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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2018年3月2日起施行,最引人注目的就是第二十条,增加了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这一公益诉讼案件类型,笔者从中国裁判文书网检索到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的近1500起,,但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案件全国才近100起。笔者认为存在一下机个原因:一方面是《解释》中对适合本案件类型的刑事部分的刑法罪名规定不明确,另一方面是本案件类型的受案范围过于狭窄。因此,本文就着重从这两方面探讨解决路径。
关键词:检察机关;公共利益;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一、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基本概况
经历了顶层设计、法律授权、试点先行、立法保障、全面推进五个阶段,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改革成为全面深化改革的典型样本,走出了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公益司法保护道路。3月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我们注意到,《解释》在民事公益诉讼和行政公益诉讼的基础上,增加了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这一新的案件类型。在司法实践中,一些不法者在从事相关违法活动时不但造成了社会公共利益的损害,而且还触犯了刑事法律规定,构成犯罪。当发生这类情况时,检察机关既要作为公诉人提起刑事公诉,又可以作为公益诉讼起诉人提起民事公益诉讼,从而形成两个案件。为节约诉讼资源,提高诉讼效率,妥善确定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解释》在第20条规定了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二、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存在的问题
截止到今年6月15日,笔者从中国裁判文书网上检索到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判决106条刑事部分都是来源刑法分则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刑法第140条至第148条,共9个罪名)和第六章第六节破坏资源保护罪(刑法第338条至345条,共15个罪名)的规定。这主要受到《解释》第十三条关于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限制。本条对受理民事公益诉讼部分不完全列举了两种案件类型,更使得相当少的案件能在刑事部分被附带提起。
笔者还发现,在实践中有两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都是交通肇事罪,但是《解释》中并未涉及社会公共安全领域的罪名,如此类推适用公益诉讼制度有违法律。另外还有两个案件是放火罪和失火罪,分别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而提起。
近年来,社会上有些人以“学术自由”“还原历史”“探究细节”等为名,不断丑化、诋毁、贬损、质疑英雄烈士,歪曲历史,造成了恶劣社会影响。质疑董存瑞的英雄事迹、公开调侃邱少云烈士、否定“狼牙山五壮士”真实性……这些行为引起社会各界愤慨谴责。行为不仅侵害了烈士的人格尊严和名誉权利,而且严重伤害了烈士亲友及社会公众的情感,是对我国社会主流价值观的否定,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据笔者统计,5月2日,董存瑞故乡怀来县检察院正式提起英雄烈士保护诉讼,依法捍卫董存瑞,打响捍卫英烈第一枪;5月9日,对歪曲于2016年先后在佛堂镇嘉博朗毯业有限公司火灾、北苑街道洁康管业有限公司火灾中牺牲的二位烈士义乌市检察院决定立案并展开调查,对这一浙江省首例侮辱、诋毁烈士名誉案实施公益诉讼诉前程序,向义乌市公安局发出检察建议;5月10日,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检察院启动办理湖南首例保护英雄烈士公益诉讼案件,通过诉前程序向长沙市望城区公安局发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查处网络上歪曲、丑化、亵渎、否定雷锋事迹和精神的相关网络信息并作处置;5月17日银川市蒋某某通过个人微博帐号在新浪微博上发布了一则侮辱、亵渎革命烈士董存瑞、黄继光的信息;5月21日,烟台市检察院对徐某侮辱救火牺牲消防烈士一案;5月21日,江苏省淮安市检察院针对一起污蔑消防烈士行为,依法提起针对侵犯英烈名誉权的民事公益诉讼。以上这些行为严重侵害了革命烈士的名誉,伤害了社会公众对革命烈士的崇敬之情,致使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实践中,很多英雄烈士的近期书不愿起诉,检察机关也仅仅是提起行政公益诉讼或民事公益诉讼,这是很难达到预防犯罪的的效果的,不足以警示社会公众,自觉维护人民英雄烈士的形象。
三、几点建议
1.扩大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的适用范围,把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纳入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范围。
2.为保护革命烈士名誉,维护和弘扬革命精神,不能让英雄流血又流泪,针对维护英烈权益,应完善相应的部门法,追究侵权人的寻衅滋事的刑事责任并可附带提起赔礼道歉、停止侵害、等民事责任。通过刑事判决的形式从刑法层面对侵犯人民英雄的行为予以确认,可以更好地对全社会起到警示教育作用。
参考文献
[1]颜运秋、周晓明:《公益诉讼制度比较研究——兼论我国公益诉讼制度的建立》,载《法治研究》2011年第11期。
[2]白彦:《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现实困境与对策研究》,载《法学杂志》2016年第3期
