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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中国社会现在正处于蓬勃发展的新时期,法律作为维持社会平稳快速发展的手段也处于不断完善与变化之中,在此背景下法社会学应运而生。法社会学实质上是法学与社会学整合而形成的边缘学科,主要研究对象是法与社会的互动关系。法社会学主要从以下三个方面研究法与社会:首先,从社会学的角度研究法律,分析法律与其他社会因素的关系,突出法律在社会中的作用;其次,以“社会本位”的观点分析法律的“社会化”;最后,研究法律的实行、功能和结果对社会的作用。
【关键词】 法社会学 历史发展 中国化
一、法社会学的历史发展
(一)西方法社会学的源流
法社会学最初起源于19世纪后半期的德国,盛行于20世纪的法国、美国、英国等西方各国,到目前为止已有百年的历史。当时的西方学者已经发觉应找出法律与社会的内在联系,并在此基础上实施了研究。英国经验论哲学家休漠在《人性论》中写到,法是不断变化的社会制度,它起源于社会常例,而不是人性。随后法国、德国等国家的法学家在他们的法律研究中都开始注重探讨法与社会环境和社会历史的关系。19世纪中叶,法国法律研究者孔德创立了实证主义哲学和社会学,在当时的理论界中掀起了一阵在社会学中研究法律和在通过法律阐述社会的热潮。19世纪末,西方国家由自由资本主义进入垄断资本主义阶段,社会内部矛盾开始激化,资本主义民主制和法制出现危机。在此背景下,“法的社会化”成为潮流。进入20世纪以后,资本主义国家的法律学者和社会学者发现,如果法律仍旧只专注于判例分析而不能对这个社会的法制要求作出回应,法律便只能成为一种僵化的制度。此时,“法社会学”这一概念被正式提了出来,成为一门主要研究法对社会的控制以及社会对法的引导的专业学科。
(二)法社会学的发展与繁荣
进入20世纪40到60年代,法社会学已初具规模,法学家和社会学家之间互动密切。法学家提出法律界中关注的社会学现象,社会学者进行研究;社会学者将研究成果反馈给法学家,双方共同运用法学技术和社会学原理研究有关问题。此时的法社会学研究方法过于重视实证性的法律实践,问题多集中于法律问题上,而忽略了法学和社会学基本理论的研究。进入60年代,法社会学者们将目光更多的放在了理论问题研究中,旨在实现经验研究和理论分析的统一,努力缩小法律理念与法律现实之间的差距。这个阶段的法社会学渐渐步入成熟和繁荣阶段。其中,美国的“纯粹法社会学”异军突起,英国流行起“社会——法律”的多学科研究方法,成为西方法社会学的一个显著的标志。
二、法社会学在中国
(一)法社会学传入中国
法社会学的发展与社会学传入中国紧密相连。学术界通说认为,法社会学是在19世纪末、20世纪初传入中国,开始萌芽,以西方法社会学著作和社会学著作译文出版为标志性事件。
19世纪末,伴随着清王朝统治集团的震荡,清政府开始思考在国家制度上进行转变。在清政府的推动下,中国将人才派到国外留学,学习西方的先进思想并传入国内。戊戌变法时期,严复先后译出《天演论》、《原富》等著作,将“物竞天择,适者生存”的进化论思想和西方的社会学、法学介绍给国内读者,对当时的思想启蒙有着不朽的贡献。沈家本作为20世纪初中国法律近代化的奠基人,。在清政府一味学习西方的政治制度时,沈家本指出,中国有中国自己的国情,对西方的制度照搬进中国是行不通的,修改旧律必须根据中国本国的国情。这种颇富前瞻性的思想使沈家本成为当时学界的一个标志性人物。
(二)法社會学在近现代中国的发展
法社会学传入中国后,又经历了一段兴起的过程,这个过程是在辛亥革命的背景下开始的。辛亥革命中民主的思想使得当时的有志青年开始接触美国法社会学思潮,并在中国传播。此后,国共两党合作破裂,蒋介石开展大规模的立法活动,当时具有先进思想的法律青年使得中国继受的西方资产阶级的社会法学理论和观念有了政治上的依归。1928年,南京国民政府成立后,为中国近代化中的法学家提供了一个广阔的平台和政治支持,使中国的法社会学走向了繁荣。但后因抗日战争,却又使这种繁荣落入低谷。抗日战争结束后,新中国成立。在随后的30余年里,中国法律学界引入苏联法学,一度使得当时的法社会学研究断流。一直到20世纪80年代,伴随着中国的改革开放,中国的法社会学才开始步入现代。从那时起一直到现在,法社会学在中国的研究逐渐被重视并得到国家的支持,这门学科实现了真正的繁荣。
三、法社会学的中国化
