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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近年来,我国电子商务化进程不断加快,催生了新的消费方式和商业模式,也使电子商务行业实现了快速发展。但是我国在很长一段时期缺少专门对电商领域进行监管的法律,出现了“刷单”、“大数据杀熟”等行业乱象,使消费者在电子商务过程中处于相对弱势的地位,让电商行业的发展处于畸形状态,而《电商法》的出台则为整个电商行业注入了強心剂。本文即从《电商法》本身入手,通过对关键内容进行解读,分析该法解决的问题及其意义。
关键词:电子商务法;内容解读;意义
一、引言
《电商法》于2018年8月31日颁布,2019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整部法律对电子商务经营者、电子商务合同的订立与履行、电子商务争议解决、电子商务促进、法律责任五个大方面做了明确规定。将其条文对照到真实的电子商务场景中,突出的则是经营主体的登记、纳税、平台经营者的责任与义务、知识产权保护等问题。《电商法》的颁布,无论是对消费者、经营者、还是对我国整个电子商务行业来说,都具有非凡的意义。
二、《电商法》关键内容解读
1.对电子商务经营主体进行了明确的定义与划分。《电商法》第九条将电子商务经营者分为“平台”、“平台内”和“其他”三类,无论是京东、天猫这样的电商平台及其商家,还是通过APP、微信公众号、朋友圈(微商)进行销售的经营者都适用于《电商法》。
2.明确电商经营者办理登记、依法纳税、办理纳税登记的义务。《电商法》第十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并免除了小市场主体登记的义务。这意味着正式将个人卖家纳入监管范围,但也给从事网络销售活动的自然人留下了一定的空间。上述条文提高了电商平台的入驻门槛和经营者的素质,为规范经营者的管理也做好了铺垫。《电商法》第十一条强调了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履行纳税并如实申报纳税的义务;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则强调了电商平台经营者应依法向税务部门报送平台内经营者身份信息和与纳税有关信息的义务,上述两条条文则是基于近年来我国电商行业范围内偷、漏税较为突出的现象,《电商法》将税收问题规定于其中,对缓解电商行业偷税漏税的现象将会起到积极作用,也足以看出国家对税收的重视。
3.明确平台经营者的连带责任、相应责任,规定平台经营者对平台内经营者身份和信息的管理义务。《电商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电商平台经营者对申请进入平台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者,从其提交的身份、地址、联系方式、行政许可等真实信息进行实质上的审核;第三十八条规定了平台经营者的连带责任与相应责任;第四十条规定“对于竞价排名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显著标明‘广告’”。上述三条条文对保护消费者权益、维护消费者利益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魏则西事件”则具有较强的代表性。事件中的“武警北京总队二医院”通过百度竞价排名使其居于搜索结果首位,且事实证明魏则西是接受了该医院的无效治疗而使病情延误导致了死亡,此事一出即引发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如果百度尽到了平台的审核义务,并在搜索结果中显著标明“广告”,那么“魏则西事件”就不会发生。究其根源,一是当时没有真正意义法律层面上的规定;二是“犯罪成本”低,竞价排名所获得的收益远高于出事后所需支付的赔偿。此部《电商法》对平台经营者的责任和义务给出明确的规定,并为电商平台经营者和平台内经营者划定了红线,违法将面临巨额罚款。
4.拒绝大数据杀熟。《电商法》第十八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在为消费者提供个性化推荐时,也应同时提供不针对其个人特征的选项。在大数据技术不断发展的背景下,电子商务经营者可以根据消费者的交易行为分析消费者的喜好,非常准确地对用户进行“画像”,为不同“画像”的用户推荐相应的产品和服务。为用户提供个性化的商品或者服务,满足其个性化需求本应是电商行业的一个痛点,但通常出现同一个平台,同一款产品,老顾客的价格比新顾客的价格更高的现象,则使消费者在电商交易环节处于不对等地位。这条法条强调了平等对待消费者,让消费者能够把知情权和选择权始终掌握在自己手中。
5.拒绝商品搭售。《电商法》第十九条规定“不得将搭售商品或者服务作为默认同意的选项”,订酒店搭个温泉服务、买机票搭个专车接送服务,这样默认的搭售行为在《电商法》出台前被诟病已久,这条法条则明确禁止了默认搭售的行为。站在消费者的角度来说有利于自身权益,同时条文中体现出的不反对套餐式销售的意思,也照顾了经营者的利益。
