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法律素质教育的利益阻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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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当代大学生的法律素质存在着许多不尽如人意的状况,本文认为这同大学生法律素质教育过程中缺乏利益供给有直接的关系。法律素质的养成未能同大学生个人成才需要直接挂钩;法律素质在大学生德育评价体系中不具备权威意义;大学生守法普遍缺乏获益和肯定,同时目前高校学生在校利益保障缺失,法律素质的养成缺乏环境基础。
  关键词 大学生 法律素质 利益 阻却
  作者简介:石红,上海理工大学社会科学学院教师,副教授。
  中图分类号:G64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2)10-231-03
  近年来,大学生法律素质的培养日益成为高校乃至全社会的热点话题。2004年,党中央、国务院颁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就新形势下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做出全面部署。2006年9月,思想政治理论课新课程方案(05方案)在全国高校普遍实施,原“98方案”中“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两门课整合为《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一门课程,这使得高校的法制教育又面临了新的形势。高校的法制教育作为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组成部分,在提高大学生法律意识、增强大学生思想道德素质方面取得了许多成功的经验和一定的成效,高校对大学生法律知识和观念教育也不可谓不重视,但是,当前大学生的法律知识水平、法律素质状况总的来说还不尽人意,离社会的要求、未来发展的要求相距不少。几年前震惊全国的马加爵事件虽然是一个极端的事例,但是反映出目前一部分大学生法制观念的虚无和淡漠。造成这种现状的原因可以说是多方面的,笔者认为这同大学生法律素质养成过程中缺乏利益供给有直接的关系。
  法律素质是指个体通过法制环境影响和法制教育训练所获得的、并按照法律要求自觉地规范自己行为的内在稳定的特征和倾向。大学生的法律素质是一个内涵丰富的综合性概念,涉及大学生的法律信仰、法律意识、法律知识、法律情感、法律认同、法律心态、法律习惯、法律行为等各个方面。法律素质是现代法治社会公民的必备素质。2001年开始的“四五”普法,明确提出了“两个转变,两个提高”(即增强公民法律意识向提高公民法律素质转变,全面提高公民法律素质;从注重依靠行政手段向注重依靠法律手段转变,全面提高社会法治化管理水平)的目标,鲜明地强调要全面提高公民的法律素质。十六大报告中更是明确指出,“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全民法律素质”。当代大学生的法律素质状况将在一定程度上影响我国今后法制建设的深度和走向,当前大学生的法律素质还存在着一些有待解决的问题:
  第一,法律知识存在偏颇、模棱与欠缺,对法律地位的认识以尊重、推崇为主,也有一定程度的怀疑和否定,法律的情感和态度上,信任和冷漠并存。法律知识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和技术性,而且内容庞杂数量可观,学习掌握法律知识并不是一件轻而易举的事情,当代大学生权利意识明显增强,日益重视个人利益,然而对我国法律体系包括实体法、程序法的了解和认知还比较模糊、欠缺,当前我国高校大学生,一般来说是重视专业课,忽视基础课。法律课对非法律专业学生来说,是一门基础课,加之大学生从小学到中学早已形成和强化的“应试思维”,绝大多数的大学生对法律基础课不予重视,只是到了考试才临时抱佛脚应付了事。大学生具备一定的法律意识,但是大多停留在法律心理阶段,对法律和法律现象多为一种表面的、直观的认识,法律思维方式感性化。有调查显示:对于“法不责众“的说法有38.88%的大学生表示认同,有29.33%表示”无法说清”,对“人是活的,法是死的”的人治观点竟然有56.92%的大学生给予认同。由于我国法制建设尚不完善,有法不依、执法不严、以权代法等现实的存在也一定程度导致部分大学生对法制的权威性、真实性产生怀疑,影响了其现代法律意识的形成。
  第二,法制观念教育缺失。观念是制度的灵魂,是法律制度得以产生和正常运转的指导思想和精神动力。大学生法律素质教育既不同于一般的普法教育,也有别于法律院校的专业法教育,它不仅要传授法律知识,更重要的是要培养大学生的民主意识、尚法精神和正义观念,增强大学生的法律观念,使大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及权利义务观,并自觉地运用法律武器来维护国家的安全和利益、社会的稳定和发展、个人的合法权益以及法律的尊严。高校法律基础课程存在定性尴尬,法律教学活动大多数情况下都是一种“条文教育”,也就是说,教育内容的重点主要是解释说明条文,告诉学生“应当做什么”、“可以做什么”、“禁止做什么”,过于强调法律知识容量上的灌输,而忽视法观念上的引导。“努力向公众传播新的权利义务观念和法律的基本原理和精神,似乎比向他们灌输大量的法律条文更容易收到预期效果”。 不能将法律素质教育等同于法律知识教学。知法者未必守法,知法是前提和手段,守法、用法和护法才是法律素质教育的目的和归宿。
