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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金融体系的发展一直伴随着金融体制的改革。我国金融监管体制从改革开放到现在已经经历了多次变革,为我国金融体系的发展提供了良好的生长土壤,但目前我国金融监管体制仍然存在着许多弊端。本文首先介绍金融监管体制的相关概念,认为我国目前还是以分业监管为主的金融监管体制,并处于由分业监管转向功能型监管和综合型监管的转型时期。根据存在的问题以及其他国家金融监管体制改革的实践经验为我国金融监管体制提出改革建议,认为我国改革应从强化宏观审慎政策框架、提升金融监管水平、加快金融监管创新、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方面发力,希望为完善我国金融监管体制提供帮助。
关键词:金融监管体制;分业监管;综合型监管;宏观审慎政策
引言
我国自2003年以来的“一行三会”分业监管格局在十几年的发展中为我国的经济发展提供了良好的帮助,然而随着国际金融自由化的发展,以及越来越多的混业经营和金融创新,传统的分业监管模式已经不能适应目前的经济形势。防范化解系统性金融风险需要一个更符合当今中国发展的金融监管体制。国际上许多的金融发达国家在金融危机后都仔细的审视了本国金融监管体制,并进行了改革。对于他国改革经验的借鉴有助于找到我国金融监管体制存在的问题,并针对问题提出合理的解决方案,对于金融监管体制改革方向和力度都需要仔细的探究。
一、我国金融监管体制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监管割裂,“各扫门前雪”
银保监会,证监会各司其职的分业监管模式导致监管割裂,出现"各扫门前雪"的现象。各个机构分别监管自己的监管对象,对于一些交叉业务极有可能出现监管真空或者监管重叠,导致监管效率低下,不能合理的分配资金。监管割裂的一个很好的典型就是债券市场,目前多种金融机构都可以发行债券且种类多样相互重叠,而债券的监管采取的是谁审批,谁监管的办法,不同的债券在市场上流通就给监管带来了很大的麻烦,增加了监管成本。因此在不同监管机构的监管范围内发行和流通债券成为常态,债券市场的分割由此形成。
(二)金融监管改革落后于金融创新
近年来,以互联网金融为代表的影子银行就是金融创新挑战的典型例子,它是由供给驱动和规避管制共同导致的。从2012开始,P2P开始尝试互联网、大数据等新兴技术,之后开始呈爆炸式增长,并逐步成为我国影子银行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是现行的分业监管体制对于金融机构、金融产品缺乏穿透式监管,无法对整个资金链条形成明确的认识。因此,互联网金融平台通过不同的包装,能够游离于监管空隙之间,躲避监管。
(三)监管协调机制不完善
由于目前我国是实行分业监管,因此对于金融市场的监管是由多部门共同执行的。跨部门监管协调困难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监管信息割裂,难以形成监管合力。二是不同的监管部门监管标准不一。银保监会和证监会对于相同或类似的业务采取的监管标准可能相差很大,容易发生监管套利。三是政策协调难度大。监管部门在一些具体问题上难以形成一致意见,导致金融改革推进缓慢,一些改革措施难以落实。
(四)法律体系不健全
我国目前对于金融的监管对比国外情况,法制化相对落后。受体制和特定时期的影响,我国对于监管依然带有很强的行政色彩,当新的问题出现时,往往是由政府发布行政指令来解决问题,因此不利于形成统一规范的法律条款,对于我国后续金融监管法制化也有一定的影响。但该方式的优点在于时滞短,作用迅速,能够避免短期内的较大波动。我国金融监管方面的法律框架已初步完成,已经颁布了很多与金融业相关的法律法规,如《证券法》、《保险法》等,然而尚待完善。
二、金融监管体制的改革建议
(一)强化宏观审慎政策框架
