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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杭州市余杭区一个“抱团养老”的故事引发全国关注。在一座200多平方米的三层别墅里,13位志同道合的老人组成了“新家庭”,他们签署了《结伴养老协议书》,像家人一样互助互爱,互不干涉隐私,融洽相处已近半年。
“抱团养老”存在哪些风险,如何规避这些风险让老年人更好地颐养天年?公共服务如何跟进?
刘慧慧(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由老年人自发组织的养老模式,就像一群人一起创业,公司刚成立时大家志同道合,可是在出现分歧与磨难时需要各成员相互理解、扶持、包容,才能维持组织的存在和发展。可以说,社会养老中出现的各种问题,身体、心理、财务等纠纷,在“抱团养老”模式中一个都不少。
抱团的老人身体素质各异,成员们是否自愿照顾生病的同伴?如果老人们发生纠纷,大家庭有没有“调解”“仲裁”机制?在财务管控方面,如果大范围推广“抱团养老”,势必牵涉到形形色色的遗产、房屋等问题和矛盾。
犹如公司股东入股需要签署协议,“抱团养老”也应先契约后成团,尽可能将各种问题考虑周全、约定成章。参照有限公司股东合作协议,“抱团养老”协议中应尽可能详细地列出以下十大要素:一、宗旨;二、成员资质条件;三、成员的日常住宿、吃穿及相关费用;四、成员的照料;五、任务角色分配;六、成员的具体权利义务;七、禁止行为;八、成员一致行动决议;九、退团及退出后的事项;十、纠纷解决方式。
要实现“抱团养老”模式的更多成功案例,一方面,社会应针对老年人“抱团养老”提出更加完善的养老服务体系,让社会资源特别是医疗资源向“抱团养老”倾斜。另一方面,国家应完善配套法律体系,政府层面作出制度性鼓励,既要有物质上的支持,更要有政策上的支持,特别是在房屋产权、子女财务支持方面做出有利于老年人的规定,在保证老人老有所住、财务相对自由的前提下,“抱团养老”才会出现合适的温床。
陈涛(中华遗嘱库管委会副主任,律师)
“抱团养老”是利用既有社会关系自发形成的养老模式,核心成员一般以亲朋好友为主,辅以面试、介绍其他成员方式加入团队。老年人从被动接受到主动选择养老方式,成员在文化修养、职业经历、家庭背景、生活习性等方面相对接近,更容易形成长期、稳定的关系,相对于专业养老院,养老成本也更经济。
但自发的组织也存在不足之处,高龄、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需要更专业的护理,“抱团养老”住所的养老基础设施如医疗服务等一般难以达到要求。同时,法律风险较大,以杭州市余杭区“抱团养老”为例,成员之间签署了协议,但协议本身是否经过专业人士审核?
根据报道,别墅主人——一对老夫妇征募了其他养老团的成员,成员们与别墅主人夫妇存在房屋租赁关系。养老团发起人作为出租人,对承租人具有法律上的安全保障义务,这一点在协议中如何合理体现?
此外,“抱团养老”还存在遗产继承上的问题。丧偶老年人长期共同生活,可能产生感情,如果再婚,他们的继承关系将更加复杂,需要提前规划,以避免家庭不和睦的情形。
再婚夫妻一方去世,没有遗嘱的情况下,遗产将按照法定继承的方式处理,再婚配偶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有权继承再婚老伴的个人财产。由于老年人长期共同生活,财产容易产生混同,形成共同财产,产权归属很难清晰,未来可能产生纠纷。这些问题都需要提前规划,通过订立协议和遗嘱来解决。
因此,对这种新的养老模式应采取谨慎鼓励的态度,不能草率决定立即大范围推广,需要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在实践中不断探索和改进。
高云霞(北京师范大学中国公益研究院院长助理,原养老研究中心主任)
以杭州的“抱团养老”案例为例,该模式的显著特点包括:(1)老人自发、自愿;(2)遵从一定的协议或合约,公开财务支出情况;(3)有环境适宜、设施相对齐備的场所;(4)实质是一种互助养老,主要由参与的老人共同组织开展生活服务和互帮互助式照料,并提供精神文化娱乐等功能。
早在2008年,河北邯郸就有村庄建设“互助幸福院”,让农村空巢老人自我管理、自助服务;2014年,山东烟台成为全国首个“抱团养老”工程试点城市。
这类案例越来越多,反映了三个必须正视的现实:一是我国老龄化现象加剧——到2030年,老龄化人口将达到25%左右;二是老人与子女分居现象日益突出——2016年民政部统计显示,中国城乡空巢家庭超过50%,这意味着,传统、周到、低成本、情感慰藉等到位的家庭养老已经无法满足需求;三是现有的社会和机构养老无法满足需求。
