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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由资源环境矛盾引发的群体性事件*时常见诸报端,挑动着人们敏感的神经。据中国社科院发布的《法治蓝皮书:中国法治发展报告No.12(2014)》统计,环境污染是导致万人以上大规模群体性事件的主要原因,在所有万人以上的群体性事件中占50%。这从一个侧面显示:我们正在经历一个局部社会矛盾愈发激烈、逐渐成为危害社会稳定和谐的突出因素的时代。
面对这些群体性事件,我们的社会付出了高昂的“学费”,也“买”到了不少教训。近年来,我国各级政府正在作出一系列可喜的转变,如:重视并加强决策过程中的公众参与、积极探索拓宽纠纷化解和诉求表达渠道、更好地实现信息公开等。但同时,一些新的、不容忽视的问题正在出现。比如,由于环境群体性事件大多以政府的妥协告终,不少民众认为“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不闹不解决”,从而更加义无反顾地走上街头;一些民众深信“法不责众”,任由愤怒情绪蔓延而不加以克制,导致事件性质迅速恶化;政府作为企业“代言人”的形象深入人心,又迫于压力不得不朝令夕改,从而破坏政府公信力……这一切都使得政府和民众凸显出空前的对立。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周旺生所著《法律导论》关于正义的相关内容指出,“正义非常强调应然性……对现代国家和社会而言,正义要求保障自由、平等、安全这一类的善。”环境污染或重大项目上马会直接危害民众生存和发展的根本利益,所以从这一层面上讲,民众通过环境群体性事件表达了一种“正义”的诉求。而政府要做的,就是运用手中的行政权力(尤其是执法权力)用法律正义观照民众主张的“正义”,从而最大限度地体现法的精神、实现法的价值。
在笔者看来,给政府和民众的矛盾打上死结的主要原因是政府对环境群体性事件的认识不到位。这些事件表面上是一种骚乱,实质上是民意的一种自发自愿的表达方式,而在更深层次上——也是政府尚未意识到的——这些事件其实凸显这样的现实:民众是给社会看病的“医生”。换言之,哪里有群体性事件发生,说明哪里的某个民众群体认为自己的利益受到了损害,说明哪里存在亟待解决的社会矛盾、哪里就是社会的“病灶”所在。
无独有偶,我国当前医患矛盾也空前尖锐。在纷乱的言论裹挟中,有人疾呼:医生需要尊重。这启示笔者提出,政府看待环境群体性事件不能一味镇压或妥协,而是需要“尊重”。笔者认为,这种尊重主要体现在创新应对群体性事件的思路,尊重给社会看病的“医生”,增进官民互信。
发挥环境群体性事件在评价公共政策中的反馈器作用
环境群体性事件的导火索各异,但都是由于数量庞大的民众群体的意志没有进入行政过程。而民众又强烈希望解决这些问题,以维护自身的安全利益。他们就必然会采取一系列活动,促使这些问题进入政府制定政策的议程,以达到推动政府重新评估已有公共政策并进行调整优化的目的。换言之,如果政府能增强敏感性,在环境群体性事件尚未发生或即将发生时即启动政策议程触发机制,不失为一种有效的危机管理措施。
发挥环境群体性事件在分析社会矛盾中的切入点作用
一直以来,政府在环境群体性事件的处理中花费了大量的人、财、物和精力,疲于应付却无从预防。“这就使基层政府出现了‘搞定就是稳定、摆平就是水平、无事就是本事、妥协就是和谐’的偏差认识,在实际操作中产生了‘摆平’这种特殊的、权宜性的、不能公开的手段”。(南京大学社会学院教授朱力《中国社会风险解析——群体性事件的社会冲突性质》)。笔者愿意强调,这对于社会整体维稳形势没有半点裨益,是蔑视法律、对民意严重缺乏尊重的行为。政府应从环境群体性事件入手分析社会现实,拿出长效的解决方案和改革的顶层设计,否则只能永远处于被动局面。
