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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几年,交通工程建设事业的持续、快速发展,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卯足了后劲,这也使得交通工程建设领域资金高度密集。以我县为例,2010年以来,我县陆续开工建设了金湖二桥、金湖三桥、荷花荡旅游公路、乌龙渡大桥等交通重点工程,累计投资40余亿元。由于建设规模大、投资总额多,交通工程项目往往成为不法分子眼中的“唐僧肉”,社会上一些不正之风、腐败现象在交通工程建设领域滋长蔓延,交通系统成为继金融系统后的又一个职务犯罪重灾区。这些案件的发生,既阻挠了交通事业的健康发展,又严重损害了交通部门的形象,已成为当前干部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深受党和国家以及全社会的广泛关注,因此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交通工程建设领域职务犯罪就显得尤为迫切和必要。
一、交通工程建设领域职务犯罪的原因
1、评审机制不科学。近年来,交通工程建设项目很多,这些项目的评估、考察和审查工作都由交通主管部门来施行,而仅凭交通主管部门有限的人手难以对项目进行充分周密的评审,而且部分承建交通工程项目的公司、企业是由交通部门改制而来,以前与交通主管部门是直属关系,投资、建设、管理、使用“四位一体”的体制,导致建设项目的勘测、设计、招投标、施工、监理、审计等各环节缺乏相互的制约和监督,容易出现 “集体腐败”。
2、管理体制不完善。随着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个体私营工程队伍迅速发展壮大,但是工程建设管理体制变革相对滞后,管理机制还未健全,工程建设管理的行政手段有时成了工程建设运行的关键因素,有权的部门和人员能够凭借手中的权力左右工程建设,一些投机商人找准空子,靠钱来进行“感情投资”、“买通关节”。这种私下的“权”和“钱”的交易行为,是发生商业贿赂的重要根源。
3、招投标机制不健全。权钱交易、暗箱操作、虚假招标、串通或贿赂招标、转包和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较为常见。如有的项目有招标之名而无招标之实,一些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范围较窄,仅限于工程施工的较多,勘察、设计、监理及重要设备、主要材料的采购实行招标的较少;对招投标工程高估冒算、高套定额、多计材料、多取费用等;在招标投标过程中,弄虚作假,在招标文件和评标办法中做手脚等。
4、监督机制不到位。目前,尽管交通工程建设领域有上级监督、同级监督和群众监督三种监督方式,但上级组织和基层群众都不可能及时了解具体情况,等到情况搞清楚了,却已经错失了将其遏制在“萌牙”状态的时机。同级监督方面,交通工程建设领域相关部门由于是“兄弟单位”,互相制约能力有限;而同级财政、审计等部门,由于领导体制不同等各方面原因,也不能很好地发挥监督作用。因此,三种监督方式形同虚设,那些握有权力的人更加有恃无恐,无所顾忌,最终滑向犯罪的深渊。
二、交通工程建设领域职务犯罪的特点
1、从涉案主体看,涉案人员多为一线管理人员、业务骨干,涉案人员在工程计量、规范施工、工程进度等现场管理工作中,经不住施工单位有关人员“糖衣炮弹”的攻击,在利益的驱动下,与施工单位串通一气,实施“双赢”行为。而且部分涉案人员为业务骨干,具有一定的专业特长,这也使其作案手段更趋技术化,具有相当的隐蔽性。
