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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以及科学技术的进步,一种新的证据形式在司法领域得到了应用,即“电子证据”。电子证据与传统证据相比,存在较大的差异,并且其在司法领域的应用,需要利用网络保全证据公证,从而发挥电子证据的作用。本文在对该问题研究过程中,分析了电子证据的特点,并就网络保全证据公证对电子证据功能的实现,进行了分析和阐述。
关键词:电子证据;网络保全证据公证;法律效力
现阶段,电子商务平台与电子政务互动得到了快速发展,网络无纸化办公为社会发展带来了较大的便利,但是在这一过程中,如何解决纠纷问题,成为电商和电政发展必须考虑的重要议题。电子证据在司法领域的应用,需要进行网络保全证据公证,以保证电子证据具备法律效力。在电子证据进行网络保全证据公证过程中,需要对电子证据的特点进行把握,从而保证公证工作能够发挥预期作用。
一、电子证据特征
在对电子证据与网络保全证据公证问题研究过程中,要以“电子证据”入手,把握电子证据的特征,对于发挥网络保全证据公证作用来说,起到了十分积极地作用。电子证据特征主要体现在了以下几点:
无形性。与传统证据不同,电子证据是计算机处理信息,是一种计算机语言,其介质是计算机。电子证据是一种数字化信息,通过编程语言对其内容进行显示,是一种二进制编码[1]。
复杂性。从电子证据的产生源头来看,计算机本身具有一定的复杂性,这也使得电子证据具有较强的复杂性。电子证据并非是“书证”,它可以是文字、图像、声音、视频或是这些东西的组合。电子证据具有较强的交互性,能够通过利用计算机对其进行编译和处理,能够对事实进行真实、可靠地反应。
客观性。电子证据具有客观性,它是对客观事实的一种有效反应,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电子证据在应用过程中,通过利用计算机进行保存,能够对实际属性进行反应,并且不容易被误传[2]。
脆弱性。电子证据在应用过程中,其存储设备主要以存储器、磁盘等为主,并且在进行数据信息传输过程中,可能因为错误操作而被破坏。例如在利用系统对电子证据进行上传过程中,由于系统本身存在的问题,可能导致重要数据信息丢失,从而使电子证据无法发挥应有作用。
二、电子证据网络保全证据公证分析
网络保全证据公证主要是针对于电子证据而言的,通过对电子证据进行网络保全证据公证,可以充分发挥电子证据的功能和作用,避免电子证据被破坏或是失去法律效力[3]。一般来说,在进行电子证据网络保全证据公证过程中,主要涉及到了以下几点内容:
数据保全:数据保全过程中,主要涉及到了数据信息记录,例如电信数据、股票数据、网络点击数据等相关内容。
电子交易保全:人们在进行网上交易过程中,浏览的相关信息能够进行记录,主要涉及到了电商交易信息、网上银行交易信息、网上划款记录信息等。
综合保全:对交易不确定信息进行监督,并对相关信息进行有效存储。
登记服务:专利、版权、各类登记事物的有效记载。
电子证据网络保全证据公证,主要是以公证审核程序为基础,利用计算机和互联网技术,对互联网上的电子身份进行认证,在进行电子数据保全过程中,会对交易记录、数据文件等证据进行备份,保证电子数据信息的安全性,之后可以对证据信息进行提取。此外,通常需要有具备专门技术知识的专家参与其中,并需要高科技设备予以辅助。
三、网络保全证据公证的作用探究
电子证据在应用于司法领域过程中,需要具备可靠性、真实性,能够对相关事实进行有效反应,同时,在进行数据传输过程中,还需要具备稳定性。只有这样,电子证据才能够在司法实践过程中,发挥“证据”的作用。在这一过程中,电子证据通过网络保全证据公证,可以使其具有较强的法律证明力,满足法律效力需要。从网络保全证据公证自身来看,其是国家公证机关对计算机技术的应用,对电子证据信息进行提取,并通过审核和监督,对证据进行收存的一种方式。关于网络保全证据公证的作用,我们可以从下面分析中看出:
(一)满足电子证据发挥法律效力
