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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记者目前具有的习惯性的权利可以在《宪法》、基本法律法规及有关报刊、电视、广播的行政法规中找到依据,但是比较这些法律规范,对新闻记者的禁止性规范相对完备、授权性规范明显不足。我国的新闻机构是依照我国政治体制而建立的,从属于这个权力机制并为之服务,客观上使新闻机构具备了相应于它主管权力机关的不同权力背景,从而形成新闻工作权利的等级制,这种不平衡的权力背景是我国新闻记者权利失衡的另一重要原因。权利失衡导致新闻工作者的权利膨胀与萎缩,权利萎缩导致地方媒体舆论监督功能弱化甚至丧失,这是当前我国社会腐败问题严峻的重要原因。
关键词:权利 ;失衡;膨胀;萎缩
新闻法最主要的目的是解决新闻记者权利与义务的关系。在我国新闻法尚未出台之前,我国新闻工作者在权利与义务之间,遇到了诸多的难题和困惑。这种混乱的局面阻碍了我国新闻事业的进一步发展,使我国的新闻舆论机构没有在我国的改革开放进程中发挥应有的作用。
一、禁止性规范相对完备、授权性规范明显不足
新闻记者的权利没有法律的明文规定,因此新闻记者的权利除《宪法》中规定的一般公民所享有的言论、出版权、对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批评、建议权等外,主要来自于本身的职业习惯。像所有职业一样,新闻记者完成他所从事的事业,必备一些权利,这样他才能胜任这项工作,在社会的整个分工协作体系中完成自己独特的角色。从这个角度来说,记者天经地义自然地拥有采访权、知情权、舆论监督权等。
记者目前具有的习惯性的权利可以在《宪法》,一些法律法规的相关条款及司法解释,有关报刊、电视、广播的专门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中找到依据,但是法律规范授予的权利原则抽象,难以进入实践,行政法规包括新闻宣传纪律相对具体,不过内容上基本上为禁止性规范。总体进行比较,这些法律规范对新闻记者的禁止性规范、义务性规范和授权性规范是严重失衡的。通俗地说不让我去做的我知道,我可以去做什么却不清楚。
在禁止性规范中,例如关于维护国家安全的规范,关于保守国家秘密的规范等,都可以从宪法到基本法律、专门法律,以至司法解释、行政法规规章中找到完备、详细的法律依据。在义务性规范中,关于保护公民、法人人格尊严权利的法律规范,同样有较完整的系统性。这些禁止性和义务性规范较好地维护了新闻传播活动的良性发展和社会效益为先的宗旨。
但在现有的相关法律条款中,对新闻记者的采访权,新闻自由权等新闻记者的关键权利没有明确细致的法律规定。其次,新闻记者权利业已被法律认可、确认的也不是完善的,无懈可击的。舆论监督已列入法律并成为新闻传播活动的一项法定权利,但是舆论监督的对象应对此承担何种义务,以及此项权利遭到侵犯时应如何请求法律援助等还是空白。例如在新联侵权纠纷中,名誉权和舆论监督权在一定场合是存在冲突的,尽管审判机关提出了保护名誉权又支持舆论监督的原则,但由于名誉权拥有完备的法律保护体系,而舆论监督还只是一个原则性命题,所以在法律手段上明显失衡,对某些以保护名誉权为名,实际是抵制舆论监督的行为无法给以制裁。如徐州作家袁成兰1993年3月1日在《上海法制报》发表文章揭露1992年“梅兰奖”评选中的违规行为,被“因公”行贿买奖的徐州文化局局长吴敢告上法庭。在三年中的官司中,袁为取证到处奔波,耗资两万元,浪费了宝贵的写作时间,并在这期间承受了巨大精神压力。而吴敢大部分是用公款支付官司的费用,败诉之后还能异地为官。
二、媒体依附的权力背景的等级制