  第三,大学生尚未树立法律信仰。法治不仅是一种制度化模式或社会组织模式,而且也是一种理性精神和文化意识。与西方近几百年的法治历程相比,现代中国的法治建设无疑要艰难得多,因为我们既缺乏传统的依托,更没有信仰的支持,法律工具主义影响仍很深。现代法治是以法律对权力的限制、约束与规制为其逻辑起点的,没有对权力的一种制度化的理性约束与驾驭就很难有法治化。几千年来,权大于法是中国典型的传统政治文化,由此产生了法乃治民工具的认识和消极守法观念,“人治”高于“法治”的旧意识,仍然存在于人们包括大学生的头脑之中。
  第四,大学生普遍缺乏涉法实践。法律素质的养成最终应当能使大学生运用法律分析、解决实际问题,识别哪些行为是合法的、哪些行为是非法的,能以法律武器自觉维护自己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抵制各种违法犯罪现象。大学生对社会上的法律和法律现象较为关注,但是事关自己时却往往游离于法律,甚至有“恐诉”心理。纠纷解决的法律取向机率偏低,行为调整倾向于自律或是私了,缺乏运用法律的基本能力和技能。
  利益一向被视为社会哲学的本质概念之一,表现人的社会活动的动因、思想意识的基础和社会冲突的根源。马克思说:“人们奋斗所争取的一切,都同他们的利益有关。” 耶林道破了权利背后的利益,利益论在西方法学中占据了重要位置,义务是为权利而设置的,所有的义务都是为了促进某个人的利益。权利的本质有多方面属性构成,第一个要素是利益,一项权利之所以成立是为了保护某种利益。   “利益是主客体之间的一种关系,表现为社会发展客观规律作用于主体而产生的不同需要的满足和满足这种需要的措施,反映着人与其周围世界中对其发展有意义的各种事物和现象的积极关系,它使人与世界的关系具有了目的性,构成人们行为的内在动力。” 市场经济中,经济人都有追求自身物质利益的强烈愿望。人的天性是趋利避害的,利害永远都是人们行为的动因。立法的目的就在于调整、平衡利益关系,使人们长远、稳定地得利。作为意识形态领域中的法律直指人类趋利避害的天性,法律把人们的功利澄明、简洁,惩罚不当得利者,维护公认的利益秩序。对法律的服从与否不仅取决于法律的理性和合理性,也更多地取决于对功利的计算与权衡。守法行为之所以能养成法律信仰,就在于法律揭示了利益对行为者的价值和意义,所以能将法律真正转化为行为者的内心信念。“法律按其真正意义而言,与其说是限制,还不如说是引导一个自由而有智慧的人去追求他的正当利益” 法律素质教育如果漠视乃至否定大学生的利益需要,总是在利益之外打转,其实效性可想而知。法律素质教育必须要使大学生明确哪些利益目标是合理的,哪些是不合理的,哪些是可以目前实现的,哪些暂时有困难,哪些是适合自己的,哪些是不适合的。笔者认为,目前大学生法律素质教育还存在以下阻却性因素:
  第一,法律素质的养成未能同个人成才需要直接挂钩。大学教育实质上是培养青年学生加快社会化的过程,法治的精神在于充分实现每个人的价值,法律素质教育也应以大学生的全面发展为核心,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促进大学生成才。清晰准确的思维、流畅的表达、稳定健康的心理、卓越的人际沟通能力这些都是法律素质教育的必备内容,同时也是现代社会人才的必备素质。目前大学生法制教育缺乏很好的针对性,中央16号文件指出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必须坚持“三个贴近”(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学生),要把解决思想问题和解决实际问题相结合。法律素质的养成中必须尊重学生的利益,注重解决他们在学习和生活中的困难,加强大学生的涉法实践教育,积极发现、挖掘大学生中的法律事实,建立法律咨询中心,实行教育、服务、引导一体化,切实帮助他们正确进行法律活动,处理法律关系,保护其合法权益。马斯洛将人类的基本需要分为五类:一是生理需要;二是安全需要;三是爱的需要;四是尊重需要;五是自我实现的需要。对于当代大学生来说,最根本的需要就在于成才与自我实现。我国原先苏联模式下的法律文化是以阶级斗争论为核心的,法律教育要为人民专政服务,因此在法律素质教育上侧重把学生培养成守法良民和又红又专的无产阶级的“刀把子”,这样的法律文化在当前的法学教育领域事实上已经被抛弃。我们的法律素质教育中对学生的创造性和批判精神重视不足,过于强调对学生的知识灌输而不太重视鼓励学生的创造性思维,不倾向于鼓励学生的质疑精神而只强调对法律的服从意识,法律素质教育应该在更高的层次上教育学生树立法治精神:不迷信权威、敢于从事实出发思考和评论法律现象和法律问题,从传统的义务本位观念转到权利本位观念上来,以“训练”大学生的自主意识、竞争意识、效率意识、开拓创新意识、权利义务意识为主旨,着力提高大学生的观察能力、想象能力、思维能力、创新意识,加强大学生“法律修养”。
  第二,未树立法律素质在大学生德育评价体系中的权威意义。目前高校的德育评价体系存在着目标过于理想化,内容“高标化”的倾向,忽略了德育目标的层次性、现实性。现代社会是一个多元化的社会,对外开放、市场化、数字化、家庭多样化,已经改变了大学生解读事物的方式和心态,要用比较传统的、“高、大、全”的标准来规范和要求不同认知能力和水平的大学生,就会使得学生的德育评价流于形式。在德育评价中还存在一定的狭隘性、功利性,把德育主要理解为对学生意志、行为的防范,片面强调学生对道德义务、责任的认同,无视权利义务的对等性。脱离大学生道德生活实际的德育评价就极易成为空洞的说教和机械的灌输。这也是导致学生对德育评价冷漠化、无责任化的重要原因。
