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界定不明显犯罪动机
所谓不明显动机,也就是犯罪动机不明显或者说行为人根本未意识到,但也不是不存在。台湾学者蔡墩铭在其所著《犯罪心理学》一书中认为:“不明显犯罪动机是指一个从业人员在其工作场所所施的违法行为颇为顺利,则耳濡目染就会自然模仿或产生一种认同感,而在相同条件下实施一种违法行为。此种因模仿而实施的犯罪行为,并非出于明显的犯罪动机,而是受不明显犯罪动机的影响。”我国学者梅传强在其所著的《犯罪心理学》一书中提到:“对于一些特殊的个别犯罪来说,存在着一些犯罪行为与所出现的动机不相符合的情况,如犯罪者所出先的动机难以理解,这就是所谓的犯罪动机不明显即是不明显的犯罪动机。”对于以上两种对不明显犯罪动机的界定,笔者较倾于第二种,因为它强调不明显犯罪动机就是指犯罪行为与所出现的动机不相符合的情况这一本质。而第一种是将不明显犯罪动机局限在因模仿或认同关系而实施的个别犯罪上,但因模仿或认同关系产生的不明显犯罪动机只是不明显犯罪动机中其动机产生的一种情形。是对不明显犯罪动机的界定特殊化了,它不能概括不明显犯罪动机的全部内涵。不能揭示不明显犯罪动机的犯罪行为与所出现的动机不相符合这一本质。
不明显犯罪动机的产生
不明显犯罪动机也是属于犯罪动机中的一种类型,而犯罪动机的产生或说形成是基于一定的需要和相应的外界诱因刺激。那么不明显犯罪动机也应具有类似的产生形成的条件,也由一定的消极主观因素或者说是需要与客观外界诱因相结合而产生形成的。
首先,任何一种动机都是和需要密切联系的。这里指的需要包括不正当不合理的需要和正当合理的需要,但这个需要对于犯罪者来说,在一段时间和一定范围内不通过不法手段难以达到的需要,这种需要必须达到一定程度。
1、在最初的萌芽阶段。犯罪人的需要仅仅能使犯罪人产生不安的感觉。由于需要的强度极其微弱,所表达的信息也微弱。所以不足以在犯罪的意识层中明显反映出来,需要的内容不清晰、模糊的、未分化的。在此阶段,心理学上称这种需要为犯罪意向。
2、犯罪意向的过渡阶段。在这个阶段随着犯罪意向由潜意识层逐渐上升到意识层,犯罪需要的内容渐渐显露,很快地被个体明显地意识到。明确犯罪需受的具体内容,以及满足这种需要的行为方式。此时,犯罪意向转化为犯罪愿望。
3、犯罪动机的形成阶段。在这个阶段,犯罪愿望进一步增强,其所指的对象能够激起犯罪人的犯罪行为时,就可以形成犯罪动机。只有在犯罪人的需要不断增加,并转化为犯罪愿望,能足以促使其实施犯罪行为时,这种犯罪的需要才能转化为犯罪动机。
其次,必须存在一定的客观外部诱因。
犯罪愿望出现后并不一定就形成犯罪的动机。只有当这种愿望在一定的客观外部诱因刺激下,且这种外部诱因对犯罪动机的形成具有加速或推动作用时犯罪动机才能形成。反之,若这种外部诱因不利于犯罪动机的形成甚至对犯罪动机的形成起迟缓或阻碍作用时,犯罪动机也不能顺利形成。 因此,犯罪动机的产生需要经历:犯罪人的需要——犯罪愿望——犯罪诱因——犯罪动机最终形成。不明显犯罪动机的产生也同样要经历以上阶段,只是它的形成速度快,且不易被个体所感觉或意识体验。
下面就青少年、精神病犯和变态人格犯等容易出现不明显犯罪动机的主体所持有的人格特征来进一步论述不明显犯罪动机产生。
青少年
1、好奇心动机
现代心理学理论指出:“好奇心当然是人类行为最强烈的动机之一。”所谓好奇心就是在个体碰到新的事物或处在新的外界条件下,促使个人产生注意、操弄等行为的一种内在力量。好奇心的强弱与所遇到的事物或外部环境的新奇性和复杂性有密切的关系。通常,所遇到的外部环境的新奇性和复杂性的程度愈强,则使个体的好奇心也愈强。
