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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公务员考试信息公开是当今社会的热点研究课题,对构建民主社会具有深远意义。但在我国,公务员考试信息不公开问题十分严重,严重影响了我国的民主化进程。鉴于此,本文将通过对公务员考试信息公开的探讨,分析公务员考试信息公开的现状,检讨其不足,并提出对其予以完善的一些具体策略。
关键词 公务员考试 信息公开 完善策略
公务员考试作为国家机关选拔人才的一种方式,对我国大批德才兼备的行政管理专业人才的选拔有着非凡的意义,并逐步消除了干部选择的随意性和无序性,有利于我国社会政治的发展与进步。
一、目前我国公务员考试中信息公开的现状分析
近年来,在经济改革、惩治腐败、推进依法治国、推动国民经济信息化等大背景下,我国社会各界对政府信息公开的呼声越来越高,并且,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就业压力也不断增长,于是,为了更好的就业,许多人加入了公务员考试的“考碗一族”。由此,公务员考试中信息公开的重要性更是不言而喻。而国务院、各地相继制定了一些政府信息公开的规定,其中,对公务员考试信息公开方面也有一些具体规定,如公开招考等。这些规定对公务员考试的招录情况、报考资格、考试方式等程序方面的信息公开问题做了详尽的规定,但对考试的具体环节,如面试、笔试和体检等方面却不够完善。主要由以下几个方面:
(一)公务员考试信息偏重保密,公开的深度和广度不够
在我国,政府掌握的绝大部分信息处于封闭、闲置或半封闭、半闲置状态。一方面,许多涉及公众利益的规范性文件不向利益关系人和公众公开,只被政府部门作为执法的内部规定;另一方面,由于我们对保密文件以外的政府信息是否公开一直没有一个科学的认识和统一的规定,造成一些非保密文件难以通过正规渠道及时向公众开放。
(二)公务员考试信息公开渠道过于单一
最主要的问题是公众自由获取公务员考试信息的经常性机制尚未建立。目前我国公务员考试信息公开的形式基本是主动公开,其渠道有:公告栏公布,报纸或期刊上刊登信息,设置咨询电话,利用电台和媒体等等,这些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公众对公务员考试的了解,但公开的内容和范围狭窄,形式简单、手段不足,缺乏一定的标准。这些问题使得信息公开发挥不到其应有的作用,严重影响了信息公开的水平。
(三)公务员考试信息公开重形式轻内容
公务员考试信息公开在很多政府部门看来就是信息的简单发布,没有考虑公众的需求。虽然《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了政府部门应主动公开政府信息,但一些政府在信息公开中往往被动地进行信息公开,特别在公务员考试信息公开的内容,政府部门也带有一定的选择性,并且公布的信息笼统、模糊,很难满足公众的知情权。
(四)公民獲得考试信息的程序方面缺乏保障和救济
在我国,即便是在有关政府信息公开零散规定的法律中也鲜有考试信息公开的程序性规定,同时,在公民无法正常获取信息时也没有任何救济手段和途径,程序上的保障极其匮乏。
二、信息公开中所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当前,我国公务员考试中的信息公开之所以会出现诸如前文出现的一系列问题,我们不能仅看到表面现象,而应该努力挖掘其深层次的原因,具体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探讨:
(一)信息公开制度不完善
我国建立了较为完备的公务员考录制度,对公务员考录的资格,条件、程序等做了详尽的规定,然而,对信息公开制度方面不够重视,也由于公务员考试制度本身的不成熟,当然,一些人利用制度上的缺陷巧钻空子,无疑也严重阻碍了信息公开制度的健全。具体表现如下:
1、信息公开法制不健全
我国并没有一部关于公务员考试信息公开的专门的法律制度,大部分都是作为《公务员法》和《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组成部分出现的,并以此来约束政府人员的信息公开行为,其中很多条款都具有模糊性,甚至相互冲突,这给相关发布人员提供了很大的自由裁量权,为其不能及时、有效的公布信息提供了空隙。
2、监督约束体制的不健全
这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行政监督机制的不健全。这主要是行政组织内部未能建立一套完整专业的对信息公开的硬性监督制度,而关于信息公开的伦理方面,也未能形成健全的伦理机制。