金融危机后,美国创建金融稳定监督委员会( FSOC)和大型机构监管协调委员会( LISCC),负责处理系统性金融风险,从属于美联储宏观审慎监管框架。系统性金融监管框架应引入宏观审慎目标,有效协调宏观系统性风险和微观机构风险。
目前中國的金融监管体系为"一委一行两会",即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证监会,新体系结合分业监管和统一监管的特征,有望弥合长期存在的宏微观割裂问题坚持宏观审慎,金融机构的顺周期性能够得到有效控制,防止风险过度扩张。
(二)提升金融监管水平
在信息技术快速发展的今天,互联网技术,云计算,区块链,边缘计算等新兴技术正在逐步渗入我们的生活。金融监管应该搭上时代的快车,更多的尝试电子化,多元化的监管方式,提高金融监管的效率;同时可以借鉴发达国家的先进监管技术,加强穿透式监管,场内监管和场外监管并重,最大化监管行为的边际效用。
(三)加快金融监管创新
中国的传统金融监管由不同的监管机构对特定的行业机构负责。与我国现行的金融机构混业经营情况相比,这种监管模式显得有些落后。我国可以更多的尝试在原有的金融监管体制中添加一些功能监管的成分,功能监督基于不同的财务职能来标记金融监管体系。同时,我国对于消费者的保护做的还有很大欠缺,对于微观主体的重视程度还不够,出现很多置之不理或者互相推诿的现象。对作为监管体系的核心,中国人民银行也应积极创新,在提高履职能力的同时也应该统筹协调好各监督管理部门,建立健全事前、事中和事后的监管体制,推动金融监管体系更加全面稳定,高效安全,朝着国际先进水平发展
(四)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法律法规对于金融监管的重要性不言而喻,除了能约束金融机构在其框架内有序运行外,还能加强法律威信,使金融市场更好的适应市场化的环境。我国对于混业经营方面的法律法规制定确实缺乏经验,但是可以借鉴美国,英国等国家相关法规的制定,比如金融危机后的一些法规。我国应加快构建适应混业经营的新法规,完善我国金融监管的法律。
参考文献:
[1]卜永祥. 金融监管体制改革研究——监管体制问题的现实表现[A]. .2016年国际货币金融每日综述选编[C].:中国人民大学国际货币研究所,2016:7.
[2]陈鸿祥.金融监管体制的改革逻辑与演进安排——基于“穿透式”监管分析视角[J].北京金融评论,2018(02):127-139.
[3]王志成,徐权,赵文发.对中国金融监管体制改革的几点思考[J].国际金融研究,2016(07):33-40.
四川大学经济学院 陈 刚
关键词:金融监管体制;分业监管;综合型监管;宏观审慎政策
引言
我国自2003年以来的“一行三会”分业监管格局在十几年的发展中为我国的经济发展提供了良好的帮助,然而随着国际金融自由化的发展,以及越来越多的混业经营和金融创新,传统的分业监管模式已经不能适应目前的经济形势。防范化解系统性金融风险需要一个更符合当今中国发展的金融监管体制。国际上许多的金融发达国家在金融危机后都仔细的审视了本国金融监管体制,并进行了改革。对于他国改革经验的借鉴有助于找到我国金融监管体制存在的问题,并针对问题提出合理的解决方案,对于金融监管体制改革方向和力度都需要仔细的探究。
一、我国金融监管体制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监管割裂,“各扫门前雪”
银保监会,证监会各司其职的分业监管模式导致监管割裂,出现"各扫门前雪"的现象。各个机构分别监管自己的监管对象,对于一些交叉业务极有可能出现监管真空或者监管重叠,导致监管效率低下,不能合理的分配资金。监管割裂的一个很好的典型就是债券市场,目前多种金融机构都可以发行债券且种类多样相互重叠,而债券的监管采取的是谁审批,谁监管的办法,不同的债券在市场上流通就给监管带来了很大的麻烦,增加了监管成本。因此在不同监管机构的监管范围内发行和流通债券成为常态,债券市场的分割由此形成。
(二)金融监管改革落后于金融创新
