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几种特殊的民事主体资格的探讨

来源 :商品与质量·理论研究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xiaodehuwei123
下载到本地 , 更方便阅读
声明 : 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 , 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 , 可与客服联系进行内容授权或下架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 要:本文对于实践中常有的几种特殊群体是否具有民事主体的资格以及如何进行判断,标准如何进行探讨。
  关键字:民事主体、判断标准
  民事主体,是指根据法律规定,能够参与民事法律关系,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当事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民法作为法律体系中较为完善的部分,其中的民事主体的判断标准仍然有些含糊不明。本文主要探讨了几种特殊民事主体资格的判断和认定。
  首先,自然人作为毋庸置疑的民事主体,是由于其拥有自己的意志,以其支配自己的行为并以自我人身来负担行为的后果。以此角度来看,自然人之外的法人、组织是否具有民事主体的资格,也应看其是否具有支配自己行为的意志并以合适的载体负担行为之果。我们都知道,表面上来看,法人、组织本身是没有意识形态的,但法人、组织实质上是自然人为了追求某种利益或实现特定目的而形成的外在形式,该形式仍然承载着"人"的意志,只是该"人"不同于普通的自然人罢了,或者应该理解为法人、组织的意志,它并不是成员们意志的简单叠加,而反应的是一种转换后的群体意志,它是单一的,需要特定的机制加以明确。于是,具有转换的意志是法人、组织区别于自然人的主要条件,也是成为民事主体的首要条件。
  其次,法人、组织要成为民事主体还必须具有自己的名称,否则与其在同一法律关系中的主体的人便不知对象为何。依照我国当前的立法,对法人、组织的成立采用的是登记要件主义。通过登记这样公开明确的形式,使所有人能够明确了解法人、组织的能力、性质,及其存在的合法性,以便使其民事主体资格得以确定和认可。由此可见,具有转换后的意志并经登记公示的法人、组织都应成为民事主体。明确了此判断标准之后,便来详细分析几种特殊群体的民事主体资格如下。
  胎儿的民事主体资格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就此规定,那么出生前或者出生过程中的"胎儿"阶段是否具有民事主体资格呢?根据不同的立法史,有如下三种模式:总括保护主义、个别保护主义和绝对主义。 ①笔者认为,根据上文已明确的判断标准,胎儿具备转换后的意志,应该可以作为民事主体。但由于胎儿尚未与母体独立开来,在民事主体制度的具体设计上应作如下安排:一、我国未来民事立法中应采取总括保护主义,明确赋予胎儿民事主体资格,使法律对于"人"的保护趋于完善;二、参照法定解除条件说,规定即使在受孕期间,胎儿也被视为具有与已经出生的人同样的法律地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只是以后胎儿如果是死产时,其已经取得的民事权利能力才溯及以往的被取消,也就是胎儿民事权利能力的取得附有解除条件,此种学说是我国台湾地区民法所采用的;三、在规定胎儿具有民事主体资格的同时,借鉴国外关于胎儿问题规定的细化方式,将立法者所能列举的胎儿的继承、生命权、健康权、监护人以及被侵权的具体情形等等,一一特定化并通过相应法律予以规定,便于适用。
  合伙的民事主体资格
  在我国有关的民商事立法中,合伙主要分为个人合伙和合伙企业。个人合伙是自然人的一种特殊形式,而后者则是"其他组织",个人合伙和合伙企业都具备转换的意志以及登记公示,应认定为可具有"第三民事主体"的资格。也满足传统理论的合伙人格、财产、利益、责任的独立性。合伙以自己的名义参与诉讼活动,取得当事人能力,取得相对独立的地位和独立的人格;合伙财产归合伙人共同共有,全体合伙人不分份额地对合伙财产享有所有权,合伙人失去了自由支配、处分其出资财产的权利,这使得合伙财产具有相对独立性;从而合伙的整体利益也已与合伙人的私人利益脱离开来;此外,合伙组织的民事责任也独立于合伙人,这一点,在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但采取补偿责任的形式的相关规定上得以体现,即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合伙企业财产不足清偿到期债务的,各合伙人应当承担连带无限清偿责任。
