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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检察机关办理自侦案件中,检察官和法警依法履行着不同的职能,但目前从整体上看又难以截然分开。为了最大限度地发挥人力资源的优势, 更好地使法警职能与检察职能密切配合,维护司法公正,促进自侦案件的侦破,有必要探索检察机关内部的“检警一体化”运作机制。
所谓“检警一体化”,主要是指在自侦案件的侦查过程中,在检察长或主办检察官的领导指挥下,司法警察与查办案件的检察官各司其职,紧密配合,共同实现侦查计划、完成侦查任务的一种办案模式。实践证明,“检警一体化”有利于法警更充分地发挥职能作用,是一种低成本、高效率的工作模式。
一、实施“检警一体化”的必要性
一段时间以来,检察机关存在着“警检不分、以警代检”的混乱现象,造成办案程序不规范,办案安全得不到保障的局面。随着我国依法治国的逐步推进,检察机关要求对司法警察集中管理、统一调度安排,从“检警混用”、“以警代检”、“以检代警”的状态转为检警分离,各司其职。这种转变有助于提高司法警察队伍的管理水平和专业素质,有助于依法履行职责,但在实施过程中也随之出现了一些新的问题,尤其在基层检察院这些问题更为突出。比如:司法警察在协助办案中,只是单纯地发挥“保安”作用,履行职责同整体办案进程脱节,熟悉案情晚,进入情况慢,以致在办案中难以与检察官形成密切配合关系。同时也造成检察官任务繁重,而司法警察任务又相对比较单一,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办案进度和质量。
为了克服检警分离带来的弊端,充分发挥司法警察在办理自侦案件中的作用,有必要根据实际情况,在实践中探索“检警一体化”的工作思路。
“检警一体化”机制要求,将法警与检察官共同编组,形成办案的“老搭档”,便于协调、配合;在协助侦查过程中,司法警察不仅要熟悉自己的职责和技能,又要懂得案件侦查的程序和方法;案件侦查、决策、人员组织、指挥等由主办检察官负责,检察官把主要精力放在制定侦查方向,研究案件的突破和质量把关上;司法警察按照检察官的要求履行职责,协助收集调取证据,查找犯罪嫌疑人和涉案当事人,按照有关规定参与询问、讯问、执行传唤、搜查、追捕逃犯,提押、看管、配合公安机关执行强制措施等。在“检警一体化”工作中,建立健全内部制约和监督机制,凡发现检察官超时、超期、刑讯逼供犯罪嫌疑人及涉案当事人行为等违法违纪情况,法警要及时指出或向有关领导反映。侦查人员如发现法警在履行职责时有违法违纪行为或工作疏漏的,要及时指出或报告有关领导。法警要主动维护和保证办案工作秩序及办案场所的安全,确保检察官集中精力突破案件,公正执法。
实践证明,“检警一体化”是在各自依法履行职能基础上形成的检警密切协作,与原来的混岗混责完全不同。它克服了检警混淆和检警分离的弊端,发挥了法警主观能动性,充实了自侦力量,提高了办案效率和质量,降低了办案成本,从而最大限度地利用了检察官和法警资源,有利于依法履行检察职能,维护司法公正。
二、在依法履行职能中“检警一体化”的具体体现
保障办案安全是司法警察的主要职责。“检警一体化”的核心是让法警参与办案,通过熟悉整个案情能动地保障办案,从而在依法的基础上使法警职能与检察官职能有机地统一起来,有效克服被动地执行保障任务所带来的弊端。检察机关办案是一个多环节的过程,在依法履行职能的过程中,“检警一体化”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在执行传唤任务过程中,执行法警要与检察官沟通,事先了解用警意图,注意隐蔽身份和办案目的,不让嫌疑人有丝毫的空隙可钻,不给嫌疑人留下任何把柄。特别是涉及对某些领导干部的传唤,需要在行动前向党委主要负责人汇报和请示,环节相对较多,办案难度增大。因此,执行传唤任务的法警,只有事先领会用警意图,才能慎重行事,在到达目的地后,不惊动当事人,注意暗中了解其行踪,待下达执行命令时,立即执行传唤,从而保证办案的顺利进行。
(二)在执行搜查任务中,法警要掌握被搜查对象的基本情况、搜查任务、了解搜查现场环境、搜查目的等主要内容,在搜查中服从命令、听从指挥。
(三)在执行提押、特别是长途押解过程中,法警要了解案情,熟悉被押解对象的情况,并针对被押解对象的不同情况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保证安全押解。
(四)在看管犯罪嫌疑人过程中,要实行动态控制。即在执行看管前,要了解被看管犯罪嫌疑人的家庭情况、涉案情况、思想情况等;在执行看管时,掌握时机与犯罪嫌疑人适度沟通,宣传有关法律政策,使被看管对象保持较正常的心理和情绪状态,消除过度紧张感,打消自杀、逃跑等念头。
(五)在执行追捕任务过程中,法警要熟悉案情,掌握被追捕对象的有关情况,特别是心理特征、家庭状况、经济状况、社会关系等,要采取多种方式了解追捕对象的行踪,针对不同的情况采取相应的追捕措施。
三、实施“检警一体化”应注意的问题
“检警一体化”作为一种新的运行机制,需要在不断的探索中完善,在不断的创新中发展。总体上说,应该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一)实施“检警一体化”,必须严格依法各司其职,绝不能简单地把司法警察与检察官相加合并,甚至等同起来,绝不能混淆职责,再回到检警不分的老路。
