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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近年来,女性遭受家庭暴力侵害的现象不断攀升,其中一些不幸女性往往也选择以暴力的形式去反抗家庭暴力,最终酿成惨案。深入分析反家庭暴力与正当防卫的关系、是否归属于自救行为、在司法实践中如何考量这一特殊现象,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家庭暴力;以暴制暴;正当防卫;自救行为
随着社会的发展,我国的家庭暴力问题也日益凸显,家庭暴力中的施暴方一般为男性(丈夫),受暴方一般为女性(妻子),一方面施暴方多次对受暴方进行谩骂、虐待、殴打,另一方面受暴方不堪忍受施暴方的折磨,开始进行残酷的反击,由此导致了一幕幕家庭悲剧的发生,使得本应该幸福美满的婚姻家庭彻底破裂。深入分析反家庭暴力与正当防卫的关系、是否归属于自救行为、在司法实践中如何考量这一特殊现象,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女性反暴力行为的正当防卫定性争议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十条构成正当防卫需符合以下条件:
(一)防卫的意图是为了使国家、公众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家庭暴力中的受暴女性之所以选择极端方法去反抗施暴者多是为了解除其带给自己精神及身体上的痛苦,换取生活的安宁。故从此角度来看,受暴方的以暴制暴行为符合正当防卫的此主观要件。
(二)防卫的起因是要有不法侵害的实际发生和客观存在。施暴者对女性的暴力行为一般都是违法的暴力行为,其表现形式多为谩骂、虐待、殴打,严重侵害到了女性的人身权利。且这些暴力行为都是现实存在的,绝非主观臆想。故受暴方的以暴制暴行为符合正当防卫此前提要件。
(三)防卫的对象只能是不法侵害人。从当前家庭暴力中女性的以暴制暴行为的对象都只是其丈夫,即施暴者,她们并没有伤害其他人。故此要件也是符合的。
(四)防卫时间必须是在不法侵害正处于已经开始并且尚未结束的进行状态。但是家庭暴力中的女性防卫大部分并不是在与丈夫的正面对抗中发生的,由于女性的身体及生理特征使得妇女无力且不敢反抗丈夫的暴行,而是趁丈夫不加注意的时候进行强力地反抗,而此时其丈夫的不法侵害行为都已停止,显然已不符合此时间要件。
(五)正当防卫的限度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且对不法侵害人造成重大损害。在家庭暴力中丈夫虽然时常无理由的就对其妻子拳打脚踢,甚至会造成不同程度的损伤,但其都没有要将妻子重伤甚至致死的念头。可是对于受害的女性来说,她们要么默默地承受一切,要么就选择以及其极端的方法去解脱一切,此时以暴制暴的行为已经偏离正当防卫的轨迹了。
二、受暴女性的以暴制暴的自救行为分析
所谓自救行为,是指权利受到侵害的人,若为恢复权利而履行法律上的正式程序,等待国家机关的救助,就会使其权利在事实上不可能或者难以恢复,而以自己的力量求得权利恢复的私力救济行为。它的范围大于正当防卫、紧急避险,即其要件没有要求的如正当防卫那么严格。我们可以通过构成自救行为的几个要件来分析女性的以暴制暴行为属于一种自救行为。
(一)实施自救行为的主体必须是自己的合法权利受到不法侵害之人。受暴女性经常是在无过错的情形下既被丈夫殴打虐待,使自己的生命健康权收到了严重的威胁。这才迫使她们不得不铤而走险、以暴制暴。
(二)实施自救行为的前提要件是不能及时地得到相关法律部门的帮助,或法律部门无力帮助。受家丑不可外扬传统思想的影响,一般女性受到丈夫的家庭暴力后,为了维护自己和家庭的尊严,宁愿选择忍气吞声、默默承受。即使有些权利意识比较强的女性愿意向公安派出所或妇联反映此事,但正所谓清官难断家务事,派出所和妇联也只能对此进行劝说调解,而实际上这些措施起不到根本性的作用。
