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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我国未成年犯社区矫正工作起步较晚,缺乏适合未成年犯特点的矫正项目,未成年犯社区矫正执行主体整体素质不高,缺乏专业人员,未成年犯社区矫正适用对象和适用范围过于狭窄,社区矫正缺乏统一的标准和制度,社会各界配合不强。因此,吸收国外未成年犯社区矫正制度的先进经验,推进我国未成年犯社区矫正制度的完善,需要明确立法,设立"未成年人社区矫正"专章,提高矫正队伍的职业化和专业化,设立适合未成年人特点的社区矫正项目,等等。这对预防和治理未成年人犯罪,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重大的意义。
【关键词】未成年人;犯罪;社区矫正
随着社区矫正工作的逐步深化,越来越多的被判处非监禁刑的未成年犯适用社区矫正并取得较好的社会效果。2011年2月2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八)》将"社区矫正"写入刑法并于5月1日起生效,这使我国的社区矫正有了法律依据。但是,关于社区矫正制度的构建仍然不完善,更未涉及未成年犯社区矫正制度的构建。因此,对我国未成年犯的社区矫正问题做一个梳理,提出完善的建议和对策,这对预防和治理我国未成年人犯罪,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重大的意义。
一、我国未成年犯社区矫正存在的问题
2009年9月,"两院两部"联合下发了《关于在全国试行社区矫正工作的意见》,社区矫正在全国范围内试行。从试点的情况看,我国多数地区未曾就未成年犯社区矫正适用不同的管理制度,未成年犯社区矫正制度的构建尚处于起步和探索阶段,其主要存在以下问题与隐忧:
(一)没有统一的专门针对未成年人的社区矫正制度
从2003年《通知》发布后,越来越多被判处非监禁刑的未成年人适用社区矫正。但是,我国现行的社区矫正模式并未单独将未成年人独立出来,目前在这方面的立法可以说是一片空白,这是我国社区矫正工作中遇到的最主要的瓶颈和障碍。
(二)针对未成年人的社区矫正项目过少
从各地情况来看,很多地区并没有将成年人和未成年人区别开来进行矫正,没有开展适合未成年人特点的矫正项目,这对未成年犯的矫正效果极为不利。因此,借鉴英美等西方发达国家的成功经验,开发适合我国未成年人特点的矫正项目,这是一个值得探索的领域。
(三)未成年犯社区矫正执行主体整体素质不高,缺乏专业人员
在日本,在对未成年犯的矫正过程中,为了实现矫正的目的,不论是政府部门还是民间自治部门从事少年保护观察的人员,都要求职员的专门性、职业性和技术性。而我国社区矫正工作人员一般是由专业矫正人员和社会志愿者组成,专业矫正人员一般由司法所干部、监狱警察和社区民警构成。未成年犯的社区矫正工作非常特殊,它与一般的成年犯社区矫正有着很大的不同。因此,从事这项工作的人员必须是熟悉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善于做教育感化工作,并接受过专业训练的专业人员。然而,我国社区矫正人员不仅数量少而且整体专业性素质偏低,绝大多数没有经过专业训练,缺乏全面的矫正知识和技能。
二、完善我国未成年犯社区矫正的构想
(一)尽快立法,设立"未成年人社区矫正"专章
社区矫正必须有相应的立法作为支撑。必须制定一个统一的《社区矫正法》,并在其中设立"未成年人社区矫正"专章,为我国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工作提供法律依据。
(二)设立适合未成年人特点的社区矫正项目