(二)实施“检警一体化”,必须正确处理检察官与司法警察在共同履行职责中的地位和关系。司法警察工作作为一项辅助性的业务,它与检察机关反贪、反渎、刑检等业务部门是“绿叶与红花”的关系。因此,司法警察应当牢固树立整体意识、大局意识、服务意识、服从意识,自觉、能动地按照检察官的意图和办案需要依法履行职能。
所谓“检警一体化”,主要是指在自侦案件的侦查过程中,在检察长或主办检察官的领导指挥下,司法警察与查办案件的检察官各司其职,紧密配合,共同实现侦查计划、完成侦查任务的一种办案模式。实践证明,“检警一体化”有利于法警更充分地发挥职能作用,是一种低成本、高效率的工作模式。
一、实施“检警一体化”的必要性
一段时间以来,检察机关存在着“警检不分、以警代检”的混乱现象,造成办案程序不规范,办案安全得不到保障的局面。随着我国依法治国的逐步推进,检察机关要求对司法警察集中管理、统一调度安排,从“检警混用”、“以警代检”、“以检代警”的状态转为检警分离,各司其职。这种转变有助于提高司法警察队伍的管理水平和专业素质,有助于依法履行职责,但在实施过程中也随之出现了一些新的问题,尤其在基层检察院这些问题更为突出。比如:司法警察在协助办案中,只是单纯地发挥“保安”作用,履行职责同整体办案进程脱节,熟悉案情晚,进入情况慢,以致在办案中难以与检察官形成密切配合关系。同时也造成检察官任务繁重,而司法警察任务又相对比较单一,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办案进度和质量。
为了克服检警分离带来的弊端,充分发挥司法警察在办理自侦案件中的作用,有必要根据实际情况,在实践中探索“检警一体化”的工作思路。
“检警一体化”机制要求,将法警与检察官共同编组,形成办案的“老搭档”,便于协调、配合;在协助侦查过程中,司法警察不仅要熟悉自己的职责和技能,又要懂得案件侦查的程序和方法;案件侦查、决策、人员组织、指挥等由主办检察官负责,检察官把主要精力放在制定侦查方向,研究案件的突破和质量把关上;司法警察按照检察官的要求履行职责,协助收集调取证据,查找犯罪嫌疑人和涉案当事人,按照有关规定参与询问、讯问、执行传唤、搜查、追捕逃犯,提押、看管、配合公安机关执行强制措施等。在“检警一体化”工作中,建立健全内部制约和监督机制,凡发现检察官超时、超期、刑讯逼供犯罪嫌疑人及涉案当事人行为等违法违纪情况,法警要及时指出或向有关领导反映。侦查人员如发现法警在履行职责时有违法违纪行为或工作疏漏的,要及时指出或报告有关领导。法警要主动维护和保证办案工作秩序及办案场所的安全,确保检察官集中精力突破案件,公正执法。
实践证明,“检警一体化”是在各自依法履行职能基础上形成的检警密切协作,与原来的混岗混责完全不同。它克服了检警混淆和检警分离的弊端,发挥了法警主观能动性,充实了自侦力量,提高了办案效率和质量,降低了办案成本,从而最大限度地利用了检察官和法警资源,有利于依法履行检察职能,维护司法公正。
二、在依法履行职能中“检警一体化”的具体体现
保障办案安全是司法警察的主要职责。“检警一体化”的核心是让法警参与办案,通过熟悉整个案情能动地保障办案,从而在依法的基础上使法警职能与检察官职能有机地统一起来,有效克服被动地执行保障任务所带来的弊端。检察机关办案是一个多环节的过程,在依法履行职能的过程中,“检警一体化”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在执行传唤任务过程中,执行法警要与检察官沟通,事先了解用警意图,注意隐蔽身份和办案目的,不让嫌疑人有丝毫的空隙可钻,不给嫌疑人留下任何把柄。特别是涉及对某些领导干部的传唤,需要在行动前向党委主要负责人汇报和请示,环节相对较多,办案难度增大。因此,执行传唤任务的法警,只有事先领会用警意图,才能慎重行事,在到达目的地后,不惊动当事人,注意暗中了解其行踪,待下达执行命令时,立即执行传唤,从而保证办案的顺利进行。
(二)在执行搜查任务中,法警要掌握被搜查对象的基本情况、搜查任务、了解搜查现场环境、搜查目的等主要内容,在搜查中服从命令、听从指挥。
(三)在执行提押、特别是长途押解过程中,法警要了解案情,熟悉被押解对象的情况,并针对被押解对象的不同情况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保证安全押解。
(四)在看管犯罪嫌疑人过程中,要实行动态控制。即在执行看管前,要了解被看管犯罪嫌疑人的家庭情况、涉案情况、思想情况等;在执行看管时,掌握时机与犯罪嫌疑人适度沟通,宣传有关法律政策,使被看管对象保持较正常的心理和情绪状态,消除过度紧张感,打消自杀、逃跑等念头。
(五)在执行追捕任务过程中,法警要熟悉案情,掌握被追捕对象的有关情况,特别是心理特征、家庭状况、经济状况、社会关系等,要采取多种方式了解追捕对象的行踪,针对不同的情况采取相应的追捕措施。
三、实施“检警一体化”应注意的问题
“检警一体化”作为一种新的运行机制,需要在不断的探索中完善,在不断的创新中发展。总体上说,应该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一)实施“检警一体化”,必须严格依法各司其职,绝不能简单地把司法警察与检察官相加合并,甚至等同起来,绝不能混淆职责,再回到检警不分的老路。
(二)实施“检警一体化”,必须正确处理检察官与司法警察在共同履行职责中的地位和关系。司法警察工作作为一项辅助性的业务,它与检察机关反贪、反渎、刑检等业务部门是“绿叶与红花”的关系。因此,司法警察应当牢固树立整体意识、大局意识、服务意识、服从意识,自觉、能动地按照检察官的意图和办案需要依法履行职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