我国的新闻机构是“事业单位,企业经营”。新闻机构是依照我国政治体制而建立的,从属于这个权力机制,并有特定的为这个机制服务的义务,按照权力与义务对等原则,我国的新闻机构客观上具备了相应于它的主管权力机关潜在的权力背景,以及在种权力背景中孕育出的各种权利,这种不平衡的权力背景是我国新闻记者权利失衡的另一重要原因。
1954年7月17日中共中央政治局通过的《中共中央改进报纸工作的决定》,其主要目的是为了加强党委对报纸的控制和管理,它所制定的“同级报纸不能批评同级党委”的规定实际就明文确立了不同级别的新闻机构,及记者所享有的不同权利。在这种类似于金字塔式的结构中,中央级的新闻机构位于塔顶,它所拥有的采访权、报道权是省、市、县级新闻机构不能相比的。虽然,它们的工作性质、内容完全一致,但某些事件,唯有中央级的才能采访报道。有的时候,某一事件发生后,不同新闻机构在采写时获得资料来源,取得当事人的配合的情况也是好坏不同的,产生这些不同的原因往往不在于记者的能力差异,新闻机构的市场占有率,受众的喜爱程度,而是在于这些新闻机构背后的权力机制。中央台的《焦点访谈》之所以能取得成功,固有新闻记者编导的努力,但同样我们也应看到中央台背后所依附的权力背景。
在众多新闻媒体涉及新闻官司的今天,分析新疆喀什市一工会干部奚弘状告《人民日报》案,便可以从中发现我国不同新闻媒体之间权利的巨大落差和不平衡。1988年《人民日报》的记者与新疆的一名记者撰文将这名勇于揭露不正之风和腐败的行为的工会干部描绘成喀什“地震台”“不安定因素”,发表于当年的《人民日报》,给奚弘的工作、生活带来恶劣的影响。然而,奚弘状告《人民日报》,法院却不敢立案。在有关部门和领导的干预下才立案,但《人民日报》却不应诉。直到1996年《人民日报》才向奚致函道歉,作了相应赔偿。
最能体现这种不平衡的权力背景的是我国当前以舆论监督见长的电视栏目“焦点访谈,和报纸《南方周末》的不同命运。《南方周末》发行量超百万,对当前我国各种腐败丑恶现象的揭露非常深刻,影响也较大。然而它的命运与“焦点访谈”有两个明显的不同。一、屡遭新闻官司,常被批评对象,指责“报道失实”“侵犯名誉权”,而“焦点访谈”至今无一人敢告。二、“焦点访谈”门口常年有两支队伍,一是告发伸冤,一是动用关系,铺撤金钱阻止报道播出。对比《南方周末》算得上是门庭冷落,而且被批评地区或部门也没有“不惜一切代价”阻止报道,甚至有点不在乎,究其根源不在于电视画面更接近于客观,中央台记者编辑比《南方周末》的更具有工作责任心,新闻业务水平更高,而是在于它们背后的观众和读者。而这些受众的不同便在于他们身上权力的不同。
我们同时也应注意到,由于中央级新闻媒体有中央领导的强力支持,对省市以下的党政部门具有批评权,因此他们完成一个报道时所获得的各方面的待遇是特殊的,基层部门慑于他们的通天之路,对采访给予的配合也是其他媒体不能比拟的,而这些特殊的配合、支持往往就是一档节目,一篇报道质量如何的关键。
三、新闻工作者的权利膨胀与萎缩
新闻记者权利失衡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它所产生弊病也是很多的,其中最主要的是新闻工作者权利的膨胀和萎缩,权利无明文规定,同时又具有不平等权力背景,因此权利很容易滑向一个极端。1958年大跃之后的大饥荒,是三分天灾,七分人祸。按照刘少奇的说法,这七分人祸《人民日报》要负一半责任。到了文革时期,“两报一刊”的出现,使新闻权利的膨胀达到极致,成为左右个人乃至国家命运的一剑封喉的武器。新闻记者及媒体的权利失控,膨胀问题在“文革”的惨痛历史教训中已被人们认识,人们对此报有高度的警觉性。随着民主法制建设的进一步发展,其存在的士壤也逐渐丧失。然而,对新闻记者权利失衡造成权利弱化所带来的后果,我们的认识显然还不够。