2、从涉嫌罪名看,贪污、贿赂犯罪居多。涉案人员一是主要利用职务便利索贿、受贿;二是与施工单位合谋虚报工程量,贪污工程款;三是行贿方往往用单位公款进行行贿,为自己捞取好处。
3、从作案手段看,方式多种多样,且越来越隐蔽。有的借逢年过节或者婚丧嫁娶之机送“红包”、“礼卡”;有的“主动邀请”进行“旅游考察”;有的主动报销发票;有的主动提供免费装潢和建筑材料;有的为其亲属提供高工资工作;有的以提供专家服务名义支付“劳务费”;有的以“打业务牌”的方式故意输钱给相关人员;有的以“交易”形式获取贿赂差价;有的则通过“特定关系人”收受贿赂;有的在事后很长一段时间甚至是卸任后才收受贿赂。此外,贿赂方式正由传统的钱物等有形财产转向资本、有价证券、股权收益等财产性利益,作案手段越来越隐蔽。
4、从发案环节看,从项目审批到工程招标、土地征用、工程预算、图纸设计、质量监督、工程验收、工程款结算等诸多环节,行贿人员往往是用钱物打通“关节”,层层“闯关”,整个过程就是赤裸裸的权钱交易。有的施工企业负责人直言不讳地讲:“为了承包工程,大家都在送红包,我不得不送,否则就难成功。”
5、从犯罪后果看,一是容易造成交通工程建设质量隐患,一些资信能力差的建筑企业通过行贿等非法手段获得工程项目,为追逐最大的非法利益,往往在施工过程中以次充好、偷工减料,致使工程出现严重问题;二是直接影响了投资环境,严重破坏了市场公平竞争原则,扰乱了建设市场秩序,甚至形成“不送礼,就没有工程”的“潜规则”,严重损害党和政府的形象,败坏党风和社会风气。三是造成了“工程上马、干部下马”的怪现象。一些国家精心培养、很有前途的干部,因为在工程建设中把握不住自己,不仅断送了美好前程,而且失去了人身自由,甚至断送了自己的宝贵性命。
三、遏制道路交通工程建设领域职务犯罪的对策与措施
1、规范交通工程建设市场,确保公平竞争。
要真正建立并严格落实建设工程有形交易市场,严格按照规定程序运作,杜绝“暗箱”操作,防止招投标过程中的关系标、形式标和陪标等弄虚作假现象发生,使所有建筑施工企业能在公平、公开、公正的环境中自由竞争,力促所有投资项目进入有形市场。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纪委、工商、监察、审计、公证等部门的共同参与、管理、监督下,在交易市场内公开发布建设工程发包信息,招标、投标、开标、评标、定标,直到签订合同一律公开进行,制止私下交易,最大限度地提高透明度,确保公正性,以预防商业贿赂犯罪和杜绝“豆腐渣”工程。同时,对建筑施工企业,应遵循优胜劣汰的自然法则,在对年度资质审查时,严格按规定进行检查,杜绝弄虚作假。凡发现不符合资质条件的,该降低的降低,该淘汰的淘汰,以提高建筑施工企业的素质。
2、完善和严格执行工程建设领域各项制度
一是建立信息公开机制,对建设工程各环节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并指定专人负责受理咨询和投诉。
二是健全诚信制度,健全守法激励和违法惩戒制度,形成行业自律氛围。
三是严把“廉政准入”的关口,实行并推广“廉政准入”的资格审查制度。
四是建立质量责任档案制度,进一步细化分解各施工企业的质量责任,落实各部门质量监管责任。
五是建立专项资金审计制度,强化对资金拨付、使用、结算的监管,切实维护政府资金的安全。
六是广泛开辟群众监督渠道,通过设置警示牌、宣传橱窗、设置举报箱等多种形式,为群众监督提供条件。
3、建立由纪委、监察、检察、交通和审计部门参与的交通工程巡查制度
明确各主管部门在交通工程建设中的职能和职责,纪检、监察、检察、审计等部门从计划立项即开始超前介入,不但参与招投标,而且对材料采购、资金拨付、竣工验收、工程决算等各个环节全部纳入监督视线,跟踪监察,全过程参与,一条龙监督,确保不出现失控现象。
4、健全监督制约机制,提高政策执行力
一是加强交通系统的内部监督制约。主要是上下级监督和不同职能部门之间的监督,并实行监督连带责任制,对因监督缺失造成职务犯罪发生的,要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连带责任。
