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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部公告2010年第24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五十条、《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四十条及《水土保持监测资格证书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水利部完成了第一批水土保持监测资格证书的延续审查工作,准予水利部水土保持监测中心等40个单位的甲级资格证书、宁夏回族自治区水利科学研究所等4个单位的乙级资格证书延续,有效期3年。现予以公告(见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