电子证据进行网络保全证据公证,能够有效地保证电子证据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和相关性的特点,在遇到网上法律纠纷过程中,能够利用电子证据更好地进行权益维护。电子证据通过网络保全证据公证,可以使电子证据具有法律效力,在进行案件审理过程中,能够作为“证据”被审判机关采用[4]。
(二)审判机关能够对证据进行直接采用
在进行司法实践过程中,电子证据需要经过举证、质证,通过法官审查判断,确定证据的可靠性和真实性,从而对某项事实进行指正。从我国现行的《民事诉讼法》规定来看,其第67条有着如下规定:“法定程序公证的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文书,法院应直接认定为事实依据。”电子证据通过网络保全证据公证后,具有“被公证的法律属性”,可以作为证据被采用。
(三)具备法律证明力
电子证据在应用过程中,由于其存在无形性和脆弱性的特点,在实际应用过程中,存在一定的困难。在这一过程中,电子证据的法律效力难以实现,从而使电子证据的法律證明力较低。通过对电子数据进行网络保全证据公证,提升了电子证据的可靠性和真实性,能够对电子证据进行有效保管,在进行法律证明过程中,可以具有较强的证明力。
四、结语
随着科学技术的快速发展,电子证据的网络保全证据公证,有效地发挥了电子证据的法律效力,对于解决网络环境下出现的纠纷问题,起到了重要作用。在这一过程中,要注重把握电子证据的基本特性,能够对电子证据采取有效保全措施,在发生纠纷过程中,能够更好地利用法律武器进行维权。同时,在未来发展过程中,要加强网络保全证据公证制度建设,完善其流程,更好地促进网络环境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何悦,刘云龙.电子证据保全公证若干问题研究[J].中国发展,2012,02:25-31.
[2]杨玲.论电子数据的公证保全——以网络证据的公证保全为中心[J].江苏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03:70-75.
[3]李扬.网络证据保全公证的问题与对策[J].北京邮电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02:35-38.
[4]曾荣鑫.互联网电子证据保全公证机制探析[J].云南社会主义学院学报,2014,01:153-154.
关键词:电子证据;网络保全证据公证;法律效力
现阶段,电子商务平台与电子政务互动得到了快速发展,网络无纸化办公为社会发展带来了较大的便利,但是在这一过程中,如何解决纠纷问题,成为电商和电政发展必须考虑的重要议题。电子证据在司法领域的应用,需要进行网络保全证据公证,以保证电子证据具备法律效力。在电子证据进行网络保全证据公证过程中,需要对电子证据的特点进行把握,从而保证公证工作能够发挥预期作用。
一、电子证据特征
在对电子证据与网络保全证据公证问题研究过程中,要以“电子证据”入手,把握电子证据的特征,对于发挥网络保全证据公证作用来说,起到了十分积极地作用。电子证据特征主要体现在了以下几点:
无形性。与传统证据不同,电子证据是计算机处理信息,是一种计算机语言,其介质是计算机。电子证据是一种数字化信息,通过编程语言对其内容进行显示,是一种二进制编码[1]。
复杂性。从电子证据的产生源头来看,计算机本身具有一定的复杂性,这也使得电子证据具有较强的复杂性。电子证据并非是“书证”,它可以是文字、图像、声音、视频或是这些东西的组合。电子证据具有较强的交互性,能够通过利用计算机对其进行编译和处理,能够对事实进行真实、可靠地反应。
客观性。电子证据具有客观性,它是对客观事实的一种有效反应,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电子证据在应用过程中,通过利用计算机进行保存,能够对实际属性进行反应,并且不容易被误传[2]。
脆弱性。电子证据在应用过程中,其存储设备主要以存储器、磁盘等为主,并且在进行数据信息传输过程中,可能因为错误操作而被破坏。例如在利用系统对电子证据进行上传过程中,由于系统本身存在的问题,可能导致重要数据信息丢失,从而使电子证据无法发挥应有作用。
二、电子证据网络保全证据公证分析