  高校德育评价是影响大学生各类奖项评定、就业选择和个人发展的重要“评语”,大学生法律素质状况在高校德育评价中并没有并放在突出位置,守法一贯被认为是大学生对国家的道德责任的底线,被认为是最起码的。法律素质教育和全部德育本身就是将一定的社会准则和道德规范内化为受教育者个体的思想品德的过程。高校德育应紧贴大学生的实际和需求来开展,从大学生中不同群体的思想观念和价值趋向出发,围绕大学生关心的热点、难点和疑点,明确具体标准,制定落实措施。法律和校纪校规教育应当成为加强大学生思想政治素质的有效载体和落实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坚实保障。一个积极守法、有较强权利义务意识、依法办事、以宪法和法律作为自己行为准则的大学生应当获得较高的道德和思想评价。
  第三,大学生守法普遍缺乏获益和肯定。人们从守法行为中多次获益就会对守法行为高度认同,也会对法律本身产生积极评价。“服从法律更多的是一个利益刺激的问题,而不是敬重或尊重的问题。” 守法无论对国家还是对个人归根到底都是最效益的,在现代社会,守法是主体谋求正当利益的最佳途径。守法不仅能避免违法行为所致的损失,防范风险,而且能预测、指引人们的行为从法律的允许、鼓励中获益。守法不是狭义的低标准,它包含深刻而全面的内容。它包括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行政法规、部委规章、地方政府规章,也包括遵守校纪校规、遵守社会公德等,守法是一个公民思想、文化、道德、意志、智慧和责任感的综合体现。守法意味着服从法律、维护法律、尊重法律、信仰法律、积极行使法定权利。
  现实社会上的道德价值标准存在虚化的现象,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呈现表面化和形式主义倾向,而相比较而言,法制在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中具有积极的认同价值,倡导大学生严格按照法律和规章制度来规范自己的行为,就比较容易获得大学生的共鸣,经过不断的敲打和点滴的潜移默化,树立守法即美德、守法光荣的观念,引导和强化大学生对国家制度、法律制度的合理性、合法性的认同,有助于大学生思想道德的树立和良好行为习惯的养成。   第四,目前高校学生在校利益保障缺失,法律素质的养成缺乏环境基础,对高校法律基础课程存在隐性轻视。我国高等教育经费普遍不足、教育资源短缺已成为发展的“瓶颈”,这从根本上决定了当前高校学生物质利益保障严重缺失的现状。目前我国高校对师生关系的认识还缺乏“以学生为本”的服务理念。传统的学生工作大多以管理为主,教育、服务功能被弱化、淡化,从而使工作一直停留在较低水平。既不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也不符合学生的心理特征变化和成长规律。在这样的办学理念支配下,大学生的利益很难得到有效保障。管理方式上还是以传统集权式管理体制为主,高校学生管理规章制度的变革滞后于管理环境和管理对象的变化。随着学生对人格尊重和权利意识要求的提高,传统教育管理模式将无法满足大学生个人发展的需要。
  高校法制教育作为高校德育的重要内容,是每个大学生的必修课程,《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是高校对大学生进行社会主义法制教育的主渠道,但是我国目前高校中还存在着对法律基础课的隐性轻视现象,“讲起来重要,实际中不要”,法律素质教育在经费投入、队伍建设、课程建设上等方面存在许多问题。法律教育的理论性强、要求高,而手段单调,说教成分重、效果不理想。
  高校的教育教学管理部门必须依法行政,依法管理、依法治校、以法育人。弱化科层制权力等级对高校管理的影响,学校建章设制要合法、合理、合适,为大学生个人权利的表达与实现提供空间,潜移默化地影响大学生法律素质的形成和提高。一个学校的“法治”状况直接影响对学生法律意识教育的效果。高校在校规校纪方面应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可循”,在日常管理中,特别是对学生违规违纪的行为,要照章处理,决不因人而异,做到过错与责任相当,兼顾教育的严谨与宽容,还要考虑到制度的执行成本和风险,为学生营造浓厚的法治氛围,给学生树立“有法可依,依法办事”的榜样,为培养大学生的法律素质提供良好的外部环境。
  注释:
  张文显.马克思主义法理学.吉林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288页-第289页.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56年版.第82页.
  夏勇.人权概念起源.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49页、第42页.
  孙国华.法理学.法律出版社.1995年版.第60页.
  洛克.政府论(下).商务印书馆.1983年版.第35页-第36页.
  波斯纳.法理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297页.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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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英]边沁著.时殷弘译.道德与立法原理导论.商务印书馆.2000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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