近年来,以互联网金融为代表的影子银行就是金融创新挑战的典型例子,它是由供给驱动和规避管制共同导致的。从2012开始,P2P开始尝试互联网、大数据等新兴技术,之后开始呈爆炸式增长,并逐步成为我国影子银行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是现行的分业监管体制对于金融机构、金融产品缺乏穿透式监管,无法对整个资金链条形成明确的认识。因此,互联网金融平台通过不同的包装,能够游离于监管空隙之间,躲避监管。
(三)监管协调机制不完善
由于目前我国是实行分业监管,因此对于金融市场的监管是由多部门共同执行的。跨部门监管协调困难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监管信息割裂,难以形成监管合力。二是不同的监管部门监管标准不一。银保监会和证监会对于相同或类似的业务采取的监管标准可能相差很大,容易发生监管套利。三是政策协调难度大。监管部门在一些具体问题上难以形成一致意见,导致金融改革推进缓慢,一些改革措施难以落实。
(四)法律体系不健全
我国目前对于金融的监管对比国外情况,法制化相对落后。受体制和特定时期的影响,我国对于监管依然带有很强的行政色彩,当新的问题出现时,往往是由政府发布行政指令来解决问题,因此不利于形成统一规范的法律条款,对于我国后续金融监管法制化也有一定的影响。但该方式的优点在于时滞短,作用迅速,能够避免短期内的较大波动。我国金融监管方面的法律框架已初步完成,已经颁布了很多与金融业相关的法律法规,如《证券法》、《保险法》等,然而尚待完善。
二、金融监管体制的改革建议
(一)强化宏观审慎政策框架
金融危机后,美国创建金融稳定监督委员会( FSOC)和大型机构监管协调委员会( LISCC),负责处理系统性金融风险,从属于美联储宏观审慎监管框架。系统性金融监管框架应引入宏观审慎目标,有效协调宏观系统性风险和微观机构风险。
目前中國的金融监管体系为"一委一行两会",即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证监会,新体系结合分业监管和统一监管的特征,有望弥合长期存在的宏微观割裂问题坚持宏观审慎,金融机构的顺周期性能够得到有效控制,防止风险过度扩张。
(二)提升金融监管水平
在信息技术快速发展的今天,互联网技术,云计算,区块链,边缘计算等新兴技术正在逐步渗入我们的生活。金融监管应该搭上时代的快车,更多的尝试电子化,多元化的监管方式,提高金融监管的效率;同时可以借鉴发达国家的先进监管技术,加强穿透式监管,场内监管和场外监管并重,最大化监管行为的边际效用。
(三)加快金融监管创新
中国的传统金融监管由不同的监管机构对特定的行业机构负责。与我国现行的金融机构混业经营情况相比,这种监管模式显得有些落后。我国可以更多的尝试在原有的金融监管体制中添加一些功能监管的成分,功能监督基于不同的财务职能来标记金融监管体系。同时,我国对于消费者的保护做的还有很大欠缺,对于微观主体的重视程度还不够,出现很多置之不理或者互相推诿的现象。对作为监管体系的核心,中国人民银行也应积极创新,在提高履职能力的同时也应该统筹协调好各监督管理部门,建立健全事前、事中和事后的监管体制,推动金融监管体系更加全面稳定,高效安全,朝着国际先进水平发展
(四)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法律法规对于金融监管的重要性不言而喻,除了能约束金融机构在其框架内有序运行外,还能加强法律威信,使金融市场更好的适应市场化的环境。我国对于混业经营方面的法律法规制定确实缺乏经验,但是可以借鉴美国,英国等国家相关法规的制定,比如金融危机后的一些法规。我国应加快构建适应混业经营的新法规,完善我国金融监管的法律。
参考文献:
[1]卜永祥. 金融监管体制改革研究——监管体制问题的现实表现[A]. .2016年国际货币金融每日综述选编[C].:中国人民大学国际货币研究所,2016:7.
[2]陈鸿祥.金融监管体制的改革逻辑与演进安排——基于“穿透式”监管分析视角[J].北京金融评论,2018(02):127-139.
[3]王志成,徐权,赵文发.对中国金融监管体制改革的几点思考[J].国际金融研究,2016(07):33-40.
四川大学经济学院 陈 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