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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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认为“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这一表述过于笼统,既没体现保护模式的构建当以保护目标为导向的原则,也没考虑到知识产权法自身的制度预设,故以知识产权的体系化为分析工具,
【机 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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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哈尔滨医科大学人文社会科学学院
【基金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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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医事卫生法治研究中心立项项目“基于国际公约的中医药知识产权法制研究”(项目编号:YF18-Y03),2018年度黑龙江省哲学社会科学研究规划项目“大数据视域下黑龙江公立医院互联网医疗建设研究”(项目编号:18GLB030)的阶段性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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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认为“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这一表述过于笼统,既没体现保护模式的构建当以保护目标为导向的原则,也没考虑到知识产权法自身的制度预设,故以知识产权的体系化为分析工具,以最广义的“中医药”为分析对象,试在不破坏知识产权法自身制度预设和体系化的前提下,为中医药寻求最适宜的法律保护模式——保护目标主要有三,即传承中医药、传播中医药和禁止不当利用中医药及其所获取的使用利益;为此,当完善名医工作室制度以保障中医药传承、加强中医药机制研究以促进中医药传播、构建中医药传统知识数据库体系以遏制对中医药的不当利用、据坚持《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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