[3]齐树洁:《我国公益诉讼主体之界定——兼论公益诉讼当事人适格之扩张》,载《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2013年第1期。
作者简介
李晓勇(1990—),男,汉族,辽宁锦州人,西北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2016級研究生
(作者单位:西北政法大学)
关键词:检察机关;公共利益;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一、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基本概况
经历了顶层设计、法律授权、试点先行、立法保障、全面推进五个阶段,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改革成为全面深化改革的典型样本,走出了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公益司法保护道路。3月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我们注意到,《解释》在民事公益诉讼和行政公益诉讼的基础上,增加了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这一新的案件类型。在司法实践中,一些不法者在从事相关违法活动时不但造成了社会公共利益的损害,而且还触犯了刑事法律规定,构成犯罪。当发生这类情况时,检察机关既要作为公诉人提起刑事公诉,又可以作为公益诉讼起诉人提起民事公益诉讼,从而形成两个案件。为节约诉讼资源,提高诉讼效率,妥善确定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解释》在第20条规定了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二、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存在的问题
截止到今年6月15日,笔者从中国裁判文书网上检索到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判决106条刑事部分都是来源刑法分则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刑法第140条至第148条,共9个罪名)和第六章第六节破坏资源保护罪(刑法第338条至345条,共15个罪名)的规定。这主要受到《解释》第十三条关于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限制。本条对受理民事公益诉讼部分不完全列举了两种案件类型,更使得相当少的案件能在刑事部分被附带提起。
笔者还发现,在实践中有两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都是交通肇事罪,但是《解释》中并未涉及社会公共安全领域的罪名,如此类推适用公益诉讼制度有违法律。另外还有两个案件是放火罪和失火罪,分别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而提起。
近年来,社会上有些人以“学术自由”“还原历史”“探究细节”等为名,不断丑化、诋毁、贬损、质疑英雄烈士,歪曲历史,造成了恶劣社会影响。质疑董存瑞的英雄事迹、公开调侃邱少云烈士、否定“狼牙山五壮士”真实性……这些行为引起社会各界愤慨谴责。行为不仅侵害了烈士的人格尊严和名誉权利,而且严重伤害了烈士亲友及社会公众的情感,是对我国社会主流价值观的否定,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据笔者统计,5月2日,董存瑞故乡怀来县检察院正式提起英雄烈士保护诉讼,依法捍卫董存瑞,打响捍卫英烈第一枪;5月9日,对歪曲于2016年先后在佛堂镇嘉博朗毯业有限公司火灾、北苑街道洁康管业有限公司火灾中牺牲的二位烈士义乌市检察院决定立案并展开调查,对这一浙江省首例侮辱、诋毁烈士名誉案实施公益诉讼诉前程序,向义乌市公安局发出检察建议;5月10日,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检察院启动办理湖南首例保护英雄烈士公益诉讼案件,通过诉前程序向长沙市望城区公安局发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查处网络上歪曲、丑化、亵渎、否定雷锋事迹和精神的相关网络信息并作处置;5月17日银川市蒋某某通过个人微博帐号在新浪微博上发布了一则侮辱、亵渎革命烈士董存瑞、黄继光的信息;5月21日,烟台市检察院对徐某侮辱救火牺牲消防烈士一案;5月21日,江苏省淮安市检察院针对一起污蔑消防烈士行为,依法提起针对侵犯英烈名誉权的民事公益诉讼。以上这些行为严重侵害了革命烈士的名誉,伤害了社会公众对革命烈士的崇敬之情,致使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实践中,很多英雄烈士的近期书不愿起诉,检察机关也仅仅是提起行政公益诉讼或民事公益诉讼,这是很难达到预防犯罪的的效果的,不足以警示社会公众,自觉维护人民英雄烈士的形象。
三、几点建议
1.扩大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的适用范围,把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纳入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范围。
2.为保护革命烈士名誉,维护和弘扬革命精神,不能让英雄流血又流泪,针对维护英烈权益,应完善相应的部门法,追究侵权人的寻衅滋事的刑事责任并可附带提起赔礼道歉、停止侵害、等民事责任。通过刑事判决的形式从刑法层面对侵犯人民英雄的行为予以确认,可以更好地对全社会起到警示教育作用。
参考文献
[1]颜运秋、周晓明:《公益诉讼制度比较研究——兼论我国公益诉讼制度的建立》,载《法治研究》2011年第11期。
[2]白彦:《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现实困境与对策研究》,载《法学杂志》2016年第3期
[3]齐树洁:《我国公益诉讼主体之界定——兼论公益诉讼当事人适格之扩张》,载《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2013年第1期。
作者简介
李晓勇(1990—),男,汉族,辽宁锦州人,西北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2016級研究生
(作者单位:西北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