(三)自救行为的目的是以自己的力量求得权利的恢复。受暴女性之所以选择以极端的方法杀害自己的丈夫,是因为她们已受不了身体和精神的折磨,她们希望拥有一个宁静的家庭环境,希望自己的家人摆脱充满恐慌、暴力的家庭氛围。至于杀害自己的丈夫,那是万般无奈的选择。
三、受暴女性的以暴制暴的行为量刑应对的法律思考
在家庭暴力中的女性防卫案中,家庭暴力关系中的妇女属于家庭中的弱势群体,她们从原来的受害人被迫成为被告人,严惩像她们这样几乎没有人身危险性的受虐妇女,对国家、社会、被害人及其子女都有害无益。从以往的以暴制暴女性犯罪的案例来看,虽然她们在客观上确实实施了有意的犯罪行为,但其不可忽略的前提要件是这些女性甚至是他们的家人都受到了施暴者也就是被害人的残酷虐待,而且社会大众对此类行为经常是持着宽容、理解、同情的态度,甚至会出现向法院联名上书为此类犯罪女性求情的情形。
虽然我们也可以把家庭暴力中的施暴男性的行为看做具有连续性,从此角度来考量,这些受害女性的以暴制暴行为即构成正当防卫,但是,如此一来便会带来许多社会伦理问题,因为男性的暴力行为是否具有连续性很难去判断,有的仅是偶尔的一次家庭吵闹,这样就会给大部分犯罪人找到法律的空缺之处,使得真正应受到刑事处罚的人逃脱法律的制裁。以自救行为为这些女性做辩护则有利于保护这些婚姻不幸、家庭不幸、被迫犯罪的可怜女性的合法权益,维护善良民俗。
四、结语
当家庭这个充满幸福与温馨字眼的词语被家庭暴力、家破人亡套上了禁锢的冰冷外壳时,我们在同情惋惜之余一定要找到合适的方法去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家庭暴力中的女性以暴制暴,如果法律承认遭受家庭暴力侵害的女性以暴制暴行为具有自救性,不仅可以保护弱群体的权益,更有利于使原已支离破碎的家庭免受再一次的打击,维护社会的和谐与正义。
基金项目:本文系江苏大学第13批学生科研课题立项资助项目“论家庭暴力中受暴方以暴制暴行为与正当防卫关系之鉴定”(项目编号:13C200)研究成果。
作者简介:马静(1993.06— ),女,安徽六安人,本科,现就读于江苏大学文法学院,主要研究方向:经济法学。
参考文献:
[1]张军周,林杨.美国刑法中受虐妇女与自身防卫问题之研究[J].政法学刊,2003(03).
[2]梁根林.刑法适用解释规则论[J].法学,2003(12).
[3]田宏杰.刑法中的正当化事由[M].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4.
【关键词】家庭暴力;以暴制暴;正当防卫;自救行为
随着社会的发展,我国的家庭暴力问题也日益凸显,家庭暴力中的施暴方一般为男性(丈夫),受暴方一般为女性(妻子),一方面施暴方多次对受暴方进行谩骂、虐待、殴打,另一方面受暴方不堪忍受施暴方的折磨,开始进行残酷的反击,由此导致了一幕幕家庭悲剧的发生,使得本应该幸福美满的婚姻家庭彻底破裂。深入分析反家庭暴力与正当防卫的关系、是否归属于自救行为、在司法实践中如何考量这一特殊现象,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女性反暴力行为的正当防卫定性争议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十条构成正当防卫需符合以下条件:
(一)防卫的意图是为了使国家、公众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家庭暴力中的受暴女性之所以选择极端方法去反抗施暴者多是为了解除其带给自己精神及身体上的痛苦,换取生活的安宁。故从此角度来看,受暴方的以暴制暴行为符合正当防卫的此主观要件。
(二)防卫的起因是要有不法侵害的实际发生和客观存在。施暴者对女性的暴力行为一般都是违法的暴力行为,其表现形式多为谩骂、虐待、殴打,严重侵害到了女性的人身权利。且这些暴力行为都是现实存在的,绝非主观臆想。故受暴方的以暴制暴行为符合正当防卫此前提要件。
(三)防卫的对象只能是不法侵害人。从当前家庭暴力中女性的以暴制暴行为的对象都只是其丈夫,即施暴者,她们并没有伤害其他人。故此要件也是符合的。
(四)防卫时间必须是在不法侵害正处于已经开始并且尚未结束的进行状态。但是家庭暴力中的女性防卫大部分并不是在与丈夫的正面对抗中发生的,由于女性的身体及生理特征使得妇女无力且不敢反抗丈夫的暴行,而是趁丈夫不加注意的时候进行强力地反抗,而此时其丈夫的不法侵害行为都已停止,显然已不符合此时间要件。