网络保全证据公证主要是针对于电子证据而言的,通过对电子证据进行网络保全证据公证,可以充分发挥电子证据的功能和作用,避免电子证据被破坏或是失去法律效力[3]。一般来说,在进行电子证据网络保全证据公证过程中,主要涉及到了以下几点内容:
数据保全:数据保全过程中,主要涉及到了数据信息记录,例如电信数据、股票数据、网络点击数据等相关内容。
电子交易保全:人们在进行网上交易过程中,浏览的相关信息能够进行记录,主要涉及到了电商交易信息、网上银行交易信息、网上划款记录信息等。
综合保全:对交易不确定信息进行监督,并对相关信息进行有效存储。
登记服务:专利、版权、各类登记事物的有效记载。
电子证据网络保全证据公证,主要是以公证审核程序为基础,利用计算机和互联网技术,对互联网上的电子身份进行认证,在进行电子数据保全过程中,会对交易记录、数据文件等证据进行备份,保证电子数据信息的安全性,之后可以对证据信息进行提取。此外,通常需要有具备专门技术知识的专家参与其中,并需要高科技设备予以辅助。
三、网络保全证据公证的作用探究
电子证据在应用于司法领域过程中,需要具备可靠性、真实性,能够对相关事实进行有效反应,同时,在进行数据传输过程中,还需要具备稳定性。只有这样,电子证据才能够在司法实践过程中,发挥“证据”的作用。在这一过程中,电子证据通过网络保全证据公证,可以使其具有较强的法律证明力,满足法律效力需要。从网络保全证据公证自身来看,其是国家公证机关对计算机技术的应用,对电子证据信息进行提取,并通过审核和监督,对证据进行收存的一种方式。关于网络保全证据公证的作用,我们可以从下面分析中看出:
(一)满足电子证据发挥法律效力
电子证据进行网络保全证据公证,能够有效地保证电子证据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和相关性的特点,在遇到网上法律纠纷过程中,能够利用电子证据更好地进行权益维护。电子证据通过网络保全证据公证,可以使电子证据具有法律效力,在进行案件审理过程中,能够作为“证据”被审判机关采用[4]。
(二)审判机关能够对证据进行直接采用
在进行司法实践过程中,电子证据需要经过举证、质证,通过法官审查判断,确定证据的可靠性和真实性,从而对某项事实进行指正。从我国现行的《民事诉讼法》规定来看,其第67条有着如下规定:“法定程序公证的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文书,法院应直接认定为事实依据。”电子证据通过网络保全证据公证后,具有“被公证的法律属性”,可以作为证据被采用。
(三)具备法律证明力
电子证据在应用过程中,由于其存在无形性和脆弱性的特点,在实际应用过程中,存在一定的困难。在这一过程中,电子证据的法律效力难以实现,从而使电子证据的法律證明力较低。通过对电子数据进行网络保全证据公证,提升了电子证据的可靠性和真实性,能够对电子证据进行有效保管,在进行法律证明过程中,可以具有较强的证明力。
四、结语
随着科学技术的快速发展,电子证据的网络保全证据公证,有效地发挥了电子证据的法律效力,对于解决网络环境下出现的纠纷问题,起到了重要作用。在这一过程中,要注重把握电子证据的基本特性,能够对电子证据采取有效保全措施,在发生纠纷过程中,能够更好地利用法律武器进行维权。同时,在未来发展过程中,要加强网络保全证据公证制度建设,完善其流程,更好地促进网络环境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何悦,刘云龙.电子证据保全公证若干问题研究[J].中国发展,2012,02:25-31.
[2]杨玲.论电子数据的公证保全——以网络证据的公证保全为中心[J].江苏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03:70-75.
[3]李扬.网络证据保全公证的问题与对策[J].北京邮电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02:35-38.
[4]曾荣鑫.互联网电子证据保全公证机制探析[J].云南社会主义学院学报,2014,01:153-1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