对未成年人实施社区矫正,要采取个性化的矫正方案和矫正项目,可以考虑引进和借鉴国外先进的矫正方案和矫正项目。笔者建议从以下五个方面着手:一是增设"养育家庭"的项目。养育家庭是指法院将未成年犯安置到一个替代的社区家庭,以满足未成年人得到类似亲生父母保护和监护的需要。这一项目在美国被广泛适用,其优势是为未成年犯提供家庭温暖,以亲情培养为纽带,达到教育及感化的作用。二是加强限制自由的措施。将未成年犯与他过去结交的不良人群与不良习惯隔离开来。比如晚上不准外出、不得进入酒吧、营业性的歌舞厅等场所、不能与不良行为者交往等,这些措施可以减少其重新犯罪的机会。而这些限制自由的措施由法官根据未成年犯的具体情况加以适用,其限制的办法可以借鉴国外的做法如电子监控、定期汇报等。三是拓展公益活动的渠道。公益活动不仅包括公益劳动,还应该让未成年人参加其他的公益活动,培养他们的利他主义思想,如街头的法制宣传、环保宣传、动物保护的宣传、帮助贫困地区失学儿童等活动。这些活动可以使未成年犯感受到他们对社会的责任、他人的责任与家庭的责任,减少其自私、冲动的情绪,这对未成年犯的教育改造是十分有效的。四是对未成年犯开展以被害人为焦点的培训,让他们了解被害人的痛苦,并向被害人道歉,从而促使他们悔过自新。当然,这些个性化的项目开展,迫切需要社会专家、社会工作者、志愿者的参与及政府的大力支持,只有这样才能取得效果。五是强化对未成年矫正对象家长的工作力度,青少年矫正对象的家庭多存有溺爱和体罚并存的现象,这不利于一个和睦家庭矫正环境的建立。因此,必须依托社区家长学校,对这些未成年犯的家长,组织有针对性的讲座,帮助他们改善与子女的关系,改正自身存在的错误行为[2]。
(三)统筹协调,强化各职能部门的配合衔接
社区矫正工作涉及多个部门,应加强相关职能部门之间的配合衔接,搞好统筹协调,进一步完善工作机制,明确公、检、法、司等各部门的工作职责,增强相互间的工作衔接性。通过建立社区矫正联席会议制度和信息互通制度等长效机制,及时协调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問题和困难,并积极借助信息网络平台加强联系,不断提高社区矫正工作效率。
参考文献
[1]郝赤勇. 依法规范实施社区矫正 加强和创新特殊人群管理[N]. 法制日报,2012-02-15.
[2]贾宇. 未成年人犯罪社区矫正制度研究[J]. 人民检察,2011,(3).
【关键词】未成年人;犯罪;社区矫正
随着社区矫正工作的逐步深化,越来越多的被判处非监禁刑的未成年犯适用社区矫正并取得较好的社会效果。2011年2月2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八)》将"社区矫正"写入刑法并于5月1日起生效,这使我国的社区矫正有了法律依据。但是,关于社区矫正制度的构建仍然不完善,更未涉及未成年犯社区矫正制度的构建。因此,对我国未成年犯的社区矫正问题做一个梳理,提出完善的建议和对策,这对预防和治理我国未成年人犯罪,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重大的意义。
一、我国未成年犯社区矫正存在的问题
2009年9月,"两院两部"联合下发了《关于在全国试行社区矫正工作的意见》,社区矫正在全国范围内试行。从试点的情况看,我国多数地区未曾就未成年犯社区矫正适用不同的管理制度,未成年犯社区矫正制度的构建尚处于起步和探索阶段,其主要存在以下问题与隐忧:
(一)没有统一的专门针对未成年人的社区矫正制度
从2003年《通知》发布后,越来越多被判处非监禁刑的未成年人适用社区矫正。但是,我国现行的社区矫正模式并未单独将未成年人独立出来,目前在这方面的立法可以说是一片空白,这是我国社区矫正工作中遇到的最主要的瓶颈和障碍。
(二)针对未成年人的社区矫正项目过少