众所周知,青少年的好奇心要比中老年的好奇心强烈得多。而且,青少年还会不顾一切、不计后果地去满足自己的好奇心。因而,在不良外界诱因的作用下,青少年的这种好奇心就会产生畸形发展,严重者就会走上犯罪的道路。如某地一青年,当晚拦路抢劫了一个商店售货员,第二天还特意到她柜台上去买东西,看她能否认出自己来。这就是好奇心,这种特殊的人格特征驱动所产生的不明显犯罪动机及其支配下的犯罪。这就是一种常理很难理解的犯罪动机。
2、戏虐动机
近年,由于经济生活节奏加快,往往人对物质需要过分追求,却忽略了精神生活的需要。当人们处在只有少量感觉输入的单调环境下,容易产生厌烦情绪,生活情趣枯燥,以致因起追求刺激的需要。
违法犯罪青少年由于精神生活乏味,往往会觉得生活空虚、无聊至极,他们出于追求刺激的需要,在一定环境条件下,常常不计后果,置道德和法律于不顾,最终形成犯罪的动机,以致酿成犯罪。这类戏谑性动机俗称:“恶作剧”,有的恶作剧会产生严重的后果。如,广州市有一个青年工人在飞驰的卡车上抛下绳索,套住过路的行人,拖了几分钟,以此为乐,致使被害人终生严重伤残。这种难以理解的犯罪动机产生较快,并很快付诸行动。
3、嫉妒动机
嫉妒是一种排他的心理,往往在缺乏道德修养和心胸狭窄的人身上表现突出。妒忌也是产生犯罪动机的一个重要因素,常与报复的心理动机混合在一起,他人的声誉,地位、学识、财富、爱情和幸福等,都能导致某些人滋生妒忌心。在某种诱因的作用下,这种妒忌心发展到强烈程度时,就会变成犯罪的动机。由于忌妒心的驱动而产生的不明显犯罪动机,常在其支配下诽谤、伤害和杀人。
4、虚荣心动机
自尊心是人的一种重要的社会性需要。这种自尊需要,不是先天就有的,而是后天发展形成的。绝大多数的人在社会上都希望自己受到他人的尊重、享有一定的荣誉、受到相当的信任,一日当自尊心受到侵犯时,就会产生愤怒,仇恨的情绪。因而,当这种自尊需要碰到挫折,不能满足时,很容易演变成犯罪的动机。青少年的自尊需要十分强烈,而且由于认识和情绪方面的特征,青少年的自尊需要往往带有片面性。在缺乏正确教育的情况下,最容易产生。
5、友情动机
由于青少年认识水平的局限性和容易产生偏激情绪,因而他们对友情的理解往往会陷入片面性,友情被歪曲。当受到外界“哥们儿义气”的诱因驱动,容易产生犯罪的动机。
精神病犯
精神病发作中的行为无动机可言,但精神病人并非是在心神丧失状态中实施了犯罪行为,虽然有犯罪动机出现,但因其属于异常人格,犯罪动机不同于正常人的犯罪动机。
1、缺乏作案动机或犯罪动机。他们的许多违法犯罪行为是由意识和意志障碍的因素引起的,是精神处于异常状态的结果。
2、精神病人奇特的作案动机也属不明显犯罪动机,多数精神病犯罪人的犯罪动机常常使正常人难以理解,如不符合逻辑,动机与行为极不相称。
3、动机具有冲动性和无意识性,由于精神病犯其自身极不稳定的情绪和因很小的刺激就有可能引起暴怒发作在这一情绪的驱动下就容易产生犯罪的动机。
变态人格犯
我国学者认为变态人格是一种人格在发展和结构上的明显偏离正常,以致不能适应正常的社会生活。变态人格大多表现为心理异常或变态,变态人格者不考虑社会义务,缺乏为他人着想,残暴或冷酷无情。但其在智能上并无缺陷,也无幻觉,妄想,定向或意识障碍,亦无持续的情感障碍以及其它精神病性症状,而且有自我意识的能力。由于这些人格特征的缺陷和交叉混合,容易导致犯罪。
不明显犯罪动机的发展
犯罪动机一旦形成之后,其受到来自行为人主观方向的因素和行为人之外的客观因素的制约,犯罪动机会发生转化发展。如主观方面有生理状况的变化,个性的影响、犯罪经验的影响及犯罪的工具和手段和共同作案等变化,客观方面要表现为环境的变化,目标的变化,被害人的态度及突发的障碍因素等。