(2)法制监督的缺陷。主要是立法机关、司法机关、检察机关和党的监督,这些监督机关之间缺乏协调性,有的地方多头监督,而有些地方却未有一个部门涉足,造成监督的空白。
(3)社会监督。在当前主要是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和公众监督,但由于政府权力远远大于公众和媒体,并且由于二者获得信息方面的缺陷,监督便发挥不到应有的作用。
(二)政府官员的自利性
这与政府机关及其官员的“权力观”密不可分。传统政治思想的灰色影响、二元制体制下的家族主义、血缘关系,为公务员考试录用中的腐败行为提供了有利借口,导致公务员考试中“走后门,拉关系”,暗箱操作等不正之风在某些地区不断蔓延,一些官员认为,神秘的才是神圣的,将自身权力与职责神秘化与神圣化,严重阻碍公务员考试的信息公开。
(三)信息公开观念落后
一方面指公众观念滞后。传统行政造成了民众“被动型服从心里”,缺乏民主启蒙导致民主意识不强,特别是在向公民社会演进的过程中,公民表现出的权利意识淡薄,意识不到权力可以制约权力,民主可以制约权力。
另一方面,政府信息公开观念落后。在过去相当长时期,我国政府一直处于管理型阶段,公务员考试信息长期为政府所垄断,在许多官员的观念中,考试信息是一种公共资源,但更是权力的象征,对这一资源的分配则往往变成部门利益和个人利益。
三、对完善公务员考试信息公开的建议
由于公务员考试关乎考生的切身,做好公务员考试中的信息公开,不仅有利于人才的选拔,也有利于政府信息公开,更有利于社会的公平正义。因此,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完善: (一)健全公务员考试信息公开体制
一方面要严格立法,用法律法规来规范公务员考试信息公开,另一方面,也要严格执法,充分发挥监督机制的作用。具体而言:
1、建立健全相应的监督制约机制
(1)行政机关内部应依法建立一套完善的监督机制,主要包括监督制度的建设和行政伦理建设,并使硬性制度通过软的伦理体系发挥作用,从而建立起机关人员自律与他律的完整机制。
(2)法制监督方面,要充分协调立法机关、司法机关、检察机关和政党之间的关系,明确其监督职能,防止多头监督和监督空白。
(3)社会监督方面,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和公众的监督作用,正确处理政府与新闻媒体和公众的关系,切实保护相关媒体和公众的合法权益,防止对其监督进行打击报复。
2、完善信息公开的法制建设
具体从以下两个方面努力:
第一,尽快以法律规范的形式确定知情权,制定一部统一的、专门的《公务员考试信息公开法》。尽快以法律规范形式确定公民享有知情权,符合当今时代民主宪政的要求,也使公民享有信息全由理论变为现实,才能是公务员考试信息公开具有正当的法律基础。
第二,修改《保密法》、《档案法》等相关法律,科学的界定公开与保密的关系。明确哪些信息可以公开,为保密法的修改和进一步制定公务员考试信息公开做好必要的准备。
3、完善公务员考录制度
一方面要探索先进的面试方法逐步规范面试程序,严格监督,确保面试的公开、公平、公正。另一方面,设立面试的旁听制度为确保面试的公开性、透明性,可以探索设立面试的旁听制度,通常而言,公共舆论起着权威性评判家的作用。设立面试的旁听程序,将面试的整个过程向社会民众开放,鼓励公众积极参与、接受公众监督,能切实提高其透明性。
(二)对政府官员进行利益诱导
一方面,可以借鉴资本主义国家的经验。除了給与公务员较高的工资外,还应给与其职务津贴、住房津贴、子女抚养补贴等等,退休后享有来源固定的、较为丰厚的退休金。
另一方面,定期对公务员进行培训,在提升其专业技能的同时,强调官风官纪,并提高其职业道德,转变公务员的权力观与金钱观。
(三)信息公开的观念定位与转变
一方面,要做好公务员考试信息公开工作,政府必须要转变行政职能,,也要树立以人为本的观念意识,及时发布每年公务员考试的信息,矫正考试信息属于政府的观念,树立信息属于公众的理念。要求政府树立主动公开考试信息的观念,变“要我公开”为“我要公开”。
另一方面,要求公众树立国家主人翁的意识,积极主动关注公务员的考试信息,并行使监督权,给政府的信息公开施加压力,使得政府更完整、及时、准确的公开公务员考试信息,在实现并维护自身权益的同时,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参考文献
[1]田学良.探析我国公务员考录制度[J].科教文汇,2008,(6).