  非法人组织的民事主体资格
  非法人组织是否具有民事主体的资格?有两种观点,一种认为,非法人组织不具有独立人格特征,不能作为独立的民事主体。另一种则相反的认为,非法人组织也能作为独立的民事主体对待,这从近年来的司法解释中,可见非法人组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从而找到了依据,尽管这与过去的立法认为非法人组织无权利能力的观点相悖,但随着实践发展的理论趋势是不可阻挡的。
  如在民事特别法上,基本均赋予其权利义务主体资格,如我国《合同法》(1999)第2条、《著作权法》(2001)第2条、《商标法》(2001)第3条、《保险法》(2002)第7条等等。至于其他商事特别法,如《合伙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等更是授予这些各别非法人组织以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以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特别法。有鉴于此,我们可以确定性地说,"非法人组织"已然是我国法定的民事主体,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因此,现在再讨论我国民事法律是否应该赋予非法人组织以第三民事主体资格,已无现实意义,现在的关键问题是,应该在我国民法总则编中给予"其他组织"一个"名分",正式赋予其第三民事主体的资格。以便我们的民法能反映现实生活的事实,同时也与近现代民事立法潮流相契合。并且根据笔者以上总结的判断民事主体资格的标准,即具有意志并经登记公示。以此来看非法人组织本身,设立者将其财产用于设立该组织,以该组织的名义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其财产不仅在名义而且在法律上有别于设立者的其他财产,这既是设立者将其财产的经营自主权授予该组织,亦可以认为是国家机关对该组织可以以此财产进行经营的承认。
  实际上,我们可以认为非法人组织就是法人的雏形。它对法人来说,就如同婴儿与成人,我们不能因为婴儿不具备独立的意识条件和身体条件以及尚未脱离于母体,便否认其已经具有的人的生命条件、语言能力、思维能力以及否认其人格的存在。
  国家的民事主体资格
  国家是否具有作为民事主体的资格?我国目前立法并没有具体规定以及有力的理论依据。明确规定国家作为民事主体,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首先,明确国家的民事主体地位具有现实意义。国家的民事地位混沌不清以及立法的落后,不能阻挡国家在民事活动中的出现,这就必然造成一个局面,便是民事关系中的相对人利益没有可靠保障;其次,规定国家在民事活动中的主体地位具有相当的理论意义。随着社会的发展,国家将在社会活动中扮演的角色越来越多,如主权者、经济管理者、公共管理者,参与经济活动以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调节经济秩序,为社会弱势群体提供福利。在实现这些功能时,国家并然会进入多种领域,如在行使主权者职能时,国家就成为公法主体,在市场条件下实现经济功能时,国家往往就成为民事主体。这就有必要根据国家的各项功能辨别其法律地位,以保护其他民事主体的利益不受国家公权力的损害。国家为了实现特定目的和功能而以民事主体的资格参与民事法律关系,这将极大地丰富了民事主体的内涵。 2 同时,国家显然具备转换后的独立意志,同时代表国家行使民事权利的大多是各类国家机关或者企事业单位,都具有登记要件,符合本文探讨的民事主体的判断标准,应作为独立民事主体对待。
  注释:
  ①赵可:《胎儿的民事主体问题研究》,载自《重庆大学》学报,2007。
  参考文献:
  [1] 赵可. 胎儿的民事主体问题研究. 重庆.重庆大学学报,2007.
  [2] 马俊驹 宋刚. 民事主体功能论--兼论国家作为民事主体. 北京.法学家,2003年第6期
  [3] 陈荣文.论"其他组织"在我国民事主体体系中的地位
  http://article.chinalawinfo.com/article_print.asp?articleid=21834
  [4]曹新明 夏传胜. 抽象人格论与我国民事主体制度. 北京.法商研究,2000.