二是加强交通系统的外部监督制约。交通部门要主动配合审计、财政等部门,建立经常性的、规范性的对工程项目审计监督的制度,及时揭露已发生的私分工程款等违法违纪问题。
三是完善举报监督机制,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实行举报奖励制度,鼓励群众对违法行为的举报。
(作者通讯地址:江苏省金湖县人民检察院,江苏 金湖 211600)
一、交通工程建设领域职务犯罪的原因
1、评审机制不科学。近年来,交通工程建设项目很多,这些项目的评估、考察和审查工作都由交通主管部门来施行,而仅凭交通主管部门有限的人手难以对项目进行充分周密的评审,而且部分承建交通工程项目的公司、企业是由交通部门改制而来,以前与交通主管部门是直属关系,投资、建设、管理、使用“四位一体”的体制,导致建设项目的勘测、设计、招投标、施工、监理、审计等各环节缺乏相互的制约和监督,容易出现 “集体腐败”。
2、管理体制不完善。随着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个体私营工程队伍迅速发展壮大,但是工程建设管理体制变革相对滞后,管理机制还未健全,工程建设管理的行政手段有时成了工程建设运行的关键因素,有权的部门和人员能够凭借手中的权力左右工程建设,一些投机商人找准空子,靠钱来进行“感情投资”、“买通关节”。这种私下的“权”和“钱”的交易行为,是发生商业贿赂的重要根源。
3、招投标机制不健全。权钱交易、暗箱操作、虚假招标、串通或贿赂招标、转包和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较为常见。如有的项目有招标之名而无招标之实,一些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范围较窄,仅限于工程施工的较多,勘察、设计、监理及重要设备、主要材料的采购实行招标的较少;对招投标工程高估冒算、高套定额、多计材料、多取费用等;在招标投标过程中,弄虚作假,在招标文件和评标办法中做手脚等。
4、监督机制不到位。目前,尽管交通工程建设领域有上级监督、同级监督和群众监督三种监督方式,但上级组织和基层群众都不可能及时了解具体情况,等到情况搞清楚了,却已经错失了将其遏制在“萌牙”状态的时机。同级监督方面,交通工程建设领域相关部门由于是“兄弟单位”,互相制约能力有限;而同级财政、审计等部门,由于领导体制不同等各方面原因,也不能很好地发挥监督作用。因此,三种监督方式形同虚设,那些握有权力的人更加有恃无恐,无所顾忌,最终滑向犯罪的深渊。
二、交通工程建设领域职务犯罪的特点
1、从涉案主体看,涉案人员多为一线管理人员、业务骨干,涉案人员在工程计量、规范施工、工程进度等现场管理工作中,经不住施工单位有关人员“糖衣炮弹”的攻击,在利益的驱动下,与施工单位串通一气,实施“双赢”行为。而且部分涉案人员为业务骨干,具有一定的专业特长,这也使其作案手段更趋技术化,具有相当的隐蔽性。
2、从涉嫌罪名看,贪污、贿赂犯罪居多。涉案人员一是主要利用职务便利索贿、受贿;二是与施工单位合谋虚报工程量,贪污工程款;三是行贿方往往用单位公款进行行贿,为自己捞取好处。
3、从作案手段看,方式多种多样,且越来越隐蔽。有的借逢年过节或者婚丧嫁娶之机送“红包”、“礼卡”;有的“主动邀请”进行“旅游考察”;有的主动报销发票;有的主动提供免费装潢和建筑材料;有的为其亲属提供高工资工作;有的以提供专家服务名义支付“劳务费”;有的以“打业务牌”的方式故意输钱给相关人员;有的以“交易”形式获取贿赂差价;有的则通过“特定关系人”收受贿赂;有的在事后很长一段时间甚至是卸任后才收受贿赂。此外,贿赂方式正由传统的钱物等有形财产转向资本、有价证券、股权收益等财产性利益,作案手段越来越隐蔽。