法社会学的中国化是借鉴前述外国的研究成果与继承中国本国法律传统相结合的产物。作为一门来自西方的外来学科,以往我们虽然受西方法社会学的影响较深,但是立足于新时代我们,应当对自己有所反应。我们应当准确把握外国相关研究的特质,在此基础上找准我国社会的定位,构建并发展具有中国特色的法社会学,以服务我国社会和人民为目的,推动本土的法社会学学科体系和学科建设的良性发展。
(一)中国法社会学的“理论自觉”
经过改革开放这40年的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已经初步形成,中国的法律建设逐渐从实践转向理论研究。而中国的法社会学经由这40年的恢复与重建,已经进入了一个强调“理论自觉”的新阶段,主张社会学的研究应立足于中国社会转型这一时代背景,增强社会学的自主性和创造力。社会学领域的“理论自觉”肇始于费孝通教授提出的“文化自觉”理论,在此基础上郑杭生教授则明确倡导“理论自觉”学说,致力于探索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学理论,创造自己的术语、理论,在世界社会学上增添自己的创造。
“理论自觉”体现的是一种不甘于现状的创新精神,是一门学科走向成熟的开端,具体需要以两点为基础:第一,这种“自觉”需要以社会背景为根据。法律移植是一种构建本国法律的方法之一,但是单靠法律移植很难让本国的法律永葆生命力和创新力。法社会学也是如此,作为一种文化现象的法律不能单靠移植手段使用国外的理论,必须植根于中国的社会背景,为社会矛盾提供可行的解决方案。第二,实践是完善法社会学的重要途径。只有适应了中国社会的发展,法律才能发挥本质作用,这也才是法社会学本土化的应有之义。 (二)法社会学的中国化
思考法社会学的中国化,首先要关注的就是中国的国情和历史,要明白我们现在处于怎样的社会环境,以及我们是如何来到这个环境中的。中国的一些传统思想例如仁、礼、权势等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我们现代的生活和交往习惯。因此,使法社会学中国化,需要特别关注有关中国社会、中国文化中的特有概念、题材或现象。法社会学研究要把中国的法律问题置于中国社会的经济、历史、文化之上,思考中国人的生活方式。例如,中国传统思想中的“以和为贵”思想导致的在纠纷解决中更偏向隐忍、私了的解决方式,而不是由国家介入解决。但是在中国并不代表法律不能修正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而是人们会根据关系的好坏来选择处理人际关系时是选用法律规则还是社会规则。中国法律的实施一直强调“情理法兼顾”,这充分体现了中国社会传统思想对法律运用的影响。
法社会学只有关注了中国的社会习惯和文化传统,才能真正有中国的特色。因此,中国的法社会学者要用中国的语言、中国传统文化的概念与思想来揭示和解释中国社会近千年来的文化变迁。法社会学的中国化更要以此为基础研究中国与西方的不同,必须走出自己的一条适合中国本土的发展道路。因此,研究中国社会的法社会学要着眼于这个开放的环境。研究法社会学的学者是使这门学科活起来的引导者。因此,学者们应当去思考中国法社会学在悠久历史文化思想中的现实问题。法社会学的中国化要求法社会学研究者植根中国本土,在开阔的视野中把握中国法社会学发展趋势。中国的法社会学研究者应坚持用开放的心态博采众长、融会贯通。
(三)中国法社会学的发展方向
中国法社会学发展方向要与国家未来发展目标密切结合。“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已写入宪法修正案,现在的中国,无论是法治建设还是社会发展都处在大变革中。2014年6月6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司法体制改革试点若干问题的框架意见》,标志着我国司法体制改革正式启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加强人权保障将是未来司法工作中的重点。最高领导人习近平指出,司法机关应当“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司法体制改革是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当前中国法治已经开启新篇章。2018年,政府要深入推进供给侧改革,大力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提高保障和改善民生水平,全面推进依宪施政、依法行政。李总理的政府工作报告已经指明了未来中国社会发展的方向。
