德治做必要的法律保障,德治则为法治做必要的精神准备,德治说到底就是发挥社会舆论力量对社会的调节作用,法治和德治之间的关系应该是相互促进和相互推动的,共同促进个人发展、社会和谐和国家稳定。荀子不但有敏锐的目光发现问题,更有深邃的思想来解决问题,由此可见荀子不愧是位不同凡响的哲学家和政治家。
参考文献:
[1] 王先谦:《荀子集解》,中华书局。
[2] [美]本杰明·史华兹,程刚译,刘东校:《古代中国的思想世界》,江苏人民出版社。
[3] 赵艳茹、李俊文、李俊秀:《中西哲人智慧》,哈尔滨工程大学出版社。
[4] 袁行霈:《中国文学史》(第二卷),高等教育出版社,1999年7月。
作者简介:余淼淼,女,1982—,河南人,四川大学在读硕士,研究方向:汉语言文字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