无论是什么因素影响,最终犯罪动机的转化发展,只能是朝着良性和恶性两方面发展。在有些书中也提过一种中性转化的情况。实际上,“中性转化”的提法并不精确,一部分“中性转化”的情况显然可以归不良性转化的一类,另一部分“中性转化”的情形根本不可能列入转化的范围。笔者认为,“中性转化”不可能存在。
良性转化
所谓良性转化,就是在实施犯罪动机的过程中,遇到了意外情况,经过内心的动机斗争,而导致犯罪动机的消失,终止了犯罪行为。可见,良性转化是动机斗争中积极因素占优势的结果,反映了客观外界影响与内部心理的交互作用。这里,只有当客观和主观条件都具备时,通过主、客观因素的相互作用,引起动机斗争,才能产生犯罪动机的良性转化。单靠客观或主观因素;不一定能发生良性转化。
恶性转化
所谓恶性转化,即在实施犯罪动机的过程中,遇到了意外情况,引发动机斗争,形成新的犯罪动机,导致更为严重的犯罪行为。这种犯罪动机的恶性转化是值得警惕和重视的。从一般偷窃、殴打等较轻的犯罪行为发展到严重伤害、杀人、强奸等。严重的犯罪行为,无疑给社会造成了重大的危害。更为令人深思的是,这种严重的犯罪在许多青少年犯中产生,也会在一些初犯、偶犯中产生。
另外,在实际生活中,个体行为的动机常常不止一个,而同时存在着各种不同的动机。在个体身上,复杂而多样的动机,由一定的相互联系构成某种动机体系。各种不同的动机所占的地位和起的作用是不一样的。一些动机比较强烈和稳定,叫主导动机,另一些动机则比较微弱而不稳定叫非主导动机。
违法青少年犯罪,要看两种动机的强弱程度。如果非主导动机成为主导动机,则犯罪动机就会受到抑制而趋向消失;而主导动机是不良的反社会动机时,非法欲求十分强烈,则反对动机处于次要地位,犯罪动机就会逐渐形成甚至趋向强化。
由于我国现阶段,理论界对于不明显犯罪动机研究较少,其理论发展不成熟,笔者观点难免片面。不过,对不明显犯罪动机的研究,有助于预防和矫治青少年犯罪、变态人格犯罪及精神病犯罪。
(作者单位:西南大学法学院)
所谓不明显动机,也就是犯罪动机不明显或者说行为人根本未意识到,但也不是不存在。台湾学者蔡墩铭在其所著《犯罪心理学》一书中认为:“不明显犯罪动机是指一个从业人员在其工作场所所施的违法行为颇为顺利,则耳濡目染就会自然模仿或产生一种认同感,而在相同条件下实施一种违法行为。此种因模仿而实施的犯罪行为,并非出于明显的犯罪动机,而是受不明显犯罪动机的影响。”我国学者梅传强在其所著的《犯罪心理学》一书中提到:“对于一些特殊的个别犯罪来说,存在着一些犯罪行为与所出现的动机不相符合的情况,如犯罪者所出先的动机难以理解,这就是所谓的犯罪动机不明显即是不明显的犯罪动机。”对于以上两种对不明显犯罪动机的界定,笔者较倾于第二种,因为它强调不明显犯罪动机就是指犯罪行为与所出现的动机不相符合的情况这一本质。而第一种是将不明显犯罪动机局限在因模仿或认同关系而实施的个别犯罪上,但因模仿或认同关系产生的不明显犯罪动机只是不明显犯罪动机中其动机产生的一种情形。是对不明显犯罪动机的界定特殊化了,它不能概括不明显犯罪动机的全部内涵。不能揭示不明显犯罪动机的犯罪行为与所出现的动机不相符合这一本质。
不明显犯罪动机的产生
不明显犯罪动机也是属于犯罪动机中的一种类型,而犯罪动机的产生或说形成是基于一定的需要和相应的外界诱因刺激。那么不明显犯罪动机也应具有类似的产生形成的条件,也由一定的消极主观因素或者说是需要与客观外界诱因相结合而产生形成的。
首先,任何一种动机都是和需要密切联系的。这里指的需要包括不正当不合理的需要和正当合理的需要,但这个需要对于犯罪者来说,在一段时间和一定范围内不通过不法手段难以达到的需要,这种需要必须达到一定程度。
1、在最初的萌芽阶段。犯罪人的需要仅仅能使犯罪人产生不安的感觉。由于需要的强度极其微弱,所表达的信息也微弱。所以不足以在犯罪的意识层中明显反映出来,需要的内容不清晰、模糊的、未分化的。在此阶段,心理学上称这种需要为犯罪意向。