而中国的法社会学,作为一门以法律和社会为基础的学科,在这个以改革为背景的大浪潮下同样也要经历自己的成长。我国的法社会学虽然起步较晚,但这并不影响研究者对此做出积极的尝试和探索。在未来,我们需要构建我们自己的法社会学,目的在于将中国的法社會学在中国的现代化社会实践中真正运用起来,为中国的建设保驾护航。
三、结语
法社会学在中国正在经历着前所未有的大发展,法社会学的中国化需要在全球视野下思考中国自身的发展,解决中国问题。中国有着自己独特的发展道路,法社会学更应该在中国社会大环境中发现问题,为社会提供解决问题的思路与方向,实现法学与社会学的贯通与交融。在未来的中国化过程中,研究者要实现“理论自信”这一目标,以丰富的知识和追索的态度推进法社会学中国化的发展。
【参考文献】
[1] 参见胡平仁:《法社会学的百年历程》,载《山东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7年第2期。
[2] 参见张文显:《西方法社会学的发展、基调、范围和方法》,载《社会学研究》,1988年第3期。
[3] 参见汤唯:《法社会学在中国——一个学说史的反思》,华东政法学院法学博士学位论文,2005年4月。
[4] 参见韩亚峰:《法社会学在中国早期发展史略》,载《法哲学与法社会学论丛》,2004年。
[5] 同上引4,韩亚峰文。
[6] 参见秦强:《从理论自觉到学术自信——从<法社会学教程>看中国法社会学研究的本土化之路》,载《中国图书评论》,2016年2期。
[7] 参见高其才:《法社会学中国化思考》,载《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17年1期。
[8] 参见陈贤花:《人情规则的法社会学分析》,载《福建法学》,2016年3期。
[9] 参见任帅军、吴敬华:《法社会学中国化研究的理论自觉——兼评高其才教授的<法社会学>》,载《法律社会学评论》,2014年1期。
[10] 参见高其才:《建设中国法社会学》,载《中国社会科学报》,2016年第5版。
作者简介:余明爽(1995—),女,汉族,河南南阳人,学历:法学硕士,单位:上海大学法学院,研究方向:国际法
【关键词】 法社会学 历史发展 中国化
一、法社会学的历史发展
(一)西方法社会学的源流
法社会学最初起源于19世纪后半期的德国,盛行于20世纪的法国、美国、英国等西方各国,到目前为止已有百年的历史。当时的西方学者已经发觉应找出法律与社会的内在联系,并在此基础上实施了研究。英国经验论哲学家休漠在《人性论》中写到,法是不断变化的社会制度,它起源于社会常例,而不是人性。随后法国、德国等国家的法学家在他们的法律研究中都开始注重探讨法与社会环境和社会历史的关系。19世纪中叶,法国法律研究者孔德创立了实证主义哲学和社会学,在当时的理论界中掀起了一阵在社会学中研究法律和在通过法律阐述社会的热潮。19世纪末,西方国家由自由资本主义进入垄断资本主义阶段,社会内部矛盾开始激化,资本主义民主制和法制出现危机。在此背景下,“法的社会化”成为潮流。进入20世纪以后,资本主义国家的法律学者和社会学者发现,如果法律仍旧只专注于判例分析而不能对这个社会的法制要求作出回应,法律便只能成为一种僵化的制度。此时,“法社会学”这一概念被正式提了出来,成为一门主要研究法对社会的控制以及社会对法的引导的专业学科。
(二)法社会学的发展与繁荣
进入20世纪40到60年代,法社会学已初具规模,法学家和社会学家之间互动密切。法学家提出法律界中关注的社会学现象,社会学者进行研究;社会学者将研究成果反馈给法学家,双方共同运用法学技术和社会学原理研究有关问题。此时的法社会学研究方法过于重视实证性的法律实践,问题多集中于法律问题上,而忽略了法学和社会学基本理论的研究。进入60年代,法社会学者们将目光更多的放在了理论问题研究中,旨在实现经验研究和理论分析的统一,努力缩小法律理念与法律现实之间的差距。这个阶段的法社会学渐渐步入成熟和繁荣阶段。其中,美国的“纯粹法社会学”异军突起,英国流行起“社会——法律”的多学科研究方法,成为西方法社会学的一个显著的标志。