2017年底,我国60岁以上老年人超过2.4亿人,每千名老年人口拥有养老床位数仅31张左右。当前我国养老服务主要集中在如何提供机构、居家和社区服务,对象重点集中在经济困难老人和失能失智等特殊老年群体,专门针对健康老人的服务项目形式则相对较少。“抱团养老”这种模式的出现,正好响应了这类老人的需求,是对我国社会养老服务体系的一个有益补充。
“抱团养老”有一定的推广意义,但大范围推广仍需要时日。在推广之前,有关部门应做到三点:
公共服务部门首先要对“抱团养老”行为进行及时的信息采集及动态关注、需求评估及资源转介,排除管理盲区;
当地政府尤其是社区服务部门对老人所在活动场所可能出现的安全管理问题、意外伤害、法律纠纷等方面采取必要的干预;
公共管理部门应尽可能为这些相对集中的老人开辟服务通道,如医疗照护问题以及上门服务、老年精神文化服务等等,多为老年人提供一些服务项目选择。
王平(浙江省社会科学院社会学所副研究员)
“抱团养老”需要一个较大的住所,如何通过个人自筹来解决?杭州案例中正好有一户老人自有大面积别墅,更多的案例中,一些城市老人考虑过合租城郊农民自建住宅。但在城郊寻找交通、环境等要素相对优质的农民自建住宅,并非易事。此外,相比入住后生活服务都有配给的养老院,“抱团养老”更考验入住老人的自身素质和社交能力,对于高龄老人可能并不适合。
“抱团养老”可以和社区养老服务结合起来。地方有关部门、社区对“抱团养老”情况要做到心中有数,予以支持、提供服务。
社区工作者需要从实践中概括、总结出一套可行的规范、协议模式,供老人们参考使用。“抱团养老”不是联谊活动,而是严肃的社会组织形式。仅仅依靠朋友、同学、战友之类的旧情很难长久维系,需要靠契约精神帮助成员们明确“群己界限”,更和谐地共同生活。
对于“抱团养老”的住房,在消防、安全、卫生、无障碍通行等方面,应该有一套标准。十几名老人入住相当于一个微型养老院的规模了,社区不宜过度干涉老人的生活,但应该提供专业人员帮助老人们对共同居住的住所进行适当的改造、检查和维护。
年纪越大,越需要额外的社会服务。杭州案例中的老人们就雇佣了三位服务人员,为大家做饭和打扫。社工组织在此时也可以适度介入,为老人们选择保姆、清洁工等提供相应的建议和服务。
“抱团养老”为应对老龄化提供了思考的方向。老人们努力活出自己的精彩,应该为他们点赞,在不干涉他们现有生活和快乐的前提下,社会、政府有必要在服务和政策上为他们提供更多便利。
“抱团养老”存在哪些风险,如何规避这些风险让老年人更好地颐养天年?公共服务如何跟进?
“抱团”之前,先签契约
刘慧慧(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由老年人自发组织的养老模式,就像一群人一起创业,公司刚成立时大家志同道合,可是在出现分歧与磨难时需要各成员相互理解、扶持、包容,才能维持组织的存在和发展。可以说,社会养老中出现的各种问题,身体、心理、财务等纠纷,在“抱团养老”模式中一个都不少。
抱团的老人身体素质各异,成员们是否自愿照顾生病的同伴?如果老人们发生纠纷,大家庭有没有“调解”“仲裁”机制?在财务管控方面,如果大范围推广“抱团养老”,势必牵涉到形形色色的遗产、房屋等问题和矛盾。
犹如公司股东入股需要签署协议,“抱团养老”也应先契约后成团,尽可能将各种问题考虑周全、约定成章。参照有限公司股东合作协议,“抱团养老”协议中应尽可能详细地列出以下十大要素:一、宗旨;二、成员资质条件;三、成员的日常住宿、吃穿及相关费用;四、成员的照料;五、任务角色分配;六、成员的具体权利义务;七、禁止行为;八、成员一致行动决议;九、退团及退出后的事项;十、纠纷解决方式。
要实现“抱团养老”模式的更多成功案例,一方面,社会应针对老年人“抱团养老”提出更加完善的养老服务体系,让社会资源特别是医疗资源向“抱团养老”倾斜。另一方面,国家应完善配套法律体系,政府层面作出制度性鼓励,既要有物质上的支持,更要有政策上的支持,特别是在房屋产权、子女财务支持方面做出有利于老年人的规定,在保证老人老有所住、财务相对自由的前提下,“抱团养老”才会出现合适的温床。
遗产问题怎么解
陈涛(中华遗嘱库管委会副主任,律师)
“抱团养老”是利用既有社会关系自发形成的养老模式,核心成员一般以亲朋好友为主,辅以面试、介绍其他成员方式加入团队。老年人从被动接受到主动选择养老方式,成员在文化修养、职业经历、家庭背景、生活习性等方面相对接近,更容易形成长期、稳定的关系,相对于专业养老院,养老成本也更经济。
但自发的组织也存在不足之处,高龄、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需要更专业的护理,“抱团养老”住所的养老基础设施如医疗服务等一般难以达到要求。同时,法律风险较大,以杭州市余杭区“抱团养老”为例,成员之间签署了协议,但协议本身是否经过专业人士审核?