  作者简介:万凤,性别:女,学校:上海海事大学国际法学C班。
其他文献
摘 要:随着互联网技术的高速发展,互联网电子证据保全工作也迎来了一次次新挑战,公证人除了需要不断丰富法律知识外,还要不断学习与工作相关的新技能。电子证据保全公证就需要我们公证人必须熟练掌握计算机操作技能,本文以学习中公协颁布的《办理保全互联网电子证据公证的指导意见》为依据,对公证机关办理互联网电子证据保全公证,经常遇到的问题提出了解决方案,同时提出了公证人应掌握的几种必备计算机操作技能。  关键词
期刊
文章编号:ISSN1006—656X(2014)01-0041-01  物资供应管理,是指为保障企业物资供应而对企业采购、仓储活动进行的管理,是对企业采购、仓储活动的计划、组织、协调、控制等活动。其职能是供应、管理、服务、经营。目标是以最低的成本最优的服务为企业提供物资和服务。当今面对激烈的市场竞争,生产企业越来越重视物资供应管理,企业在开发新产品和新市场的同时,把降低材料成本作为提升企业竞争力的
期刊
摘 要:多元的社会主体和社会需求决定了法律价值的多元化,法律价值之间的冲突问题也不可避免地浮现出来,如何面对和缓解法律价值之间的冲突,促进法律价值之间的融合,对我国法治社会的建设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本文试图以"孙中界钓鱼执法案"为切入点,分析法律价值的内涵、冲突及其产生的原因,探讨法律价值冲突的解决模式,对如何促进法律价值的融合,做出正确的价值选择做一番思考。  关键词:法律价值 法律价值的冲突
期刊
摘 要:随着传媒业的不断发展,媒体对法院审判案件的报道也越来越多。传媒利用其直观、快速的特点对发生的事件作出广泛、迅速、连续的传播。司法追求的是法律上的公正, 而媒体和大众追求的是一种感观上的公正,是一种道德和情感评价。但这两种公正在本质上是相容的。理论实践都表明, 舆论监督和司法作为现代社会民主和法制建设的两大公器,在价值层面上都以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为根本目标与价值追求,在本质上两者之间具有协调
期刊
摘 要:船舶适航问题在海商法领域扮演举足轻重的地位。首先,在海上货物运输领域,适航是承运人享受免责的前提条件。在海事法中,也是船舶所有人享有共同海损分摊权利的基础。在保险法中,适航是被保险人的承诺性默示保证。适航的证明责任分配直接关系到当事人的权利实现,因为承担证明责任,不仅仅是提出证据的责任,更重要的是,在举证不能或现有证据不能支持任何一方主张时,承担证明责任的一方承担对该举证事项举证不能的风险
期刊
摘 要:刑事诉讼法做为一部基本法律,素有"小宪法"之称,此次刑事诉讼法的修改,不但是中国法律自身的一次改革与完善,引起了社会各界的普遍关注与讨论,更是与百姓民生息息相关。其中,刑事诉讼法第43条关于"不得强迫任何人自证其罪"的修改引发了许多关于沉默权的探讨。本文将以新刑诉法第43条的修改为视角,简要回顾沉默权的起源与发展,此次刑事诉讼法修改的立法意图与司法实践中的具体应用,以及当代中国法律中确立沉
期刊
摘 要: 船舶抵押权是船舶物权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也是海事海商案件中经常涉及到的一个权利,船舶抵押权人在实现抵押权行使扣船权利时是否要顾及到相关当事人的利益,例如船舶抵押人、货主等的利益,该问题关系到扣船时机的正确与否,具有实践意义,值得探讨研究。  关键词:船舶抵押权 ;扣船; 担保人;货主  众所周知,国际间的经贸往来,物资流通离不开航运业的运作,而航运业务得以顺利开展的基础便是船舶。由于船舶
期刊
摘 要:回避制度在整个诉讼制度中占有重要地位,它对于维护诉讼活动的公正性有着积极的促进作用。我国诉讼回避制度渊源甚长,起源于春秋战国时期,正式确立于盛唐,发展较为完备。本文着重分析了我国封建时期诉讼回避制度的历史发展源流及其特点,并借鉴历史经验,提出完善我国诉讼回避制度的几点建议。  关键词:诉讼回避;任官回避;司法公正  一、我国封建时期的诉讼回避制度的源流  (一)萌芽阶段  奴隶制度瓦解、封
期刊
摘 要:海盗劫持造成的损失包括船货赎金、船员赎金、船期损失、人员伤亡的费用等,明晰各部分损失的法律性质和承担主体有利于将损失在责任主体间进行合法分配。船货赎金属于共同海损,应由船舶所有人和货物所有人共同分摊;船员赎金可能属于共同海损,也可能属于遣返费用,遣返费用依法应由船舶用人单位承担,必要时应由国家预先垫付;船期损失属于船舶营运费用,承担主体视合同性质和合同条款的约定而定。  关键词:海盗挟持;
期刊
摘 要:作为职业精神病学家,龙勃罗梭对精神病学、法医学等领域的研究取得了卓著的成就,他在精神病学上的成就对后期他所研究的犯罪人类型也奠定了遗传学,病理学的基础。龙勃罗梭的犯罪学理论中,对犯罪人的分类以及对不同类型犯罪人的特征的论述 ,占据着重要地位。本文首先介绍其犯罪人类型论的内容,并阐述龙勃罗梭在研究历程中的进步,并对其中的问题提出建议。  关键词: 犯罪人类型论 生来犯罪人 激情  一 犯罪人
期刊