二、法社会学在中国
(一)法社会学传入中国
法社会学的发展与社会学传入中国紧密相连。学术界通说认为,法社会学是在19世纪末、20世纪初传入中国,开始萌芽,以西方法社会学著作和社会学著作译文出版为标志性事件。
19世纪末,伴随着清王朝统治集团的震荡,清政府开始思考在国家制度上进行转变。在清政府的推动下,中国将人才派到国外留学,学习西方的先进思想并传入国内。戊戌变法时期,严复先后译出《天演论》、《原富》等著作,将“物竞天择,适者生存”的进化论思想和西方的社会学、法学介绍给国内读者,对当时的思想启蒙有着不朽的贡献。沈家本作为20世纪初中国法律近代化的奠基人,。在清政府一味学习西方的政治制度时,沈家本指出,中国有中国自己的国情,对西方的制度照搬进中国是行不通的,修改旧律必须根据中国本国的国情。这种颇富前瞻性的思想使沈家本成为当时学界的一个标志性人物。
(二)法社會学在近现代中国的发展
法社会学传入中国后,又经历了一段兴起的过程,这个过程是在辛亥革命的背景下开始的。辛亥革命中民主的思想使得当时的有志青年开始接触美国法社会学思潮,并在中国传播。此后,国共两党合作破裂,蒋介石开展大规模的立法活动,当时具有先进思想的法律青年使得中国继受的西方资产阶级的社会法学理论和观念有了政治上的依归。1928年,南京国民政府成立后,为中国近代化中的法学家提供了一个广阔的平台和政治支持,使中国的法社会学走向了繁荣。但后因抗日战争,却又使这种繁荣落入低谷。抗日战争结束后,新中国成立。在随后的30余年里,中国法律学界引入苏联法学,一度使得当时的法社会学研究断流。一直到20世纪80年代,伴随着中国的改革开放,中国的法社会学才开始步入现代。从那时起一直到现在,法社会学在中国的研究逐渐被重视并得到国家的支持,这门学科实现了真正的繁荣。
三、法社会学的中国化
法社会学的中国化是借鉴前述外国的研究成果与继承中国本国法律传统相结合的产物。作为一门来自西方的外来学科,以往我们虽然受西方法社会学的影响较深,但是立足于新时代我们,应当对自己有所反应。我们应当准确把握外国相关研究的特质,在此基础上找准我国社会的定位,构建并发展具有中国特色的法社会学,以服务我国社会和人民为目的,推动本土的法社会学学科体系和学科建设的良性发展。
(一)中国法社会学的“理论自觉”
经过改革开放这40年的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已经初步形成,中国的法律建设逐渐从实践转向理论研究。而中国的法社会学经由这40年的恢复与重建,已经进入了一个强调“理论自觉”的新阶段,主张社会学的研究应立足于中国社会转型这一时代背景,增强社会学的自主性和创造力。社会学领域的“理论自觉”肇始于费孝通教授提出的“文化自觉”理论,在此基础上郑杭生教授则明确倡导“理论自觉”学说,致力于探索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学理论,创造自己的术语、理论,在世界社会学上增添自己的创造。
“理论自觉”体现的是一种不甘于现状的创新精神,是一门学科走向成熟的开端,具体需要以两点为基础:第一,这种“自觉”需要以社会背景为根据。法律移植是一种构建本国法律的方法之一,但是单靠法律移植很难让本国的法律永葆生命力和创新力。法社会学也是如此,作为一种文化现象的法律不能单靠移植手段使用国外的理论,必须植根于中国的社会背景,为社会矛盾提供可行的解决方案。第二,实践是完善法社会学的重要途径。只有适应了中国社会的发展,法律才能发挥本质作用,这也才是法社会学本土化的应有之义。 (二)法社会学的中国化
思考法社会学的中国化,首先要关注的就是中国的国情和历史,要明白我们现在处于怎样的社会环境,以及我们是如何来到这个环境中的。中国的一些传统思想例如仁、礼、权势等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我们现代的生活和交往习惯。因此,使法社会学中国化,需要特别关注有关中国社会、中国文化中的特有概念、题材或现象。法社会学研究要把中国的法律问题置于中国社会的经济、历史、文化之上,思考中国人的生活方式。例如,中国传统思想中的“以和为贵”思想导致的在纠纷解决中更偏向隐忍、私了的解决方式,而不是由国家介入解决。但是在中国并不代表法律不能修正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而是人们会根据关系的好坏来选择处理人际关系时是选用法律规则还是社会规则。中国法律的实施一直强调“情理法兼顾”,这充分体现了中国社会传统思想对法律运用的影响。