4、从发案环节看,从项目审批到工程招标、土地征用、工程预算、图纸设计、质量监督、工程验收、工程款结算等诸多环节,行贿人员往往是用钱物打通“关节”,层层“闯关”,整个过程就是赤裸裸的权钱交易。有的施工企业负责人直言不讳地讲:“为了承包工程,大家都在送红包,我不得不送,否则就难成功。”
5、从犯罪后果看,一是容易造成交通工程建设质量隐患,一些资信能力差的建筑企业通过行贿等非法手段获得工程项目,为追逐最大的非法利益,往往在施工过程中以次充好、偷工减料,致使工程出现严重问题;二是直接影响了投资环境,严重破坏了市场公平竞争原则,扰乱了建设市场秩序,甚至形成“不送礼,就没有工程”的“潜规则”,严重损害党和政府的形象,败坏党风和社会风气。三是造成了“工程上马、干部下马”的怪现象。一些国家精心培养、很有前途的干部,因为在工程建设中把握不住自己,不仅断送了美好前程,而且失去了人身自由,甚至断送了自己的宝贵性命。
三、遏制道路交通工程建设领域职务犯罪的对策与措施
1、规范交通工程建设市场,确保公平竞争。
要真正建立并严格落实建设工程有形交易市场,严格按照规定程序运作,杜绝“暗箱”操作,防止招投标过程中的关系标、形式标和陪标等弄虚作假现象发生,使所有建筑施工企业能在公平、公开、公正的环境中自由竞争,力促所有投资项目进入有形市场。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纪委、工商、监察、审计、公证等部门的共同参与、管理、监督下,在交易市场内公开发布建设工程发包信息,招标、投标、开标、评标、定标,直到签订合同一律公开进行,制止私下交易,最大限度地提高透明度,确保公正性,以预防商业贿赂犯罪和杜绝“豆腐渣”工程。同时,对建筑施工企业,应遵循优胜劣汰的自然法则,在对年度资质审查时,严格按规定进行检查,杜绝弄虚作假。凡发现不符合资质条件的,该降低的降低,该淘汰的淘汰,以提高建筑施工企业的素质。
2、完善和严格执行工程建设领域各项制度
一是建立信息公开机制,对建设工程各环节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并指定专人负责受理咨询和投诉。
二是健全诚信制度,健全守法激励和违法惩戒制度,形成行业自律氛围。
三是严把“廉政准入”的关口,实行并推广“廉政准入”的资格审查制度。
四是建立质量责任档案制度,进一步细化分解各施工企业的质量责任,落实各部门质量监管责任。
五是建立专项资金审计制度,强化对资金拨付、使用、结算的监管,切实维护政府资金的安全。
六是广泛开辟群众监督渠道,通过设置警示牌、宣传橱窗、设置举报箱等多种形式,为群众监督提供条件。
3、建立由纪委、监察、检察、交通和审计部门参与的交通工程巡查制度
明确各主管部门在交通工程建设中的职能和职责,纪检、监察、检察、审计等部门从计划立项即开始超前介入,不但参与招投标,而且对材料采购、资金拨付、竣工验收、工程决算等各个环节全部纳入监督视线,跟踪监察,全过程参与,一条龙监督,确保不出现失控现象。
4、健全监督制约机制,提高政策执行力
一是加强交通系统的内部监督制约。主要是上下级监督和不同职能部门之间的监督,并实行监督连带责任制,对因监督缺失造成职务犯罪发生的,要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连带责任。
二是加强交通系统的外部监督制约。交通部门要主动配合审计、财政等部门,建立经常性的、规范性的对工程项目审计监督的制度,及时揭露已发生的私分工程款等违法违纪问题。
三是完善举报监督机制,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实行举报奖励制度,鼓励群众对违法行为的举报。
(作者通讯地址:江苏省金湖县人民检察院,江苏 金湖 2116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