发挥环境群体性事件在考量社会稳定的晴雨表作用
群体性事件从零星地发生到逐渐增加的阶段或可谓之“社会矛盾凸显期”,如果在这个阶段进行卓有成效的改革,就可以实现中兴,甚至走向全盛。如果应对不力,就会进入群体性事件和暴动持续不断地发生的“社会矛盾爆发期”。环境群体性事件涉及民众生存和发展的根本利益,所以较其他类型的群体性事件更容易被触发。政府应将此视为一种信号,用以评估社会稳定程度。
尊重民意创新应对环境群体性事件思路
当前急剧的社会转型直接导致各类群体诉求的空前膨胀。可以预见,今后一段时间内环境群体性事件会长期高发。笔者无意支持群体性事件成为社会矛盾的一种常态解决机制,但笔者愿意呼吁政府对民意多一分尊重。同时笔者也强调,作为环境群体事件的主体参与者的公众,也务必需要提高法律意识,在法律范畴范围内表达自己的诉求。为此,笔者认为,我国政府应该创新应对环境群体性事件的思路,尊重给社会看病的“医生”:首先要做到信息公开和透明;其次要为公众意见表达提供合理的途径与渠道;最后要建立政府、企业和公众的沟通机制。
基于此建议当公众关注的环境事故或紧急事件已经发生时,政府应该快速建立统一信息发布平台。政府应该真诚地与公众接洽,并促进其程序的透明度,向公众披露所有相关的风险信息。同时设法发挥和充分运用非政府组织和其他利益相关者、主流媒体和新媒体、在线媒体和离线媒体等的作用,特别需要提及的是在当今互联网时代,微博、微信等社交媒体对于信息收集和发布尤其重要,以便更有效地传播环境信息,增进官民互信。政府应该不仅把社会媒体渠道作为环境危机中传播已知事实的工具,同时也作为公民接收政府部门有关紧急通知的工具。政府应该认识到参与积极性高、警惕性强的公众,可以自下而上地通过网络社交媒体,积极参与和提高环境事件应急反应的效率。(作者单位:北京大学历史学系)
编辑|刘书梅 [email protected]
面对这些群体性事件,我们的社会付出了高昂的“学费”,也“买”到了不少教训。近年来,我国各级政府正在作出一系列可喜的转变,如:重视并加强决策过程中的公众参与、积极探索拓宽纠纷化解和诉求表达渠道、更好地实现信息公开等。但同时,一些新的、不容忽视的问题正在出现。比如,由于环境群体性事件大多以政府的妥协告终,不少民众认为“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不闹不解决”,从而更加义无反顾地走上街头;一些民众深信“法不责众”,任由愤怒情绪蔓延而不加以克制,导致事件性质迅速恶化;政府作为企业“代言人”的形象深入人心,又迫于压力不得不朝令夕改,从而破坏政府公信力……这一切都使得政府和民众凸显出空前的对立。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周旺生所著《法律导论》关于正义的相关内容指出,“正义非常强调应然性……对现代国家和社会而言,正义要求保障自由、平等、安全这一类的善。”环境污染或重大项目上马会直接危害民众生存和发展的根本利益,所以从这一层面上讲,民众通过环境群体性事件表达了一种“正义”的诉求。而政府要做的,就是运用手中的行政权力(尤其是执法权力)用法律正义观照民众主张的“正义”,从而最大限度地体现法的精神、实现法的价值。