[2]王星.我国公务员考试录用制度存在的问题与对策探析[J].法制与社会,2009,(1).
关键词 公务员考试 信息公开 完善策略
公务员考试作为国家机关选拔人才的一种方式,对我国大批德才兼备的行政管理专业人才的选拔有着非凡的意义,并逐步消除了干部选择的随意性和无序性,有利于我国社会政治的发展与进步。
一、目前我国公务员考试中信息公开的现状分析
近年来,在经济改革、惩治腐败、推进依法治国、推动国民经济信息化等大背景下,我国社会各界对政府信息公开的呼声越来越高,并且,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就业压力也不断增长,于是,为了更好的就业,许多人加入了公务员考试的“考碗一族”。由此,公务员考试中信息公开的重要性更是不言而喻。而国务院、各地相继制定了一些政府信息公开的规定,其中,对公务员考试信息公开方面也有一些具体规定,如公开招考等。这些规定对公务员考试的招录情况、报考资格、考试方式等程序方面的信息公开问题做了详尽的规定,但对考试的具体环节,如面试、笔试和体检等方面却不够完善。主要由以下几个方面:
(一)公务员考试信息偏重保密,公开的深度和广度不够
在我国,政府掌握的绝大部分信息处于封闭、闲置或半封闭、半闲置状态。一方面,许多涉及公众利益的规范性文件不向利益关系人和公众公开,只被政府部门作为执法的内部规定;另一方面,由于我们对保密文件以外的政府信息是否公开一直没有一个科学的认识和统一的规定,造成一些非保密文件难以通过正规渠道及时向公众开放。
(二)公务员考试信息公开渠道过于单一
最主要的问题是公众自由获取公务员考试信息的经常性机制尚未建立。目前我国公务员考试信息公开的形式基本是主动公开,其渠道有:公告栏公布,报纸或期刊上刊登信息,设置咨询电话,利用电台和媒体等等,这些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公众对公务员考试的了解,但公开的内容和范围狭窄,形式简单、手段不足,缺乏一定的标准。这些问题使得信息公开发挥不到其应有的作用,严重影响了信息公开的水平。
(三)公务员考试信息公开重形式轻内容
公务员考试信息公开在很多政府部门看来就是信息的简单发布,没有考虑公众的需求。虽然《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了政府部门应主动公开政府信息,但一些政府在信息公开中往往被动地进行信息公开,特别在公务员考试信息公开的内容,政府部门也带有一定的选择性,并且公布的信息笼统、模糊,很难满足公众的知情权。
(四)公民獲得考试信息的程序方面缺乏保障和救济
在我国,即便是在有关政府信息公开零散规定的法律中也鲜有考试信息公开的程序性规定,同时,在公民无法正常获取信息时也没有任何救济手段和途径,程序上的保障极其匮乏。
二、信息公开中所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当前,我国公务员考试中的信息公开之所以会出现诸如前文出现的一系列问题,我们不能仅看到表面现象,而应该努力挖掘其深层次的原因,具体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探讨:
(一)信息公开制度不完善
我国建立了较为完备的公务员考录制度,对公务员考录的资格,条件、程序等做了详尽的规定,然而,对信息公开制度方面不够重视,也由于公务员考试制度本身的不成熟,当然,一些人利用制度上的缺陷巧钻空子,无疑也严重阻碍了信息公开制度的健全。具体表现如下:
1、信息公开法制不健全
我国并没有一部关于公务员考试信息公开的专门的法律制度,大部分都是作为《公务员法》和《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组成部分出现的,并以此来约束政府人员的信息公开行为,其中很多条款都具有模糊性,甚至相互冲突,这给相关发布人员提供了很大的自由裁量权,为其不能及时、有效的公布信息提供了空隙。
2、监督约束体制的不健全
这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行政监督机制的不健全。这主要是行政组织内部未能建立一套完整专业的对信息公开的硬性监督制度,而关于信息公开的伦理方面,也未能形成健全的伦理机制。
(2)法制监督的缺陷。主要是立法机关、司法机关、检察机关和党的监督,这些监督机关之间缺乏协调性,有的地方多头监督,而有些地方却未有一个部门涉足,造成监督的空白。
