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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国成立以来,党和政府始终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践行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基本原则,在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征程中,在人权建设领域取得了一系列重要成就,使全体人民的各项权利得到更高水平的保障,创造了中华民族史上人权发展的奇迹,也为世界人权事业发展作出了巨大贡献。在党和政府的领导下,中国人权事业近年来不断发展进步,人民生活水平和质量得到进一步提高,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特定群体权利、国际交流合作等多个方面取得了一系列举世瞩目的历史性成就。
始终坚持生存权和发展权是首要的基本人权
中共十八大以来,在党和政府的领导下,区域性整体贫困得到解决,完成了消除绝对贫困的艰巨任务,脱贫攻坚战取得全面胜利。现行标准下9899万农村贫困人口全部脱贫,832个贫困县全部摘帽,12.8万个贫困村全部出列。一串串数字的背后,是生存权得到保障,发展权得到实现。中国实现脱贫目标,意味着占世界五分之一的人口将彻底告别贫困,这本身就是对整个人类社会发展进步的一个重大贡献,有力助推了世界人权事业的发展进程。中国在致力于自身消除贫困的同时,同世界人民一道,力所能及地向支持和帮助广大发展中国家特别是最不发达国家消除贫困,不断同贫困作斗争。中国提前十年实现联合国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的减贫目标,并作为国际减贫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直接加速了国际减贫进程和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目标的实现。
依法保障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
国家通过完善法律体系加强人身权利保障,修订完善刑事诉讼法,明确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建立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提高公正司法水平,保障诉讼当事人获得公正审判的权利;尊重司法运行规律,确保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规范司法解释和案例指导,统一法律适用标准,确保司法审判公正性;尊重和保护宗教信仰自由,正常宗教活动依法得到保护。国家为宗教组织加强自身能力的建设提供支持环境和相关措施,保障广大信教群众的合法权益,赋予宗教组织在国际交流中更加积极的角色,继续支持宗教组织积极开展公益慈善活动。切实保障公民的知情权与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为最终行使政治参与权提供良好的铺垫。
各类特定群体权利得到有效保障。少数民族人权发展事业进一步繁荣。注重少数民族权利保障与民族地区发展的合理对接,体现了中国少数民族权利保护上理论和认知的重大变化,强调“国家把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发展摆到更加突出的位置,尊重和保障少数民族权利”。妇女各项权益进一步保障。妇女平等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的机会不断提高,健康服务水平持续提升,妇女平等就业权利得到有效保障,保护妇女权利的法律体系更加完善。保障儿童权利已成为现代社会共识。儿童权利保护的国内法律框架不断完善,明确未成年人享有的固有权利,给予未成年人特殊的照料和优先保护,优化未成年人的发展环境,提倡全社会对未成年人予以关心。老年人的幸福生活本身也是社会发展的目的。推动家庭养老、机构养老和社区养老在内的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健全老年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解决医疗问题,从根本上保障老年人的生存权和健康权。注重残疾人权利保障本身的纵向连续性发展要求,也强调残疾人权利保障横向覆盖面的拓展。残疾人立法保障成就显著,不断提升法律实施水平,将规范目标转成现实成果,促进残疾人平等就业,提供残疾人职业培训;推进残疾人社会保障发展,着力提高残疾人补助标准;持续加强无障碍环境建设,无障碍设施内容改造建设继续推动,促进家庭服务无障碍到社区服务无障碍的进步发展。
加强与国际人权领域的交流与合作
切实履行国际人权公约,继续增进中国与联合国及其他国家在国际人权领域的对话、合作与交流关系。自《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等国际人权公约被批准以来,中国政府高度重视各项国际人权公约的履约工作,并按时向联合国相关公约的负责机构提交执行公約情况的报告。中国向联合国提交国家履约报告中,全面介绍了中国在促进和保护人民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特定群体权利等权利实现方面取得的成就,并回答联合国有关机构在审议中国履约报告时提出的问题。中国虚心接受关于进一步促进和保护工作权、社会保障权、粮食权等公约权利的具体评论。中国积极认真研究各项问题的建设性意见,并把其中有益想法转化为符合中国国情的政策和措施。提交履约报告是中国在人权领域的一项重要举措,体现了中国政府一贯重视促进和保护人权,并倡导国际人权合作的积极态度,得到联合国等有关方面的积极评价。中国积极和联合国及其他各国开展人权领域的国际对话、合作与交流,举办“北京人权论坛”“ 南南论坛”“中欧人权研讨会”等国际交流活动,通过对有关人权不同主题的讨论,促进各国之间人权理念和实践的深入交流,为人权的未来发展提供更多思考与建议。