我国的电视报纸媒体总共有近6000家,然而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能真正对广大基层权力部门形成威慑力的,恐怕也只有中央级媒体中的几个。可以说,我国目前十分严重的腐败问题与基层新闻媒体(记者)权力的弱化有着直接的联系。在《传媒》杂志列出的2002年16件有影响的舆论监督个案中,可以发现,进行舆论监督的都是中央级的媒体,其中,新华社占5件,焦点访谈占4件,《人民日报》占3件,《民主与法制》占2件,其余2件也主要以《中国青年报》和新华社为主。[1]
只打苍蝇,不打老虎的职业训条,使省市县各级的权力部门领导都成为同一级别媒体中日常宣传的“老虎”英雄,即使此英雄是个腐败分子,他们也无权打,或者根本就是老虎屁股摸不着,因此派生了目前的“异地监督”“事后监督”现象,然而异地监督,由于距离远、地方保护、官僚勾结等等因素,作用并不大,而事后监督则于事无补,倒掉的牛奶难以收回。仍以2002年有影响的监督个案为例,安徽省淮北市个别领导在招商引资中盲目决策,建造亚洲最大的高尔夫球场工程奠基一年多,工地成了荒地,投资30亿元的“温哥华城”在挖了4个大坑后没有下文。《人民日报》就此发表《决策为何连连失误》的批评报道,引起了较大社会反响,但其效果也只是“被批评的淮北市委高姿态接受了批评”。[2]
我国幅员辽阔、地区差异大,地方问题复杂多样,因此,地方媒体一旦沦落成为地方官员粉饰太平、歌功颂德的工具,则地方问题必然丛生,依靠少数中央级媒体的舆论监督,显得杯水车薪。山西省长治市委前书记吕日周在这个问题上曾努力做过尝试:让《长治日报》成为“全国第一流的新闻监督报”,这种长官意志很快因吕日周的调任而偃旗息鼓,从中我们可以体味到地方媒体的生存状态,也可以发现地方媒体在监视地方社会环境、行政权力等方面的作用是如何缺位。传播学先驱拉斯韦尔提出媒体具备三种功能:巡视环境、组合社会和传承文化。施拉姆的表达更为简洁:监视者(watcher)、讨坛(forum)和教师(teacher)。新闻工作者权利的萎缩,直接导致了我国庞大新闻资源的浪费,新闻媒体功能的异化,更为严重的是基层积累的社会茅盾、社会问题被掩盖隐瞒,从而错过了解决问题的良好时机,加大了社会发展的风险和解决问题矛盾的成本。
参考文献:
[1][2]《传媒》[J],2003,3
关键词:权利 ;失衡;膨胀;萎缩
新闻法最主要的目的是解决新闻记者权利与义务的关系。在我国新闻法尚未出台之前,我国新闻工作者在权利与义务之间,遇到了诸多的难题和困惑。这种混乱的局面阻碍了我国新闻事业的进一步发展,使我国的新闻舆论机构没有在我国的改革开放进程中发挥应有的作用。
一、禁止性规范相对完备、授权性规范明显不足
新闻记者的权利没有法律的明文规定,因此新闻记者的权利除《宪法》中规定的一般公民所享有的言论、出版权、对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批评、建议权等外,主要来自于本身的职业习惯。像所有职业一样,新闻记者完成他所从事的事业,必备一些权利,这样他才能胜任这项工作,在社会的整个分工协作体系中完成自己独特的角色。从这个角度来说,记者天经地义自然地拥有采访权、知情权、舆论监督权等。
记者目前具有的习惯性的权利可以在《宪法》,一些法律法规的相关条款及司法解释,有关报刊、电视、广播的专门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中找到依据,但是法律规范授予的权利原则抽象,难以进入实践,行政法规包括新闻宣传纪律相对具体,不过内容上基本上为禁止性规范。总体进行比较,这些法律规范对新闻记者的禁止性规范、义务性规范和授权性规范是严重失衡的。通俗地说不让我去做的我知道,我可以去做什么却不清楚。