法社会学只有关注了中国的社会习惯和文化传统,才能真正有中国的特色。因此,中国的法社会学者要用中国的语言、中国传统文化的概念与思想来揭示和解释中国社会近千年来的文化变迁。法社会学的中国化更要以此为基础研究中国与西方的不同,必须走出自己的一条适合中国本土的发展道路。因此,研究中国社会的法社会学要着眼于这个开放的环境。研究法社会学的学者是使这门学科活起来的引导者。因此,学者们应当去思考中国法社会学在悠久历史文化思想中的现实问题。法社会学的中国化要求法社会学研究者植根中国本土,在开阔的视野中把握中国法社会学发展趋势。中国的法社会学研究者应坚持用开放的心态博采众长、融会贯通。
(三)中国法社会学的发展方向
中国法社会学发展方向要与国家未来发展目标密切结合。“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已写入宪法修正案,现在的中国,无论是法治建设还是社会发展都处在大变革中。2014年6月6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司法体制改革试点若干问题的框架意见》,标志着我国司法体制改革正式启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加强人权保障将是未来司法工作中的重点。最高领导人习近平指出,司法机关应当“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司法体制改革是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当前中国法治已经开启新篇章。2018年,政府要深入推进供给侧改革,大力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提高保障和改善民生水平,全面推进依宪施政、依法行政。李总理的政府工作报告已经指明了未来中国社会发展的方向。
而中国的法社会学,作为一门以法律和社会为基础的学科,在这个以改革为背景的大浪潮下同样也要经历自己的成长。我国的法社会学虽然起步较晚,但这并不影响研究者对此做出积极的尝试和探索。在未来,我们需要构建我们自己的法社会学,目的在于将中国的法社會学在中国的现代化社会实践中真正运用起来,为中国的建设保驾护航。
三、结语
法社会学在中国正在经历着前所未有的大发展,法社会学的中国化需要在全球视野下思考中国自身的发展,解决中国问题。中国有着自己独特的发展道路,法社会学更应该在中国社会大环境中发现问题,为社会提供解决问题的思路与方向,实现法学与社会学的贯通与交融。在未来的中国化过程中,研究者要实现“理论自信”这一目标,以丰富的知识和追索的态度推进法社会学中国化的发展。
【参考文献】
[1] 参见胡平仁:《法社会学的百年历程》,载《山东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7年第2期。
[2] 参见张文显:《西方法社会学的发展、基调、范围和方法》,载《社会学研究》,1988年第3期。
[3] 参见汤唯:《法社会学在中国——一个学说史的反思》,华东政法学院法学博士学位论文,2005年4月。
[4] 参见韩亚峰:《法社会学在中国早期发展史略》,载《法哲学与法社会学论丛》,2004年。
[5] 同上引4,韩亚峰文。
[6] 参见秦强:《从理论自觉到学术自信——从<法社会学教程>看中国法社会学研究的本土化之路》,载《中国图书评论》,2016年2期。
[7] 参见高其才:《法社会学中国化思考》,载《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17年1期。
[8] 参见陈贤花:《人情规则的法社会学分析》,载《福建法学》,2016年3期。
[9] 参见任帅军、吴敬华:《法社会学中国化研究的理论自觉——兼评高其才教授的<法社会学>》,载《法律社会学评论》,2014年1期。
[10] 参见高其才:《建设中国法社会学》,载《中国社会科学报》,2016年第5版。
作者简介:余明爽(1995—),女,汉族,河南南阳人,学历:法学硕士,单位:上海大学法学院,研究方向:国际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