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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全民阅读立法起草工作小组已草拟了《全民阅读促进条例》初稿。条例尚未出台,便在社会上引起广泛议论,网民们观点各异,褒贬不一。
读不读书需要用法律调整么?
秦前红
http://blog.sina.com.cn/s/blog_aeb76bfd0101cauo.html?tj=1
立法动议人的言之凿凿,并不能完全消除社会大众对该立法建议案的深度疑虑。在习见了立法效果不彰的诸多事实后,国民阅读法的必要性、法律性质、立法成本、法律实效等均成为争论的焦点。对上述争论焦点的释疑其实关乎一系列深刻的法理。
阅读大抵是纯粹私人领域的活动,私人领域的活动原本应该遵循自由的法则来开展,何以立法能够获得进入的空间,这关涉到对法律功能、作用的深刻认知。在阅读立法方面一个颇为有趣的事实是,英国、美国、韩国、日本等这些国家的历史传统、政治理念、法治精神均有着十分重大的差异,但它们却都制定了国家层面的阅读立法。
阅读立法活动面临的难题并非立法过程的启动,阅读立法的难题主要在于该项立法的旨趣和相关具体内容的配套与协调。法律之存在首先在于给人行为以规则指引,满足人们对于未来的明确预期,其次在于一旦纠纷出现时能够由一个中立、权威的机关依据规则厘清责任、定纷止争。因此阅读法案如何设定阅读的权利、义务主体,并使公民阅读权成为一项可司法救济的权利,应当是一项决定立法成败的关键性制度安排。
阅读立法目标的实现有赖于公共资源的投入和图书馆、书店等硬件设施的建设,事实上往往越是弱势的群体越是缺乏公共财政切糕的能力,如何使公共投入满足均衡、必要的原则,也是阅读立法面临的立法技术难题。另外,如何严格限定公权机关在阅读中的角色,使其保障、促进性功能不蜕变为干预、主宰公民阅读自由,同时力避泛政治化的操作,防止国家主导的阅读沦为简单的政治宣传、意识形态教化,这些都是立法制度安排的难点。
还有,不同的个体阅读习惯、兴趣、阅读能力各有不同,阅读立法是否应该设定量化的阅读指标,如果量化,其标准如何确定?如何使那些无暇且无钱的弱势个体摆脱客观的阅读障碍?如何使阅读计划成为可执法检验的安排?又是否可以追究那些未能完成阅读任务人的法律责任?等等,这些都需要在正式立法过程中广纳民意,进行科学合理的安排。一个最需保持惕然警然的问题乃是,不能让公权机关倡导的阅读活动最后异化为少数人的利益寻租和对公民生活空间的专断挤压。
也许网络侵蚀阅读是一个世界性的趋势,但借用最近网络一篇流行文章的话来说:“当下的中国,缺少那种让人独处而不寂寞、与另外一个自己——自己的灵魂——对话的空间。生活总是疲倦,我们都需要短暂的关机时间,让自己只与自己相处,阅读、写作、发呆、狂想,把自己灵魂解放出来,再整理好,重新放回心里。”
网友评论:
@张玉胜:时下的图书市场鱼龙混杂、良莠不齐,不仅无端耗费了人们寻书读书的宝贵时间,更会因垃圾书籍的误导而扭曲价值取向。消除阅读危机,不仅要提升国人的阅读数量,更要确保国人阅读到优质读品。这既要靠阅读者自觉摒弃低俗、劣质和垃圾书籍的择优能力,更要通过立法严格规范书籍出版发行市场。只有依法清除垃圾读品,“开卷有益”的读书功能才会回归本源。
@朱永新: 我一直强调,阅读的确是个体的行为,一个人的精神发育史就是他的阅读史,但是,没有任何一个人会是纯粹的孤岛,阅读的一面是个体行为,另一面又和民族、国家的命运息息相关,因为,一个民族的精神境界,在某种程度上取决于这个民族的阅读水平。个人认为,《全民阅读促进条例》首先应该规范政府的行为。
读不读书需要用法律调整么?