在禁止性规范中,例如关于维护国家安全的规范,关于保守国家秘密的规范等,都可以从宪法到基本法律、专门法律,以至司法解释、行政法规规章中找到完备、详细的法律依据。在义务性规范中,关于保护公民、法人人格尊严权利的法律规范,同样有较完整的系统性。这些禁止性和义务性规范较好地维护了新闻传播活动的良性发展和社会效益为先的宗旨。
但在现有的相关法律条款中,对新闻记者的采访权,新闻自由权等新闻记者的关键权利没有明确细致的法律规定。其次,新闻记者权利业已被法律认可、确认的也不是完善的,无懈可击的。舆论监督已列入法律并成为新闻传播活动的一项法定权利,但是舆论监督的对象应对此承担何种义务,以及此项权利遭到侵犯时应如何请求法律援助等还是空白。例如在新联侵权纠纷中,名誉权和舆论监督权在一定场合是存在冲突的,尽管审判机关提出了保护名誉权又支持舆论监督的原则,但由于名誉权拥有完备的法律保护体系,而舆论监督还只是一个原则性命题,所以在法律手段上明显失衡,对某些以保护名誉权为名,实际是抵制舆论监督的行为无法给以制裁。如徐州作家袁成兰1993年3月1日在《上海法制报》发表文章揭露1992年“梅兰奖”评选中的违规行为,被“因公”行贿买奖的徐州文化局局长吴敢告上法庭。在三年中的官司中,袁为取证到处奔波,耗资两万元,浪费了宝贵的写作时间,并在这期间承受了巨大精神压力。而吴敢大部分是用公款支付官司的费用,败诉之后还能异地为官。
二、媒体依附的权力背景的等级制
我国的新闻机构是“事业单位,企业经营”。新闻机构是依照我国政治体制而建立的,从属于这个权力机制,并有特定的为这个机制服务的义务,按照权力与义务对等原则,我国的新闻机构客观上具备了相应于它的主管权力机关潜在的权力背景,以及在种权力背景中孕育出的各种权利,这种不平衡的权力背景是我国新闻记者权利失衡的另一重要原因。
1954年7月17日中共中央政治局通过的《中共中央改进报纸工作的决定》,其主要目的是为了加强党委对报纸的控制和管理,它所制定的“同级报纸不能批评同级党委”的规定实际就明文确立了不同级别的新闻机构,及记者所享有的不同权利。在这种类似于金字塔式的结构中,中央级的新闻机构位于塔顶,它所拥有的采访权、报道权是省、市、县级新闻机构不能相比的。虽然,它们的工作性质、内容完全一致,但某些事件,唯有中央级的才能采访报道。有的时候,某一事件发生后,不同新闻机构在采写时获得资料来源,取得当事人的配合的情况也是好坏不同的,产生这些不同的原因往往不在于记者的能力差异,新闻机构的市场占有率,受众的喜爱程度,而是在于这些新闻机构背后的权力机制。中央台的《焦点访谈》之所以能取得成功,固有新闻记者编导的努力,但同样我们也应看到中央台背后所依附的权力背景。
在众多新闻媒体涉及新闻官司的今天,分析新疆喀什市一工会干部奚弘状告《人民日报》案,便可以从中发现我国不同新闻媒体之间权利的巨大落差和不平衡。1988年《人民日报》的记者与新疆的一名记者撰文将这名勇于揭露不正之风和腐败的行为的工会干部描绘成喀什“地震台”“不安定因素”,发表于当年的《人民日报》,给奚弘的工作、生活带来恶劣的影响。然而,奚弘状告《人民日报》,法院却不敢立案。在有关部门和领导的干预下才立案,但《人民日报》却不应诉。直到1996年《人民日报》才向奚致函道歉,作了相应赔偿。
最能体现这种不平衡的权力背景的是我国当前以舆论监督见长的电视栏目“焦点访谈,和报纸《南方周末》的不同命运。《南方周末》发行量超百万,对当前我国各种腐败丑恶现象的揭露非常深刻,影响也较大。然而它的命运与“焦点访谈”有两个明显的不同。一、屡遭新闻官司,常被批评对象,指责“报道失实”“侵犯名誉权”,而“焦点访谈”至今无一人敢告。二、“焦点访谈”门口常年有两支队伍,一是告发伸冤,一是动用关系,铺撤金钱阻止报道播出。对比《南方周末》算得上是门庭冷落,而且被批评地区或部门也没有“不惜一切代价”阻止报道,甚至有点不在乎,究其根源不在于电视画面更接近于客观,中央台记者编辑比《南方周末》的更具有工作责任心,新闻业务水平更高,而是在于它们背后的观众和读者。而这些受众的不同便在于他们身上权力的不同。