根据报道,别墅主人——一对老夫妇征募了其他养老团的成员,成员们与别墅主人夫妇存在房屋租赁关系。养老团发起人作为出租人,对承租人具有法律上的安全保障义务,这一点在协议中如何合理体现?
此外,“抱团养老”还存在遗产继承上的问题。丧偶老年人长期共同生活,可能产生感情,如果再婚,他们的继承关系将更加复杂,需要提前规划,以避免家庭不和睦的情形。
再婚夫妻一方去世,没有遗嘱的情况下,遗产将按照法定继承的方式处理,再婚配偶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有权继承再婚老伴的个人财产。由于老年人长期共同生活,财产容易产生混同,形成共同财产,产权归属很难清晰,未来可能产生纠纷。这些问题都需要提前规划,通过订立协议和遗嘱来解决。
因此,对这种新的养老模式应采取谨慎鼓励的态度,不能草率决定立即大范围推广,需要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在实践中不断探索和改进。
大范围推广仍需时日
高云霞(北京师范大学中国公益研究院院长助理,原养老研究中心主任)
以杭州的“抱团养老”案例为例,该模式的显著特点包括:(1)老人自发、自愿;(2)遵从一定的协议或合约,公开财务支出情况;(3)有环境适宜、设施相对齐備的场所;(4)实质是一种互助养老,主要由参与的老人共同组织开展生活服务和互帮互助式照料,并提供精神文化娱乐等功能。
早在2008年,河北邯郸就有村庄建设“互助幸福院”,让农村空巢老人自我管理、自助服务;2014年,山东烟台成为全国首个“抱团养老”工程试点城市。
这类案例越来越多,反映了三个必须正视的现实:一是我国老龄化现象加剧——到2030年,老龄化人口将达到25%左右;二是老人与子女分居现象日益突出——2016年民政部统计显示,中国城乡空巢家庭超过50%,这意味着,传统、周到、低成本、情感慰藉等到位的家庭养老已经无法满足需求;三是现有的社会和机构养老无法满足需求。
2017年底,我国60岁以上老年人超过2.4亿人,每千名老年人口拥有养老床位数仅31张左右。当前我国养老服务主要集中在如何提供机构、居家和社区服务,对象重点集中在经济困难老人和失能失智等特殊老年群体,专门针对健康老人的服务项目形式则相对较少。“抱团养老”这种模式的出现,正好响应了这类老人的需求,是对我国社会养老服务体系的一个有益补充。
“抱团养老”有一定的推广意义,但大范围推广仍需要时日。在推广之前,有关部门应做到三点:
公共服务部门首先要对“抱团养老”行为进行及时的信息采集及动态关注、需求评估及资源转介,排除管理盲区;
当地政府尤其是社区服务部门对老人所在活动场所可能出现的安全管理问题、意外伤害、法律纠纷等方面采取必要的干预;
公共管理部门应尽可能为这些相对集中的老人开辟服务通道,如医疗照护问题以及上门服务、老年精神文化服务等等,多为老年人提供一些服务项目选择。
可以和社区养老服务结合起来
王平(浙江省社会科学院社会学所副研究员)
“抱团养老”需要一个较大的住所,如何通过个人自筹来解决?杭州案例中正好有一户老人自有大面积别墅,更多的案例中,一些城市老人考虑过合租城郊农民自建住宅。但在城郊寻找交通、环境等要素相对优质的农民自建住宅,并非易事。此外,相比入住后生活服务都有配给的养老院,“抱团养老”更考验入住老人的自身素质和社交能力,对于高龄老人可能并不适合。
“抱团养老”可以和社区养老服务结合起来。地方有关部门、社区对“抱团养老”情况要做到心中有数,予以支持、提供服务。
社区工作者需要从实践中概括、总结出一套可行的规范、协议模式,供老人们参考使用。“抱团养老”不是联谊活动,而是严肃的社会组织形式。仅仅依靠朋友、同学、战友之类的旧情很难长久维系,需要靠契约精神帮助成员们明确“群己界限”,更和谐地共同生活。
对于“抱团养老”的住房,在消防、安全、卫生、无障碍通行等方面,应该有一套标准。十几名老人入住相当于一个微型养老院的规模了,社区不宜过度干涉老人的生活,但应该提供专业人员帮助老人们对共同居住的住所进行适当的改造、检查和维护。
年纪越大,越需要额外的社会服务。杭州案例中的老人们就雇佣了三位服务人员,为大家做饭和打扫。社工组织在此时也可以适度介入,为老人们选择保姆、清洁工等提供相应的建议和服务。
“抱团养老”为应对老龄化提供了思考的方向。老人们努力活出自己的精彩,应该为他们点赞,在不干涉他们现有生活和快乐的前提下,社会、政府有必要在服务和政策上为他们提供更多便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