在笔者看来,给政府和民众的矛盾打上死结的主要原因是政府对环境群体性事件的认识不到位。这些事件表面上是一种骚乱,实质上是民意的一种自发自愿的表达方式,而在更深层次上——也是政府尚未意识到的——这些事件其实凸显这样的现实:民众是给社会看病的“医生”。换言之,哪里有群体性事件发生,说明哪里的某个民众群体认为自己的利益受到了损害,说明哪里存在亟待解决的社会矛盾、哪里就是社会的“病灶”所在。
无独有偶,我国当前医患矛盾也空前尖锐。在纷乱的言论裹挟中,有人疾呼:医生需要尊重。这启示笔者提出,政府看待环境群体性事件不能一味镇压或妥协,而是需要“尊重”。笔者认为,这种尊重主要体现在创新应对群体性事件的思路,尊重给社会看病的“医生”,增进官民互信。
发挥环境群体性事件在评价公共政策中的反馈器作用
环境群体性事件的导火索各异,但都是由于数量庞大的民众群体的意志没有进入行政过程。而民众又强烈希望解决这些问题,以维护自身的安全利益。他们就必然会采取一系列活动,促使这些问题进入政府制定政策的议程,以达到推动政府重新评估已有公共政策并进行调整优化的目的。换言之,如果政府能增强敏感性,在环境群体性事件尚未发生或即将发生时即启动政策议程触发机制,不失为一种有效的危机管理措施。
发挥环境群体性事件在分析社会矛盾中的切入点作用
一直以来,政府在环境群体性事件的处理中花费了大量的人、财、物和精力,疲于应付却无从预防。“这就使基层政府出现了‘搞定就是稳定、摆平就是水平、无事就是本事、妥协就是和谐’的偏差认识,在实际操作中产生了‘摆平’这种特殊的、权宜性的、不能公开的手段”。(南京大学社会学院教授朱力《中国社会风险解析——群体性事件的社会冲突性质》)。笔者愿意强调,这对于社会整体维稳形势没有半点裨益,是蔑视法律、对民意严重缺乏尊重的行为。政府应从环境群体性事件入手分析社会现实,拿出长效的解决方案和改革的顶层设计,否则只能永远处于被动局面。
发挥环境群体性事件在考量社会稳定的晴雨表作用
群体性事件从零星地发生到逐渐增加的阶段或可谓之“社会矛盾凸显期”,如果在这个阶段进行卓有成效的改革,就可以实现中兴,甚至走向全盛。如果应对不力,就会进入群体性事件和暴动持续不断地发生的“社会矛盾爆发期”。环境群体性事件涉及民众生存和发展的根本利益,所以较其他类型的群体性事件更容易被触发。政府应将此视为一种信号,用以评估社会稳定程度。
尊重民意创新应对环境群体性事件思路
当前急剧的社会转型直接导致各类群体诉求的空前膨胀。可以预见,今后一段时间内环境群体性事件会长期高发。笔者无意支持群体性事件成为社会矛盾的一种常态解决机制,但笔者愿意呼吁政府对民意多一分尊重。同时笔者也强调,作为环境群体事件的主体参与者的公众,也务必需要提高法律意识,在法律范畴范围内表达自己的诉求。为此,笔者认为,我国政府应该创新应对环境群体性事件的思路,尊重给社会看病的“医生”:首先要做到信息公开和透明;其次要为公众意见表达提供合理的途径与渠道;最后要建立政府、企业和公众的沟通机制。
基于此建议当公众关注的环境事故或紧急事件已经发生时,政府应该快速建立统一信息发布平台。政府应该真诚地与公众接洽,并促进其程序的透明度,向公众披露所有相关的风险信息。同时设法发挥和充分运用非政府组织和其他利益相关者、主流媒体和新媒体、在线媒体和离线媒体等的作用,特别需要提及的是在当今互联网时代,微博、微信等社交媒体对于信息收集和发布尤其重要,以便更有效地传播环境信息,增进官民互信。政府应该不仅把社会媒体渠道作为环境危机中传播已知事实的工具,同时也作为公民接收政府部门有关紧急通知的工具。政府应该认识到参与积极性高、警惕性强的公众,可以自下而上地通过网络社交媒体,积极参与和提高环境事件应急反应的效率。(作者单位:北京大学历史学系)
编辑|刘书梅 [email protect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