我们同时也应注意到,由于中央级新闻媒体有中央领导的强力支持,对省市以下的党政部门具有批评权,因此他们完成一个报道时所获得的各方面的待遇是特殊的,基层部门慑于他们的通天之路,对采访给予的配合也是其他媒体不能比拟的,而这些特殊的配合、支持往往就是一档节目,一篇报道质量如何的关键。
三、新闻工作者的权利膨胀与萎缩
新闻记者权利失衡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它所产生弊病也是很多的,其中最主要的是新闻工作者权利的膨胀和萎缩,权利无明文规定,同时又具有不平等权力背景,因此权利很容易滑向一个极端。1958年大跃之后的大饥荒,是三分天灾,七分人祸。按照刘少奇的说法,这七分人祸《人民日报》要负一半责任。到了文革时期,“两报一刊”的出现,使新闻权利的膨胀达到极致,成为左右个人乃至国家命运的一剑封喉的武器。新闻记者及媒体的权利失控,膨胀问题在“文革”的惨痛历史教训中已被人们认识,人们对此报有高度的警觉性。随着民主法制建设的进一步发展,其存在的士壤也逐渐丧失。然而,对新闻记者权利失衡造成权利弱化所带来的后果,我们的认识显然还不够。
我国的电视报纸媒体总共有近6000家,然而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能真正对广大基层权力部门形成威慑力的,恐怕也只有中央级媒体中的几个。可以说,我国目前十分严重的腐败问题与基层新闻媒体(记者)权力的弱化有着直接的联系。在《传媒》杂志列出的2002年16件有影响的舆论监督个案中,可以发现,进行舆论监督的都是中央级的媒体,其中,新华社占5件,焦点访谈占4件,《人民日报》占3件,《民主与法制》占2件,其余2件也主要以《中国青年报》和新华社为主。[1]
只打苍蝇,不打老虎的职业训条,使省市县各级的权力部门领导都成为同一级别媒体中日常宣传的“老虎”英雄,即使此英雄是个腐败分子,他们也无权打,或者根本就是老虎屁股摸不着,因此派生了目前的“异地监督”“事后监督”现象,然而异地监督,由于距离远、地方保护、官僚勾结等等因素,作用并不大,而事后监督则于事无补,倒掉的牛奶难以收回。仍以2002年有影响的监督个案为例,安徽省淮北市个别领导在招商引资中盲目决策,建造亚洲最大的高尔夫球场工程奠基一年多,工地成了荒地,投资30亿元的“温哥华城”在挖了4个大坑后没有下文。《人民日报》就此发表《决策为何连连失误》的批评报道,引起了较大社会反响,但其效果也只是“被批评的淮北市委高姿态接受了批评”。[2]
我国幅员辽阔、地区差异大,地方问题复杂多样,因此,地方媒体一旦沦落成为地方官员粉饰太平、歌功颂德的工具,则地方问题必然丛生,依靠少数中央级媒体的舆论监督,显得杯水车薪。山西省长治市委前书记吕日周在这个问题上曾努力做过尝试:让《长治日报》成为“全国第一流的新闻监督报”,这种长官意志很快因吕日周的调任而偃旗息鼓,从中我们可以体味到地方媒体的生存状态,也可以发现地方媒体在监视地方社会环境、行政权力等方面的作用是如何缺位。传播学先驱拉斯韦尔提出媒体具备三种功能:巡视环境、组合社会和传承文化。施拉姆的表达更为简洁:监视者(watcher)、讨坛(forum)和教师(teacher)。新闻工作者权利的萎缩,直接导致了我国庞大新闻资源的浪费,新闻媒体功能的异化,更为严重的是基层积累的社会茅盾、社会问题被掩盖隐瞒,从而错过了解决问题的良好时机,加大了社会发展的风险和解决问题矛盾的成本。
参考文献:
[1][2]《传媒》[J],200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