6.建立信用评价制度,完善信用评价规则。《电商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信用评价制度,公示信用评价规则,为消费者提供对平台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进行评价的途径。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不得删除消费者对其平台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的评价”。在我们日常网购中经常会遇到“好评返现”,商家利用“小恩小惠”诱导消费者为其商品或者服务给出好评,有甚者花钱购买专门的“水军”刷好评。这条法条是电商“刷单”现象的针对性规定,明确禁止该行为。随着《电商法》的深入实施,“刷单”现象将会得到有效遏制,还消费者一个真实的购买场景。
7.平台具有知识产权保护的义务。《电商法》第四十条、四十二条、四十三条、四十四条、四十五条分别从建立相应的保护规则、侵权时可采取的措施、侵权时未采取措施应负的责任、恶意发出错误通知的后果、公示的义务、转送声明的义务、终止措施等方面强调了平台经营者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法律义务。这些法条对平台的经营者而言,不仅增加了其经营责任,而且还要求其对平台内所产生的知识产权方面的问题负责。平台既是传达者也变成了措施的执行者,如果平台要想完全落实法条,做到快速、正确、高效地解决平台内发生的知识产权问题,需要从两个方面做准备。首先,需要平台与知识产权人建立合作关系,提前设定好相关的运作规则;其次,需要提高平台对知识产权问题的判断和识别能力。这样才能为打击侵权行为扫除障碍,快速解决平台内发生的知识产权争端。 8.建立担保机制,承担先行赔偿责任。《电商法》第五十八条包含“鼓励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建立质量责任担保机制、设立消费者权益保证金以及承担先行赔偿责任”三個方面。虽然设立担保机制属于非强制的倡导性规定,其中先行赔偿相关的条款也援引自《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但不难看出这条法条是直接使消费者受益,扎扎实实保护了消费者的切身权益,在保障商品和服务质量方面的意义也是非常值得肯定的。
三、意义
对消费者来说,《电商法》成为了维护自身权益的“利剑”。在日常的电子商务交易中,当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能够依法维权。通览整部《电商法》,从其条文体现的精神来看更加偏向于维护消费者的利益,这足以说明在市场经济大环境下,电子商务想要长足发展离不开消费者,维护好消费者的权益更是重中之重。
对经营者来说,《电商法》是其必须遵循的规则和压在肩上的责任。《电商法》不仅划定了禁止刷单、禁止搭售、禁止杀熟等经营者不敢逾越的红线,同时也明确了经营者的责任与义务,并鼓励平台经营者建立担保、促进争端解决等机制,将经营者朝着有责任、有担当的方向引导。
对于电子商务行业来说,《电商法》的出台标志着我国电子商务行业从原先的自由生长逐渐过渡转化为合法合规治理,夯实了电子商务领域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根基。有利于营造良好的电子商务业态,促进电商行业朝着健康的方向发展。
对国家来说,我国的《电商法》走在了世界前列。填补了我国电商领域法律法规的空白,也开创了我国电子商务立法的先河,对于世界范围内的电子商务立法也具有示范意义。
《电商法》作为新事物,也有不足之处。在第三十八条平台经营者的连带责任和相应责任方面,是不是只有当消费者的生命健康、人身财产受到实质的损害之后电商平台经营者才会承担责任呢?在第三十九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不得删除消费者对其平台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的评价”方面,则完全剥夺了经营者对评价删除的权利。如果出现对商品和服务的不实甚至恶意评价,经营者只能通过诉讼的方式进行维权,虽然达到了维护消费者监督权、知情权的目的,但也增加了经营者的维权成本。
总之,《电商法》虽然存在一些“不明确”之处,但其在强调对个体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同时,也兼顾了经营者的利益和划定了经营者的责任,还为解决电商行业存在的各种问题提供了法律参照,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在大量的司法实践后,也将有更多司法解释和法律法规来完善不足之处。
参考文献: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Z].2018-8-31.