从各地情况来看,很多地区并没有将成年人和未成年人区别开来进行矫正,没有开展适合未成年人特点的矫正项目,这对未成年犯的矫正效果极为不利。因此,借鉴英美等西方发达国家的成功经验,开发适合我国未成年人特点的矫正项目,这是一个值得探索的领域。
(三)未成年犯社区矫正执行主体整体素质不高,缺乏专业人员
在日本,在对未成年犯的矫正过程中,为了实现矫正的目的,不论是政府部门还是民间自治部门从事少年保护观察的人员,都要求职员的专门性、职业性和技术性。而我国社区矫正工作人员一般是由专业矫正人员和社会志愿者组成,专业矫正人员一般由司法所干部、监狱警察和社区民警构成。未成年犯的社区矫正工作非常特殊,它与一般的成年犯社区矫正有着很大的不同。因此,从事这项工作的人员必须是熟悉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善于做教育感化工作,并接受过专业训练的专业人员。然而,我国社区矫正人员不仅数量少而且整体专业性素质偏低,绝大多数没有经过专业训练,缺乏全面的矫正知识和技能。
二、完善我国未成年犯社区矫正的构想
(一)尽快立法,设立"未成年人社区矫正"专章
社区矫正必须有相应的立法作为支撑。必须制定一个统一的《社区矫正法》,并在其中设立"未成年人社区矫正"专章,为我国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工作提供法律依据。
(二)设立适合未成年人特点的社区矫正项目
对未成年人实施社区矫正,要采取个性化的矫正方案和矫正项目,可以考虑引进和借鉴国外先进的矫正方案和矫正项目。笔者建议从以下五个方面着手:一是增设"养育家庭"的项目。养育家庭是指法院将未成年犯安置到一个替代的社区家庭,以满足未成年人得到类似亲生父母保护和监护的需要。这一项目在美国被广泛适用,其优势是为未成年犯提供家庭温暖,以亲情培养为纽带,达到教育及感化的作用。二是加强限制自由的措施。将未成年犯与他过去结交的不良人群与不良习惯隔离开来。比如晚上不准外出、不得进入酒吧、营业性的歌舞厅等场所、不能与不良行为者交往等,这些措施可以减少其重新犯罪的机会。而这些限制自由的措施由法官根据未成年犯的具体情况加以适用,其限制的办法可以借鉴国外的做法如电子监控、定期汇报等。三是拓展公益活动的渠道。公益活动不仅包括公益劳动,还应该让未成年人参加其他的公益活动,培养他们的利他主义思想,如街头的法制宣传、环保宣传、动物保护的宣传、帮助贫困地区失学儿童等活动。这些活动可以使未成年犯感受到他们对社会的责任、他人的责任与家庭的责任,减少其自私、冲动的情绪,这对未成年犯的教育改造是十分有效的。四是对未成年犯开展以被害人为焦点的培训,让他们了解被害人的痛苦,并向被害人道歉,从而促使他们悔过自新。当然,这些个性化的项目开展,迫切需要社会专家、社会工作者、志愿者的参与及政府的大力支持,只有这样才能取得效果。五是强化对未成年矫正对象家长的工作力度,青少年矫正对象的家庭多存有溺爱和体罚并存的现象,这不利于一个和睦家庭矫正环境的建立。因此,必须依托社区家长学校,对这些未成年犯的家长,组织有针对性的讲座,帮助他们改善与子女的关系,改正自身存在的错误行为[2]。
(三)统筹协调,强化各职能部门的配合衔接
社区矫正工作涉及多个部门,应加强相关职能部门之间的配合衔接,搞好统筹协调,进一步完善工作机制,明确公、检、法、司等各部门的工作职责,增强相互间的工作衔接性。通过建立社区矫正联席会议制度和信息互通制度等长效机制,及时协调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問题和困难,并积极借助信息网络平台加强联系,不断提高社区矫正工作效率。
参考文献
[1]郝赤勇. 依法规范实施社区矫正 加强和创新特殊人群管理[N]. 法制日报,2012-02-15.
[2]贾宇. 未成年人犯罪社区矫正制度研究[J]. 人民检察,201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