秦前红
http://blog.sina.com.cn/s/blog_aeb76bfd0101cauo.html?tj=1
立法动议人的言之凿凿,并不能完全消除社会大众对该立法建议案的深度疑虑。在习见了立法效果不彰的诸多事实后,国民阅读法的必要性、法律性质、立法成本、法律实效等均成为争论的焦点。对上述争论焦点的释疑其实关乎一系列深刻的法理。
阅读大抵是纯粹私人领域的活动,私人领域的活动原本应该遵循自由的法则来开展,何以立法能够获得进入的空间,这关涉到对法律功能、作用的深刻认知。在阅读立法方面一个颇为有趣的事实是,英国、美国、韩国、日本等这些国家的历史传统、政治理念、法治精神均有着十分重大的差异,但它们却都制定了国家层面的阅读立法。
阅读立法活动面临的难题并非立法过程的启动,阅读立法的难题主要在于该项立法的旨趣和相关具体内容的配套与协调。法律之存在首先在于给人行为以规则指引,满足人们对于未来的明确预期,其次在于一旦纠纷出现时能够由一个中立、权威的机关依据规则厘清责任、定纷止争。因此阅读法案如何设定阅读的权利、义务主体,并使公民阅读权成为一项可司法救济的权利,应当是一项决定立法成败的关键性制度安排。
阅读立法目标的实现有赖于公共资源的投入和图书馆、书店等硬件设施的建设,事实上往往越是弱势的群体越是缺乏公共财政切糕的能力,如何使公共投入满足均衡、必要的原则,也是阅读立法面临的立法技术难题。另外,如何严格限定公权机关在阅读中的角色,使其保障、促进性功能不蜕变为干预、主宰公民阅读自由,同时力避泛政治化的操作,防止国家主导的阅读沦为简单的政治宣传、意识形态教化,这些都是立法制度安排的难点。
还有,不同的个体阅读习惯、兴趣、阅读能力各有不同,阅读立法是否应该设定量化的阅读指标,如果量化,其标准如何确定?如何使那些无暇且无钱的弱势个体摆脱客观的阅读障碍?如何使阅读计划成为可执法检验的安排?又是否可以追究那些未能完成阅读任务人的法律责任?等等,这些都需要在正式立法过程中广纳民意,进行科学合理的安排。一个最需保持惕然警然的问题乃是,不能让公权机关倡导的阅读活动最后异化为少数人的利益寻租和对公民生活空间的专断挤压。
也许网络侵蚀阅读是一个世界性的趋势,但借用最近网络一篇流行文章的话来说:“当下的中国,缺少那种让人独处而不寂寞、与另外一个自己——自己的灵魂——对话的空间。生活总是疲倦,我们都需要短暂的关机时间,让自己只与自己相处,阅读、写作、发呆、狂想,把自己灵魂解放出来,再整理好,重新放回心里。”
网友评论:
@张玉胜:时下的图书市场鱼龙混杂、良莠不齐,不仅无端耗费了人们寻书读书的宝贵时间,更会因垃圾书籍的误导而扭曲价值取向。消除阅读危机,不仅要提升国人的阅读数量,更要确保国人阅读到优质读品。这既要靠阅读者自觉摒弃低俗、劣质和垃圾书籍的择优能力,更要通过立法严格规范书籍出版发行市场。只有依法清除垃圾读品,“开卷有益”的读书功能才会回归本源。
@朱永新: 我一直强调,阅读的确是个体的行为,一个人的精神发育史就是他的阅读史,但是,没有任何一个人会是纯粹的孤岛,阅读的一面是个体行为,另一面又和民族、国家的命运息息相关,因为,一个民族的精神境界,在某种程度上取决于这个民族的阅读水平。个人认为,《全民阅读促进条例》首先应该规范政府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