[2]钟霜.浅析《电子商务法》[J].法制博览,2019(01):204+202.
作者简介:吴东(1997- ),男,汉族,籍贯:四川资阳,本科在读,研究方向:电子商务
关键词:电子商务法;内容解读;意义
一、引言
《电商法》于2018年8月31日颁布,2019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整部法律对电子商务经营者、电子商务合同的订立与履行、电子商务争议解决、电子商务促进、法律责任五个大方面做了明确规定。将其条文对照到真实的电子商务场景中,突出的则是经营主体的登记、纳税、平台经营者的责任与义务、知识产权保护等问题。《电商法》的颁布,无论是对消费者、经营者、还是对我国整个电子商务行业来说,都具有非凡的意义。
二、《电商法》关键内容解读
1.对电子商务经营主体进行了明确的定义与划分。《电商法》第九条将电子商务经营者分为“平台”、“平台内”和“其他”三类,无论是京东、天猫这样的电商平台及其商家,还是通过APP、微信公众号、朋友圈(微商)进行销售的经营者都适用于《电商法》。
2.明确电商经营者办理登记、依法纳税、办理纳税登记的义务。《电商法》第十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并免除了小市场主体登记的义务。这意味着正式将个人卖家纳入监管范围,但也给从事网络销售活动的自然人留下了一定的空间。上述条文提高了电商平台的入驻门槛和经营者的素质,为规范经营者的管理也做好了铺垫。《电商法》第十一条强调了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履行纳税并如实申报纳税的义务;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则强调了电商平台经营者应依法向税务部门报送平台内经营者身份信息和与纳税有关信息的义务,上述两条条文则是基于近年来我国电商行业范围内偷、漏税较为突出的现象,《电商法》将税收问题规定于其中,对缓解电商行业偷税漏税的现象将会起到积极作用,也足以看出国家对税收的重视。
3.明确平台经营者的连带责任、相应责任,规定平台经营者对平台内经营者身份和信息的管理义务。《电商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电商平台经营者对申请进入平台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者,从其提交的身份、地址、联系方式、行政许可等真实信息进行实质上的审核;第三十八条规定了平台经营者的连带责任与相应责任;第四十条规定“对于竞价排名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显著标明‘广告’”。上述三条条文对保护消费者权益、维护消费者利益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魏则西事件”则具有较强的代表性。事件中的“武警北京总队二医院”通过百度竞价排名使其居于搜索结果首位,且事实证明魏则西是接受了该医院的无效治疗而使病情延误导致了死亡,此事一出即引发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如果百度尽到了平台的审核义务,并在搜索结果中显著标明“广告”,那么“魏则西事件”就不会发生。究其根源,一是当时没有真正意义法律层面上的规定;二是“犯罪成本”低,竞价排名所获得的收益远高于出事后所需支付的赔偿。此部《电商法》对平台经营者的责任和义务给出明确的规定,并为电商平台经营者和平台内经营者划定了红线,违法将面临巨额罚款。
4.拒绝大数据杀熟。《电商法》第十八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在为消费者提供个性化推荐时,也应同时提供不针对其个人特征的选项。在大数据技术不断发展的背景下,电子商务经营者可以根据消费者的交易行为分析消费者的喜好,非常准确地对用户进行“画像”,为不同“画像”的用户推荐相应的产品和服务。为用户提供个性化的商品或者服务,满足其个性化需求本应是电商行业的一个痛点,但通常出现同一个平台,同一款产品,老顾客的价格比新顾客的价格更高的现象,则使消费者在电商交易环节处于不对等地位。这条法条强调了平等对待消费者,让消费者能够把知情权和选择权始终掌握在自己手中。
5.拒绝商品搭售。《电商法》第十九条规定“不得将搭售商品或者服务作为默认同意的选项”,订酒店搭个温泉服务、买机票搭个专车接送服务,这样默认的搭售行为在《电商法》出台前被诟病已久,这条法条则明确禁止了默认搭售的行为。站在消费者的角度来说有利于自身权益,同时条文中体现出的不反对套餐式销售的意思,也照顾了经营者的利益。