2、犯罪意向的过渡阶段。在这个阶段随着犯罪意向由潜意识层逐渐上升到意识层,犯罪需要的内容渐渐显露,很快地被个体明显地意识到。明确犯罪需受的具体内容,以及满足这种需要的行为方式。此时,犯罪意向转化为犯罪愿望。
3、犯罪动机的形成阶段。在这个阶段,犯罪愿望进一步增强,其所指的对象能够激起犯罪人的犯罪行为时,就可以形成犯罪动机。只有在犯罪人的需要不断增加,并转化为犯罪愿望,能足以促使其实施犯罪行为时,这种犯罪的需要才能转化为犯罪动机。
其次,必须存在一定的客观外部诱因。
犯罪愿望出现后并不一定就形成犯罪的动机。只有当这种愿望在一定的客观外部诱因刺激下,且这种外部诱因对犯罪动机的形成具有加速或推动作用时犯罪动机才能形成。反之,若这种外部诱因不利于犯罪动机的形成甚至对犯罪动机的形成起迟缓或阻碍作用时,犯罪动机也不能顺利形成。 因此,犯罪动机的产生需要经历:犯罪人的需要——犯罪愿望——犯罪诱因——犯罪动机最终形成。不明显犯罪动机的产生也同样要经历以上阶段,只是它的形成速度快,且不易被个体所感觉或意识体验。
下面就青少年、精神病犯和变态人格犯等容易出现不明显犯罪动机的主体所持有的人格特征来进一步论述不明显犯罪动机产生。
青少年
1、好奇心动机
现代心理学理论指出:“好奇心当然是人类行为最强烈的动机之一。”所谓好奇心就是在个体碰到新的事物或处在新的外界条件下,促使个人产生注意、操弄等行为的一种内在力量。好奇心的强弱与所遇到的事物或外部环境的新奇性和复杂性有密切的关系。通常,所遇到的外部环境的新奇性和复杂性的程度愈强,则使个体的好奇心也愈强。
众所周知,青少年的好奇心要比中老年的好奇心强烈得多。而且,青少年还会不顾一切、不计后果地去满足自己的好奇心。因而,在不良外界诱因的作用下,青少年的这种好奇心就会产生畸形发展,严重者就会走上犯罪的道路。如某地一青年,当晚拦路抢劫了一个商店售货员,第二天还特意到她柜台上去买东西,看她能否认出自己来。这就是好奇心,这种特殊的人格特征驱动所产生的不明显犯罪动机及其支配下的犯罪。这就是一种常理很难理解的犯罪动机。
2、戏虐动机
近年,由于经济生活节奏加快,往往人对物质需要过分追求,却忽略了精神生活的需要。当人们处在只有少量感觉输入的单调环境下,容易产生厌烦情绪,生活情趣枯燥,以致因起追求刺激的需要。
违法犯罪青少年由于精神生活乏味,往往会觉得生活空虚、无聊至极,他们出于追求刺激的需要,在一定环境条件下,常常不计后果,置道德和法律于不顾,最终形成犯罪的动机,以致酿成犯罪。这类戏谑性动机俗称:“恶作剧”,有的恶作剧会产生严重的后果。如,广州市有一个青年工人在飞驰的卡车上抛下绳索,套住过路的行人,拖了几分钟,以此为乐,致使被害人终生严重伤残。这种难以理解的犯罪动机产生较快,并很快付诸行动。
3、嫉妒动机
嫉妒是一种排他的心理,往往在缺乏道德修养和心胸狭窄的人身上表现突出。妒忌也是产生犯罪动机的一个重要因素,常与报复的心理动机混合在一起,他人的声誉,地位、学识、财富、爱情和幸福等,都能导致某些人滋生妒忌心。在某种诱因的作用下,这种妒忌心发展到强烈程度时,就会变成犯罪的动机。由于忌妒心的驱动而产生的不明显犯罪动机,常在其支配下诽谤、伤害和杀人。
4、虚荣心动机
自尊心是人的一种重要的社会性需要。这种自尊需要,不是先天就有的,而是后天发展形成的。绝大多数的人在社会上都希望自己受到他人的尊重、享有一定的荣誉、受到相当的信任,一日当自尊心受到侵犯时,就会产生愤怒,仇恨的情绪。因而,当这种自尊需要碰到挫折,不能满足时,很容易演变成犯罪的动机。青少年的自尊需要十分强烈,而且由于认识和情绪方面的特征,青少年的自尊需要往往带有片面性。在缺乏正确教育的情况下,最容易产生。