习近平主席指出:“人权问题没有最好,只有更好”。循着这样的逻辑和发展势头,中国的人权保障事业将会不断向前发展,将权利保障落实到每一个个体,使人的全面发展获得实现,每个人享有“ 美好生活”的权利也将进一步得到践行。
始终坚持生存权和发展权是首要的基本人权
中共十八大以来,在党和政府的领导下,区域性整体贫困得到解决,完成了消除绝对贫困的艰巨任务,脱贫攻坚战取得全面胜利。现行标准下9899万农村贫困人口全部脱贫,832个贫困县全部摘帽,12.8万个贫困村全部出列。一串串数字的背后,是生存权得到保障,发展权得到实现。中国实现脱贫目标,意味着占世界五分之一的人口将彻底告别贫困,这本身就是对整个人类社会发展进步的一个重大贡献,有力助推了世界人权事业的发展进程。中国在致力于自身消除贫困的同时,同世界人民一道,力所能及地向支持和帮助广大发展中国家特别是最不发达国家消除贫困,不断同贫困作斗争。中国提前十年实现联合国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的减贫目标,并作为国际减贫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直接加速了国际减贫进程和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目标的实现。
依法保障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
国家通过完善法律体系加强人身权利保障,修订完善刑事诉讼法,明确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建立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提高公正司法水平,保障诉讼当事人获得公正审判的权利;尊重司法运行规律,确保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规范司法解释和案例指导,统一法律适用标准,确保司法审判公正性;尊重和保护宗教信仰自由,正常宗教活动依法得到保护。国家为宗教组织加强自身能力的建设提供支持环境和相关措施,保障广大信教群众的合法权益,赋予宗教组织在国际交流中更加积极的角色,继续支持宗教组织积极开展公益慈善活动。切实保障公民的知情权与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为最终行使政治参与权提供良好的铺垫。
各类特定群体权利得到有效保障。少数民族人权发展事业进一步繁荣。注重少数民族权利保障与民族地区发展的合理对接,体现了中国少数民族权利保护上理论和认知的重大变化,强调“国家把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发展摆到更加突出的位置,尊重和保障少数民族权利”。妇女各项权益进一步保障。妇女平等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的机会不断提高,健康服务水平持续提升,妇女平等就业权利得到有效保障,保护妇女权利的法律体系更加完善。保障儿童权利已成为现代社会共识。儿童权利保护的国内法律框架不断完善,明确未成年人享有的固有权利,给予未成年人特殊的照料和优先保护,优化未成年人的发展环境,提倡全社会对未成年人予以关心。老年人的幸福生活本身也是社会发展的目的。推动家庭养老、机构养老和社区养老在内的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健全老年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解决医疗问题,从根本上保障老年人的生存权和健康权。注重残疾人权利保障本身的纵向连续性发展要求,也强调残疾人权利保障横向覆盖面的拓展。残疾人立法保障成就显著,不断提升法律实施水平,将规范目标转成现实成果,促进残疾人平等就业,提供残疾人职业培训;推进残疾人社会保障发展,着力提高残疾人补助标准;持续加强无障碍环境建设,无障碍设施内容改造建设继续推动,促进家庭服务无障碍到社区服务无障碍的进步发展。
加强与国际人权领域的交流与合作
切实履行国际人权公约,继续增进中国与联合国及其他国家在国际人权领域的对话、合作与交流关系。自《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等国际人权公约被批准以来,中国政府高度重视各项国际人权公约的履约工作,并按时向联合国相关公约的负责机构提交执行公約情况的报告。中国向联合国提交国家履约报告中,全面介绍了中国在促进和保护人民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特定群体权利等权利实现方面取得的成就,并回答联合国有关机构在审议中国履约报告时提出的问题。中国虚心接受关于进一步促进和保护工作权、社会保障权、粮食权等公约权利的具体评论。中国积极认真研究各项问题的建设性意见,并把其中有益想法转化为符合中国国情的政策和措施。提交履约报告是中国在人权领域的一项重要举措,体现了中国政府一贯重视促进和保护人权,并倡导国际人权合作的积极态度,得到联合国等有关方面的积极评价。中国积极和联合国及其他各国开展人权领域的国际对话、合作与交流,举办“北京人权论坛”“ 南南论坛”“中欧人权研讨会”等国际交流活动,通过对有关人权不同主题的讨论,促进各国之间人权理念和实践的深入交流,为人权的未来发展提供更多思考与建议。
习近平主席指出:“人权问题没有最好,只有更好”。循着这样的逻辑和发展势头,中国的人权保障事业将会不断向前发展,将权利保障落实到每一个个体,使人的全面发展获得实现,每个人享有“ 美好生活”的权利也将进一步得到践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