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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不久,安徽蚌埠鲍家沟村一群百姓跪求在国家环保总局官员的面前,不为别的,只请求治污!媒体报道称,他们为了污染问题已经上告了10年,“市里来查过、省里来查过,可就是不断地查不断地排污”。
跪求,是为了生存,更是为了子孙后代。但跪求这种带有明显封建色彩的举动,竟然出现在了以依法治国为基本方略的今天,这不得不引起我们的深刻反思。试问,公众对于环保的参与为何会落到如此地步?难道他们真的没有其他方式可以选择吗?
毫无疑问,像环境保护这种事关公众利益的事情,公众是最有发言权的。他们的积极参与显然也是最有利于环保事业发展的。但在现实生活中,宪法赋予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在许多时候、许多场合仅仅停留在纸上,很难落到实处。于是,在现实生存环境的逼迫下,民众只有无奈地采取“跪求”、暴力对抗等方式来获取“自救”。
尽管国家环保总局颁布了《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各级环保部门也纷纷出台各种制度,为公众参与环保事业创造条件,但由于社会监督缺失以及现行环保法律难以操作等多种因素的制约,公众参与环保往往显得力不从心。
首先是信息不通。地方政府要上污染项目,一般是不会对当地百姓全盘公开的,而更多地采取“瞒”和“骗”的方式。民可使由之,不可使知之。如果有几个“好事者”想了解实际情况,多数也是吃闭门羹。即便把项目公布于众,有关部门也会在一些关键问题上模糊处理,一笔带过,亦或是玩起高深莫测的专业性数据游戏,让民众看得是云里雾里,污染项目由此蒙混过关。事实上,一些地方政府对相关信息之所以讳莫如深,是担心招来民众的不满,妨碍工程的顺利推进,从而影响到“出政绩”的时效。
其次是投诉无门。作为环境事件的受害者,公众遇到环保问题时,本来可以行使自己的表达权,找到地方政府及其相关部门投诉。但现实是,很多环境问题恰恰是政府行为,一些地方的大污染企业不是被当地政府“挂牌督办”,而是被“挂牌保护”!让政府拿起砖头砸自己的脚,公众显然不具备那么大的能量。
面对公众参与环保的现实窘境,理性的人们开始意识到,关键是要赋予公众在环保问题上的权利主体地位,而不再是将权利的维护寄希望于地方官员的自我觉醒。正如国家环保总局副局长潘岳所言:“只有公众才有问责的恒久动力。”因此,如何切实保障公民对环保问题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引导公民参与环保向纵深方向发展,无疑是摆在法治社会面前的一个紧迫课题。
前不久,厦门一项投资108亿元,可能给这座城市带来每年800亿元以上GDP的“手续完备、程序合法”的化工项目,在科学家、政协委员和广大民众的监督下,最终“暂缓建设”。浙江一些地区开展的奖励公众举报企业污染等做法,保障了公民对环境的监督权。浙江、上海等地开展的政府项目由公民或人大代表决定等工作,从源头上赋予了公民对污染项目说“不”的权力。还有如民意与干部政绩考评以及干部选拔任用对接等等,都是公众参与环保的成功例子。而仅有这些还远远不够。在环境保护上严重懈怠的官员,显然是不能令公众满意的。这时,作为民意的代言机构,人大及其常委会要积极回应民众的声音,通过启动问责、质询、罢免等程序,让官员们感受到来自民意的压力,让民意成为决定性的力量,这既是人大制度设计的本意,也是让公众实现宪法权利的根本所在。
一言以蔽之,通过建立和健全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法律机制和监督机制,激活公众参与环保的意识,保障他们的参与权,才能避免“跪求”和群体性环境事件这些与法治社会不相协调的事件的发生,使公众参与真正成为环保的根基。
跪求,是为了生存,更是为了子孙后代。但跪求这种带有明显封建色彩的举动,竟然出现在了以依法治国为基本方略的今天,这不得不引起我们的深刻反思。试问,公众对于环保的参与为何会落到如此地步?难道他们真的没有其他方式可以选择吗?
毫无疑问,像环境保护这种事关公众利益的事情,公众是最有发言权的。他们的积极参与显然也是最有利于环保事业发展的。但在现实生活中,宪法赋予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在许多时候、许多场合仅仅停留在纸上,很难落到实处。于是,在现实生存环境的逼迫下,民众只有无奈地采取“跪求”、暴力对抗等方式来获取“自救”。
尽管国家环保总局颁布了《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各级环保部门也纷纷出台各种制度,为公众参与环保事业创造条件,但由于社会监督缺失以及现行环保法律难以操作等多种因素的制约,公众参与环保往往显得力不从心。
首先是信息不通。地方政府要上污染项目,一般是不会对当地百姓全盘公开的,而更多地采取“瞒”和“骗”的方式。民可使由之,不可使知之。如果有几个“好事者”想了解实际情况,多数也是吃闭门羹。即便把项目公布于众,有关部门也会在一些关键问题上模糊处理,一笔带过,亦或是玩起高深莫测的专业性数据游戏,让民众看得是云里雾里,污染项目由此蒙混过关。事实上,一些地方政府对相关信息之所以讳莫如深,是担心招来民众的不满,妨碍工程的顺利推进,从而影响到“出政绩”的时效。
其次是投诉无门。作为环境事件的受害者,公众遇到环保问题时,本来可以行使自己的表达权,找到地方政府及其相关部门投诉。但现实是,很多环境问题恰恰是政府行为,一些地方的大污染企业不是被当地政府“挂牌督办”,而是被“挂牌保护”!让政府拿起砖头砸自己的脚,公众显然不具备那么大的能量。
面对公众参与环保的现实窘境,理性的人们开始意识到,关键是要赋予公众在环保问题上的权利主体地位,而不再是将权利的维护寄希望于地方官员的自我觉醒。正如国家环保总局副局长潘岳所言:“只有公众才有问责的恒久动力。”因此,如何切实保障公民对环保问题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引导公民参与环保向纵深方向发展,无疑是摆在法治社会面前的一个紧迫课题。
前不久,厦门一项投资108亿元,可能给这座城市带来每年800亿元以上GDP的“手续完备、程序合法”的化工项目,在科学家、政协委员和广大民众的监督下,最终“暂缓建设”。浙江一些地区开展的奖励公众举报企业污染等做法,保障了公民对环境的监督权。浙江、上海等地开展的政府项目由公民或人大代表决定等工作,从源头上赋予了公民对污染项目说“不”的权力。还有如民意与干部政绩考评以及干部选拔任用对接等等,都是公众参与环保的成功例子。而仅有这些还远远不够。在环境保护上严重懈怠的官员,显然是不能令公众满意的。这时,作为民意的代言机构,人大及其常委会要积极回应民众的声音,通过启动问责、质询、罢免等程序,让官员们感受到来自民意的压力,让民意成为决定性的力量,这既是人大制度设计的本意,也是让公众实现宪法权利的根本所在。
一言以蔽之,通过建立和健全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法律机制和监督机制,激活公众参与环保的意识,保障他们的参与权,才能避免“跪求”和群体性环境事件这些与法治社会不相协调的事件的发生,使公众参与真正成为环保的根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