5、友情动机
由于青少年认识水平的局限性和容易产生偏激情绪,因而他们对友情的理解往往会陷入片面性,友情被歪曲。当受到外界“哥们儿义气”的诱因驱动,容易产生犯罪的动机。
精神病犯
精神病发作中的行为无动机可言,但精神病人并非是在心神丧失状态中实施了犯罪行为,虽然有犯罪动机出现,但因其属于异常人格,犯罪动机不同于正常人的犯罪动机。
1、缺乏作案动机或犯罪动机。他们的许多违法犯罪行为是由意识和意志障碍的因素引起的,是精神处于异常状态的结果。
2、精神病人奇特的作案动机也属不明显犯罪动机,多数精神病犯罪人的犯罪动机常常使正常人难以理解,如不符合逻辑,动机与行为极不相称。
3、动机具有冲动性和无意识性,由于精神病犯其自身极不稳定的情绪和因很小的刺激就有可能引起暴怒发作在这一情绪的驱动下就容易产生犯罪的动机。
变态人格犯
我国学者认为变态人格是一种人格在发展和结构上的明显偏离正常,以致不能适应正常的社会生活。变态人格大多表现为心理异常或变态,变态人格者不考虑社会义务,缺乏为他人着想,残暴或冷酷无情。但其在智能上并无缺陷,也无幻觉,妄想,定向或意识障碍,亦无持续的情感障碍以及其它精神病性症状,而且有自我意识的能力。由于这些人格特征的缺陷和交叉混合,容易导致犯罪。
不明显犯罪动机的发展
犯罪动机一旦形成之后,其受到来自行为人主观方向的因素和行为人之外的客观因素的制约,犯罪动机会发生转化发展。如主观方面有生理状况的变化,个性的影响、犯罪经验的影响及犯罪的工具和手段和共同作案等变化,客观方面要表现为环境的变化,目标的变化,被害人的态度及突发的障碍因素等。
无论是什么因素影响,最终犯罪动机的转化发展,只能是朝着良性和恶性两方面发展。在有些书中也提过一种中性转化的情况。实际上,“中性转化”的提法并不精确,一部分“中性转化”的情况显然可以归不良性转化的一类,另一部分“中性转化”的情形根本不可能列入转化的范围。笔者认为,“中性转化”不可能存在。
良性转化
所谓良性转化,就是在实施犯罪动机的过程中,遇到了意外情况,经过内心的动机斗争,而导致犯罪动机的消失,终止了犯罪行为。可见,良性转化是动机斗争中积极因素占优势的结果,反映了客观外界影响与内部心理的交互作用。这里,只有当客观和主观条件都具备时,通过主、客观因素的相互作用,引起动机斗争,才能产生犯罪动机的良性转化。单靠客观或主观因素;不一定能发生良性转化。
恶性转化
所谓恶性转化,即在实施犯罪动机的过程中,遇到了意外情况,引发动机斗争,形成新的犯罪动机,导致更为严重的犯罪行为。这种犯罪动机的恶性转化是值得警惕和重视的。从一般偷窃、殴打等较轻的犯罪行为发展到严重伤害、杀人、强奸等。严重的犯罪行为,无疑给社会造成了重大的危害。更为令人深思的是,这种严重的犯罪在许多青少年犯中产生,也会在一些初犯、偶犯中产生。
另外,在实际生活中,个体行为的动机常常不止一个,而同时存在着各种不同的动机。在个体身上,复杂而多样的动机,由一定的相互联系构成某种动机体系。各种不同的动机所占的地位和起的作用是不一样的。一些动机比较强烈和稳定,叫主导动机,另一些动机则比较微弱而不稳定叫非主导动机。
违法青少年犯罪,要看两种动机的强弱程度。如果非主导动机成为主导动机,则犯罪动机就会受到抑制而趋向消失;而主导动机是不良的反社会动机时,非法欲求十分强烈,则反对动机处于次要地位,犯罪动机就会逐渐形成甚至趋向强化。
由于我国现阶段,理论界对于不明显犯罪动机研究较少,其理论发展不成熟,笔者观点难免片面。不过,对不明显犯罪动机的研究,有助于预防和矫治青少年犯罪、变态人格犯罪及精神病犯罪。
(作者单位:西南大学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