(3)社会监督。在当前主要是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和公众监督,但由于政府权力远远大于公众和媒体,并且由于二者获得信息方面的缺陷,监督便发挥不到应有的作用。
(二)政府官员的自利性
这与政府机关及其官员的“权力观”密不可分。传统政治思想的灰色影响、二元制体制下的家族主义、血缘关系,为公务员考试录用中的腐败行为提供了有利借口,导致公务员考试中“走后门,拉关系”,暗箱操作等不正之风在某些地区不断蔓延,一些官员认为,神秘的才是神圣的,将自身权力与职责神秘化与神圣化,严重阻碍公务员考试的信息公开。
(三)信息公开观念落后
一方面指公众观念滞后。传统行政造成了民众“被动型服从心里”,缺乏民主启蒙导致民主意识不强,特别是在向公民社会演进的过程中,公民表现出的权利意识淡薄,意识不到权力可以制约权力,民主可以制约权力。
另一方面,政府信息公开观念落后。在过去相当长时期,我国政府一直处于管理型阶段,公务员考试信息长期为政府所垄断,在许多官员的观念中,考试信息是一种公共资源,但更是权力的象征,对这一资源的分配则往往变成部门利益和个人利益。
三、对完善公务员考试信息公开的建议
由于公务员考试关乎考生的切身,做好公务员考试中的信息公开,不仅有利于人才的选拔,也有利于政府信息公开,更有利于社会的公平正义。因此,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完善: (一)健全公务员考试信息公开体制
一方面要严格立法,用法律法规来规范公务员考试信息公开,另一方面,也要严格执法,充分发挥监督机制的作用。具体而言:
1、建立健全相应的监督制约机制
(1)行政机关内部应依法建立一套完善的监督机制,主要包括监督制度的建设和行政伦理建设,并使硬性制度通过软的伦理体系发挥作用,从而建立起机关人员自律与他律的完整机制。
(2)法制监督方面,要充分协调立法机关、司法机关、检察机关和政党之间的关系,明确其监督职能,防止多头监督和监督空白。
(3)社会监督方面,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和公众的监督作用,正确处理政府与新闻媒体和公众的关系,切实保护相关媒体和公众的合法权益,防止对其监督进行打击报复。
2、完善信息公开的法制建设
具体从以下两个方面努力:
第一,尽快以法律规范的形式确定知情权,制定一部统一的、专门的《公务员考试信息公开法》。尽快以法律规范形式确定公民享有知情权,符合当今时代民主宪政的要求,也使公民享有信息全由理论变为现实,才能是公务员考试信息公开具有正当的法律基础。
第二,修改《保密法》、《档案法》等相关法律,科学的界定公开与保密的关系。明确哪些信息可以公开,为保密法的修改和进一步制定公务员考试信息公开做好必要的准备。
3、完善公务员考录制度
一方面要探索先进的面试方法逐步规范面试程序,严格监督,确保面试的公开、公平、公正。另一方面,设立面试的旁听制度为确保面试的公开性、透明性,可以探索设立面试的旁听制度,通常而言,公共舆论起着权威性评判家的作用。设立面试的旁听程序,将面试的整个过程向社会民众开放,鼓励公众积极参与、接受公众监督,能切实提高其透明性。
(二)对政府官员进行利益诱导
一方面,可以借鉴资本主义国家的经验。除了給与公务员较高的工资外,还应给与其职务津贴、住房津贴、子女抚养补贴等等,退休后享有来源固定的、较为丰厚的退休金。
另一方面,定期对公务员进行培训,在提升其专业技能的同时,强调官风官纪,并提高其职业道德,转变公务员的权力观与金钱观。
(三)信息公开的观念定位与转变
一方面,要做好公务员考试信息公开工作,政府必须要转变行政职能,,也要树立以人为本的观念意识,及时发布每年公务员考试的信息,矫正考试信息属于政府的观念,树立信息属于公众的理念。要求政府树立主动公开考试信息的观念,变“要我公开”为“我要公开”。
另一方面,要求公众树立国家主人翁的意识,积极主动关注公务员的考试信息,并行使监督权,给政府的信息公开施加压力,使得政府更完整、及时、准确的公开公务员考试信息,在实现并维护自身权益的同时,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参考文献
[1]田学良.探析我国公务员考录制度[J].科教文汇,2008,(6).
[2]王星.我国公务员考试录用制度存在的问题与对策探析[J].法制与社会,200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