6.建立信用评价制度,完善信用评价规则。《电商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信用评价制度,公示信用评价规则,为消费者提供对平台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进行评价的途径。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不得删除消费者对其平台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的评价”。在我们日常网购中经常会遇到“好评返现”,商家利用“小恩小惠”诱导消费者为其商品或者服务给出好评,有甚者花钱购买专门的“水军”刷好评。这条法条是电商“刷单”现象的针对性规定,明确禁止该行为。随着《电商法》的深入实施,“刷单”现象将会得到有效遏制,还消费者一个真实的购买场景。
7.平台具有知识产权保护的义务。《电商法》第四十条、四十二条、四十三条、四十四条、四十五条分别从建立相应的保护规则、侵权时可采取的措施、侵权时未采取措施应负的责任、恶意发出错误通知的后果、公示的义务、转送声明的义务、终止措施等方面强调了平台经营者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法律义务。这些法条对平台的经营者而言,不仅增加了其经营责任,而且还要求其对平台内所产生的知识产权方面的问题负责。平台既是传达者也变成了措施的执行者,如果平台要想完全落实法条,做到快速、正确、高效地解决平台内发生的知识产权问题,需要从两个方面做准备。首先,需要平台与知识产权人建立合作关系,提前设定好相关的运作规则;其次,需要提高平台对知识产权问题的判断和识别能力。这样才能为打击侵权行为扫除障碍,快速解决平台内发生的知识产权争端。 8.建立担保机制,承担先行赔偿责任。《电商法》第五十八条包含“鼓励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建立质量责任担保机制、设立消费者权益保证金以及承担先行赔偿责任”三個方面。虽然设立担保机制属于非强制的倡导性规定,其中先行赔偿相关的条款也援引自《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但不难看出这条法条是直接使消费者受益,扎扎实实保护了消费者的切身权益,在保障商品和服务质量方面的意义也是非常值得肯定的。
三、意义
对消费者来说,《电商法》成为了维护自身权益的“利剑”。在日常的电子商务交易中,当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能够依法维权。通览整部《电商法》,从其条文体现的精神来看更加偏向于维护消费者的利益,这足以说明在市场经济大环境下,电子商务想要长足发展离不开消费者,维护好消费者的权益更是重中之重。
对经营者来说,《电商法》是其必须遵循的规则和压在肩上的责任。《电商法》不仅划定了禁止刷单、禁止搭售、禁止杀熟等经营者不敢逾越的红线,同时也明确了经营者的责任与义务,并鼓励平台经营者建立担保、促进争端解决等机制,将经营者朝着有责任、有担当的方向引导。
对于电子商务行业来说,《电商法》的出台标志着我国电子商务行业从原先的自由生长逐渐过渡转化为合法合规治理,夯实了电子商务领域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根基。有利于营造良好的电子商务业态,促进电商行业朝着健康的方向发展。
对国家来说,我国的《电商法》走在了世界前列。填补了我国电商领域法律法规的空白,也开创了我国电子商务立法的先河,对于世界范围内的电子商务立法也具有示范意义。
《电商法》作为新事物,也有不足之处。在第三十八条平台经营者的连带责任和相应责任方面,是不是只有当消费者的生命健康、人身财产受到实质的损害之后电商平台经营者才会承担责任呢?在第三十九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不得删除消费者对其平台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的评价”方面,则完全剥夺了经营者对评价删除的权利。如果出现对商品和服务的不实甚至恶意评价,经营者只能通过诉讼的方式进行维权,虽然达到了维护消费者监督权、知情权的目的,但也增加了经营者的维权成本。
总之,《电商法》虽然存在一些“不明确”之处,但其在强调对个体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同时,也兼顾了经营者的利益和划定了经营者的责任,还为解决电商行业存在的各种问题提供了法律参照,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在大量的司法实践后,也将有更多司法解释和法律法规来完善不足之处。
参考文献: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Z].2018-8-31.
[2]钟霜.浅析《电子商务法》[J].法制博览,2019(01):204+202.
作者简介:吴东(1997- ),男,汉族,籍贯:四川资阳,本科在读,研究方向:电子商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