(五)正当防卫的限度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且对不法侵害人造成重大损害。在家庭暴力中丈夫虽然时常无理由的就对其妻子拳打脚踢,甚至会造成不同程度的损伤,但其都没有要将妻子重伤甚至致死的念头。可是对于受害的女性来说,她们要么默默地承受一切,要么就选择以及其极端的方法去解脱一切,此时以暴制暴的行为已经偏离正当防卫的轨迹了。
二、受暴女性的以暴制暴的自救行为分析
所谓自救行为,是指权利受到侵害的人,若为恢复权利而履行法律上的正式程序,等待国家机关的救助,就会使其权利在事实上不可能或者难以恢复,而以自己的力量求得权利恢复的私力救济行为。它的范围大于正当防卫、紧急避险,即其要件没有要求的如正当防卫那么严格。我们可以通过构成自救行为的几个要件来分析女性的以暴制暴行为属于一种自救行为。
(一)实施自救行为的主体必须是自己的合法权利受到不法侵害之人。受暴女性经常是在无过错的情形下既被丈夫殴打虐待,使自己的生命健康权收到了严重的威胁。这才迫使她们不得不铤而走险、以暴制暴。
(二)实施自救行为的前提要件是不能及时地得到相关法律部门的帮助,或法律部门无力帮助。受家丑不可外扬传统思想的影响,一般女性受到丈夫的家庭暴力后,为了维护自己和家庭的尊严,宁愿选择忍气吞声、默默承受。即使有些权利意识比较强的女性愿意向公安派出所或妇联反映此事,但正所谓清官难断家务事,派出所和妇联也只能对此进行劝说调解,而实际上这些措施起不到根本性的作用。
(三)自救行为的目的是以自己的力量求得权利的恢复。受暴女性之所以选择以极端的方法杀害自己的丈夫,是因为她们已受不了身体和精神的折磨,她们希望拥有一个宁静的家庭环境,希望自己的家人摆脱充满恐慌、暴力的家庭氛围。至于杀害自己的丈夫,那是万般无奈的选择。
三、受暴女性的以暴制暴的行为量刑应对的法律思考
在家庭暴力中的女性防卫案中,家庭暴力关系中的妇女属于家庭中的弱势群体,她们从原来的受害人被迫成为被告人,严惩像她们这样几乎没有人身危险性的受虐妇女,对国家、社会、被害人及其子女都有害无益。从以往的以暴制暴女性犯罪的案例来看,虽然她们在客观上确实实施了有意的犯罪行为,但其不可忽略的前提要件是这些女性甚至是他们的家人都受到了施暴者也就是被害人的残酷虐待,而且社会大众对此类行为经常是持着宽容、理解、同情的态度,甚至会出现向法院联名上书为此类犯罪女性求情的情形。
虽然我们也可以把家庭暴力中的施暴男性的行为看做具有连续性,从此角度来考量,这些受害女性的以暴制暴行为即构成正当防卫,但是,如此一来便会带来许多社会伦理问题,因为男性的暴力行为是否具有连续性很难去判断,有的仅是偶尔的一次家庭吵闹,这样就会给大部分犯罪人找到法律的空缺之处,使得真正应受到刑事处罚的人逃脱法律的制裁。以自救行为为这些女性做辩护则有利于保护这些婚姻不幸、家庭不幸、被迫犯罪的可怜女性的合法权益,维护善良民俗。
四、结语
当家庭这个充满幸福与温馨字眼的词语被家庭暴力、家破人亡套上了禁锢的冰冷外壳时,我们在同情惋惜之余一定要找到合适的方法去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家庭暴力中的女性以暴制暴,如果法律承认遭受家庭暴力侵害的女性以暴制暴行为具有自救性,不仅可以保护弱群体的权益,更有利于使原已支离破碎的家庭免受再一次的打击,维护社会的和谐与正义。
基金项目:本文系江苏大学第13批学生科研课题立项资助项目“论家庭暴力中受暴方以暴制暴行为与正当防卫关系之鉴定”(项目编号:13C200)研究成果。
作者简介:马静(1993.06— ),女,安徽六安人,本科,现就读于江苏大学文法学院,主要研究方向:经济法学。
参考文献:
[1]张军周,林杨.美国刑法中受虐妇女与自身防卫问题之研究[J].政法学刊,2003(03).
[2]梁根林.刑法适用解释规则论[J].法学,2003(12).
[3]田宏杰.刑法中的正当化事由[M].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